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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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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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27, 2025 LATEST EPISODE
    • weekdays NEW EPISO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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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7,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營業秘密為何與 國家安全有關?從台積電案看科技機密與國安紅線的距離,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從職場保密到國安風暴──你不能不懂的法律紅線!什麼是營業秘密?是不是只有大公司才有?不是喔!不管是大企業、小公司、甚至個人接案者,只要有保密資訊、有經濟價值,又有採取保密措施,就算是「營業秘密」!舉例來說: 台積電的奈米製程技術是營業秘密!便當店的獨門醬汁也是營業秘密!開發 App 的原始程式碼、商業策略、市場名單…都算! 溫馨提醒: 只要有價值又非公開的資訊,都有可能是營業秘密,不是只有科技業要注意! 洩漏營業秘密一定要「偷」才算嗎?不一定!只要是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不論是刻意竊取還是不小心傳出去,都可能構成違法。可能的違法行為: 偷偷拷貝公司資料離職後繼續用原公司的文件把公司技術貼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口頭轉述給外人溫馨提醒: 保密,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法律責任問題!營業秘密怎麼跟國家安全扯上關係?因為有些企業技術不只是公司財產,更是國家競爭力的核心。 如果被敵對國家拿去使用,可能會導致整個產業崩盤、國防受威脅。 例如:半導體製程技術國防工業設計關鍵基礎設施(如通訊、能源技術) 溫馨提醒: 當你手上的資料,是被行政院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那它就不只是公司機密,而是國家機密!一般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差別是?一般營業秘密是公司自己的資訊;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被國家認定如果外洩會嚴重損害國安、產業與經濟發展的技術。 洩漏「一般營業秘密」 民事+刑事責任洩漏「國家關鍵技術」可能違反《國安法》,情節重大會被視為洩漏國家機密!溫馨提醒: 一旦涉及國家核心技術,不管你是誰、什麼角色,都不能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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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6, 2025 30:00


    受訪者: 法務部保護司被害保護科 賴玥蓉科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法務機關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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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6, 2025 30:00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雲林分會 李青晏主任 節目內容: 愛不孤單,守護馨生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雲林分會 陪伴走過風雨、重建希望要談的主題,或許不是那麼輕鬆,但卻跟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根據交通部統計,113 年 1 月到 11 月,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高達 35 萬 5 千件,而其中因車禍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案件,更占了犯保協會每年服務案件的六到七成。這代表,在我們身邊,其實有許多人因為突如其來的意外,家庭瞬間陷入困境。那麼,在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和家屬究竟會遇到哪些難題?又該怎麼跨出復原的第一步?協會能夠提供的幫助,還有那些充滿愛與勇氣的故事。 依據交通部於2月份公布之113年1-11月份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為35萬5,000餘件,而因車禍致死或致重傷害之案件占犯保協會每年服務案件總數的6-7成,一直以來都是犯保協會所接觸的最主要核心服務類型,本集節目邀請到犯保雲林分會李青晏主任來跟聽眾朋友們分享,如果遇到車禍時,犯罪被害人或者是家屬可能會遇到哪些問題?以及基本的處理流程為何? 一、 醫療與身心問題 醫療照護:受傷後需要立即就醫,可能涉及手術、住院、復健,醫療費用龐大。長期復原:重大傷害可能造成肢體失能,需要輔具、復健或長期照顧。 心理創傷:被害人可能出現焦慮、憂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家屬也會因突如其來的事故承受巨大悲痛或焦慮。 法律與司法程序肇事責任認定:需要釐清加害人是否有、超速或其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這會影響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訴訟程序:被害人或家屬往往對地檢署及法院的程序不熟悉,感到困惑或無力。出庭困擾:被害人或家屬必須多次出庭,既耗時又可能再度喚起創傷經驗。經濟與生活問題經濟壓力: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增加,若被害人是家庭經濟支柱,家計可能瞬間陷入困境。工作影響:因傷無法工作,或家屬需請假照顧受傷者,造成收入減少。後續生活:若被害人死亡或重大失能,家屬可能需要長期調整生活方式。 犯保協會可以提供的服務真的很多元,就像剛剛主任提到的,不論是法律的諮詢、委任律師,還是經濟的協助及生活上的重建等,但是犯保協會是如何做到第一時間的即時關懷,以及取得道這些案件資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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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刑事伯來開講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5, 2025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張耀仁分局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反毒、青少年及識詐! 來~一起 停、看、聽! 教您這些事! 青春無悔~用行動守護青少年,用關懷築起安全防線!

    live csbc
    114年08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5,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見網友先買點數卡?!-不可不知的假交友詐騙假交友陷阱多,點數卡也能成為詐騙工具?!檢察官教你識破套路,守護荷包與安心生活。 今天我們要聊的主題,很多人可能都覺得「啊∼這應該不會發生在我身上吧!」,但其實就在你我身邊,天天都有人上當。新聞才剛報導,有民眾滿心期待與網友見面,卻被要求先去超商買點數卡,幸好警方及時攔阻,才沒有損失慘重。 原來,詐騙集團最愛利用「假交友」套路,結合點數卡這種青少年跟上班族常用的支付方式,一步一步讓人掉入陷阱。今天帶大家拆解假交友詐騙的手法與防範秘訣,保護我們的錢包與安全!Q1: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購買點數,常見手法是什麼?(一) 詐騙集團盜用帥哥、美女照片,上網交友,佯稱可援交、性交易云云,待被害人受騙,即以見面為由,要求被害人須先購買點數(例如在超商或網站購買APPLE-App Store卡、MyCard、GASH卡),並告知序號、密碼,用以繳納「保證金」、「風險金」云云,實則根本為詐騙話術。 (二) 被害人如有不從,或為使被害人購買更多點數,詐騙集團更會自稱黑道、知悉被害人姓名、住居所、個人資料等,作為要脅,來電恐嚇要求被害人加碼購買點數。 (三) 部分被害人認為自己上網援交、性交易,羞於告知家人親友,或因遭恐嚇,不敢報警,詐騙集團常利用被害人此種孤立無援的處境一再犯案。 (四) 詐騙集團取得點數序號、密碼後,常會上網或刊登廣告出售獲利,或由不肖人士、不肖通訊行等,收購大量詐騙得來的點數卡後,再透過特定通路,出售給第三方折價銷贓。如何避免「假交友」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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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0, 2025 30:00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侯靜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犯罪被害人(或 其遺屬)如何向國家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守護受害者與家屬,讓國家成為最溫暖的依靠。我們要聊一個跟「你我生活」息息相關,但往往在新聞事件中才會被關注的議題——犯罪被害補償金。前陣子,信義區發生震驚社會的殺人案,一位年輕的夜店女公關,不幸在工作崗位上遭遇前男友傷害而失去生命。這樣的事件,不只帶來新聞震撼,更讓我們思考:在面對這樣的悲劇時,被害人或遺屬該怎麼辦?誰能伸出援手?深入了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與「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這項制度,在112年2月8日修法通過,7月1日全面實施,是近年來最大的修正,目標就是讓被害人 「申請從簡、審議從速、核發從優」,真正得到及時的支持與溫暖。 Q:申請的種類?(補償金種類) 一、遺屬補償金:180 二、重傷補償金:80至160(依傷勢程度認定) 三、性侵害補償金10萬至40萬 四、境外補償金:20萬。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 提醒:這些金額屬於「單筆定額給付」,避免拖延。 如何申請?申請流程會不會很複雜?第62條: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流程比以前簡單多了:準備書面申請書(可向檢察署、被害人保護協會索取或下載)檢附證明文件(死亡證明、驗傷單、診斷書、關係證明…) 向 犯罪地審議會 提出;若是境外案件,則向被害人 戶籍所在地審議會 申請。小提醒:被害人保護協會可以全程協助,避免您因不懂法律程序而錯失權益。補償金審議多久會有結果?修法後原則採 書面審查,流程簡化。受理後,通常在 2∼4個月 內會有結果。符合條件的,補償金會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過去動輒 1 年以上,現在速度加快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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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9, 2025 30:00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 陳冠宇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Q1:檢察官,像甲這種「高 薪打工」結果變成詐騙集團共犯的案例,在法律上會怎麼被認定?只要明知或「應該知道」這是詐騙行為,仍然參與,就會構成詐欺取財罪(刑法339條),最高可判5年以下徒刑。若涉及幫忙丟包、轉帳,更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刑度更重。提醒:天下沒有不勞而獲的高薪打工,看到「輕鬆月入十萬」一定要特別警覺!如果只是「幫忙收錢、轉交」這樣的角色,真的會被認定是洗錢嗎?是的。丟包、轉交、幫忙轉帳,都是洗錢集團的典型操作,法律上屬於幫助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將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提醒:即使只拿幾千塊跑腿費,也可能換來幾年刑責,得不償失!如果甲或丙「心裡覺得怪怪的」但還是去做,法院會怎麼看?只要有「明知可能犯罪卻放任發生」的心態,就屬於故意,不能主張「不知道」。法律上不會因為「心裡懷疑」就免責。提醒:覺得怪=危險警訊,不要心存僥倖! 丙把自己的金融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法律責任有多嚴重?這是典型的「人頭帳戶」,觸犯刑法幫助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提醒:帳戶是自己的身分證明,隨便交出去等於把「犯罪工具」借給別人用! 現在很多詐騙都結合「虛擬貨幣」,這部分法律有什麼新修正嗎?自113年11月30日起,未完成登記就從事幣商行為,會有刑事責任(2年以下徒刑或罰金)。這是因應虛擬資產詐騙氾濫的新修法。提醒:買賣虛擬幣務必透過合法平台,不要在網路上隨便找陌生人!如果民眾已經不小心捲入,該怎麼自保或減輕責任?應立即停止參與,並主動報警或自首,這樣有機會爭取減輕處罰。若拖延,後果只會越來越嚴重。提醒:發現自己踩雷,不要怕丟臉,趕快向警方求助才是止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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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8,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吳啟維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掌握投資技巧 看破詐團手腳!新股申購、虛擬幣陷阱一次破解,檢察官帶你投資不踩雷!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可說是「投資新手必聽」——在投資熱潮下,不管是股市抽籤,還是聽起來每天都能獲利的虛擬幣,總是有詐團趁勢混水摸魚。最近新聞就出現「男子被騙三百萬投資假配股」以及「投資泰達幣天天領利息」的案例,最後才發現全是陷阱! 到底詐團常用哪些手法?投資又有哪些法律保護?遇到損失怎麼求償?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吳啟維檢察官 來和大家分享,讓大家學會「聰明投資、遠離陷阱」! (一)何時可以申購新股? 俗稱的「抽股票」、「股票抽籤」,正式名稱為「公開申購」,係指初次上市櫃公司或已上市櫃公司進行現金增資時,為了募集資金,依股權分散原則,提撥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7條之規定,在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者應至少提撥10%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而我們申購之新股便是從這而來。為了避免詐團任意向民眾捏造可申購新股之公司標的,可在申購前先前往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申購公告-抽籤日程表」查詢近期有開放申購之股票標的,切勿僅因對方向你表示該公司有開放申購新股,就直接予以下單。 (二)有無可能先抽中再付款?沒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之規定,在申購股票後會預先圈存帳戶內之款項,如帳戶內之餘額低於申購價額及相關費用之總額,依同伴法第58條之規定,即會剔除申購資格。因此不可能發生先中籤才要求民眾繳納股款之情形,且相關股款均是預先自申購人之銀行帳戶內圈存,所以也不可能發生要求申購人透過面交現金之方式交付股款,如果遇到以上情形絕非正常合法之申購管道,一定是詐騙!有無可能重複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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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8, 2025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刑事局偵查第二大隊廖為能副隊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 主題:假投資詐騙陷阱多,虛擬貨幣成洗錢工具假投資陷阱多,虛擬幣也能洗錢?!守好荷包防詐術 檢警聯手解密最新詐騙手法,帶你看懂假投資與虛擬貨幣背後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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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4,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豫雙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簡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經立法院於113年12月27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14年1月22日公布,並自114年7月22日施行,為我國泛公部門(含公部門、特定事業、團體或機構)防堵重大弊端,以及確保機關管理和運作符合法紀,增添重要的利器。 本法為勇敢挺身而出揭發弊端之人,提供更佳的保護傘,在制度面建置各項保護措施,以避免揭弊者事後遭到「秋後算帳」,保護他們免受到不利處置,甚至各種報復,藉以激勵揭弊者願意勇於出面揭弊,以期建立廉能政府及公益社會的專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也有人稱是「吹哨者保護法」。而「吹哨人」(Whistleblower),這個名詞,據說是起源於19世紀時,當警察發現有犯罪發生時,就會吹響哨子示警的動作,藉以引起同僚或民眾的注意,更讓犯罪者不敢犯罪,或停止犯罪。這個名詞後來演變成為組織內部人員,基於公益目的,挺身揭發弊端之人的代名詞,更加傳神及清楚地表達出揭弊者的意涵及功能。 「守著陽光,守著你」。「吹哨人」在各國實踐上,不論是對於弊案的查緝或定罪率等面向的表現,都扮演著非常重要及顯著的角色。因此,「吹哨人」更需要你我共同的保護。然而,我國除了有「證人保護法」對於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的證人,加以保護外,其他的保護規定,則散見在不同的法規裡,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0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等,並沒有專法加以規範,致造成法律或保護空窗的窘境。由以往許多實際的個案來觀察,確實讓無數吹哨者在面對報復時,處於無助及無援的困窘狀態,大家只好隱忍不敢揭弊,沉默以對。因此,有人發出:「我們可以檢舉路人,但是你不能檢舉權貴!」的感嘆心聲。然而,隨著「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上路,完善了吹哨者的保護制度,讓每一位吹哨者在勇敢揭弊後,身分受到保密,人身安全可以受到保護,免於生活在被報復的恐懼之中,這也是本法立法主要的規範目的所在。 為達成保護揭弊者的個人權益,並防範及杜絕被報復,本法設計有諸多保護及防範機制。

    114年08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3, 2025 30:00


    受訪者: 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總長 節目內容: 《軍法三策》啟動軍司法共構新紀元軍紀、司法與國安的三重守護!今天我們聚焦一場前所未有的跨機關合作——由最高檢察署與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共同編纂的《2025軍法三策》正式問世!這三本專書,包括《軍法法令彙編》、《軍法案件偵查彙編》與《軍法案例宣導彙編》,不只是文字記錄,更是軍法實務、偵查智慧與法紀宣導的總體結晶。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來與我們深入對談。一起了解這套三書背後的理念、目的與對軍紀、司法、國安的重要意義。 首先請您談談,《軍法三策》的編纂緣起與核心目標是什麼?:本書目的在於承先啟後、強化專業、貫徹軍紀,並因應軍事審判制度的調整與未來可能回歸之需求,進行制度傳承與作業交接。三書聚焦於彙整法令、強化偵查與加強案例宣導三面向,提升辦案智能與跨部會合作效率。 為什麼檢察機關與軍事法制官需要聯手合作?軍法案件涉及特殊軍事背景與紀律文化,司法體系若能充分理解軍隊任務特性,更能兼顧程序正義與實務需求。本次合作即是雙方「互補專業」與「共學共研」的展現。 這套書與以往軍法實務資料的最大差異在哪裡?《軍法三策》首創以「案例型編纂」,不只列法令與程序,更深入分析偵查策略、起訴條件與實務操作,具高度操作性。 請舉例《軍法案件偵查彙編》中具代表性的內容?書中收錄如「違反部屬職責」、「貪瀆類」、「效忠國家職責類」等案件,針對不同情境設計偵查應對策略,強化檢察官與軍法官的實務應變能力。 這樣的彙編是否也有助於犯罪預防?當然。透過案例宣導與違法風險提示,部隊幹部與基層官兵可事先了解法律紅線,達到「防範未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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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2,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李安兒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打擊詐騙,人人有責,一起成為防詐小天使 拒絕成為下一個受害者,也別誤踩紅線變加害者!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個「每個人都可能遇到、但不願承認自己會被騙」的議題——詐騙! 你知道嗎?根據最新新聞,台灣人在短短 7 天內,就被騙走 17 億元,等於每天超過 2.4 億,而且受害者裡面不分年齡、不分職業。更可怕的是,有些人原本是受害者,卻因為一時疏忽,把帳戶、提款卡或工作機會交給不對的人,結果從被害人變成「詐欺、洗錢被告」,不只要坐牢,還可能被判賠上千萬元! 1. 詐騙手法前3名? (1) 假投資詐騙詐騙集團透過網路社群或交友軟體主動認識被害人,並假借股票、虛擬通貨、期貨、外匯及基金等名義,吸引民眾加入LINE投資群組,初期會先讓民眾小額獲利,再以資金越多獲利越多說詞,引誘民眾加入投資網站或下載APP並投入大量資金,後續再以洗碼量不足、繳保證金、IP異常等理由拒絕出金,民眾發現帳號遭凍結或網站關閉才發現遭詐。 (2) 假交友詐騙詐騙集團透過社群網站或交友軟體等管道隨機加好友,並盜用網路上帥哥、美女照片,假冒戰地軍官、軍醫、服務於聯合國官員,讓民眾誤入情網,再以境外寄送跨境包裹、禮物需要關稅或儲存結婚基金介紹投資管道等方式詐騙民眾匯款,直到遭對方封鎖才知道受騙。例如:金桔汁詐騙。 (3) 網路購物詐騙詐騙集團攻擊資安防護不足電子商務平臺或基金會之後臺資料庫,取得民眾的交易紀錄與個資,再假冒商家或基金會與銀行來電,謊稱因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要求民眾操作ATM、網路銀行或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進行解除設定。民眾依照指示操作後,發現帳戶餘額減少,才知道上當受騙。 預防策略: (1) 不要下載不明投資APP,不要加入不明投資LINE群組、聽到「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必是詐騙。 (2) 接獲陌生人要求加好友,請保持警惕,切勿透露個人資訊。網友若拒不見面,且要求高額禮物或借款,有高度可能為詐騙,請謹慎交友。 (3) 接到來電以「誤設為重複扣款」、「升級VIP會員」、「系統出錯」等詐騙關鍵字就要提高警覺,應將電話掛斷後,自行查詢客服電話並撥打確認,或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諮詢。ATM只能「提款」與「轉帳」功能,不能解除分期付款或退款 (4) 有疑惑時先停下來想想,並利用警政署165電話確認是否為詐騙。

    114年08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1, 2025 30:00


    受訪者: 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主題:《不能說的卷宗?偵查中辯護權的界線攻防》 是保護還是洩密?法律人帶你看懂辯護權利與偵查秘密的微妙平衡!今天我們要來聊一個「神祕卻關鍵」的主題:偵查中的辯護權。 大家可能有聽過「律師陪偵」、「卷證閱覽」、「偵查不公開」,但你知道嗎?這背後其實藏著很多法律攻防的拉鋸戰,尤其當辯護人不小心洩露了卷宗內容,竟然可能涉及刑法第132條的洩密罪! 邀請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查總長,帶你從憲法、人權、實務與風險全方位剖析:辯護人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被告權利如何保障?制度該怎麼修,才能真正平衡人權與司法效能?如果你是法律人、律師、準備考司法人員,甚至是一般民眾,今天這一集你絕對不能錯過! 偵查中辯護權的憲法依據是什麼?根據憲法第16條及釋字第654號、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辯護權為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保障。 刑訴法第33條之1修法後,賦予辯護人哪些新權利? 包含閱卷、閱覽證物、陪同羈押審查程序等,提升防禦能力。偵查不公開原則是什麼?為何重要?為避免外洩證據造成湮滅、勾串等偵查障礙,故要求偵查內容不得隨意公開。 辯護人可以影印卷宗嗎? 不一定。需經檢察官或法院許可,否則影印或拍照可能構成洩密。刑法第132條第3項所謂「洩密」,適用律師嗎?若律師在公務程序中接觸到秘密並非法外洩,有可能構成洩密罪。 實務上有哪些案例造成律師被起訴洩密?如律師拍照筆錄轉傳給第三人、勾串共犯、散布羈押裁定內容等。 哪些類型案件容易發生辯護人涉洩密?詐欺、組織犯罪、洗錢案等涉共犯者,因資訊敏感而風險高。律師向被告家屬說明案情,算洩密嗎?若內容屬偵查秘密且對象未經允許,有可能構成違法。羈押聲請書和裁定是否屬偵查秘密?多數見解認為屬秘密,但仍有少數認為送達後不再具秘密性,見解分歧。 學者建議如何釐清辯護權與洩密罪的界限?可參照《營業秘密法》,設置「保密命令」明確界定保密範圍與責任。 如何詮釋「秘密」的意義? 須具公務性與國家利害關係,不是所有未公開資訊皆為秘密。檢察官認定洩密罪時會考慮哪些因素?行為是否違反職務、對司法是否造成損害、是否具主觀故意等。所謂「幽靈律師」指什麼?為何須防範?未受當事人知情或同意而由第三方委任律師,有潛在勾串風險。刑訴法第27條是否應修訂以防假委任? 實務建議增訂:須經被告本人明確同意,家屬才能代為委任律師。未來制度改革方向可能有哪些?強化律師倫理規範、建立明確保密制度、促進檢辯對話平台,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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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6, 2025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王正皓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 主題「球場風雲,絕不放水」——打假球與運動賭博 守護公平競技的榮耀,用法律對抗假球陰影,關心運動賽事公平與法律制度的好朋友過來!運動帶來熱血,也凝聚全民的情感,但如果在場上出現了「假球」、在網路上充斥著「非法簽賭網站」,那麼原本單純的熱情與比賽的榮耀,可能就會變了調。深入剖析「假球行為的手法與法律責任」、「網路簽賭是否違法」、「合法參與運動刺激的方式」等重點議題。希望透過節目,我們不僅能提升對運動公正性的認識,也能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拒絕陷入賭博陷阱。 什麼是「假球」?打假球是指在體育比賽中,選手、裁判或其他相關人員有意地進行與比賽結果相牴觸的行為,以獲取非法利益或進行賭博等目的。假球可能包括故意失誤、漏判或是做出不正當干擾比賽之行為,以改變比賽結果。 假球行為損害了體育運動的公正性和競爭性,對比賽、對選手、對觀眾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假球在我國以及大多數國家都被視為違法行為,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假球進行的方式類型分為哪幾種? 2. 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南下關懷風災受損的馨生個案家庭,發放慰問金和災後重建金 為協助丹娜絲颱風中受災的更生人與馨生人家庭重建生活,日前財團法人台新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與財團法人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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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5,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從依賴到自信: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分享他在第一線陪伴更生朋友的故事與心路歷程。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 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 我是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的毒品個管師王士榮。更生保護會是由民間的財團法人,並運用社會上許多善心人士的協助,希望能協助更生人在復歸社會的時候,能夠更安穩並且有足夠的資源走出不同的生命歷程。最近在網路上一部影片,立委請一位更生人出面分享,他覺得社會沒有給更生人提供足夠的機會。看到之後讓我聯想到,真正阻礙他們回歸社會的,不僅是三餐、住宿、交通這些生理條件,而是更深層的心理與整體連結的困境。 更保在陪伴更生人時,最常介入的是哪幾個面向?生活安置、就業媒合、醫療協助、心理支持、家庭修復、法律資源、司法協商等。 面對如同小楊一樣行動不便的個案,更保怎麼協助? 安排就醫並協助醫療交通、連結長照服務、爭取身障補助、尋找可配合的就業單位,並設計彈性工作模式。 對於有成癮背景的個案,怎麼處理戒斷與復發風險?透過醫療院所合作,提供戒治諮商、認知行為治療,並安排參與支持性團體如「藥癮匿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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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4, 2025 30:00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林晏如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社區共好•你我同馨》 陪伴創傷後的重生旅程,用理解與支持擁抱每一個需要被看見的角落歡迎大家來到今天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所舉辦的溫馨分享時光——《社區共好•你我同馨》。 不談法律條文,也不只聚焦在某個悲傷的案件,而是一起用溫柔的視角來看見:如果你我身邊有人曾經受過傷害,身心都被撕裂過——我們可以怎麼做?我們該如何陪伴?又有哪些資源,其實早已靜靜地存在,只等待被知道、被理解、被運用?我們很榮幸邀請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林晏如中級專員,來與我們分享這些第一線的故事、那些陪伴走過傷痛的心聲,也讓更多人知道:協會不是遙遠的組織,而是一條看不見但真實存在的保護網。接下來,我們一起來認識協會的溫暖力量,也請大家敞開心,帶著理解與愛,走進這段共好的旅程。主題:《社區共好•你我同馨》說明:很多接觸過協會的馨生家庭會感嘆社會上有這麼好的資源,為什麼我們都不知道?我想我們今天要來談談,若從一般民眾的角度切入,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可以從三個方向來思考:「我會遇到嗎?我該怎麼幫?如果是我,會怎麼想?」民眾可能想知道的協會服務內容:我不是法律人,也不是加害人或被害人,這個協會跟我有關嗎?有關!你我都是潛在的目擊者、家屬、鄰居,甚至是第一時間的陪伴者。協會提供的資源不只給被害人,也協助社會了解如何支持、理解、陪伴那些經歷過創傷的人儘早被街住。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到底在做什麼?可以幫哪些人?協會有提供法律服協助、急難救助、醫療照護補助、心理輔導等服務,陪伴像是因重大車禍、職業災害、暴力犯罪等案件而導致死亡、重傷或重大傷病的被害者或其家屬走過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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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3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防範青少年新興毒品次文化團體之形成提到,青少年接觸毒品的新現象日益漸增,青春期也是嘗試及開始使用非法藥物的高峰階段,對於生理、心理、社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指出,曾使用非法藥物的國中生,家庭經濟弱勢、家人用毒比例都較一般國中生高,但若有接受高風險家庭服務,可減少43%再用毒風險。這是國家衛生研究院神經及精神醫學研究中心合聘研究員陳娟瑜團隊針對2013年至2016年教育部藥物濫用學生個案輔導管理系統資料進行分析,研究成果在2025年1月登上《成癮醫學權威期刊》(InternationalJournal of Drug Policy)。報導並就該研究發表整理重點如下:一、國中生吸毒與「家庭」有關研究發現,1,605名曾使用非法藥物的國中生中,有81%使用第三、四級毒品,且其中有35%在4年內再次被通報;家庭相關因子當中,有「低收入、貧窮狀況」的達25.6%;有「毒品使用家人」者則有16%,分別為全國12歲至14歲者平均的3倍與8倍。此外,曾用毒國中生當中,有11.4%曾被通報來自「高風險家庭」,為一般國中生的14倍;6.4%曾被診斷為「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並有35%曾「就學中斷」,為整體國中生平均的81倍。 二、「中輟生」增46%再被通報風險

    114年07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30, 2025 30:00


    受訪者: 直播 來賓: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基隆分會莊夢如主任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主題:用鼓棒敲擊出心情與希望的音符-馨鼓樂團在鼓聲中與自我療癒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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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3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如何防制網路散布性影像及兒少性剝削?從校園、家庭到網路空間,全面守護青少年數位安全,防止悲劇發生近期媒體頻頻報導網路性影像外流事件,尤其青少年在暑假期間接觸網路時間大幅增加,更容易被不肖人士利用。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以專業司法觀點,為大家解析網路散布性影像及兒少性剝削犯罪手法、刑責與防範方法。我們希望透過本次周主任檢察官,提醒大家如何在數位時代自保,也幫助父母師長、教育人員與青少年學習正確因應。歡迎周芳怡主任檢察官!為我們解答解決問題~~ 網路可見兒少性影像外流,例如近期「創意私房」案件受到國人關注。此等取得兒少性影像,因而觸犯兒少性剝削犯罪的案例情形? (一)常見不肖人士利用網路交友名義,誘騙被害人同意「裸聊」,或利用網路交友、性交易等方式誘騙受害人發生性行為,藉機取得自拍或偷拍的性影像(例如近期「紅姐」新聞事件)。被害人年齡層廣泛,除了成年人,也包括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於事後得知自己性影像被廣為流傳後,身心產生嚴重創傷! (二)近期網路色情案例為網路「創意私房」論壇,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架設,並有人員負責在臺業務,協助處理不法金流,及提供付費會員以匯款方式儲值購買論壇代幣(價值等同人民幣),再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將不法利益轉匯給幕後主使者。該論壇係提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以付費方式加入會員,並由論壇會員提供性影像標價販賣。相關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拍攝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有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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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29, 2025 30:00


    受訪者: 直播 1. 法務部保護司 2. 法務部檢察司調辦事林劭燁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主題:新興毒品的危害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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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29, 2025 30:00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 分會廖詩涵專員 節目內容: 毒品個管實例分享/生活法律解決民眾問題 《從酒癮困境走出來——生活破口,也是重啟人生的起點》戒癮不只是拒絕一杯酒,更是一段修復人際、重建生活的歷程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也許你我都曾在家人、朋友,甚至新聞報導中接觸過——那就是「酒癮」。酒精不像毒品那麼難取得,但它帶來的傷害卻一點也不輕。有人為了解悶喝酒、為了社交喝酒,久了,卻陷入了無法自拔的依賴。今天邀請到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廖詩涵專員,來和大家分享她第一線的輔導經驗,也帶來真實的個案故事,陪大家認識什麼是酒癮、該怎麼處理,如何支持身邊的人重新開始。 無論你是曾經迷失,或你正陪伴著迷路的人,這一集都會是一次誠實而溫暖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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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28,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從依賴到自信: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邀請到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的毒品個案管理師——王士榮,與我們分享他在第一線陪伴更生朋友的故事與心路歷程。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許多更生朋友因為成長過程中屢次挫敗的經驗,導致對自己缺乏信心,對他人舉動很防衛,這也影響他們與家庭社會的連結越加破碎。所以更生保護不只是讓一個人「不再犯罪」,更是幫助一個人建立自信、找回他存在的價值與跟整個社會的連結,讓他們逐漸相信「我其實是有能力的」。更保也透過與配合的公司、慈善團體、社福與醫院密切合作,了解他們在復歸社會中遇到的困難,並適時提醒他們的表現如何影響到別人對待的方式、也讓周圍親友看見他們付出的價值,以減少復歸社會的衝擊與壓力。也有許多的宗教團體透過帶領靜心禱告與讀經來找回內在的安定,或是在社區裡服務他人來感覺自身的價值。 復歸的路遙遠且崎嶇、也因此容易就走回頭路了,而更生保護希望能扮演燈塔的角色,幫助更生朋友漸漸能走向的康莊大道。更保在陪伴更生人時,最常介入的是哪幾個面向? 生活安置、就業媒合、醫療協助、心理支持、家庭修復、法律資源、司法協商等。 復歸的路遙遠且崎嶇、也因此容易就走回頭路了,而更生保護希望能扮演燈塔的角色,幫助更生朋友漸漸能走向的康莊大道。從依賴到自信,不是一步登天,而是一步一腳印。 每個曾跌倒過的人,都有資格重新站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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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23, 2025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李安蕣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數位性影像相關刑事責任 偷拍、散布、轉傳都可能犯法!一場不可不知的數位性犯罪法律說明!「數位性影像相關刑事責任」在網路世界裡,我們每一次按下快門、每一次轉傳影像,可能都牽動著他人的隱私與法律紅線。尤其是校園與交友環境中,常見的偷拍、報復性散布、甚至轉傳影片,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今天,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李安蕣檢察官,來和大家深入解析這些「你以為的小事」,其實在法律上多麼嚴重!讓我們用一個小時的時間,好好了解如何自保、保護他人,做個網路時代的法律人。據統計,數位性影像犯罪加害者以網友為多數,其次為前任或現任伴侶,加害者動機常為勒索、報復。被害人易因涉世未深,遭勒索後受有更大損害。近日有校園同儕拍攝他人洗澡影像並散布者,為避免、減低傷害,有瞭解現行相關刑事責任之必要。 刑法上所規定「隱私部位」與「性影像」,有無不同? 刑法第315條之1所規定「隱私部位」,指個人不欲人知、不願意公開於他人或公眾之部位。通常為衣物遮蔽之部位。無故竊錄他人隱私部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刑法第28章之1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及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條文及刑法第10條修正(112年2月10日生效)依照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為「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刑法性交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而依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告訴乃論) 如果是意圖營利、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他人觀覽,將他人相片移花接木,製作不實性影像,依刑法第319條之4第1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若所拍攝臉部身體特徵足供辨識個人特徵者,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屬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之罪。 拍攝未滿18歲之人性影像,有無特別規定? 2. 「挺過風災.愛不止息」 法務部攜手兩大慈善基金會 幫助更馨生家庭災後重建 為協助在日前丹娜絲颱風中受災的更生人與馨生人家庭儘早重建生活,本部舉辦「挺過風災•愛不止息」—丹娜絲風災更馨生家庭公益關懷聯合捐贈儀式。在本部鄭部長見證下,由財團法人台新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與財團法人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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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22,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林岫璁檢察官 節目內容: 我就不想去! 收到國民法官通知書的必知小知識 一張通知,背後藏著你的法律義務與公民參與責任從不想去、怕影響工作,到真正認識「國民法官」角色,讓你不再焦慮、安心面對!今天我們要聊一個越來越多人收到、但也越來越多人心裡「三條線」的東西——國民法官通知書。 有沒有人已經收過?或者看到身邊親友收到,立刻Google「能不能不去」、「怎麼請假」? 別擔心!今天邀請到臺北地檢署的林岫璁檢察官,要用最白話、最接地氣的方式,告訴你: ? 這張通知到底在通知什麼?? 到底會不會真的被選上?? 上班怎麼辦?不想去會被罰嗎?破解你對國民法官的所有「怕怕怕」! 國民法官制度在我國從112年開始實施,到現在即將滿3年,也陸續審結了很多件矚目刑案,像是保母虐童案、神岡桶屍案等等。值得關注的是,依照國民法官法附則第113條規定,從115年1月1日,也就是明年元旦之後,所有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也都需要進到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比起原本的「因故意犯罪並發生死亡結果」的範圍更加擴大,包括了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大家常聽到的公務員收賄、侵占公物,或是刑法的殺人未遂罪,像是之前大家新聞看過的為了謀財試圖用鐵鎚殺死小姑、用老鼠藥毒害外國男大生等等案件,都會是未來交由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在適用案件數量增加下,民眾未來擔任國民法官的機會也相應的會增加,但很多民眾對於法院的程序、寄來的文書內容,沒辦法充分的了解,因此會有很多應不應該去、擔心工作生活受到影響的疑問。今天希望透過一些問答的說明,快速的為民眾釋疑。收到國民法官的通知,我不想去也不方便去,能不能直接不要去法院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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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刑事伯來開講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22, 2025 30:00


    受訪者: 直播 1. 臺灣高等檢察署詹常輝檢察官 2. 刑事局偵查第一大隊李清智偵查正 節目內容: 主題:遺產繼承詐騙增加,應立即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刑事局呼籲守護自身不動產,以免遭犯罪集團覬覦 守住你家的房與命!揭發遺產繼承詐騙真相假代筆遺囑、假車貸真房貸,兩大手法詐你一生積蓄!你可知道—只因沒有辦理繼承登記,長輩留下的不動產竟然被詐團轉手?又或是,想投資卻被騙去辦貸款,最後連房子都保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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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22,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劉宇倢檢察官 節目內容: 跟蹤騷擾防制法#跟蹤騷擾別輕忽!當愛變成壓力的時候,法律會保護你從「示愛」到「騷擾」只差一步──認識《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跟蹤騷擾別輕忽」。也許你聽過李多慧事件、老師被愛慕者騷擾、分手後的糾纏不休,這些都不是電影劇情,而是真實在我們生活中發生的事件。今天邀請到臺北地檢署劉宇倢檢察官,來和我們談談《跟蹤騷擾防制法》的內容與實務。 讓我們一起了解什麼行為已經越界、什麼時候可以尋求保護,以及法律如何幫助你說「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跟騷告誡書):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跟騷保護令)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跟騷刑事罰則):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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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21,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節目內容: 收到傳票要當證人,我必須去嗎?!你是否曾經收過法院或地檢署寄來的傳票,心中一驚:「啊!我犯事了嗎?」其實很多時候,我們只是被請去當證人而已,不需要過度驚慌,但也不能輕忽。邀請臺北地檢察署的游欣樺檢察官,來為大家解答:收到傳票該怎麼辦?證人能拒絕出庭嗎?作證有什麼法律效果?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這些問題,看似離你我遙遠,但其實生活中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希望今天的節目,能幫助大家從「怕被叫上法庭」變成「安心知道該怎麼做」!證人有作證義務嗎?刑事訴訟須靠證人及物證來認定事實,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資格並未加以限制,未成年人、精神有障礙者、當事人之血親、姻親、配偶、家屬都可以當證人,至於證言能不能相信,則由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判斷如何取捨。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既有到庭作證的義務,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司法權管轄之人(即享有司法豁免權之外交人員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以助於司法機關發見事實真相。證人可以不到庭嗎?證人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對犯罪的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的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的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前段規定,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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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16,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冠運檢察官 節目內容: 1.更生保護與戒癮復歸回家的力量:更生保護與戒癮復歸之路從黑暗走向光明──重啟人生的每一步,我們都在身邊 歡迎蒞臨今天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與更生保護會共同舉辦的專題研討會,主題是《回家的力量:更生保護與戒癮復歸之路》。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黃冠運檢察官,為大家帶來關於「更生保護與戒癮復歸」的深入剖析,透過制度、數據、故事與實務經驗,讓我們一起認識──更生保護不只是法律的延伸,更是社會安全與溫暖的核心力量。甚麼是台灣更生保護會?「更生保護」意指社會對於出獄人或曾受司法處分之犯罪人,運用社會力量以適當保護及輔導,以助其自立更生使其能適應社會,自立更生、棄惡從善,預防再犯,用以促進個人之幸福而達維護社會安寧之目的。台灣更生保護會自民國35年11月11日設立迄今,80年來更生保護會為社會扮演重要與獨特的角色,保護工作持續在進化,甚至提前進到監獄中幫助與引導,在更生人進到社會後,用關懷的心情,在就業、生活、醫療、家庭與社會上給予直接、立即性服務,相較於其他社福機構,更生保護會有自己的協力廠商、更生事業群、安置處所及技訓單位。經高檢署統計,各分會113年1~9月服務中之對象,於113年1~9月期間之平均再犯率為6.4%、平均失聯率為13%。本會秉持熱情、專業的精神服務更生人。 更生人就業最困難的挑戰是什麼?最大困難是「信任」與「社會觀感」,企業害怕有前科的員工影響商譽。而對更生人來說,自信心低落與技能不足也是兩大瓶頸。透過雙向輔導與職場導師制度,能逐步打破這些障礙。 哪些單位可協助更生人毒癮復歸?更保會分會戒癮輔導組 精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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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15,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言語傷人也犯法?一字一句都可能構成犯罪! 從「你是豬」到「他在貪污」——搞懂侮辱與誹謗的法律界線! 《言語傷人也犯法?一字一句都可能構成犯罪!》 在這個人人都有社群帳號、意見滿天飛的時代,一句話可以捧紅一個人,也可能毀掉一個人。你是否也曾想過:「只是罵人一句而已,怎麼會被告?」又或者:「我只是轉貼別人說的,怎麼會誹謗?」 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專業又熱心的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帶領我們一起釐清「妨害名譽罪」與言論自由的法律界線,從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到310條的誹謗罪,再延伸到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與限制,相信大家一定會收穫滿滿、聽得津津有味。 何謂妨害名譽罪?所謂妨害名譽罪,是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名譽損害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主要分為兩種罪名:公然侮辱罪(第309條) 與 誹謗罪(第310條),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以下分別說明: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法條原文: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 1. 行為主體:一般人皆可成立(不限特定身份)。 2. 客體(保護法益):他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3. 行為:以言語、舉止、態度、手勢等方式,對特定人進行無具體事實內容的貶損、羞辱行為。 4. 公然性:須在足以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進行(如街道、網路社群、公開活動等)。 5. 主觀構成要件:須具備故意,即明知且有意圖對他人名譽造成侮辱。 補充說明:「公然性」之判斷標準為客觀上是否能讓第三人知悉,如在群組內公開貼文,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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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14,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從依賴到自信: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 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 今天的主題是《從依賴到自信: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我們很榮幸邀請到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的毒品個案管理師——王士榮,與我們分享他在第一線陪伴更生朋友的故事與心路歷程。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 更保在陪伴更生人時,最常介入的是哪幾個面向?生活安置、就業媒合、醫療協助、心理支持、家庭修復、法律資源、司法協商等。面對如同小楊一樣行動不便的個案,更保怎麼協助?安排就醫並協助醫療交通、連結長照服務、爭取身障補助、尋找可配合的就業單位,並設計彈性工作模式。 因為相信改變,改變才有可能。 讓我們一起同行,讓陪伴不只是一份工作,而是一份希望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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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9, 2025 30:00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張智堯檢察官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技設備監控面面觀科技設備監控面面觀:讓正義不中斷,讓逃亡無所遁形!電子腳鐶不是刑罰,而是防逃的利器|揭開科技監控制度的全貌! 在你我身邊的每一天,法律,其實就在生活裡。近來大家是不是常在新聞上看到:重大案件被告交保後竟然人間蒸發?這不只讓被害人焦急,也讓社會對司法制度產生疑慮。 但其實,我們早已有「科技設備監控」這項輔助工具,可以在被告交保後進行有效監控,像是電子手鐶、腳鐶、電子報到……都是保障程序不中斷的科技利器!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台灣高等檢察署張智堯檢察官,來跟我們聊聊「科技設備監控」的制度是如何設計的、有哪些實際案例,又該如何因應未來的司法挑戰。近來社會上屢屢傳出被告在交保後棄保潛逃,引發輿論對司法制度的強烈質疑。尤其在一些重大或矚目案件中,被告獲准交保卻未採行任何科技設備監控措施,最終人間蒸發,讓民眾對司法威信產生動搖。事實上,「科技設備監控」本可作為有效降低被告潛逃風險的工具,透過配戴電子手鐶、電子腳鐶等載具即時掌握被告動態,輔助法院或檢察官裁量與執行,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妥適進行。今天將為大家簡要介紹科技設備監控的制度內涵、執行現況與未來發展方向。 科技設備監控之定義? 什麼是科技設備監控呢?簡單來說,就是利用各種合適的科技工具或設備,像是電子手鐶、GPS定位系統等等,來幫忙確認被監控者在特定期間內,有沒有乖乖遵守法院或檢察官交代的規定,例如不能進入機場、港口或離海岸線太近、不能離開臺北市或住處以及定時、定點進行電子報到。這些載具或設備會記錄他的行蹤或活動情況,透過資訊傳送的方式,把重要訊息即時通報給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轉知法院、檢察署,或是他們指定的相關人員。一旦有違反監控命令,系統就會跳出告警讓相關人員知悉而有所因應! 2.從真實出發,用故事說法防詐手冊《這次不會再被騙吧!》第二輯正式發表近年詐騙猖獗,讓民眾防不勝防,也讓家庭與社會承受沉重傷害。為遏止詐欺犯罪,本部致力於將防詐融入全民日常。繼111年出版首本防詐手冊後,今年再度集結15位檢察官,推出《這次不會再被騙了吧!》第二輯,並於今(26)日正式發表。延續第一輯「故事說法」的理念,將真實案例轉化為生活故事,並融入「打詐新四法」重點,期盼成為民眾理解新法與建立防詐意識的橋樑,提升社會整體法治觀念。 3. 新犯保法施行滿二周年 馨生家庭真情見證司法溫度 分享在國民法官制度施行下犯保協會如何在重大兒虐等刑事案件中陪伴犯罪被害人面對訴訟,兼顧被害人聲音與正義價值。隨後,犯保協會陳娟娟執行長以保護機構的角度,說明犯保協會如何透過心理輔導、法律援助與醫療援助等服務,為重傷犯罪被害人建立可持續依靠的保護體系。由來自苗栗、新竹、花蓮等分會的三位馨生代表親臨現場分享自身生命故事。包括因車禍癱瘓卻在健力賽事中屢獲佳績的陳穎生先生、以愛陪伴孩子重建自信與夢想的黃雪華女士,以及受犯保協會感動、主動提供保護據點並支援保護服務的志工陳令曉先生。三位馨生代表以堅定與溫暖,詮釋從創傷走向希望、無私奉獻成為保護力量的真實歷程,現場氣氛溫馨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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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8,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朱嘉蓉檢察官 節目內容: 《購買未上市股票是快速致富的捷徑嗎?》別被假AI、綠能夢套牢!揭開地下盤商的完 熟悉又專業的 臺北地檢署朱嘉蓉檢察官,帶大家深入解析近年來令人震驚的未上市股票詐騙案件——包括假冒律師、假AI產業、假媒體曝光,甚至還利用真公司、真股票製造假價值的複雜騙局!股票是真的,但價值是假的?這些話術,你聽過幾個?我們就要告訴大家:為何這些「合法外衣」下,隱藏的是最危險的陷阱! 我接到OO投資公司專員介紹未 上市公司股票的電話,對方寄 給我的XX公司投資報告書質感 很好,上網查詢OO投資公司和 XX公司都是經政府立案登記的 公司,這會是假的嗎?地下盤 商也會自己上公司登記網站查 找投資公司名字,再謊稱自己 是OO公司的人、傳送OO公司 的名片給民眾,用以取信民 眾,印製名片的成本很便宜, 根本不費吹灰之力,實際上真 正的OO公司是被冒用名義的。 至於XX公司當然是真實存在的 公司,但公司無一例外全都是 虧損連連快倒閉的狀況,不然 公司何必要用極低的價格賤賣 自己公司股票以換取現金? 但是OO投資公司介紹的XX公司,我上網GOOGLE確實有官網,而且網站看起來就是大公司的規模,還有投資人專區!而且也有GOOGLE到XX公司去國外參展、和國內外大廠合作的很多新聞,看起來經營得很好?官網都是地下盤商特別找人設計的,並會要求合作的XX公司提供一些似是而非的資料,讓官網的內容看起來很真實,至於網路新聞,其實都是花錢就可以刊登的廣告,內容及照片都是盤商寫好交給廣告商找報社刊登的,包含經濟日報、工商時報等等都是如此,甚至YOUTUBE上一些新聞台、綜合台介紹XX公司的報導影片,實際上也都是付費廣告,記者只是照廣告稿刊登,完全沒有真的採訪過,內容與真實狀況往往完全不符,請謹記,這些東西都是花錢曝光的宣傳廣告!!! 保持理性 多方查證 撥打165防詐騙專線 勇敢求助、相互提醒 讓我們一起守護自己與家人的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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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7,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林于湄檢察官 節目內容: 小確幸之我撿到錢了-路邊的東西可以撿嗎?小確幸之我撿到錢了:法律怎麼看你眼中的「撿到寶」?一念之差,從撿到變佔有?生活中那些你以為沒事,其實可能觸法的小動作!今天我們要來聊聊「撿到的不能算我的嗎?」想像一下,你在早餐店等餐,一張500塊掉在你面前——你會怎麼做?你以為這是天上掉下來的小確幸嗎?別急著開心,法律可沒這麼簡單喔!馬上邀請今天的法律好幫手──臺北地檢署 林于湄 檢察官,一起來破解那些生活中你我可能忽略的「法律盲點」! 路邊的東西可以撿嗎?無主物與遺失物的差別,東西沒有主人就是無主物,遺失物則是有人不小心掉了東西。新聞提到的撿到其他客人從口袋掉出的500元的案件,應該也是很多人當作小確幸的事情,憑白無故撿到500元,簡直像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但其實撿了別人的東西卻侵占不還也是犯罪的喔,這樣的行為會構成刑法第337條的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的刑責?法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7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之物罪是告訴乃論罪嗎? 不是的,只有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罪才是告訴乃論,除此之外,犯本罪都不是告訴乃論。 除了侵占遺失物罪,還有可能犯其他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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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2,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卓俊忠檢察官 節目內容: 與詐的距離-小心詐騙,人人有責從生活細節到法律對策,認清詐術,守住財產與信任! 我們要聊一個絕對不能忽視的主題——「詐騙」。你知道嗎?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光是今年1到5月,詐騙造成的民眾財損就高達300億元,最嚴重的是假投資詐騙。這些詐騙集團不只狡猾,還結合AI、社群媒體,甚至假冒專業人士,手法越來越多變,讓人防不勝防。 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卓俊忠檢察官,透過第一線的經驗,帶我們認清詐騙現況與應對方法,一起「與詐保持距離,守護你我財產安全」。「詐騙無所不在,提高防詐意識」、「防詐手冊-這次不會再被騙了吧PART2」 依警政署統計,113年民眾因 詐欺所受的財損達502億元, 今年1至5月,約300多億 元,又以投資詐騙之財損最為 嚴重,但依台高檢署統計,自 去年5月以來迄今年4月止, 懲詐團隊所查獲之詐欺集團 數、詐欺嫌犯數及查扣犯罪不 法利益,分別為2923件26622 名嫌犯、242億餘元,與同期 相較,分別成長40%、36%、 520%,查緝成效良好,但為何 民眾仍感覺詐騙案件仍這麼 多?現今之電信詐欺集團透 過科技、網路及AI之快速發展,金融科技及產業之創新、便利,以非法之手段,取得民眾之個人資料後,再透過社群網路媒體平台、通訊軟體為媒介,利用人性的善良、同情、信任,及對親情的重視、愛情的渴望,財富的追逐等情感,施以與時俱進之五花八門詐術,令民眾防不勝防,所以民眾必須隨時除提高防詐意識,加強防詐知能。法務部為使民眾建立防詐意識,提升社會整體法治觀念,集結一、二審15位檢察官,將現今之詐騙手法,以真實案例轉化為17篇生活故事,製作成「防詐手冊」,期盼能成為全民隨身防詐工具書,不只是「看得懂」、還要「學得會」、「記得住」,透過貼近社會及生活的故事,協助年輕世代及早認識詐騙手法、強化法治觀念。 「打詐2.0今年施行」搭配『打詐新四法』,讓「民眾有感政府打詐決心」 全民防詐,從你我開始。 防詐手冊,你看了嗎?這一次,我們絕不再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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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1,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凱復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新型投資詐欺與本署斬金專案之簡介《斬金行動啟動!揭密157億詐騙真相》假投資APP真詐騙!從LINE對話到房貸慘賠的警世故事! 你是否曾在滑手機時看到這樣的投資廣告:「明星推薦、穩賺不賠、加入群組報明牌」?小心!這不是投資機會,而是精心佈局的陷阱。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陳凱復檢察事務官,為大家揭開「斬金專案」背後驚人的157億元詐騙真相,並透過實際案例告訴大家:現在的詐騙,不只是話術,而是一整個「企業化」運作的黑網,讓人一步步失守理智,甚至傾家蕩產!通常該新型投資詐騙樣態是什麼?民眾會以何方式接觸?最常見的模式就是以網際網路的投資廣告,例如臉書上的廣告、YT上的廣告等等,會介紹並說明投資非常的容易且可以輕鬆獲利,有遇過的案例如:當點擊該廣告後會加入LINE好友,詐欺集團就會與民眾接洽,而詐欺集團會窮盡一切方式使民眾相信真的可以獲利,可能會先由個人與民眾寒暄,並且聊到投資方面的興趣,再將民眾引流到其他群組,而這個大群組就會有許多的人張貼一些獲利的訊息,讓人一步步陷於錯誤,詐欺集團也會派員詢問民要是否要投資,並且提供一個App,民眾只要付錢,這個app裡面就會顯示你目前投資多少錢,獲利多少錢。 這種詐欺模式特殊之處為何? 答:此種詐欺方式特殊在持續性,相較傳統詐欺在短時間內匯款1次或數次,受害者即可能察覺受騙,而此種新型的詐欺模式導入的出金機制,亦即當民眾投資100萬元,一小段時間後可能快速獲利2~3萬元,此時詐欺集團會誘導民眾得嘗試將獲利領出,而詐欺集團也會派員匯款給民眾,使得民眾深信獲利之事實,以利詐欺集團持續鼓吹投資。 相較於傳統詐欺與新型投資詐欺,財損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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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3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內線交易零容忍-資訊對稱與市場誠信的最後防線》開資本市場中最隱蔽的陷阱,從法律規範到實務風險一次搞懂!今天的節目要帶您深入了解資本市場中一項極為關鍵卻也隱晦的法律議題——內線交易。在資訊飛快流通的時代,一點點提前得知的消息,可能造成千萬盈虧,也可能動搖整體市場的公平與信任!內線交易不僅違反市場倫理,更明確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違者將面臨重罰與刑責!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的高永珍檢察事務官,一起為大家揭密「內線交易」背後的法律雷區與實務應對方式,讓我們的資本市場更透明、公平!在資本市場中,資訊對稱是維繫交易公平與效率的關鍵。然而,當企業內部人士因職務或特殊關係,提前掌握尚未對外揭露之重大訊息,並將其利用於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買賣,不僅剝奪一般投資人基於同等資訊做出判斷的權利,也扭曲市場供需機制,導致價格異常波動,破壞市場信心。為了維護市場透明度與公信力,我國《證券交易法》專章全面規範內線交易行為,明定內線人範疇、資訊未公開期間之禁止交易義務,並設定嚴格的行政罰則與刑事責任,以強化威懾效果,確保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的法律規定為何?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57-1條之規定,主管人員、受僱人或與公司有特別關係者,利用在職務上或因與公司具有特別關係而知悉之未公開重大消息,或將該消息提供他人,使其交易該公司股票或有價證券,無論是自營或代理人交易,均屬違法。主管機關得對違規者處以罰鍰,並可命令停止交易、沒入不法利益;情節重大者,並可移送司法偵辦,處有期徒刑並科罰金,並追繳沒收其犯罪所得。 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資訊要件:必須是「重大未公開消息」──足以影響該公司股票或有價證券價格之資訊,如合併重組、資金異動、重大虧損、股利政策等。身份要件:必須是「內線人」或與內線人有特別關係之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以及與公司具控制、合資、委託或其他法定關係者。行為要件:利用該重大未公開消息,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買賣該公司有價證券;或為他人提供該重大消息。因果關係:該交易行為與消息之利用具有因果關聯,即若無該消息,該人不會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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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30, 2025 30:00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洪晨鐘小隊長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 詹秀娟專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小心!他們看的不是A片,是犯罪影片!」-如何防制網路犯罪及兒少性剝削?」《小心!他們看的不是A片,是犯罪影片》 破解數位陷阱,守護兒少安全——一起了解網路性剝削的真相與防治之道! 暑假將至,對許多孩子來說,是最開心的時光,但也可能是最危險的時刻——因為當你以為孩子在看卡通、打遊戲,實際上他可能正身處一場網路犯罪的陷阱之中! 今天的節目我們邀請到三位打擊犯罪第一線的專家,一起來破解看不見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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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25,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舒怡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不能洩的秘密 周杰倫曾經自編自導自演一部電影「不能說的秘密」,造成轟動,秘密不能說,但在法律上秘密更不能洩,今天要來談談洩密。法律上的秘密有哪些: (一)私人秘密:個人秘密(刑法第315條)、業務秘密(刑法第316條)、工商秘密(刑法第317條)、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2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國家安全法第18條) (二)國家秘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國家機密、國防秘密以外之公務秘密。 公務秘密: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違反保密義務者,除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外,且應視其當時身分、所洩漏機密之內容、有無對價關係等情節,分別適用刑法或相關之刑事特別法予以論罪科刑。公務員依法所應保守之秘密,包括國防上應保守之秘密、軍事上所應保守之秘密、經核定的國家機密、職務上所保管或持有之公務秘密等,實務上最常發生且與公務員攸關的違法類別,為刑法132條「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300 元以下罰金。」依該條文內容,分項析論其構成要件 若員警不慎洩漏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將檢舉人個資遺留在值班台而遭到民眾偷拍上網,是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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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24, 2025 30:00


    受訪者: 1. 法務部保護司張哲銘專門委員 2. 法務部保護司劉政宰行政組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錯付的信任-破解詐騙陷阱,並從打詐專法談詐欺被害人 保護》錯付的信任:揭開詐騙真相,守護民眾資安防線聚焦打詐專法,建構更完善的被害人支持網一起來破解詐騙的真面目,深入解析《打詐專法》,也告訴大家:如果不幸受騙,政府有哪些制度來保護你?錯付的信任,我們今天幫你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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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24, 2025 30:00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宜蘭分會 李安柔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重傷不孤單:讓愛與信仰陪伴前行的路從進香祈福到唱歌釣蝦——犯保宜蘭分會的溫柔行動力,我們將用一段段溫暖的故事,帶您走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宜蘭分會」的馨生世界。 面對人生突如其來的意外與傷痛,有人選擇沉默,但也有人選擇陪伴與支持。今天我們邀請到的是在第一線陪伴「重傷被害家庭」走出創傷的溫暖推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宜蘭分會李安柔專員,讓我們一起聽她分享如何透過進香、釣蝦、唱歌等創意活動,點亮每一位馨生人的生活希望與勇氣。犯保協會各地分會在去年五月份全台大串連辦理重傷被害家庭團體關懷活動,帶著「重傷被害人家庭」走出家門,辦理的形式可能是戶外踏青、電影欣賞、關懷餐會等等;其中,犯保宜蘭分會規劃了十分有趣且獨特的活動,他們帶著馨生朋友到廟宇進香,現在就邀請宜蘭分會李安柔專員來跟我們分享一下,當初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發想?我們希望透過這次進香活動,為重傷被害家庭帶來心靈的撫慰與支持。當一個家庭經歷重大傷害時,除了身體上的痛楚,更難以承受的是內心的創傷與壓力。因此,我們決定帶著馨生朋友走進廟宇,透過祈福與參拜,讓他們感受到關懷與陪伴,並在莊嚴寧靜的氛圍中獲得片刻的安定。宗教信仰不僅是一種心靈的寄託,更是一種療癒的力量,讓他們在受傷的旅程中找到慰藉,感受到社會的溫暖,進而重新獲得面對生活的勇氣與力量。其實帶著重傷馨生人出遊是件不那麼容易的事情,有些人可能因行動不便,需要他人攙扶或者乘坐輪椅,以及不同的身心狀況而需要注意許多不同的細節,過程中特別印象深刻的事情?對於馨生人有沒有給予什麼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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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23, 2025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張耀仁分局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反毒宣導跟青少年涉詐宣導「別讓毒騙上你線!」青春要High,不要被害! 毒品好假、詐騙真壞,一起練功防中招! 來~一起 停、看、聽! 教您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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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23,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官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惡中之惡的詐騙手法-假投資詐騙《惡中之惡的詐騙手法——揭開假投資詐騙的真面目》高報酬?穩賺不賠?警惕那些話術陷阱,小心錢財不翼而飛!今天的主題,跟你的錢包息息相關!你是否曾看過「穩賺不賠、高獲利保證」的投資廣告?或曾被加入某個神祕的「投資群組」,裡面有老師、會員、客服,甚至還有「專人」到你面前收錢?這些可不是真的好投資,極有可能是——假投資詐騙!根據165反詐騙統計,光是今年5月,假投資詐騙財損就超過44億元,可說是「詐騙之王」!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要帶大家一起識破這場金錢騙局,守住自己的荷包與未來!萬一家人或朋友也被拉進群組怎麼辦? A:可以委婉提醒對方,不要急著投資,可以主動撥打165反詐騙諮詢,或協助他到派出所詢問。千萬別等到出金失敗才來後悔。如果我真的給了錢,還來得及追回來嗎?馬上報警是唯一希望追回損失的機會,但成功追回的機率其實不高。預防永遠比補救重要。 那些車手有沒有法律責任? 假冒專員收錢的人,可能觸犯: 偽造文書罪(5年以下) 加重詐欺罪(最高12年) 洗錢罪(最高10年) 未合法登記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2年以下或罰金)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不被騙? 三不原則:不相信高獲利廣告 /不下載不明APP/不交付現金給陌生人,另外也請記得,有疑問就打165,這是最簡單、最實用的防詐策略!提醒所有聽眾朋友:「穩賺不賠」的投資,只存在於詐騙集團的劇本裡。你的每一分血汗錢,都值得被保護。也請大家幫我們多提 醒身邊的長輩、朋友與孩子,如果有人正在「投資」卻一直看不到錢,或是要面交現金給陌生人,一定要停下來、查證清楚。防詐沒有假期,保護從你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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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18,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玉華檢察官 節目內容: 如果遇到醫療糾紛或醫療爭議,目前解決的法律依據,以及醫療暴力處理的流程。 立法院在111年5月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以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衛醫療等問題。衛福部的前身也就是衛生署在民國89年即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並從106年起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近年法院受理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已明顯下降。為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營造重視病人安全文化,以提升醫療品質,衛福部於107年提出醫預法草案,歷經兩屆會期終獲立法院通過,本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並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全文共計45條,他的名字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是有典故的,醫療事故預防擺在前面,意味著主要是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再來才是爭議的處理。醫預法重點如下: 一、溝通關懷: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受限於規模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人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二、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以協助爭議調解過程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調解成立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三、事故預防: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醫療機構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之醫療事故則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內容應以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為目的。 衛福部表示,醫預法係以營造病人安全文化為目標,鼓勵自主發掘問題追求改善,因此,本法明定關於溝通關懷、爭議調解過程所為之陳述,及醫療機構內外部自主通報、根因分析與改善之內容,均不得採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住要是鼓勵大家在醫療事故發生時勇於關懷主動關懷,在調解過程中,積極參與調解,所以如果當事人之一方沒正當理由不到場,會被罰錢(行政罰緩),希望大家都到場調解,且法律規定案件在偵查中或審理中應該移付調解,強制檢察官或法官(不論民事或刑事案件)應該先將案件移付給調解會調解,是強制規定,而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例如,醫事機構應指派具決策權的代表參加、應該對涉及訴訟有關員工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醫事機構不能妨礙同仁進行調解或因為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而給予不利的處置。四、民眾如果遇到醫療事故解決方式。 醫院主動啟動關懷機制:關懷過程中所為的陳述不能當作證據使用,主要是鼓勵醫院放心關懷、主動關懷,了解民眾的需求,避免衍生糾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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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刑事伯來開講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18, 2025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詹常輝檢察官 2. 刑事警察局毒緝中心 趙雲偵查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依託咪酯類新興毒品防制「喪屍煙彈背後的警訊──新興毒品依托咪酯全解析」 從校園防線到司法懲處,全面拆解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的危害與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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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17,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認識交通事故後的法律責任與自我保護從車禍現場到司法程序,一起了解刑責、和解與自我保障之道現代人生活忙碌,機車、汽車是我們每天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然而,交通事故也時常成為新聞上的主角,一次不小心,就可能影響一輩子。 「發生車禍後該怎麼辦?」不僅談談刑事責任,也教大家如何釐清責任、尋求和解與保障自己權益。我們希望這一集,不只是法律資訊的分享,更是送給每一位行車人的一份安心!現代人多使用交通工具代步,但交通事故卻是層出不窮的,而交通事故最常發生的肇事原因,依據主管機關統計,常是未保持安全距離、轉彎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當、未依規定讓車等,可見使用交通工具代步,若未謹慎駕駛、騎乘,即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一般民眾就需要與警方、司法機關打交道,因需要進入司法流程,認識相關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實有必要,茲介紹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相關處理流程及刑事責任。 車禍類型?處理方式為何? A:車禍發生後,就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駕駛人因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結果發生,而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舊法時期,如駕駛人為聯結車、大貨車、計程車等具有特殊駕駛執照之駕駛員,其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駕駛行為所致之車禍事故,則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而加重刑責,目前則已經修法廢除業務加重刑責之規定,一律論以普通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責。 其中除了普通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罪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雙方縱然達成民事上和解,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但如雙方於民事上達成和解之約定,則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應勇於負責,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將有可能降低刑責。 交通事故,往往發生在一瞬間,但影響卻可能是一輩子。 不論是駕駛、行人還是乘客,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責任為自己的安全與他人的生命負責。 面對車禍時,不驚慌、不逃避、懂處理,才能真正保護自己與他人。願每一次的行車出門,都是平安出門、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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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16,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收到傳票要當證人,我必須去嗎?收到法院傳票不用怕當證人你該知道的事!從法律義務到實際權益,讓你安心出庭、不怕作證!你是否曾經收過法院或地檢署寄來的傳票,心中一驚:「啊!我犯事了嗎?」其實很多時候,我們只是被請去當證人而已,不需要過度驚慌,但也不能輕忽。 收到傳票該怎麼辦?證人能拒絕出庭嗎?作證有什麼法律效果?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這些問題,看似離你我遙遠,但其實生活中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希望今天的節目,能幫助大家從「怕被叫上法庭」變成「安心知道該怎麼做」! 作證的注意事項? 應準時出庭、服裝儀容端正。於開庭過程中,勿搶先回答,聽清楚檢察官、法官訊問之問題,再行回答。對於檢察官或法官訊問有不理解或有疑問的地方,可以向法官或檢察官請求釐清,在作證過程中,據實陳述,切勿猜測、引申問題,對於自己記憶不清之事實,也不要猜測或腦補。如此才能有助於刑事司法真實的發現。 國民有納稅、服兵役、受教育之義務外,就司法案件則有出庭作證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就其所見所聞,以證人身分到法庭或地檢署作證時,以助於法官、檢察官及國民法官,發見事實真相。 面對司法程序,我們不必害怕,也不能逃避。作證不只是義務,更是協助伸張正義的重要一環。一句實話,可能幫助無辜者洗清冤屈,也可能讓真相早日浮現。若你收到了傳票,不要慌張、不需害怕,記得:據實陳述、不虛構、不誇張;有疑問,提前請教法律專業人員;你不是孤單的,法律會保障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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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11,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鄧定強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車禍受有傷害是否有提出訴訟車禍受傷後該怎麼辦?訴訟、調解與和解的法律指南 現代人日常生活中,汽機車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但不幸發生車禍意外的情況也時有所聞。當我們因車禍而受傷,或者車輛受損,面對肇事者態度消極,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要不要提起訴訟?還是先選擇和解或調解呢? 解析車禍後受傷的法律問題,從責任認定、證據搜集、訴訟流程到調解和和解的選擇,希望能讓大家對於車禍後的法律救濟途徑有更清楚的認識。以汔機車為日常交通工具為一般人日常不可或缺之活動,難免一時疏忽違反交通規則,甚至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或身體受有傷害,面對肇事之一方不聞不問或係消極之態度,應如何處理。是否要提出民(刑)事訴訟加以救濟,還是選擇以調解、或是雙方自行和解?首先要判斷交通事故之雙方何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過失,再就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之車損、身體受傷之程度加以審酌,若肇事者過失致被害人車損、受傷之程度輕微者,則可試著自行和解,反之被害人車損、受傷程度較重者,則可先行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再決定是否提起民、刑事訴訟,以便適切的處理交通事故後之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過失責任之搜證(車禍現場之處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責任 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死亡之結果告訴時,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於受傷起6個月內須提出刑事訴訟,逾告訴權行使期間失效。 過失致死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交通事故車損、受傷輕微者,其損害賠償較低額,若逕自提出民、刑事訴訟,將面臨出庭及要提出訴狀、指訴及提出證據?及敗訴之風險?不僅耗費時間及支出之成本,訴訟之結果亦不如預期。反之若能先行整理其受車損、傷害之損害及所失利益,若請求賠償金額不大、過失責任明確,則採取適當之方式和解、調解,若請求賠償金額較大、過失責任不明確,始有提出民、刑事訴訟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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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1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切勿任意交付帳戶 當心淪為詐欺幫助犯一時好心,可能變成共犯!洗錢、詐欺刑責不可不慎!今天要帶大家關心一個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一時不察就誤觸的法律陷阱——提供帳戶給人使用,可能變成詐欺或洗錢幫助犯!為什麼只是借帳戶、幫提個款,就會惹上官司?今天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來跟我們深入聊聊這些「人頭帳戶」、「假交友」、「帳戶美化」背後的法律風險與真實案例。讓你我都能睜大眼睛、保護自己與家人! 切勿任意交付帳戶 當心淪為詐欺幫助犯 (一) 地檢署詐欺案件已遭詐欺案件癱瘓,詐欺集團對於取得人頭帳戶或將詐欺贓款洗錢之手法也在更新,值得民眾注意,避免淪為洗錢工具因而觸法。(二) 提供人頭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要負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刑責。如進一步協助提領詐欺贓款(車手行為),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洗錢罪之正犯,所涉刑責更重。(三) 相關刑罰規定 1.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3. 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行為定義)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交付帳戶罪)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外幣匯兌、國外代購之三方詐欺常見於網路上兌換外幣社團或國外代購業者,詐騙集團成員一方面先與從事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接洽,請求兌換外幣或協助代購國外商品之後,另一方面又向民眾詐騙後,讓受騙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指定帳戶」後,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即誤以為所匯入款項是對方要兌換外幣或代購國外商品之對價,進而依對方指示將外幣匯入不明國外帳戶,後來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之帳戶即因流入詐欺贓款而遭警示,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轉為外幣匯往不明國外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洗錢)。 提醒:網路上個人匯兌、代購行為要小心,宜透過金融機構或第三方平台交易。 佯裝協助辦理貸款帳戶美化金流: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貸款代辦公司,以美化金流為名義,請欲申辦貸款民眾提供個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將民眾受詐欺之款項匯入該帳戶中加以提領。另也有請民眾只需要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降低民眾戒心,以美化金流之名義請民眾將匯入個人帳戶內不明款項領出後,交給佯裝為貸款代辦公司之詐騙集團成員。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洗錢)。提醒:美化金流話術勿相信 不要隨便交出帳戶或提領帳戶內不明款項。 假交友請求協助購買虛擬貨幣或交付帳戶:以網路交友名義,取得民眾信任後,以在國外不便為理由,請求民眾提供個人帳戶協助代為購買比特幣,或請民眾提供在臺灣帳戶以便收款,並將他人受詐欺之款項匯入該帳戶中,在請求民眾去提領帳戶內款項購買比特幣到指定錢包或提領帳戶內現金,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轉為虛擬貨幣、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洗錢)。提醒:網路交友要小心 不要隨便提領帳戶內不明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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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9, 2025 30:00


    受訪者: 1.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2.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 節目內容: 主題:《守護不沉默的你我-家庭暴力防治法律知多少》 家不是戰場,法律是我們最堅強的後盾!常見生活法律常識,家暴案件時有所聞,家暴包含哪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成員是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血親之配偶。 家暴事件發生時,要如何自保? 答:自行蒐集證據,如錄音、錄影。手機、錄音筆、行車紀錄器安裝在自己房間,隨身攜帶錄音筆等方式蒐證,蒐集好證據後,自行作逐字稿、影片截圖。 如何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分3種;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何?自核發起生效,期間為2年以下。可聲請延長1次, 最長期間2年。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甚麼是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是指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住居所4.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違反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被害人可以立即打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家暴只有肢體暴力才算嗎?精神壓力也算嗎?不只肢體暴力,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虐待、言語羞辱、限制行動、經濟控制(如不給生活費)、性侵害等,也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受害人都可以求助與蒐證。若家人不讓我看手機、管控金錢,也算家暴嗎? 如果是過度控制個人自由或經濟資源,已涉及精神或經濟暴力,也屬於家暴的一種,可依法申請保護令。家暴現場要報案嗎?不想報案只能忍耐嗎? 不需要忍耐!當下可撥打 110 或 113 尋求協助,也可以到派出所報案或找社工單位介入處理。警方會依法保護受害者,必要時也會協助送到庇護所。 我不是配偶,只是同居人,也能申請保護令嗎?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家庭成員」範圍很廣,同居人、前配偶、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甚至配偶的親屬都包含在內,只要有家庭關係,都可依法申請保護令。 2.台高檢強化跨部會合作 召開嚴防台版地面師研商會議 台灣高檢署為防制民眾因詐騙導致不動產抵押或過戶損失,保護財產安全,日前舉辦「防制民眾遭詐將不動產抵押或過戶措施研商會議」,邀集內政部地政司、刑事警察局、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地政士公會,以及台北、新北、士林地方檢察署共同與會,檢視懲詐及防詐相關措施,研商精進策略,以遏止不動產詐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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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4, 2025 30:00


    受訪者: 1.臺灣高等檢察署王盛輝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主題:《洩密代價!國軍被吸收案的警示與反思》 保密法律紅線不能踩—從被收買到自毀前程的真實案例解析 最近新聞上出現了一些令人震驚的消息,幾位現役軍人居然被吸收、對岸拍影片、還洩漏國防機密……到底這些人是被設計陷害?還是自己貪圖小利鑄下大錯?今天節目就邀請到王盛輝檢察官來幫我們解開這背後的真相。」「檢察官,最近我們看到有幾起軍人被吸收洩密的新聞,很多聽眾很好奇,這些人是被陷害了嗎?還是怎麼回事?」是不小心還是被設計? 檢察官:「這不是單純『被設計』或『不小心』,而是明知違法還選擇配合。從我們偵辦的案件來看,多半是出於貪圖報酬,或是因為法律意識薄弱,故意洩漏軍中資訊、文件或拍攝保密內容。」「比如有士官為了幾萬塊,答應拍攝影片說『我願意投降』;甚至有軍官偷開保密櫃,拍照內部戰術文件,只為了換幾千塊的報酬。這些行為不只是法律問題,更重創我們的國家安全信任體系。」 「哇,那真的很嚴重欸。這有點像什麼?像便利商店店員把保險箱鑰匙拍照傳給詐騙集團,換1000塊?這也太不划算了吧!」「這比喻非常貼切。洩密行為的風險其實很高,但對方就是利用軍人資訊接觸方便、收入不高、心理壓力大的弱點,以小利誘使洩密。」 「那這些行為會觸犯哪些法律啊?」「很多。像是《刑法》裡的洩密罪、洩漏國防機密,還有如果有收錢,就涉及貪污治罪條例,而且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只要未經授權擅自接觸、傳遞,都會構成犯罪。」 「所以這些人最後不只被開除,還可能要坐牢,人生完全翻船了?」「有人被判重刑,退伍也沒退休俸,整個前途都沒了。原本是守護國家的英雄,卻變成危害國安的破口。」 回答重點:透過實際案例說明,這些行為多半是出於貪圖報酬或缺乏法律意識,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仍故意洩密,已違反多項刑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最終不但自己身敗名裂,也重創國家安全。「那軍中自己能做什麼預防我們民眾又該怎麼幫助?」 應注意誘惑對象,並加強法律宣導:本案包括何姓少校在內等多位被告均供稱渠等有經濟上之困難,才會在網路上找賺錢機會時,遭到誘惑而被吸收。顯見中國大陸之情工人員多針對有經濟困難之軍人進行誘惑,因此針對軍人之各種情況,諸如是否沉迷遊戲課金、是否買賣股票、是否發生意外而急需用錢,應予掌握,並加強法律宣導為宜。 2. 虐童加重刑責 法務部:討論提高至無期徒刑、死刑先前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加重虐童刑責至無期徒刑、死刑,但法務部以「不符罪責相當比例原則」不予採納,引發爭論。不過,法務部長鄭銘謙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中表示,虐童零容忍,法務部正討論規劃,將凌虐7歲以下幼兒致死以特別殺人罪最高處無期徒刑、死刑、不得假釋,且會儘速提出修法版本。 涉虐死男童「剴剴」的保母姊妹遭重判。網友先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加重虐童刑責,包括刑法第271條增列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第286條增設凌虐未滿16歲者處10年以上徒刑,最重可判處死刑,獲上萬人附議。但法務部日前卻表示,不符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不予採納,引發爭論。 虐童零容忍,法務部有聽到社會各界的聲音,會以最嚴格的態度保障兒童,並檢討、充實法制,各界的意見都會參採,法務部近期有召開會議,正討論規劃將凌虐7歲以下幼童致死者的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死刑、不得假釋。鄭銘謙說:『未滿7歲凌虐這些用殺人,凌虐用殺人罪的時候這種我們認為是不是可以更重,比一般殺人罪更重,它屬於特別殺人的加重犯刑,是不是可以到死刑或無期徒刑,把10年以上拿掉,直接就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另外286條這邊我們也考慮,凌虐致死這部分是不是可以死刑也納入我們討論的修法。』 「柔心關懷,以剛止惡—守護台灣」 法務部施政周年記者會 「司法的力量,不只是劍與盾,更是一雙溫暖的手,能夠懲惡,也能扶正。」這句話是法務部工作的核心信念。希望司法不只是冷冰冰的起訴、判決與執行,更應該有溫度、有關懷、有希望。因此,我們希望透過「柔性司法」,在堅定執法的同時,也為社會帶來更多和解、重生與支持的力量。之後分別由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林秀敏、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卓俊忠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翊妘簡報說明三大主題。 林副司長說明,法務部以「貫穿式保護」為核心理念,串聯更生保護、觀護輔導、被害人服務等面向,並透過跨域整合與創新措施,致力打造更溫暖、更安全的司法保護制度。其中,「復歸社區轉銜制度」自去年11月實施以來,已召開35場會議,協助124名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人逐步重返社會。此外,法務部攜手更生保護會及犯保協會,成立「司法保護醫療聯盟」,已與全國逾1,500家醫療院所簽約合作,提供弱勢族群之醫療援助。同時,為落實對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法務部增補犯保協會專任人力從70位增至184位,服務人次也從每年10萬人次提升至21萬人次,並在全國積極布建49處馨生保護據點,以提高服務可及性及便利性。未來,法務部將持續健全制度,接住需要的人;深化保障,修復受創的心;營造共融、友善社會網絡,以貫徹「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 卓檢察官則將法務部懲詐策略、成效及未來展望一一呈現,具體落實行政院新世代打詐綱領懲詐目標,經統計,自去年520新政府上任以來迄至今年4月止,共偵破2923件詐欺集團、查獲25,622犯嫌、查扣犯罪不法利得新臺幣(下同)242.23億元、偵審中和調解返還被害人之金額達20.47億元;並偵破詐騙被害人5,080人、詐騙金額157億餘元、起訴80人之全國最大金手集團、102國人赴印尼詐欺、台美詐團聯手詐騙等亮點案件。從「預警保護及溯源查緝」、「跨國合作」及「公私協力」三大面向,要讓「想騙的不敢騙、已經騙的會被抓,騙到手的沒得花」。 楊檢察官則分享打擊跨國販賣、運輸毒品集團的經驗, 4年內破獲台人所涉數個跨國販毒集團,累計查獲各類毒品共3.8公噸、運毒船舶4艘,市價超過20億元。讓我們看見檢察官對於守護正義的堅持,今年楊檢察官也因查緝毒品榮獲國際檢察官協會特別貢獻獎,為全世界展現我國檢察官的卓越奉獻,無上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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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6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n 3, 2025 30:00


    受訪者: 1.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吳秉霖諮商師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這樣的陪伴過程需要很大的耐心和專業能力。您認為這樣的成功案例對於其他更生人的啟發是什麼?」更生人的需求與社會支持「從您的觀察中,您覺得更生人最需要的是什麼樣的支持?」「每位更生人的背景和需求不同,需要因人而異地提供支持。例如,有些人需要心理健康支持,有些人需要就業機會,也有些人需要重新建立家庭關係。因此,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提供靈活且多元化的支持方式。同時,我們作為個案管理師,也需要具備敏感度和資源連結能力。」「對於許多聽眾而言,他們可能對更生人有一些疑慮甚至防備心。您認為社會大眾應該如何看待更生人?」「當生活陷入困境且缺乏選擇時,人們更容易走向錯誤的道路。我理解許多人對更生人懷有防備心,而這種防備心是可以理解且必要的。但如果我們也能看到他們生活中的苦難,在力所能及範圍內給予機會,那將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例如,一份穩定工作、一個傾聽的機會,都可能成為他們重新出發的重要支柱。」 今天讓我們了解到,更生保護不僅是在幫助個案,也是為社會創造更多可能性。如果您是更生人或家屬,需要協助卻不知道該如何開始,我們鼓勵您主動聯繫更生保護會。我們隨時準備好提供支持,幫助每一位需要的人重新找到人生方向。」 2. 臺高檢署持續和犯保協會合作 強化被害人法律一路相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犯保法」)新法於民國112年7月施行即將滿二年,國民法官法於同年1月1日施行亦已滿二年,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稱臺高檢署)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犯保協會)於今(23)日共同舉辦記者會,說明新法施行後制度之推動及服務成果,臺高檢署並以重大兒虐案件為例,說明檢察機關在國民法庭上與犯保協會依照「法律一路相伴」計畫合作,強化重大兒虐案件犯罪被害人在國民法庭上之各項權益,讓犯罪被害人之形象在法庭上重現,不再是法庭上之隱形人。 回顧這兩年來的推動成果,從完善制度面,到擴展服務網絡,再到深化個案陪伴,我們看到不只是法治的進展,更是對生命價值的尊重與同理。兩年前,我國也正式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對於刑事審判程序帶來深刻的變革。在重大兒虐案件中,被害人的形象及其家屬的處境與聲音,考驗了司法程序對人性的回應。臺高檢署侯千姬主任檢察官開場時提到新《犯保法》係以「人」為出發進行各項規範,也明定各項權益,包含保障犯罪被害人訴訟權益,也強化維護犯罪被害人的生活尊嚴,以同理的方式,提供專業且有溫度的服務;藉由今日所報告的兩個主題,並邀請三名馨生人分享心路歷程,讓我們看見這兩年來努力的成果外,馨生人的回饋也讓我們感受到勇敢與堅毅,這對於我們而言無啻為莫大的鼓舞,期待大家可以持續秉持犯保法精神,落實相關措施並擔任被害人最有利的後盾。 臺高檢署洪淑姿檢察官於主題報告時特別強調,保護兒少為國家責無旁貸之責任,法務部已訂定「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做為檢察官提早介入重大兒虐案件偵辦之參考,以達到快速並完整蒐證之目的。若兒童因不明原因死亡時,檢察官在相驗時將填寫「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並運用法務部所建置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瞄」,釐清兒童死因,避免漏接隱性被害兒童。此外,法務部並積極參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召集各相關單位組成的「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工作小組」,共同參與個案討論,並提出改善措施,供政府擬定政策之參考。重大兒虐致死案件,檢察官在相驗同時更轉介被害家屬予犯保協會,讓犯保協會在第一時間介入服務,即時給予家屬情緒支持並維護被害家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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