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曾靖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防患未然的司法防線:預防性羈押新制全面解析》 115年刑訴修法重點一次看懂!哪些行為可能讓你「還沒再犯就先被羈押」?從酒駕、詐騙到性影像犯罪,帶你看懂最新法律紅線與生活風險!今天這一集,我們要談一個「很多人以為離自己很遠,但其實就在生活周邊」的重要法律議題——預防性羈押。 你有沒有想過,有些人「還沒真的再犯」,卻已經被法院裁定羈押? 這不是未審先判,而是為了避免「一再發生的危險行為」,法律提前設下的防線。 尤其在今年4月17日修法後,像是酒駕、詐騙、性影像犯罪、兒少性剝削,甚至槍砲犯罪,都被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 今天帶大家從「法律規定」到「實務案例」,一一拆解哪些情況最容易踩雷?民眾又該如何自保? 115.4.17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預防性羈押修法解析●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 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本次修法核心:五大新增罪名:不能安全駕駛(酒駕、毒駕)、 殺害 幼童、妨害性影像、兒少性剝削、詐欺及槍砲犯罪 ●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 ●妨害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4) ●兒少性剝削(第36條、第38條) ●詐欺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殺害幼童(《刑法》第286條、第272條之1) ●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和一般羈押有什麼不同? 預防性羈押,是指法院在審酌被告涉嫌重大犯罪,且有具體事實顯示「可能再犯同類型犯罪」時,即使案件尚未判決,也可先行羈押。與一般羈押(如逃亡、串證)不同,預防性羈押強調的是「未來風險」。例如一名多次酒駕的駕駛,雖本案尚未判決,但若證據顯示其持續飲酒駕車,法院可認為有再犯危險而裁定羈押。這制度的目的,是避免社會危害一再發生,而非懲罰過去行為。 這次修法為何特別擴大預防性羈押範圍? 此次修法的核心,在於回應近年社會高度關注的重複性犯罪問題,例如酒駕致死、詐騙集團反覆犯案、性影像外流等。這些犯罪具有「高度再犯性」與「持續危害性」,若僅依傳統羈押條件,往往難以及時阻止。因此立法者將多項罪名納入,讓司法機關在風險明確時,能提前介入。例如詐騙車手被釋放後立即再犯,就是典型修法背景案例之一。

受訪者: 1. 法務部保護司 2. 法務部矯正署熊建璋編審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主題:當探望不再遙不可及-矯正機關行動接見措施回顧與展望。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劉宇倢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聊聊書記官!你以為在等,其實有人在撐:揭開書記官的真實日常從一通電話到一紙文書,解析司法流程背後最關鍵卻最被誤解的角色! 你有沒有曾經打電話到地檢署卻沒人接?或者查到案件結果了,卻遲遲沒收到通知?甚至心裡想:「司法是不是效率很差?」但今天,我們要帶大家換一個角度來看,在每一件案件背後,其實都有一群人默默撐著整個流程運作,他們不是站在檯面上的主角,卻是讓司法能順利運轉的關鍵人物。今天帶我們深入了解「書記官」這個常被誤解、卻極其重要的角色。從民眾最常遇到的疑問,到實務運作的真相,讓我們一起看懂—司法,其實比你想像中更忙、更細緻,也更需要理解與支持。 其實地檢署中有很多位置是由書記官來擔任的,今天要談的最常跟民眾第一線接觸的偵查書記官。書記官是檢察官最重要的幫手,檢察官和書記官一起組成一個股,負責維持這個股所有案件的運作。 民眾是直接到地檢署書面遞狀、口頭申告,或是去警局報案,案件送到地檢署以後,書記官要將每個案件的資料維護並整理成卷宗,以北檢而言,每天有3、5到10多件的不等的新案。 檢察官看過卷宗之後會批示,比如開庭、調資料、移附調解等等,此時書記官又需要拿著批示去寄發傳票或製作相關的文書;如果有開庭經驗的朋友就會知道,開庭時書記官會坐在檢察官身旁,負責繕打筆錄;如果有拘提、通緝到案需要臨要開庭的狀況,也是由書記官聯繫法警安排開庭;在民眾看不到的地方,像是警察調基地台位置、拘提被告、提訊在監在押的人、對被告做限制出境出海、吸毒的被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這些程序,也都少不了書記官協助檢察官送件、跑流程。 到了案件可以終結、檢察官寫完書類時,也是由書記官製作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簽呈,寄給相關的當事人,起訴的話要給被告跟法院,扣案物品也要移交,不起訴則要給告訴人和被告,當然也包含律師,而且並不是寄出文書後這個案件就終了,書記官還要整理寄件回證、確認再議期間、檢查有沒有要沒收或廢棄的扣案物、在前案紀錄表上登記結案時間、確定時間等。 除了以上這些文書工作之外,書記官也是開庭通知或函文上面的聯繫窗口,所以很多民眾接到通知,就會開始打電話,不管是請假、問案情、問流程,甚至單純抱怨、謾罵的,這些電話通通都是由書記官來接聽,但書記官其實常常因為開庭、送公文而不在位置上,而且書記官是不能回答任何關於案件內容或法律程序的諮詢問題,也不能擅自答應民眾、律師的請假,或答應做任何的傳喚證人、調資料等作為,所以建議大家,收到傳票以後,請務必仔細看上面的日期、時間和註記,如果確實有事必須請假,最好是檢附相關的證明、日後有空的時間,以請假狀的方式,讓檢察官決定是否改期,如果有想補充的資料,也盡量在開庭日期前先行提出。 至於案件的細節、結案方向,和之後可能面臨的法律流程,這些不是書記官能夠在電話中告知的,建議如果很有疑慮的朋友,可以向專業人士諮詢,如果委任律師,事先請務必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認對方確實有律師資格,如果有預算的考量,也可以攜帶相關資料,透過市政府、法扶、法院提供的法律諮詢,來獲得初步但是正確的建議。 最後也要提醒大家,除了執行科依照確定判決通知繳交罰金之外,如果接到自稱書記官、檢察官的人加你LINE、要求提供帳戶或金錢,都不是真的,地檢署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民眾提供帳戶、金融卡、密碼給我們,請千萬不要上當了!!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蔡雨霓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一段陪伴,改變一個家庭的未來——更生之路,不再孤單從偏見到理解,從困境到重生——當社會願意伸出手,每一個家庭,都有重新站起來的機會。 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段很多人熟悉、卻很少被理解的故事。當一個人走錯了路,他要面對的,不只是法律責任,更是來自家庭、社會,甚至自己內心的壓力。特別是當「毒品更生人」回到家庭,他不只是重新生活,更是在努力修補關係、撐起責任。 今天我們邀請到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的蔡雨霓個管師,透過她的第一線經驗,帶大家看見——陪伴,真的可以改變一個家庭的未來。 我是臺北更保的蔡雨霓個管師,為北大社工系畢業、曾任社會局社福中心社工,來更保下個月即滿一年,很榮幸為大家服務! 很多人會好奇,這樣的工作壓力不小,也充滿挑戰,您當初是怎麼踏進來的?為何蔡雨霓個管師是什麼原因,讓您選擇投入更生保護工作? 其實我的選擇,來自一段很真實的生命經驗。我來自中南部的城市, 因為我自己的直系家人就是毒品更生人,從小我就看見他想努力改變,但卻因為家族的排斥與社會眼光,逐漸失去信心。那種「想變好卻被否定」的感受,其實非常沉重。因更保近期擴增毒品個管師業務,有幸能到更保服務,希透過陪伴和服務,讓毒品更生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給予過渡期的協助和資源連結,最終自立。也因為這樣,我更能理解更生人的處境。他們不是不努力,而是缺少一個願意相信他的人。所以當我有機會進入更保服務時,我希望自己可以成為那個「願意多陪一段路的人」。這份工作對我來說,不只是專業,而是一種回應過去的方式,也是一種對社會的承諾。 案件探討:今天想分享我到臺北分會後、印象深刻並開案服務至今的案件。 (一)案家概況 案主小A為單親媽媽,與前夫育有二子,老大(案長子)歸案前夫、老二(案次子)自己照顧,但老二為特殊兒童、照顧較不容易,而案母已往生多年、案父為分會甫接案不久即往生;小A上有兩個哥哥,兄妹們皆有前科,而大哥因病已被安置。 2案次子跟小A感情融洽,每日會與小A分享在校生活點滴。 3.案二哥住案家附近,故會協助照顧案家。 (二)經濟概況 案家雖有福利身分、但小A有警覺不可皆依賴他人,雖有持續工作、但工作不穩;小A因工作繁忙、甚難兼顧家庭生活和採買,較無時間準備食物給孩子,故有生活相關物資需求。 (三)分會協助 1.分會收集案家資訊、釐清案家需求,了解案家經濟較吃緊,故接案後經評估立即協助轉介民間食物銀行,讓案家可固定前往領取物資,並於三節時亦有提供物資,減緩案家開銷;小A會在小朋友上半天課時,下課後載小朋友前往食物銀行用點數換取小孩喜歡的物資。 2.因案家經濟不佳、較多時間在工作,也很少陪伴子女,故分會辦活動時、會邀請案家共襄盛舉,包含今年2月上電台分享之「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當時案家也有參與;據小A所述,小朋友因玩得太high,回家倒頭就睡,十分難得。 3.陪同小朋友就診,了解現醫療概況。 如果家屬不知道如何幫助更生人,可以怎麼做?很多家屬其實也很無助,該怎麼辦?家屬可以先尋求專業協助,不需要自己承擔全部壓力。 我們會提供諮詢與支持,協助家屬了解如何陪伴、如何設立界線,避免過度壓力或衝突。陪伴不是犧牲,而是一起找到更好的方式。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滑就觸法?手機時代的隱私紅線大解析》從偷拍、錄音到定位追蹤—你以為只是方便,其實可能踩進法律地雷!在智慧手機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拍照、錄影、錄音早已成為日常,但你知道嗎?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行為,其實可能已經觸碰法律紅線!今天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從日常生活最常見的「偷拍」、「偷錄」、「追蹤」,到大家常誤以為「沒關係」的小動作,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今天的節目不只是法律說明,而是要讓大家真正聽懂、記住,避免一個不小心,就從滑手機變成上法庭!現代智慧手機普及,手機多具有拍照、攝影的功能,人人都可隨身擁有拍攝工具,在捷運上、電梯間,若成為他人偷拍的對象,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妨害秘密罪,可用來處罰類似的行為嗎?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針對使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茲針對該條內容,做以下的介紹: 刑法第315-1條的法律規定內容? A:刑法第 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1條構成要件? A:其分為「無故窺視竊聽罪」和「無故竊錄罪」兩種類型,並從客觀和主觀層面,討論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1)無故窺視竊聽罪定義:刑法第315條-1第一款:「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為了保護隱私權空間隱私,指私生活不受干擾,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獨處,保有自我內在空間資訊隱私,指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在捷運或公共場所偷拍他人,真的會構成犯罪嗎?很多人以為「公共場所就可以拍」?這是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之一!即使在捷運、電梯或街頭等公共場所,也不代表可以隨意偷拍他人。法律重點不在「地點是否公開」,而在於「拍攝內容是否涉及他人隱私」。例如偷拍裙底、胸部,或刻意放大拍攝特定身體部位,即使在公開場合,仍屬於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侵害,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依《刑法第315條之1》,這類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誤以為「只是拍一下沒傳出去」,但只要有竊錄行為就可能成立犯罪。提醒大家,公共場所不是免責區,尊重他人隱私才是基本原則。 幫朋友「抓姦」偷偷錄音或錄影,真的可以當證據嗎?會不會反而違法?這類「幫忙蒐證」其實風險非常高!很多人以為為了抓外遇或蒐集證據,可以合理偷拍或偷錄,但法院實務已多次指出,「抓姦」並不是合法理由。若未經同意錄下他人私下對話或行為,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除非錄音內容包含「自己參與的對話」,且目的是保護自身權益,而非惡意蒐證,才比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否則,即使出發點是正義,也可能觸法。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徒刑或罰金。提醒民眾,蒐證一定要合法,否則證據不但無效,還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馬中人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加倍的守護—介紹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加倍的守護,看不見的保護網,當危險還沒結束,法律如何替你擋在前面?你以為案件結束,傷害就結束了嗎?其實很多被害人最害怕的,不是當下,而是之後—被告出來了、還會不會再找上門?家人會不會被騷擾?那些影像、那些威脅,會不會一直存在?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張很多人不知道、但關鍵時刻可以救命的法律工具「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它不是冷冰冰的法條,而是一張真正為被害人撐起來的安全網。什麼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一) 基於重視被害人需求,因應數位性暴力之議題,架構嚴密防護網絡,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再次遭受來自被告的傷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103條,其中第3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經行政院訂於同年7月1日施行。 (二) 這是一種羈押替代處分之特別規定,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並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如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達到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安全維護之重要目標。 核發的時機: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或是法院、檢察官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時。 何種案件可以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犯保法第35條)(一) 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二) 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三) 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 346條之罪。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內容?(犯保法第35條)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向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聲請, 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 (一)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 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禁止被告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上開1-3點之事項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在法條修正之後,和過去相比,最大的制度突破是什麼?最大突破在於「預防性保護」的概念被大幅強化。過去多半是在案件進入一定程度後才有較明確保護措施,但修法後,檢察官與法院可以在偵查或審理初期就介入,依風險評估核發命令。此外,針對數位性暴力,新增命被告交付、刪除或不得散布性影像等具體措施,讓法律可以直接處理數位證據與網路擴散問題。這代表制度已從「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防堵」,是保障被害人安全的重要進展。 如果被告違反保護命令,實務上會怎麼處理?速度快嗎? A:一旦被告違反保護命令,例如接觸被害人、持續騷擾或未依規定刪除影像,執法機關可以立即採取行動,包括拘提到案,甚至重新羈押。這類案件通常會優先處理,因為涉及持續風險。除此之外,被告還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責。實務上強調「即時反應」,避免違規行為持續發生,因此只要被害人或家屬發現違反情形,應立即報警或通報,讓司法機關能迅速介入處理。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日常一念之差,法律一線之隔》 你以為的小事,可能就是刑責起點—生活法律紅線全解析!生活中很多行為,我們常常會覺得「只是小事」、「大家都這樣」,但其實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像是打個麻將、撿到東西沒交、朋友聚會中一時好奇接觸不明物質,甚至酒後開車,這些看似日常的情境,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 今天帶大家從實際案例出發,用最生活化的方式,解析「哪些事情不能做」、「怎麼做才安全」,讓大家不只是知道法律,更能真正保護自己與家人。 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在公園、麻將店,相約打麻將,相約以最輸的請全員吃飯,是否涉犯賭博罪呢? 賭博是以偶然事實之發生來決定輸贏,如檢紅點、玩象棋、麻將、簽六合彩等,都是賭博,因賭博可以使人起僥倖之心,不當貪念,進而影響家庭生計,所以法律特別有禁止規範。 刑法賭博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公共場所是很多人可以出入或聚集的場所,如公園、戲院、廣場、雜貨店門口等地方。公園屬於很多人出入或聚集的公共場所,阿國、正雄及建康在公園內賭博輸贏金錢,成立賭博罪。 某甲在超商使用ATM時發現有前一位使用者有遺忘現金拿走、某乙在捷運站椅子上發現不知人遺忘物品拿走物品、某丙在路上掉落錢包,某甲、乙、丙設犯何罪? 甲、乙、丙均以撿到遺失物品後據為己有,均是犯了侵占遺失物罪,可處新臺幣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 侵占與竊盜的差異為何? 侵占遺失物是所有物已經脫離原持有人本人。而竊盜是在未脫離持有者之管領力之下,財物遭竊取。例如離家上班時,家中物品遭竊;放置在上班置物櫃中的財物遭竊等。 侵占為易持有為所有,例如受雇員工、店員監守自盜,將雇主給予員工管領之物據為己有。 飲酒後使用麻醉藥品後或陷於相類似狀況後駕車,犯了甚麼罪?這已經設犯公共危險,現在新聞常聽到吸食電子菸後駕車,精神恍惚因而駕車而撞到人或是未依規定行駛造成他人身體受傷,除了公共危險外,還設犯過失致受傷、過失致死。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魏培倫偵查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詐團盯上媽祖繞境!刑事警察局示警:留意假宮廟名義詐騙手法 冷靜查證才能保住財產」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黃亦靖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毛茸茸的療癒時 刻—心輔犬與馨生人的相遇》 在生命的旅途中,有時候我們會遇到一場突如其來的風暴,讓人措手不及。對於許多經歷過犯罪事件的被害人及家屬—也就是我們所稱呼的「馨生人」來說,風暴過後的平靜,往往才是最難熬的修復過程。 那份深藏在心底的驚慌、壓力與不安,有時候很難用言語表達,甚至連身邊的 人也難以完全理解。但您知道嗎?有一群特別的「毛茸茸夥伴」,牠們不用說話,卻能聽懂我們心裡的傷。 今天請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黃亦靖中級專員,一起來聊聊當毛茸茸的溫度,遇見受傷的心,究竟會發生什麼樣的改變?與我們分享一個非常有溫度的活動—心輔犬輔導團體活動。 究竟這些受過專業訓練的「心輔犬」,是如何用一個溫暖的眼神、一個靠在腿上 的體溫,帶領大家在創傷中找回內在的穩定與復原力? 很多人聽過導盲犬,但「心輔犬」有什麼不同?牠們是怎麼被挑選出來的?我們很熟悉的導盲犬是視障朋友的「眼睛」,牠們的任務是功能性的,必須精準執行指令、避開障礙物,工作時不能被外界干擾,甚至「不能隨便被人摸」。 而心輔犬的主要工作是「與人互動」透過眼神交流、溫柔的觸摸,甚至主動撒嬌,促使參與者生成正向情緒。牠們的存在,就是為了讓人觸碰與擁 抱。與我們合作的「台灣心輔犬培育團隊」團隊,他們主要關懷收容所中難以被領養的「邊緣浪浪」(如混種、黑狗、高齡犬),並評估其性格進行心輔犬的培育。以「生命幫助生命」的力量,讓更多需要被幫助的族群重拾對人生的信心與希望。 為什麼今年會特別策劃「心輔犬」團體活動?這跟一般的心理輔導有什麼不同? 我們過去辦理的輔導團體活動,時常會需要透過言語對話。而在心輔犬活動,是透過「溫柔觸摸與互動」。當馨生人把手放在心輔犬身上,感受狗狗的柔軟及溫暖,那份穩定的力量使情緒的流動就已經開始了,我們相信這股力量的 強大不亞於對話。我們也在今年的 3/28 辦理第一場次的活動。 可以跟我們分享活動是如何進行呢? 一剛開始心輔犬老師會先介紹心輔犬的來由、以及與心輔犬互動的注意事項,例如說要輕聲細語、不隨意觸碰狗狗夥伴、觸碰時要輕柔等事項。接著會 循序漸進,先從簡單與心輔犬打招呼開始,再來用零食跟狗狗夥伴互動,從握握手、摸摸頭,到狗狗的前腳輕輕撲上參與者的腿,使狗狗夥伴更靠近馨生人。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林晏如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就業不孤單職涯更馨安~轉介或媒合就業 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個家庭原本穩 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 場,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段重新站起來、重新規劃未來的 開始。然而,對許多人而言,無論是因離開職場?段時間而缺乏專 業技能,或因被害事件而必須改變原有的就業型態,甚至對未來方 向感到迷惘,都可能讓求職之路顯得格外艱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業協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支持力量。 透過政府機構與相關協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 款資源,不僅能幫助求職者重新建立信心,也能逐步找到適合自己 的工作方向,為生活開啟新的可能。Q3:各單位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都可以免費參加或申請補助嗎? 並非所有課程都適用補助。符合補助條件的課程,必須是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的失業者職業 訓練計畫。 此外,參訓者需符合特定資格,例如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配 偶或直系親屬、重傷者本人或其配偶與直系親屬或被害案件未成年 子女的監護人,且須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 申請時需準備國民身分證影本,以及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的 「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那麼,該如何申請開立身分證明書呢? 申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職訓課程簡章或報名網頁截 3 圖,向所在地分會提出申請。分會會依據被害案件相關資料進行內 部審核,評估是否出具受保護人身分證明,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 建議若對職業訓練課程有興趣,可以先到台灣就業通職業訓練整合 網站搜尋有興趣的課程,再與承辦專員討論。 協會目前有哪些自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呢?需要報名費用嗎?目前臺北分會開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包括編織班、手工皂班以及 花葉移印染班等。各地分會也會依照當年度服務對象需求與經費情 形,不定期規劃開班。若有興趣,建議多留意分會公告資訊,或直 接致電各地分會詢問。 協會提到的「媒合營銷管道」是什麼意思?若馨生人目前沒有就業或職訓需求,但有自行經營或製作的產 品,協會可視情況協助提供銷售機會,例如在協會活動或會議中設 置攤位、協助採購產品,或透過網站與分會 Line 群組協助推廣產品 資訊。 不過,是否能提供相關營銷機會,仍需視產品類型並經各地分會評 估,因此無法保證?定可以提供。 協會分享 每年 11 月都會在新竹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舉辦「馨生市 4 集」,展示馨生人參與訓練後的成果,同時也提供產品販售的機會。 活動不僅讓更多民眾看見他們的努力與創作,也成為?個彼此支持 與鼓勵的平台。

受訪者: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總會) 馨生人 白嘉華先生 節目內容: 主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 人保護協會 從人生低谷到手作糕點的馨生力量!重傷被害人的重建之路~ 柔性司法的光:陪伴馨生人走過傷痕,重建人生的溫暖力量 當制度遇見人心——讓被害不只是結束,而是重生的起點 今天,我們要談一個既沉重卻充滿希望的主題「犯罪被害人重建之路」。當一場意外或犯罪發生,受傷的不只是身體,更是整個人生的節奏與方向。而在這條艱難的路上,有一群人選擇不放手,陪伴他們慢慢走回生活,那就是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今天,我們邀請到一位用雙手重新站起來的馨生人白嘉華先生。他的故事,不只是從低谷到重生,更是一段讓人重新理解「人可以多堅強」的生命歷程。讓我們一起用傾聽與理解,走進他的世界。 這幾年我們談過許多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議題,也希望透過空中的聲音,讓社會大眾更理解被害人在事件之後所面臨的困境與重建歷程。今天很高興邀請到來自南投分會的馨生人白嘉華先生。首先想請問嘉華,當年是因為什麼樣的事件,讓您開始認識犯保協會?那段時間對您的生活造成了哪些影響? 2021年的6月21日,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後來因為重傷,犯保協會得知我的情況之後,開始給予關懷與協助,車禍發生之後,除了身上的傷之外,大約有近兩年的時間,都是在進行眼睛的開刀治療與休養,這段時間頻繁進出醫院開刀住院治療以及眼睛的疼痛,還有對於未來的徬徨,身心狀況處於非常糟的狀態,吃也吃不下,睡也睡不好,一直惡性循環,就算有時候累到睡著,也常常會被車禍時的畫面驚醒。我們知道嘉華原本是一位電腦繪圖師,車禍造成視力的喪失後,不只身體受到重創,也讓原本熟悉的工作與生活被迫中斷。想請您和聽眾朋友分享,剛受傷後那段時間,您心裡最大的衝擊是什麼?有沒有曾經覺得自己很難再重新開始?心理最大的衝擊當然是對於未來的擔憂,畢竟原本從事的工作是需要長時間使用眼睛的,尤其在第四次開完刀之後,醫生幫我把紗布拆下來,我左眼重新看這個世界的時候,是一片模糊與扭曲,我問醫生:「我現在看東西很模糊與扭曲是因為紗布包太久的關係嗎,我是不是一段時間之後重新適應就好了」,但醫生說:「因為你受傷比較嚴重的關係,所以視力有減損」,我接著問:「那之後會慢慢恢復或變好嗎」,醫生說:「不會」,當時聽到這兩個字的時候,我覺得我的人生完了,我把自己關在房間大概三個月,那段時間我非常的消沉。 在這段低潮期間,犯保南投分會慢慢與您接觸、陪伴您走出家門。想請問嘉華,犯保同仁當時提供了哪些協助?有沒有哪一次關懷、哪一句話,或哪一個陪伴的過程,讓您特別印象深刻?南投犯保一路以來給予許多的幫助,包含協助申請重傷補償金及法律方面的協助,還有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在我重傷期間,那個時候我左眼還包著,南投犯保這邊幫我安排心理諮商,我覺得這是在我心理方面的重建上,有非常大的幫助,還有剛剛題目有提到,哪一句話讓我覺得印象特別深刻,就是去年我創業之後,南投犯保安排我參加每年一次的馨生市集,活動中不僅認識了不同縣市的犯保夥伴及馨生人朋友,也讓我學到很多東西,市集結束後,我有寫感謝卡給在這次活動當中協助我的所有人,我們南投犯保的吳主委也有詢問我參加這次市集活動的感想,那次活動對我來說真的有許多特別的意義,有溫暖、有鼓舞、有惺惺相惜、還有對未來的希望,最後吳主委有跟我說:「南投犯保永遠是你的家,希望有一天你能從重傷者的身分變成志工」,當時聽到這句話真的非常感動。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李安兒檢察官 節目內容: 新型詐騙手法全面解析 一通電話、一筆轉帳,人生可能瞬間翻盤!你不可不知的最新詐騙陷阱! 今天這一集,請你一定要聽完,因為現在的詐騙,早就不只是「騙你錢」這麼簡單,而是讓你在不知不覺中,自己把錢送出去,甚至變成共犯。 從假冒客服的支付詐騙、到出國旅遊好心幫忙卻變警示帳戶,甚至一段甜蜜的「跨國戀情」,最後卻是千萬損失…… 今天帶大家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讓你不只知道怎麼防,更知道法律界線在哪裡! 一、相關法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4.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 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5.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 第30條(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 破詐方式:網路交友詐騙常用套路 A.自稱是投資高手,教你投資一起共創未來 B.每天噓寒問暖、甜言蜜語不間斷 C.盜用帥哥美女之照片及身分(請善用以圖搜圖功能確認) D.聊沒多久就要求交換Line E.在社群網站炫耀個人財富 F.謊稱家人生病、財務困難,急需用錢 G.要求互傳私密照片或影片(可能會有性影像恐嚇問題) H.關係進展快速,認識不久就論及婚嫁 I.相約見面找各種理由推託、或見面後表示應與「經理」、「主管」會談 J.假借異國戀要飛來台灣找你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劉仕國檢察官 節目內容: 前情提要: 115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九合一選舉)即將於今年11月28日投開票,時間緊迫,選情逐漸升溫緊繃。 查賄之原因為何? 『選前來買票,選後A鈔票』 賄選與黑金是一體兩面相互掛勾的,賄選恐將造成日後公共工程品質低落,賄選亦恐將嚴重影響未來政府施政效能,查察賄選是推動廉能政治之根本作為,唯有使各項查賄作為能廣獲民眾認同、支持及肯定,方能遏止賄選等不法犯行,達成選賢與能之目標,藉以奠定廉能政府之基礎。事實上,要根絕賄選犯行,除了積極執行查察賄選工作以外,最澈底的方式,仍是從改變民眾的觀念做起,若民眾都有厭惡賄選、拒絕賄選的共識與認知,則賄選犯行勢必因無法產生任何實益而根絕。也因此法務部近年來持續推動的反賄選宣導工作,在各媒體以貼近基層民眾語言及生活習性的廣告文宣及活動內容,使國內最基層的民眾均產生反賄選的認識。 查賄所面臨的挑戰為何? 民眾檢舉意願仍有待提升 依據法務部過往所作之民意調查結果,發覺曾遭遇賄選者,有高達九成九以上之民眾未提出檢舉,其主要原因包括自認證據不足(39.3%)、行賄者為熟識者之人情壓力(14.8%)、擔心有安全顧慮(10.4%)、對司法沒有信心(5.2%)及不想惹麻煩(4.5%)。故而選舉查察工作上,我?將針對上開不願意提出檢舉原因加以因應,以有效提升民眾檢舉意願。 法務部在選舉期間之重點工作任務為何? 過去選舉期間曾發生幾次重大暴力案件,使社會民眾感到不安,讓我國民主政治蒙上陰影,各地檢、警、調及政風人員整體選舉查察工作努力之成效,也因重大暴力案件發生而大打折扣,所以防制暴力介入選舉絕對是本次選舉之重要工作,其重要性不亞於查察賄選工作。我們絕不容許發生任何重大選舉暴力事件,務必讓本次選舉能夠順利和平落幕。所以查賄制暴是我們此次的工作核心。 近年來由於政府嚴密查賄,賄選手法已更趨隱密,且提早進行佈局;而在選情緊繃之下,各候選人陣營易常發生彼此攻訐,或有按鈴控告或文宣抹黑等情事,甚或還會利用執法機關之查辦作為進行造勢,而選舉賭盤更常利用選舉熱潮,以可獲取暴利為誘因,使民眾參與選舉賭盤簽注,然此卻極有可能遭有心人士藉此影響選舉結果,甚或造成暴力介入等情事,凡此種種我們所有檢警調機關在選舉查察時都會留心注意。另外防制幽靈人口、假訊息及境外資金介入選舉等各項議題,更是近來各界關注之重點,我們也會嚴加防範,絕不讓不法之徒有機可趁。 甚至是在選舉投票結束之後,如有相關事證認當選人係因賄選、暴力脅迫或票數不實等違法行為,影響選舉結果,各地檢察機關也會依法在當選名單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立即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以維護選舉公平性。 檢舉獎金? 檢舉賄選人人有責,只要檢舉人有具體情資並能因此循線查獲賄選情事,檢舉獎金發放絕對不是問題。此次選舉的檢舉獎金部分,檢舉境外敵對勢力介入選舉獎金最高有2000萬元,選舉賭盤介入選舉獎金最高也有500萬元,直轄市長選舉有1000萬元、縣市長、直轄市議員部分也有500萬,縣市議員、鄉鎮市長有200萬元,村里長50萬元,且受理檢舉機關一定會依規定保密檢舉人之身份。獎金部分,如果檢察官有起訴就可以先發四分之一的獎金,如若一審判決有罪將再發四分之一,有罪判決定讞後,會將剩餘部分全部發放。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莊文琪毒品個管員 節目內容: 主題:當世界暫停了他們 的腳步,我們選擇陪他們重新出發!一堂關於愛、選擇與重生的人生課 當我們談到「少年觀護所」,你腦海中浮現的是什麼? 是犯錯、是偏差、還是無法回頭的人生?但今天,我想帶你看見另一種畫面—在高牆之內,有一群還在學習、還在掙扎、也還在期待被理解的孩子。 他們的人生,也許比同齡人提早遇到風浪,但也正因為如此,他們更需要一堂「有人陪伴的人生課」。 或許你會發現改變,從來不嫌晚;而陪伴,可能就是他們重新出發的起點。 社會大眾對少觀所少年常有刻板印象,實際接觸後最大的落差是什麼?多數人對少觀所少年的印象,往往停留在「問題少年」或「偏差行為者」,甚至帶有距離與防備。然而實際走進課堂後會發現,他們本質上仍然是正在成長的青少年,有情緒、有渴望、有不安,也有對未來的想像。許多孩子其實缺乏的是穩定支持與正確引導,而不是能力或潛力。他們在互動中展現出的純真與脆弱,往往讓人重新思考「錯誤」背後的原因。這樣的落差提醒我們,理解比標籤更重要,也讓教育與陪伴顯得更加關鍵。 第一次走進少觀所授課,內心有哪些深刻感受與觀察? 第一次進入少觀所時,內心難免帶著緊張與未知感,但隨著課程進行,這種距離感逐漸被打破。最深刻的感受是,這些少年其實非常渴望被傾聽與尊重。當有人願意用平等的態度與他們對話,他們會慢慢卸下防備,開始表達真實想法。觀察中也發現,他們對許多生活議題的理解相對薄弱,例如情緒管理、人際互動或未來規劃,這些在一般成長過程中自然習得的能力,對他們來說卻是需要重新學習的課題。 為什麼要開這些課? 職涯、情緒、人際、性別,這些看似平凡的議題,對他們而言為何是「遲來的必修課」?為什麼要設計這些「看似日常」的課程內容?職涯、情緒、人際關係與性別議題,對多數人而言可能是生活的一部分,但對少觀所少年來說,卻往往是缺席的經驗。他們成長過程中可能缺乏穩定家庭支持或正向榜樣,導致在關鍵發展階段未能建立完整的價值觀與判斷能力。因此這些課程不只是知識傳授,更是補足他們成長缺口的重要機會。透過系統性的引導,幫助他們重新理解自己、學習做選擇,也讓他們有機會重新規劃人生方向,這就是「遲來的必修課」真正的意義。課堂實錄: 分享少年們在課程中的真實互動和反應。 在課堂中,少年們的互動與反應有什麼讓人印象深刻? 課堂中常能看到少年從一開始的冷漠或抗拒,逐漸轉變為願意參與與分享。有些孩子會在討論中提出自己的經歷,有些則在活動中展現團隊合作的能力。特別是在談到情緒或家庭時,能感受到他們內心深處的壓抑與渴望。有時一句簡單的回應,或一次真誠的傾聽,就能讓他們產生改變的動力。這些轉變雖然細微,但卻非常珍貴,也讓人看見教育與陪伴在潛移默化中的力量。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關鍵一眼,可能改 變一生?指認程序背後的法律真相!看似簡單的「認人」,其實攸關人權與冤錯案風險——你不可不知的指認法律關鍵,如果有一天,你目擊一場案件,警方請你「認人」,你會覺得只是幫忙指一下對不對?但你知道嗎?一個錯誤的指認,可能讓無辜的人被起訴甚至入獄,一個被誘導的回答,可能影響整個判決結果?今天帶大家深入了解指認不是「看看像不像」而是一個有嚴格規範、攸關人權與司法正義的程序,一起來看看,我們一般民眾在什麼情況下,最容易不小心「踩到法律紅線」!一、相關法律規範: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9點。 二、立法目的:為確保被害人、檢舉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以期保障人權、勿枉勿縱。此等指認程序之規範要領,旨在袪除指認過程可能發生之誤導情事,提高指認之正確性,以防制指認錯誤發生,影響偵查或判決結果之正確性。三、簡述實施方式: 1.實施地點及設備:原則:於設置單面指認玻璃、單面鏡或雙向視訊系統之詢問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 2. 例外:有急迫情況且經記 明事由。實施者:原則:指派非承辦本案且不知悉犯罪嫌疑人之偵辦人員辦理。例外: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指認程序: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就犯罪嫌疑人特徵進行陳述,並詢問指認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雙方實際接觸之時間、地點,以資認定指認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知覺記憶,應屬客觀可信。 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具暗示、誘導之安排、指示或資訊出現。為什麼「指認」需要這麼嚴格的法律規範?指認看似只是辨認嫌疑人,但實際上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關鍵的證據來源之一。如果指認過程受到暗示或誘導,很容易產生「錯誤記憶」,導致指錯人。這種錯誤一旦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就可能影響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甚至造成冤案。因此,相關規範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權、避免錯誤定罪,同時也確保真正的犯罪者不被放過。換句話說,嚴格規範不是為了增加程序,而是為了在「不冤枉好人」與「不放過壞人」之間取得平衡,確保司法的公正性與可信度。原則上是不可以的。依照規範,照片指認必須提供「六人以上」且外型相似的對象,避免讓指認人因為「只有一個選項」而產生心理偏誤。如果只提供單一照片,很容易讓人誤以為警方已經鎖定該人,進而受到暗示影響判斷。若在這樣的情況下進行指認,可能被認為程序違法或證據力降低,甚至影響整體案件的可信度。因此民眾若遇到類似情形,可以主動詢問是否符合程序規定,避免在無意中參與不當指認。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吳宇軒檢察官 節目內容: 打擊詐騙 加重懲詐~ 詐騙排行榜~請看! 「一念之差,可能是犯罪的開始!全民識詐、防詐、懲詐的關鍵時刻」 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從網路購物、假投資,到感情詐騙,幾乎無所不在。更可怕的是,有些人不是被騙,而是在不知不覺中「成為詐騙的一環」!今天帶大家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與法律修正重點,讓你不只是「不被騙」,更能避免誤觸法網。一起守住財產,也守住人生的底線! 詐欺犯罪橫行,政府各部門均集中全力聯手打擊詐騙,打擊詐欺策略行動區分為五大面向,包含有1.識詐-教導民眾認識這是詐騙,2.堵詐-防堵詐騙集團可能利用來實施詐騙的管道,3.防詐-防止詐騙訊息散布,4.阻詐-防制人頭制帳戶、一頁式廣告詐騙,使詐欺集團的詐騙無法獲取財物等等,5.懲詐-偵辦詐欺犯罪等五大面向。 1. 經過這1、2年,政府各部門及公私機構協力合作的共同努力之下,從警政署打詐儀表板上的數據資料顯示,115年1、2月的電信詐欺案件受理案件數,從3萬075件,減少為2萬7307件,降低百分之9.2;被告人數也從3萬6201人,減少為3萬3566人,減少百分之7.3。顯示政府與全民共同努力打詐有取得一定的成效。另外,提供人頭帳戶的幫助詐欺案件類型,更是從1萬8537件,減少為1萬3904件,減少百分之25。 2. 但是上面案件總數雖然有所減少,然而分析後我們也發現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負責出面收取被害人受騙款項的車手案件數,卻是呈現正成長的狀況,顯見詐欺犯罪為了取得詐騙贓款,因人頭帳戶取得困難,大量利用車手收取贓款仍是詐欺集團車手層出不窮的原因。因此,為了遏止詐欺集團的詐欺犯罪,立法院再次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今年115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針對懲詐面向加重處罰,舉例來說,如詐騙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達1000萬元以上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達1億元以上時,則最輕本來來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透過刑法的嚇阻力量,讓詐欺集團有所警惕,以降低詐欺犯罪的發生。 3. 另外,若詐欺犯罪係利用未滿18歲的少年或滿80歲的老人,或與外籍人士共同犯罪時,則均加重其刑2分之1。這裡有一個刑法小常識,所謂加重其刑至2分之1,跟加重其刑2分之1,是不一樣的,加重其刑至2分之1,為得加,則是否加重其刑,法官有裁量空間,但加重其刑2分之1,法官則無裁量空間,必定要加重2分之1。 4. 那目前那些詐騙的招式最流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詐騙手法排行第1名的是網路購物詐騙,由於網路購物的便利性及普及性,使得詐欺集團有機可趁,利用網路購物來詐騙民眾,第2名是假投資詐騙,詐欺集團透過投資獲利的誘因,騙使被害人投入金錢,被害人往往只看到紙上富貴,卻是不斷投錢出去,最後損失慘重,第3名是假交友順帶投資詐騙,先以交友之方式讓民眾卸下心防,之後再假裝有投資好處報你知,讓民眾一步一步走入詐騙陷阱,第4名是假買家騙賣家的三方交易詐騙,假裝是買家讓賣家出貨之後,無法取得貨款,或者利用三方交易的時間差,讓另一位被害人受騙匯款至賣家帳戶,第5名是假交友徵婚詐財,利用感情詐騙之方式,使被害人陷於感情錯誤,誤以為對方身世很可憐或急需用錢或是戰地醫生之類的,博取被害人同情心後,受騙匯款。以上是目前最流行的詐騙手法。希望民眾面對這樣的訊息要多加留心謹慎,不要只是在網路上跟對方互通訊息,卻對於素未謀面之人,甚至不知道對分真實身分,就誤信為真,輕易地相信對方,而受騙匯款。 5.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詐欺集團無論以何種方式施用詐術來詐騙,大都會出現經典模式,就是會要求跟你個人加LIUNE,或者是其他社群媒體,尋求能夠以單獨對話的聊天模式,誘使你步入詐騙陷阱。總之,不要輕易把個人錢財匯款出去、不要輕易相信不認識的人所提供投資理財獲利管道,避免受害;也不要輕易提供個人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不要輕易幫素未謀面的人去提款或收取貨款,以免成為詐欺集團成員的一份子。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羅晏琦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巷口醫生技術很好,竟是密醫!「看似方便,其實危險——揭開密醫陷阱與你我最容易踩到的法律紅線」 你有沒有聽過「巷口神醫」、「朋友介紹技術很好」? 但你知道嗎,有些看似專業的醫療行為,其實背後可能是沒有執照的「密醫」,不只危害健康,還可能讓你在不知情下,走進法律風險之中。 今天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方檢察署羅晏琦檢察事務官,帶大家從真實案例出發,深入了解「密醫問題」背後的法律責任,以及一般民眾最容易誤觸的法律地雷。 這一集,不只是知識,更是保護自己與家人的關鍵資訊。 什麼是密醫?依醫師法規定,須是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醫師證書,才能執行醫療業務,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執行醫療業務,也就是俗稱的密醫。 那要如何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呢?由內政部主管之國籍法等規定,認定係中華民國人民,並取得國內大學相關醫學系畢業證書,才能參加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兩階段考試。如果中華民國人民要以國外大學學歷參加考試的話,則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後才能報考,除非是自美國、日本、歐盟包含波蘭、西班牙等國家的醫學院畢業,並取得當地醫師資格且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5年以上的人以外,才例外地免除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學歷甄試後,須先通過第一階段筆試,然後每年只有約50至100個名額能到衛服部指定之教學醫院,接受臨床實作適應訓練,當訓練及格,才能報考第二階段筆試,通過後才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所以不論是要在國內考上錄取率極低的醫學系,或是改至國外取得相當學歷回國但因臨床實作訓練名額稀少而無法應考,都可看出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具有相當難度,只要未取得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或未通過國外學歷甄試、兩階段筆試及臨床實作訓練任一要件,就無法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密醫可能會面臨什麼刑責? (一)上述新聞中之密醫,長期替民眾施作侵入性醫療,即犯醫師 法所定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視個案情節輕重,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可謂不重,除此之外,不法所得也要遭沒收!更嚴重的是,如果就診之民眾因此受到傷害或死亡,則該名密醫就是犯過失傷害罪 、過失致重傷罪、甚至是過失致死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舉個例子,某甲持國外學歷回國報考第一階段牙醫師筆試通過後,因臨床實作訓練名額稀少,苦等1年仍無法獲得選配分發,自然也無法報考第二階段牙醫師筆試;甲之親戚乙是牙醫並自行開業,見甲苦等下去不是辦法,生計可能會有困難,就邀請甲到自己開立之診所就業,對外謊稱甲是合格牙醫師,並多次安排甲獨自為病人進行治療,因甲細心又有耐心,許多病人指定由甲看診;乙則於甲為病人看診後,在病歷資料上,虛偽記載由乙為病人看診之不實內容,據以向健保署申報保險醫療費用,後來因甲與病人間發生醫療糾紛,病人才知悉甲並非合格牙醫師,隨即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就上述例子來看,甲乙兩人是共同犯醫師法所定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以及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從一重論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並沒收甲乙之不法所得! 如何預防密醫?合法醫事人員執業時會配戴執照,民眾可在衛服部網站查詢是否為合法醫事人員,合法醫事人員才有通過完整專業訓練;而合法醫事機構則會在明顯處張貼醫療機構名稱、開業執照,衛生機關也會定期前往品質評核,民眾可以請醫事機構指出藥品及醫療器材標示上的許可證字號,再運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的「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 法務部保護司侯淯荏 科長 2. 臺灣更生保護會新北分會陳美霞主任 3. 臺灣更生保護會新北分會黃文智主任更生輔導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更生輔導員介紹 「在跌倒之後,還有人願意接住你——新北更生支持網的溫柔力量」當一個人犯了錯、或在人生中遭遇重大事件之後,最難的,往往不是法律的處罰,而是「之後怎麼走」。 回到社會,面對的是找工作、被標籤、家庭關係,甚至連重新開始的機會都變得不容易。 但在新北,有一群人默默在做一件很重要的事讓「重新開始」不只是口號,而是真正可以發生的可能。今天的節目,我們要帶大家深入了解新北地區常見的案件樣態、處遇方式,以及在這些過程中,如何透過制度與陪伴,幫助更生人一步一步站穩腳步。 也許你今天聽到的,不只是故事,而是一種「社會如何更溫柔」的答案。 可以先請侯科長跟觀眾朋友介紹一下何謂「更生輔導員」? 更生輔導員是從事更生保護服務的志願工作,協助陪伴出獄後或需保護的更生人重返社會。所以「更生輔導員」是志工性質,並不支薪,都是充滿熱忱和使命感的社會賢達。 「更生輔導員」其實相當重要,因為每年矯正機關出監的更生人約近2萬人,而臺灣更生保護會專任人員只有60多位,許多更生朋友就需要靠目前1000多位更生輔導員協助訪視、心理輔導與提供情緒支持。我覺得更生輔導員可以說是更生朋友的守護天使,也是改變他們生命的貴人。 只是從事「更生保護工作」不容易,因?服務對象是曾經犯罪者,一般人都會有恐懼之心,加上常常會面臨更生朋友自我放棄或再犯入監,挫折感很大,所以更生輔導員招募上有困難,流失也很快,能長期投入的夥伴的確是俱備相當大的熱忱跟使命感。 因此今天特別邀請到新北分會黃文智主任更生輔導員出席,黃主任更生輔導員109年曾榮獲更生有功人員表揚,還受邀至總統府接受蔡前總統接見;而去年在更生八十週年,也獲選十大傑出更輔員,可見其在更生保護服務的表現非常傑出。年前黃主任更生輔導員不慎腳受傷,還願意抱傷出席節目,實在非常感謝。 而美霞主任是臺灣更生保護會相當資深的同仁,新北分會多次在法務部司法保護評鑑評列「特優」,我想這要歸功於美霞主任的卓越領導和超強協調力,藉由美霞主任跟黃主任更生輔導員相互合作,強強聯手,幫助許多新北地區的更生朋友,讓他們可以順利復歸社會,重新開始自己的人生。 那是否先請美霞主任分享一下從事更生保護服務的感想?還有與黃主任更生輔導員合作的經驗?美霞主任從事更生保護服務工作已經30年,對於有心更生的朋友們,真的在更生的道路上需要拉他們一把,多給他們一次機會。 黃文智更生輔導員對於新北分會協助行前電訪、家訪或是入監個別輔導等案件,皆盡心盡力熱心服務,更生人所需協助事項以全方位關懷給予服務,運用自身社會資源及人脈關係,主動積極結合,將更生人的事看做自己家中的事般,全力以赴,令人感動。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 犯保臺北分會郭沛君中級專員 2. 犯保臺北分會鄭淑櫻志工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犯保臺北分會-安薪專案(手作課程) 「在破碎之後,慢慢長出力量——用一雙手,縫回生活的光」在生命遭逢巨變的時候,有些人選擇撐住,有些人選擇沉默,而更多人,其實是在黑暗裡努力找一條回家的路。 今天的節目,我們不只是要談一個「手作課程」,而是要走進一段段真實的人生故事。那些曾經跌倒、受傷,甚至不敢再相信世界的人,如何透過一針一線、一皂一香,慢慢把自己找回來。在「安薪專案」裡,我們看到的不只是技能的學習,而是一種陪伴、一種被理解,更是一份重新站起來的勇氣。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以為沒事,其實已觸法生活中最容易忽略的法律紅線」很多時候,我們不是故意違法,而是「不知道已經踩線」。日常生活中,一句氣話、一個轉傳、一筆借貸、一個小動作,都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及法律責任。當事情發生後,才發現原來「以為沒關係」,其實後果很嚴重。今天的節目,我們要帶大家用最貼近生活的方式,破解那些「大家最容易誤會」的法律問題。從實際案例出發,告訴你什麼情況可能構成犯罪?會面臨什麼刑責?以及最重要的如何避免自己成為下一個當事人。 一、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改,需要登記才可販賣虛擬貨幣,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款項後,詐騙集團不能自行「養」「幣商」將詐騙款項領走,新型洗錢手法有哪些? 1.常見詐騙手法有「投資」,受「不詳群組」從沒見過面的人鼓吹投資,從沒見過面的「老師」指示向「學員」拿錢,到登記核可實體店家,購買虛擬貨幣,存入「老師」指定之虛擬貨幣帳戶,就會構成詐欺犯、洗錢犯。 2.另一種手法是「借款」,因信用不佳,無法向銀行借款,詐騙集團以製作金流,向借款者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帳戶交越多越可以借得更多款項做金流,其實為做為詐騙集團人頭帳戶 3.另一種常見手法為「求職」提供1日3000元,要求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測試帳戶,或是要求求職者自行列印假名字「工作證」、列印「收款單」、蓋印不是自己名字的私章、公司大小章至「收款單」再交付給交出款項之人,收款後「丟掉」工作手機,收取款項丟包廁所、公園或是上車交付給「上手」,等均不符合一般「工作」 4.有人會質疑,我又沒有詐騙被害人,我沒有把錢交出去,為何是詐欺?受指示向人拿大筆來路不明的錢,買虛擬貨幣到指定電子錢包,就會難以追蹤後續金流,同樣成為詐欺犯、洗錢犯。 5.例如,一群人甲乙丙去搶銀行,甲負責把風、乙負責開車,在車上待命,丙進入銀行下手拿錢,雖然只有丙有進入銀行下手拿錢,但是有甲、乙兩人,仍是丙成功搶銀行不可或缺角色。 6.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如何基於風險預期與風險管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風險 ,是每一位從事交易的現代人應該具備的常識。交易之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事先訂立內容公平明確的契約,進行確實的徵信程序,避免進行無政府機關介入管理的地下經濟活動,儘量少從事過分具有風險的交易、借貸或投資行為,才是避險的有效方法。 在網路上轉發未查證的訊息,也可能觸法嗎?是的,有可能構成法律責任。許多人以為「我只是轉傳,不是原創者」,但在法律上,若轉發內容涉及不實訊息、誹謗或影響他人名譽,仍可能觸犯刑責。 例如,有人轉傳某店家「使用黑心食材」的貼文,但事實並不存在,該店因此生意受損。即使不是最初發文者,只要明知或可得而知訊息可能不實,仍可能涉及誹謗罪或民事損害賠償。尤其在社群媒體快速傳播的時代,「按分享」其實就等同於再一次散播訊息。建議民眾在轉傳前應查證來源,避免因一時疏忽而承擔法律風險。 欠錢不還一定是詐欺罪嗎?還是只是民事糾紛?這是民眾最常誤解的問題之一。「欠錢不還」本身通常屬於民事債務糾紛,但若一開始就有詐騙意圖,就可能構成詐欺罪。 例如,若借款人一開始就虛構用途、隱瞞無還款能力,甚至用假身分借錢,這就可能被認定為詐欺。但若是正常借貸後因經濟困難無法償還,通常屬於民事問題,債權人需透過法院訴訟追討,而非刑事責任。 關鍵在於「借款當下的主觀意圖」,這也是司法判斷的重要依據。 情侶或朋友之間傳私密照片,分手後外流會有什麼法律責任?這類情況在法律上可能涉及多項罪責,包括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甚至違反個資法等。即使當初是雙方自願拍攝或傳送,只要未經對方同意散布或公開,就可能構成犯罪。例如,分手後將對方私密照片傳給朋友或上傳網路,不僅會面臨刑事責任,也可能需負擔高額民事賠償。 這類案件近年大幅增加,也提醒大家:任何影像一旦傳出,就存在被濫用的風險,務必謹慎。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曾靖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植物防疫檢疫法 一念方便變犯罪?你不知道的入境地雷從網購種子到行李夾帶昆蟲,小心觸法還可能吃上刑責! 你知道嗎?有些看似「很無害」的小動作,像是從國外帶回一株植物、網購一包種子,甚至收藏昆蟲標本,都有可能觸犯法律!今天特別邀請到來自 臺灣高等檢察署 的曾靖雅檢察官,帶我們深入了解《植物防疫檢疫法》,透過真實案例告訴大家,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的法律紅線,以及背後其實是在守護臺灣農業與生態安全的重要意義。 為什麼「帶植物入境」這件事,會被法律嚴格規範?很多人會覺得帶一點植物、種子回國只是紀念品,但其實這些物品可能夾帶外來病蟲害,一旦進入臺灣,可能對農業生產與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的損害。例如某些國家常見的線蟲、病菌,在當地或許已經存在,但一旦進入臺灣,可能因缺乏天敵而大量繁殖,造成農作物大規模損失。因此,《植物防疫檢疫法》嚴格規範輸入行為,就是要在「邊境」阻擋風險。違規者若擅自輸入禁止物品,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絕非小事。 哪些東西是「絕對不能帶」入境的?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規定,有幾類物品是明確禁止輸入的,包括:有害生物(如活體昆蟲)、土壤、附著土壤的植物,以及相關包裝容器等。許多民眾最常忽略的就是「土壤」,例如帶回盆栽、根部還有泥土的植物,或是附著泥土的農產品,都是違法的。曾有案例是旅客從國外帶回帶土植物,結果在機場被查獲,除了物品被沒收外,還面臨刑事責任。這些規範看似嚴格,但其實是防止疫病跨境傳播的重要防線。 網購國外種子或植物,也會觸法嗎?會,而且這是近年非常常見的違規行為。很多人透過網購平台購買種子或植物,認為只是「寄來的小東西」,但這些物品若未經申報與檢疫,就屬於違法輸入。曾有民眾購買帶土辣椒苗或種子寄送來臺,被查獲後依法處理。即使沒有惡意,只要違反規定,就可能面臨刑責。提醒大家,任何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都必須符合檢疫規定,不能因為方便或便宜而忽略法律風險。 如果只是帶「紀念性植物」回國,也算違法嗎?是的,不論用途,只要屬於禁止輸入項目,就不能帶入境。例如有旅客從泰國旅遊回來,帶回當地植物作紀念,甚至用鋁箔紙包裝藏在行李中,但仍被檢疫單位查獲。這樣的行為即屬「擅自輸入」,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並不會因為「只是紀念」而放寬標準,因為風險並不會因用途不同而降低。每一株植物、每一粒種子,都可能是病蟲害的載體。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李安兒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新型詐騙手法分享。 新型詐騙手法全面解析 + 一通電話、一筆轉帳,人生可能瞬間翻盤!你不可不知的最新詐騙陷阱!今天這一集,請你一定要聽完,因為現在的詐騙,早就不只是「騙你錢」這麼簡單,而是讓你在不知不覺中,自己把錢送出去,甚至變成共犯。從假冒客服的支付詐騙、到出國旅遊好心幫忙卻變警示帳戶,甚至一段甜蜜的「跨國戀情」,最後卻是千萬損失……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李安兒檢察官帶我們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讓你不只知道怎麼防,更知道法律界線在哪裡! Q1:為什麼現在的詐騙,越來越讓人「自己也不覺得在被騙」? A:現代詐騙最大的改變,在於「降低你的戒心」,而不是強迫你交出財物。詐騙集團透過高度擬真的情境,例如假冒銀行、科技公司客服,甚至結合真實交易流程,讓受害者以為自己是在「處理問題」而非「被騙」。例如Apple Pay詐騙,民眾是自己操作付款,因此在心理上會誤認為這是正常交易。這種「自願性錯誤」讓受害者更難察覺,也增加追回款項的困難度。這也提醒我們,當任何情境讓你「急著做決定」時,往往就是風險最高的時刻。 Q2:像Apple Pay這類數位支付詐騙,法律上會怎麼認定? A:這類案件本質上仍屬於詐欺行為,依據刑法第339條,只要詐騙者以虛構情境讓被害人交付財物,即構成犯罪。若是透過網路、通訊軟體散布詐騙訊息,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刑責更重。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受害者自己操作付款」,只要是受到詐術影響,法律仍會認定為被害人。但實務上,因為金流快速轉移,追回難度極高,因此預防遠比事後救濟更重要。 Q3:為什麼「幫忙換匯」這種看似善意的行為,會讓人變成警示帳戶? A:關鍵在於「金流來源不明」。當你接受陌生人的轉帳或金錢交換時,很可能無意中協助詐騙集團處理不法所得。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9條,若涉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即可能構成洗錢罪。即使你主觀上沒有犯意,也可能因為未盡注意義務而被調查,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影響日常金融使用。這類案件常見於旅遊換匯、代收款項等情境,因此最安全的原則就是:不要處理任何來源不明的金錢往來。 Q4:如果只是「借帳戶給朋友」,也會觸法嗎? A:這是非常常見的誤區。很多人以為只是幫忙,實際上卻可能涉及刑責。依照刑法第30條,只要你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而該帳戶被用於詐騙或洗錢,即可能構成「幫助犯」。即使你不知道對方的犯罪計畫,仍可能因為提供工具而被追究責任。實務上,許多詐騙集團就是透過收購或借用人頭帳戶進行犯罪。因此,帳戶、提款卡、驗證碼等資訊,絕對不能交給他人使用,這不只是安全問題,更是法律風險。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2、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鄭偉豪副大隊長兼任毒品查緝中心執行秘書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主題:依托咪酯之害-強查毒駕 安心回家《一口成癮,一路失控?揭開依托咪酯與毒駕的真相》電子煙變毒煙?跨部會強力出擊,守住你我的回家路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何謂財產犯罪?常見財產犯罪為竊盜、侵占、詐欺、背信 如刑法第320條竊盜為,趁人不注意拿取財物,例如偷拿店家老闆放置在桌上之錢包、進入他人住宅如寺廟、偷香油錢,常見刑法第335條地第1項侵占案件類型有,利用具有保管倉庫鑰匙、使用店內收銀機台之機會,或是有向客戶收款之機會,拿取倉庫物品私自轉賣、趁人不注意拿取收銀機台內之現金,不交出向客戶收取之款項予公司而轉為私用等。 常見詐欺案件有提供銀行帳戶(不論係何種原因而提交個人銀行帳戶,而個人銀行帳戶成為收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人頭帳戶」、面交收款現金,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後匯入至指定電子錢包、受指示自行操作(提領、轉帳)銀行帳戶,雖然沒有直接向被害人施行詐欺騙術,但仍為遂行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財物損失有關,仍會構成詐欺,常會與竊盜搞混為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例如拿取運動公園椅子上之外套、捷運站樓梯之圍巾、捷運車廂內之雨傘、包包等。 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起因於屆期未還款、買賣、租賃房屋、合夥、投資、合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都屬於私法行為,一旦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又無法達成和解,縱然一方因此向檢察機關提出詐欺、侵占或背信罪等告訴,如果本質上只是單純民事糾紛案件,並沒有真正的犯罪行為,只是藉刑事程序壓迫債務人償還債務者,自然不能認為債務人有刑責,故可通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 遇到假性財產犯罪要如何處理? 假性財產犯罪案件造成以刑逼債的現象 長久以來,由於社會經濟活動活絡,而人民法治觀念普遍不足,預防法律糾紛發生的機制有所欠缺,社會上債權人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的情形十分普偏。這種金錢糾紛案件,通常是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債權債務糾紛事件。為使刑事偵查機關受理這種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的目的,債權人經常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警察機關或直接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詐欺、侵占、背信等事由提出告訴,欲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的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 ,造成以刑逼債的現象,使公權力淪落為討債的工具。 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如何基於風險預期與風險管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風險 ,是每一位從事交易的現代人應該具備的常識。交易之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事先訂立內容公平明確的契約,進行確實的徵信程序,避免進行無政府機關介入管理的地下經濟活動,儘量少從事過分具有風險的交易、借貸或投資行為,才是避險的有效方法。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允煉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非洲豬瘟不可輕忽!一不小心就可能違法甚至坐牢」 「一塊肉,最高罰百萬?非洲豬瘟背後你不能不知道的法律風險!」從旅客到業者,一個不小心,可能從違規變成犯罪!今天這個主題,你一定要聽清楚,因為—很多人以為只是「帶個伴手禮」、「幫朋友收個包裹」,但其實,有可能直接觸法,甚至面臨坐牢風險。 我們今天要談的就是—非洲豬瘟防疫與法律責任,這不只是防疫議題,更是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哪些行為最容易踩雷?為什麼一件小事會變成刑事案件?這一集,請一定要聽到最後。 今天要跟大家談的是一個看似離我們生活有點距離,但其實法律責任非常嚴重的議題,就是「非洲豬瘟」。 非洲豬瘟是一種高度傳染性的動物疾病,對豬隻幾乎是百分之百致死,而且目前沒有疫苗。一旦進入國內,不只是養豬產業會受到重創,整體食品安全、民生經濟都會受到嚴重影響。也因此,我國對非洲豬瘟採取非常嚴格的防疫措施,而這些措施背後,其實都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很多民眾可能不知道,一些看似「小事」,例如帶個肉乾回國,或網購國外食品,都有可能觸法,而且罰則非常重。 最常見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 我們先講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旅客違規攜帶肉製品入境」。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及第45條之1的規定,如果從疫區攜帶豬肉製品入境,卻沒有主動申報:第一次被查獲:罰鍰20萬元,第二次以上:最高可罰到100萬元,而且這是「行政罰」,不是刑事案件,但金額已經非常高。 另外,如果是外籍旅客,還有一個重要後果:如果當場繳不出罰款,可能直接被拒絕入境並遣返。所以很多人以為只是「帶個香腸」,其實風險非常高。 三、從「罰錢」到「坐牢」的關鍵差別再來一個更嚴重的情況,就是「郵寄或走私肉品」。 如果不是自己帶,而是透過: 網路購買、國外寄送或刻意規避檢疫那就不只是罰錢,而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的檢疫物(例如疫區豬肉)最重可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3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如果行為具有「營利」或「走私」性質,還會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同樣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萬元以下罰金。簡單講: 自己帶 → 高額罰鍰刻意寄送或販售 → 刑事責任(甚至於可能坐牢) 為什麼法律要這麼嚴? 很多人會問,為什麼只是肉製品,法律要這麼嚴格? 原因其實很簡單:非洲豬瘟一旦進來,是不可逆的災害。 過去其他國家經驗顯示,一旦疫情爆發:整場豬隻必須全面撲殺產業鏈全面停擺 出口貿易受阻,甚至影響整體國家經濟。 因此,法律採取「高罰鍰+重刑責」,目的不是處罰,而是嚇阻風險發生。延伸法律風險(針對業者部分)除了前面提到的攜帶或走私,其實還有一些進階的法律風險,特別是針對業者:例如:申報不實、隱匿疫情、非法處理廚餘或病死豬、販售可能染疫的豬隻,這些行為,就不只是防疫問題,而會涉及多重犯罪,例如: 刑法第215、216條:業務登載不實、行使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非法處理及申報不實也就是說,一旦從「違規」變成「造假或營利」,法律責任會大幅升高。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莊文琪個案管理師 節目內容: 高牆內的少年:遲來的人 生必修課!在青少年犯罪的領域中,不同於成人的嚴懲,更講究的是「矯正」與「教育」。不是所有人都能幸運地在成長路上平安長大、有人一課一課地教,但不代表此時的「補課」為時過晚。在少觀所,能在迷途的終點,預約重生的起點。社會大眾眼中的少觀所少年,可能是凶狠、不羈的。然而在實務現場中,走進高牆後看見的真相卻有所不同——那些刺青與保護色背後,更多的是膽怯與黯然。這群少年在面臨情緒、職涯與人際關係時,往往因為生命地圖中缺乏「替代選項」,而陷入了循環的困局。 為此,更生保護會台北、新北、士林分會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共同合作,辦理「愛、學習、成長系列講座」。每月邀請不同領域講師進行專題演講,主題涵蓋職涯規劃、自我情緒調節、性別關係與法律衛教等。這些講座看似五花八門,核心皆是以「帶領少年回歸社會」為基礎,讓這群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在回歸家庭與校園前,學習必要的相處方式與心理韌性。 活動當中,透過多元的感官體驗與實務分享,讓少年們從「被動接受」轉向「主動發掘」。我們發現,當少年感覺自己能掌握一點點主導權時,生命力便會重新回到他們身上。這些課程的目的,就是為了創造更多「原來可以這樣」的瞬間,挖掘出那些藏在迷霧後的可能性。 在面對人生的轉捩點時,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與自我覺察,是青少年最重要的保護傘: 1. 啟動內心的「緩衝機制」 當面對憤怒或同儕誘惑時,練習延後回應時間,學習不被情緒牽著走,避免做出錯誤的決定。 2. 挖掘多元的「職涯選項」 透過影音製作、職人經驗分享等課程,讓少年看見除了「走捷徑」以外,自己還有更多的潛力與選擇,為自己走出一條更被照亮的路。 3. 練習健康的「人際邊界」 在性別關係與交友中,學習分辨什麼是真正的支持,什麼是隱形的情緒勒索,建立自覺,保護自己得來不易的重生機會。 4. 找尋生命的「陽光縫隙」 鼓勵少年主動思考未來,或許是開一間攤車的平淡夢想,只要給予適當的引導與支持,微光也能成長茁壯。 成長在少觀所內不是停滯的,更像是一個「結束」的「開始」。透過這些遲來的人生必修課,我們陪伴少年學會主動思考、冷靜應對。當他們更有能力看穿生活中的陷阱與騙局,就能保護自己努力累積的未來,讓迷途的結束,成為重生的真正起點。 「愛、學習、成長系列講座」涵蓋的主題有什麼?主題涵蓋職涯規劃、自我情緒調節、性別關係與法律衛教等。在面對人生的轉捩點時,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與自我覺察,如何建立青少年最重要的保護傘? 1. 啟動內心的「緩衝機制」 2. 挖掘多元的「職涯選項」 3. 練習健康的「人際邊界」 4. 鼓勵少年主動思考未來 青少年犯罪的領域,不同於懲罰,更講求什麼?「矯正」與「教育」!青少年要如何透過「自我覺察」,為自己建立最重要的保護傘?自我覺察其實就是「看見自己正在發生什麼」。當青少年能夠察覺自己的情緒變化,例如焦慮、憤怒或孤單,就比較不會用衝動或偏差行為來宣洩。建立保護傘的關鍵,在於培養四個能力:第一是情緒緩衝,例如遇到壓力先停下來思考,而不是立即反應;第二是探索多元出路,理解人生不只有單一成功標準;第三是建立人際界線,學會說「不」,避免被同儕影響;第四是主動規劃未來,例如設定短期目標。舉例來說,一個學生如果知道自己容易被朋友慫恿,就能提前設下界線,這就是保護自己的開始。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淺談房屋買賣AB契 約的法律責任?新聞發想 曾針對「通姦除罪」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名的「知名假律師」、富邦綜合開發公司負責人周方慰,涉侵占公司款項新臺幣2850萬元,又涉墊高公司房地產價格向銀行詐貸1.6億元,另通緝中的鈞言公司負責人蘇哲彥,再夥同其他共犯,假修繕名義詐得紓困補助2096萬5千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今依背信、銀行法等罪起訴周方慰等5人。 何謂AB契約? (一)所謂的「AB契約」的意思就是「真假合約」或「陰陽合同」,以房屋買賣為例,買賣雙方會簽訂兩份契約,一份為檯面上向銀行申辦貸款或供政府機關查核之假契約,另一份為雙方真實房屋買賣契約,兩份契約之買賣價格不同。 (二)買賣雙方簽立「AB契約」之動機? 為何實務上會出現真假房屋買賣契約?大抵上有三個可能動機,就買方而言,可以降低買方頭期款壓力以達到「零元購屋」的目的,易言之,實務上銀行審核房屋貸款時,會依照申貸人經濟條件撥予約莫房價八成不等貸款予買方,銀行甚少會核准全額貸款,然若雙方在買賣契約上提高買價取信銀行,將有利於買方可獲得更多款項購屋,藉此減輕買方購屋需準備頭期款之壓力。就稅務方面,賣方以較低價格那份合約申報給地政機關,要轉手時可以減少被課稅金額以達節省房地合一稅。另外,由於不動產交易須完成實價登錄程序,透過真假合約申報,只要買方或賣方將高額房價之假契約向地政機關申報實價登錄後,就可以藉機炒作手上所持有的房屋價格,矇騙不知情消費者以獲得更高利潤。 三、擬造房屋買賣AB契約涉及之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 就行政責任而言,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的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不實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會被要求限期改正。如果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可以「按次處罰」,直到改正為止。 (二)刑事責任 買賣雙方以虛假房屋買賣契約藉此取信銀行,使銀行陷於錯誤核撥高額貸款,涉及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等罪嫌,由於受害者是銀行,依照銀行法125條之3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買賣雙方亦可能構成較重之詐欺銀行罪嫌。再者,房屋買賣完畢後需進行實價登錄程序,亦可能夠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謝雯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介紹:界線之外就是犯罪!一次搞懂跟蹤騷擾的法律紅線 從「我只是關心」到「已經觸法」你不能不知道的跟騷法關鍵真相你有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訊息一直傳、電話一直打,甚至出現在你生活周遭?有人說那是「喜歡」、是「關心」,但你心裡卻越來越不舒服、甚至開始害怕。其實,這些行為很可能早已跨越界線,甚至觸犯法律!自從《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後,臺灣正式為「人身安全」建立更完整的防護網。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謝雯磯檢察官,帶大家一起深入了解什麼是跟蹤騷擾? 哪些行為你以為沒事,其實已經違法?遇到時該怎麼保護自己?這不只是法律議題,而是每一個人都可能遇到的「生活安全課題」。一起來聽懂、記住,也保護自己與他人! 人身安全保護之法律新紀元 跟蹤騷擾行為為影響個人人格尊嚴、身心安全及行動自由的重大威脅。跟蹤騷擾常與家庭暴力、性侵害並列為婦女人身安全的三大危機。臺灣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其立法初衷在於完善社會安全網,填補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與刑法在處理非家庭成員間、非實體接觸騷擾行為時的法制空缺 。跟蹤騷擾行為之本質在於對他人生活領域的侵擾與控制,其行為樣態往往由迷戀、權力控制、性別歧視、情感追求挫折或性報復所驅動。不僅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與精神壓力,更可能演變為致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因此,建立一套結合行政約制、民事保護令與刑事處罰的多元防制體系,以達保護個人隱私與人身安全之目的。 行為人若使用假帳號且身分不明,報案有用嗎?警察機關在受理報案後有職責介入調查。透過科技偵辦方式鎖定行為人身分。被害人應儘量完整保留遭騷擾之截圖與時間點,以利警方調閱歷程資料。 被害人如果不提告,警察可以處理嗎?視罪名而定。一般的跟蹤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若被害人不願提告,警方僅能發動「書面告誡」之行政約制,無法移送刑事起訴 。但若行為人「攜帶凶器」或「違反保護令」,則屬於「非告訴乃論」,即便被害人不提告,警方亦須依法主動偵辦移送。 收到書面告誡後,行為人若變換騷擾方式,是否可以聲請保護令?可以。只要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的 2 年內,對同一被害人再次實施 8 大行為樣態中的「任何一種」,即符合聲請保護令的要件,不限於原有的騷擾方式。 與家庭暴力案件的保護令有何不同?依照本法第 5 條規定,若雙方屬於家庭成員或具備現有、曾有之親密關係,應優先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 。但行為人若有跟蹤騷擾之客觀行為,警察機關仍可核發《跟騷法》之書面告誡,提供雙重保障。

受訪者: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總會 馨生人(宜蘭) 林詮盛先生 節目內容: 面對失去的傷痛與向前邁進的勇氣-犯罪被害人的心路歷程,面對失去的傷痛,走向重生的力量從被害到重生,讓陪伴成為力量,在我們的生命裡,或許都曾經歷過失去,但有一種失去,是突如其來、毫無準備,甚至改變整個家庭的命運。當意外或犯罪發生的那一刻,留下的不只是事件本身,而是一段漫長的復原旅程。邀請犯罪被害人也就是馨生人林詮盛先生。到空中的現場!他不只是走過傷痛的人,更是選擇站出來,用自己的經歷,陪伴更多人的一盞光 YOYO Live Show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合作進行法治教育節目,從110年開始持續到了今天也邁入第5個年頭,這5年來我們訪談過各式各樣的犯罪被害主題,但是從來沒有像今天一樣,那是什麼樣的原因讓你今天願意來到空中與大家分享?是因為什麼樣事件認識了犯保協會?線上收聽頻道的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詮盛,正如主持人談到的,我本身是馨生人,在2017年家裡遭逢爸爸因為車禍關係,媽媽本身是越南人所以對台灣的法律條文比較不知道,也不知道在遇到這樣的突發狀況,可以向哪邊尋求資源及協助,所以才進而認識了犯保宜蘭分會。今天非常榮幸能夠獲得節目的邀請到線上跟大家分享,犯保宜蘭分會的鈴慧主任,我都稱呼她鈴慧姐姐,詢問邀請我能否到空中和大家分享,真的非常榮幸也很開心。 這樣聽起來,詮盛與犯保宜蘭分會的接觸其實也8.9年的時間了,那這段期間犯保有沒有讓你最印象深刻或特別感動的時候?其實真的很感謝犯保宜蘭分會的鈴慧姐姐,因為在家裡遭逢變故的時候真的!很不知所措!尤其媽媽在那段時間除了要處理後續的法律程序,跟照顧家裡包含 我在內的三個孩子,弟弟本身是身心障礙同時也是目睹整個車禍過程的當事人,所以媽媽要花更多心力在關心弟弟上面,所以當時真的很感謝鈴慧姐姐的協助,讓我們可以更安心的度過那段艱辛的路程!我記得在大學畢業後,也有跟鈴慧姐姐說我有活動主持的能力,未來如果分會有需要我協助的地方,真的非常樂意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來回饋分會。 有聽說詮盛本身也是活動主持人,主持了多場分會的關懷活動,在活動中一定也接觸到了許多相同的被害家庭(馨生家庭),不知道這些過程中你有什麼感觸?第一次接觸到犯保相關活動是2023年的犯罪被害保護工作的表揚大會上,也因為這樣的契機才有機會接觸主持更多分會的關懷活動,在這過程中,有遇到像 我一樣的馨生家庭、馨生夥伴,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在士林分會的新春關懷餐會上,有遇到重傷的馨生朋友,不會因為生活上的突然變故,而選擇把自己封閉起來,而是用更積極的心態參與各式活動,由衷感到很感動。 在節目的最後,是不是可以請詮盛給現在可能還因為各種人生的意外而受折磨的人們一些什麼建議或是鼓勵的話?答:沒有家庭或是任何人會想要生活遭逢變故或徹底改變生活的方式,但是當真 的遭遇了,可以給自己一小段時間難過跟宣洩情緒,可以哭出來、可以放聲將自己的難過說出來,但真的要永遠記得身邊其實還有很多人、很多資源,一定會在自己最辛苦的時候伸出援手、溫暖的接住我們,傷心的事、難過的事終究會過去,也想邀請目前在收聽節目的聽眾朋友,可以多多關心身邊的親戚、朋友、跟了解 犯保的服務內容,如果真的有親戚、朋友好像遭遇到犯保所服務的變故狀態,不要忘記分享這個資源,讓專業與溫暖的犯保來做協助!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林晏如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就業不孤單,職涯 更「馨」安!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個家庭原本穩 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 場,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段重新站起來、重新規劃未來的 開始。然而,對許多人而言,無論是因離開職場?段時間而缺乏專 業技能,或因被害事件而必須改變原有的就業型態,甚至對未來方 向感到迷惘,都可能讓求職之路顯得格外艱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業協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支持力量。 透過政府機構與相關協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 款資源,不僅能幫助求職者重新建立信心,也能逐步找到適合自己 的工作方向,為生活開啟新的可能。 協會目前有哪些自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呢?需要報名費用嗎?目前臺北分會開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包括編織班、手工皂班以及 花葉移印染班等。各地分會也會依照當年度服務對象需求與經費情 形,不定期規劃開班。若有興趣,建議多留意分會公告資訊,或直 接致電各地分會詢問。 協會提到的「媒合營銷管道」是什麼意思? 若馨生人目前沒有就業或職訓需求,但有自行經營或製作的產 品,協會可視情況協助提供銷售機會,例如在協會活動或會議中設 置攤位、協助採購產品,或透過網站與分會 Line 群組協助推廣產品 資訊。 不過,是否能提供相關營銷機會,仍需視產品類型並經各地分會評 估,因此無法保證?定可以提供。 協會分享 每年 11 月都會在新竹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舉辦「馨生市 4 集」,展示馨生人參與訓練後的成果,同時也提供產品販售的機會。 活動不僅讓更多民眾看見他們的努力與創作,也成為?個彼此支持 與鼓勵的平台。 在創業支持方面,不少馨生人也關心申請補助或貸款需要具備 哪些條件? 若有意申請創業補助或貸款,受保護人可以先向協會提出申 請,開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取得相關身分證明後,便可 進?步結合勞動部推動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針對具有 「馨生人」身分的申請人,相關計畫提供貸款利息優惠等補助措施,希望能減輕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讓有心投入創業的人能更安 心起步。 除了資金協助之外,協會也觀察到,有些馨生商家在創業初期其實 已具備?定基礎,只要再多?些專業輔導,就能進?步提升發展空 間。因此,協會也推動「潛力馨生商家升級輔導計畫」,針對具有發 展潛力的馨生商家提供進?步的支持與協助。 這項計畫的輔導內容相當多元,包含店面場域優化、商品生產流程 5 改善、包裝設計調整,以及商品行銷與廣告推廣等面向,同時也會 協助評估與規劃商品風險保障。 整體計畫最高可提供新臺幣 10 萬元 的資金支持,希望透過專業規劃與設計,協助馨生商店進行優化與 改造,進?步強化品牌的視覺識別形象,並提升消費者的回訪率。 結語在輔導過程中,除了改善店面與商品外,更重要的是協助商家 凸顯產品特色,提升市場競爭力。透過導入品牌經營的概念與行銷 亮點,不僅能帶動消費與營業績效,也有機會吸引更多目標客群,逐步建立穩定的客源與長遠發展基礎。對許多正在努力重新出發的創業者而言,這些支持不僅是資源上的協助,也是?份持續向前的力量。最後希望透過這些就業、職訓資源介紹,讓更多需要幫助的人知 道,在困難時刻,其實並不是孤單?人,社會中仍有許多力量正默 默地提供支持與機會,陪伴每?個人走向新的開始!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洪三?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被害人對於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有何救濟途徑聲請再議,不起訴不代表沒機會!你的權利你知道嗎?從再議到自訴的關鍵救濟路徑一次搞懂不起訴後的法律翻盤機會!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明明覺得自己是被害人,結果卻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那一刻是不是又錯愕又無助?很多人以為「不起訴=案件結束」,但其實法律給了你「再一次爭取正義的機會」!今天特別邀請到洪三?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當檢察官不起訴時,被害人還有哪些救濟途徑?什麼是「聲請再議」?又該怎麼正確使用? 這一集不只是法律知識,而是每個人都可能用得到的重要權利,請一定要聽清楚! 什麼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哪些種類?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案件不適合進入法院審判,因此決定不提起公訴。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大致分為「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前者是因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時效完成、被告死亡或犯罪嫌疑不足等,屬於必須不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基於案件情節輕微、犯罪影響不大等理由,行使裁量權決定不起訴。這兩種情況在法律效果上不同,但都會影響被害人的權益,因此了解其差異非常重要,才能判斷後續是否有救濟空間。哪些人可以對不起訴處分提出救濟?依法律規定,能提出救濟的主要是「告訴人」,也就是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並依法提出告訴的人。這裡的「直接被害」非常關鍵,例如公司被竊盜,告訴人應是公司法人,而不是個別員工或股東。很多民眾誤以為只要覺得不公平就可以聲請再議,但實際上若不具備告訴人身分,聲請很可能被駁回。此外,有些犯罪屬於保護國家法益,例如行賄或偽證,一般民眾即使間接受影響,也不一定具備告訴人資格。因此,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確認自身資格,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什麼是「聲請再議」?流程是什麼?聲請再議是當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時,向上級檢察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一種法律救濟方式。程序上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面提出理由,並透過原檢察官送交上級檢察署。內容必須清楚說明不服的理由,例如偵查不完整或事實認定錯誤。值得注意的是,聲請再議不是重新講故事,而是要針對檢察官判斷提出具體質疑與證據補強。若未在期限內提出或理由不完整,將可能被認定不合法而遭駁回。聲請再議後會有什麼結果?聲請再議後,案件會由上級檢察署進行審查,可能出現幾種結果:第一,認為再議有理由,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續查或直接起訴;第二,認為無理由,維持原處分並駁回;第三,發現程序問題,要求補正;第四,認定聲請不合法直接駁回。實務上最常見的是「駁回再議」,但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機會。關鍵在於聲請理由是否具體、證據是否充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案件會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提高成功機率。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有人鼓吹投資「虛擬貨幣」民眾要投資前,先認清,台灣目前只有8家是合規虛擬資產業!! 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為何?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1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第2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3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4項,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李豫雙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淺談保險詐欺 「看不見的犯罪」—揭開保險詐欺的真相不是騙保險公司那麼簡單!一念之差,可能換來刑責與人生代價

受訪者: 法務部保護司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綜合規劃組江佳蓉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執行有愛 公義無礙-剛柔並濟的行政執行思維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胡淙惟專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 網路求職陷阱多,小心淪為詐騙幫兇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用火用電別大意、火災風險與責任「用火用電別大意!安全祭祀與居家防火全攻略從清明祭祀到日常生活的防火守則」清明將至,祭祀活動與居家用火用電需求增加,稍不留意,就可能釀成火災事故。今天我們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日常用火、用電的潛在危險、火災常見情形,以及違法放火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透過這次節目,我們將學會如何安全祭祀、合理用電,也希望每位民眾都能平安、安心過節。家庭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烘衣機等)最常見的危險有哪些?高功率電器若直接接入老舊插座、延長線過長或同時使用多台設備,容易導致插座過熱、電線老化甚至短路,引發火災。特別是夜間或長時間無人看管時,火勢可瞬間蔓延至整個居家空間,造成重大財產與生命威脅。正確做法包括使用自動斷電插座、定期檢查電線狀態、保持周邊空間無可燃物。安全用電,是避免家庭火災的第一步,每一次插上插座,都要對自己與家人負責。燃燒芳香精油蠟燭時,應注意哪些安全細節?答:燃燒蠟燭時,火源應置於穩固容器內,避免靠近窗簾、紙張、衣物或易燃物。切勿離開現場,並保持空間通風但無強風。燃燒後務必確認火焰完全熄滅,避免餘火復燃。最好在旁準備水盆或滅火器以防意外。民眾常忽視小小火苗的危險,一旦火勢蔓延,後果嚴重。提醒大家,香氛與溫馨的環境固然美好,但安全永遠是第一優先,點燃前先想後果,熄滅後再安心離開。在森林或山區拾木生火,會面臨什麼法律與刑事責任?依《森林法》第53條,任何人在森林或山區引火燒毀樹木或林地,可能觸犯刑責,並面臨最高刑期與12萬至60萬元不等罰鍰。如果火勢蔓延至民宅或公共設施,還可能構成《刑法》失火罪,責任更嚴重。火災不僅破壞自然環境,也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民眾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切勿冒險生火。安全觀念要從「不隨意用火」開始,每一次生火都等於承擔風險。即將來到清明時節,民俗焚香焚燒金紙等行為有一定危險,近日天冷民眾使用電暖器、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行為亦有一定風險,列舉可能涉犯刑責行政責任,並提供相關建議。常見態樣(一) 燒金紙或草類等其他物品未注意撲滅:燒燬建築物、物品、森林(二) 同時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吹風機、電磁爐、烘衣機、熱水器(三) 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四) 森林拾木生火 可能法律責任(一)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建築物、一般物品)(二) 森林法第50、52條(竊取森林/保安林主、副產物)(三) 森林法第53條之失火燒燬森林罪(同法第56、34條引火行為處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四)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32條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違犯方法(一) 確認完全撲滅火苗(二) 高功率電器直接使用牆壁上插座或過載自動斷電插座;注意插座及延長線溫度與老化情形適時更換 (三) 使用之電熱器或燃燒中之芳香蠟燭等物品周邊淨空,避免延燒(四) 隨時注意芳香蠟燭燃燒情形,完全撲滅才離開(五) 勿取森林竹木生火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交易虛擬資產前先等等!不是不能買,是不能亂買一不小心,你可能已經踩線投資還沒賺到,先變成洗錢共犯?你不能不知道的關鍵!合法只有 8 家,其他是風險還是陷阱?「我只是幫忙換幣」為什麼檢察官不這樣看?最近有一則新聞引起很多法律圈與金融圈的關注:台灣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業者,只剩下 8 家。很多人聽到這裡會想說:「啊我只是買個幣,又不是開交易所,跟我有什麼關係?」但我要先跟大家說一句很重要的話:現在詐騙案件裡,最常出現的角色之一,不是詐騙首腦,而是『自以為沒事的中間人』。如果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經通過洗錢防制登記,我還可以用它買賣加密貨幣嗎?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此一平臺即不能合法提供相關服務,若其仍經營,將面臨法律責任。且對消費者而言,非合規業者屬於「灰色或黑市交易」,若遇消費糾紛,甚至詐騙事件,將可能增加法律救濟之難度。法律上非常清楚:不行。未完成登記卻仍提供服務的業者,本身就已經違法;而使用這類平台的民眾,也會面臨三大風險:資金安全完全沒有保障、發生糾紛時,求助無門,最嚴重的是你可能被認定為「協助洗錢流程的一環」!「我只是幫朋友把台幣換成虛擬資產」也會有事嗎?會,而且這正是檢警近年最常看到、也最難防的風險行為之一。很多人會覺得:「我又沒騙人,只是幫忙跑個流程,怎麼會變成犯罪?」但在洗錢防制法的思維裡,犯罪不只看你是不是主謀,而是看你有沒有「讓不法資金更難被追查」。只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就可能構成刑責:你知道這筆錢來源怪怪的,或你雖然沒明說知道,但依經驗判斷「應該知道」(例如金額異常、對方說不清來源、急著要你換幣),卻仍然幫忙換幣、轉帳、交付錢包,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仍然協助」。為什麼刑責不輕?因為你的這個動作,剛好切斷了金流追查最重要的一環。詐騙款一旦被換成虛擬資產、再層層轉移,追查難度會瞬間倍增!所以法律不是在懲罰「幫忙」,而是在阻斷「洗錢鏈條」。自稱「個人幣商」現在還站得住腳嗎?幾乎已經站不住腳了,而且這正是新制上路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過去確實有人鑽漏洞說:「我只是個人對個人換幣,不是公司、不是平台。」但現在法律看的是**「你在做什麼行為」**,而不是你怎麼稱呼自己。只要出現這些行為,就高度接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持續幫不同人換幣、收新台幣、再轉虛擬資產、從中收取手續費或價差、有固定帳戶、錢包在運作,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私人交易,而是具備服務性質。為什麼一定要登記?因為登記制的本質,是要你:做 KYC(確認客戶身分)、留金流紀錄、接受洗錢防制監管、沒有登記,就沒有這些機制,自然也就沒有合法空間。幫忙「借帳戶、借錢包」會怎樣?這是所有詐騙案件中,比例最高、後果也最重的一種錯誤行為。很多人一開始只是覺得:「借一下而已,又不是我的錢。」但在法律上,你提供的不是帳戶,而是犯罪工具。可能涉及的刑責包括:詐欺罪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若金額龐大或多次協助,甚至可能構成 加重詐欺為什麼刑責會這麼重?因為沒有你提供帳戶或錢包,詐騙集團「根本無法運作」。所以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態度是:不是不小心,是關鍵角色。而且一旦成立,前科紀錄會實實在在留下來。用國外平台就不受台灣法律管嗎?這是非常常見、也非常危險的誤解。法律看的不是平台在哪裡,而是三個關鍵連結點:人在不在台灣,錢從哪裡來,行為在哪裡發生?只要這三者與台灣有實質關聯,台灣司法就有管轄權。「伺服器在國外」並不是免責金牌。合規名單會不會變?怎麼查?會,而且一定會變。因為登記制不是終身制,業者可能因為:結束營業、違規、登記被撤銷、而被移出名單。唯一正確的做法:交易前,親自到金管會官網查最新名單。不要只相信廣告、社群、朋友推薦。被要求先換幣再交付,是不是一定有問題?這在實務上,幾乎已經是「詐騙標準流程」。目的只有一個:讓金流變得難以追蹤、責任被切割。檢警看到這種流程,第一個懷疑的不是你「投資眼光好不好」,而是你有沒有被捲入洗錢鏈條。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林晏如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就業不孤單,職涯更「馨」安》主題引言: 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個家庭原本穩 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 場,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段重新站起來、重新規劃未來的 開始。然而,對許多人而言,無論是因離開職場?段時間而缺乏專 業技能,或因被害事件而必須改變原有的就業型態,甚至對未來方 向感到迷惘,都可能讓求職之路顯得格外艱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業協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支持力量。 透過政府機構與相關協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 款資源,不僅能幫助求職者重新建立信心,也能逐步找到適合自己 的工作方向,為生活開啟新的可能。協會針對「就業協助」可以提供哪些服務呢? 目前提供的服務包括轉介或媒合就業機會、協助參加政府辦理 的職業訓練、補助職業訓練費用,以及規劃技藝訓練課程。此外, 若有創業需求,也提供營銷管道媒合,以及創業補助與貸款等相關 資源,協助馨生人逐步建立經濟能力。轉介或媒合就業,?定可以找到工作嗎? 不?定,就業媒合仍需視實際職缺情形而定,包括工作內容是 否符合個人需求、勞動環境、薪資待遇、工作地點及所需技能等多 項因素。因此,媒合服務無法保證?定可以找到工作。不過,透過 持續媒合與提升自身技能,仍能增加找到合適工作的機會。 各單位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都可以免費參加或申請補助嗎? 並非所有課程都適用補助。符合補助條件的課程,必須是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的失業者職業 訓練計畫。 此外,參訓者需符合特定資格,例如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配 偶或直系親屬、重傷者本人或其配偶與直系親屬或被害案件未成年 子女的監護人,且須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 申請時需準備國民身分證影本,以及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的 「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那麼,該如何申請開立身分證明書呢? 申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職訓課程簡章或報名網頁截 3 圖,向所在地分會提出申請。分會會依據被害案件相關資料進行內 部審核,評估是否出具受保護人身分證明,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 建議若對職業訓練課程有興趣,可以先到台灣就業通職業訓練整合 網站搜尋有興趣的課程,再與承辦專員討論。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解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制重點,打造更溫暖、更即時、更有尊嚴的被害人支持體系當犯罪發生時,我們常把焦點放在「如何制裁加害人」,卻往往忽略了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這部法律不只是名稱的改變,而是從「補償」思維,走向「保障尊嚴與人權」的全面轉型。它象徵國家正式承認當犯罪發生時,國家不只是裁判者,更是守護者。接下來,讓我們透過專業說明與實務解析,一起了解這場被稱為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如何真正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人。Q: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有哪些關鍵性的實質變革?本次修法最關鍵的革新之一,便是將補償金的性質完全改變。將性質轉變為「社會福利給付」,新法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定性為「社會福利給付」,而非代位求償。這意味著國家直接承擔對被害人的照顧義務,不再要求國家先代墊賠償後再向加害人追討。被害人領取補償金後,國家並不會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此舉大幅簡化了審議流程,避免了繁瑣的行政程序。實施「單筆定額給付制」: 過去補償金的計算需耗費大量時間蒐集單據,經複雜的審查後方能核定。現在新法簡化為「單筆定額給付制」,例如因犯罪致死案件原則上可領取新臺幣180萬元、重傷案件可領取80萬元至160萬元、性自主權侵害案件可領取10萬元至40萬元。此舉旨在使被害人能在最短時間內獲得基本經濟支持,應急所需。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係: 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不影響被害人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兩者為併行關係,互不排斥,亦無須減除。實例說明: 假設曉明因隨機攻擊而重傷,本次修法前,他可能需要蒐集所有醫療收據、看護費用證明,並等待漫長的審議與核算,國家還可能要向加害人追討求償。但現在,他可依新法迅速申請單筆定額的重傷補償金,例如120萬元,以應付初期緊急開銷,且同時仍可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全額的損害賠償。國家不會因為支付補償金而阻礙他向加害人求償,使救濟管道更為多元且即時。另外的修正重點為,延長申請時效及與刑事判決脫鉤處理,認定的時間點,改以檢察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提起公訴,或者是完成偵查程序為主,和刑事審判的判決有罪或無罪來分開處理。犯罪被害補償金部份,怎麼申請及申請可獲得多少金額?核發從優-核發方式改為「單筆定額給付制」,遺屬補償金一案為新臺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定其重傷程度,分級定額給付發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則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犯法條區分,給付範圍標準為10萬元至40萬元。此外,為避免各類補償金金額追不上物價成長指數,也避免動輒修法、曠日廢時,新法爰明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同時犯保法施行細則第26條亦增訂相關計算方式之配套措施,使相關數額之檢討、調整機制更加具體、明確、迅速,也更貼近犯罪被害人之需求。另新法也增訂了許多更加保障被害人權益之規定,例如擴大「重傷」定義範圍,納入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者;申請時效從2年、5年延長為5年、10年;得開立補償金專戶避免被抵銷或強制執行;增訂補償金黃牛報酬無效條款;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以避免影響原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同時,在犯罪被害補償金核發前,如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有急迫需要,除可由審議會核發「暫時補償金」外,保護機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亦得依需求評估結果,即時核發各項經費補助,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其他必要費用等六大類,透過更多元化、更公平且更符合個案需求之經費補助方式,以避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因遭逢變故而頓失所依。建議可至各地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其分會,向志工進行諮商,協會同仁均會協助並輔導當事人如何填寫申請書及提供相關法律問題的答覆,或是也可逕行在網路上搜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該申請書格式可自行下載,再依據申請書內容填寫並提供申請書格式上所載的所需申請文件資料,向犯罪地所屬之地檢署提出或寄出即可。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侯靜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於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公布,115年1月23日施行三讀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簡稱詐防條例)修正案,核心在於「重懲詐欺、精準打擊、保護被害人」。重點包括:提高了特定詐欺行為的刑責(最高可加重至20年併科五億元),並擴大沒收範圍、提高假釋門檻、增訂「禁奢條款」限制被告生活、擴大沒收犯罪所得、加強虛擬貨幣與金融業者聯防責任,並將減刑條件與被害人賠償金額掛鉤,也增列被害人保護相關規定。在在突顯政府詐欺防制部分不僅在於偵查的打擊面,也開始「落實及強化詐欺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並建構被害人支援體系。 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規定有哪些? 若發現該被害人自己匯入未被提領的款項或虛擬資產時,該怎麼做? 發現自己被騙後自保三步驟?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忠德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鄰里髒亂法律維權 惡鄰不是沒辦法!居家髒亂的法律反擊術從惡臭、蟑螂到老鼠入侵,用法律守住你的居住尊嚴與生活品質!我們要來聊一個很多人「忍很久、卻不知道怎麼處理」的問題,鄰居太髒怎麼辦?當垃圾堆滿屋、惡臭飄進你家,甚至變成蟑螂、老鼠的溫床,這已經不只是生活困擾,而是嚴重影響健康與居住品質的問題!你可能會想:「他在自己家裡,我真的管得到嗎?」、「我可以自己處理嗎?」、「法律到底站在哪一邊?」Q1:鄰居在自家堆置廢棄物發出惡臭,有法律可管嗎?有。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施等處所堆置雜物。此外,若惡臭影響環境衛生,亦涉及《廢棄物清理法》。如果鄰居不是在公共空間,而是在「自己家裡」堆垃圾怎麼辦?若垃圾產生的惡臭、蚊蠅影響到他人,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報請環保局稽查。若是在公寓大廈內,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住戶在使用專有部分時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之行為。管委會是否有權進入鄰居家清理?沒有直接處置權。 管委會雖有管理權責,但無權強行進入住戶私宅清理。管委會應先書面通知住戶限期改善,若不履行,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工務局)依法處理。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刑事警察局預防科江配芸偵查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天下沒有白領的遺產!借錢辦理過戶都是詐騙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邱稚宸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人死了之後,該怎麼辦?淺談相驗程序死亡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事,而當一個人離開了人世當然也會有很多程序需要進行,而站在司法的角度,以下跟大家簡單說明簡單:原則上依照每個人死因,可以分先成病死或非病死作為大方向的區分如果一個人在醫院久病住院後過往或是自然死亡,經過醫生可以明顯判斷是因病或自然死亡,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醫院或衛生所醫師檢視屍體後確認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即可以該行政相驗之「死亡證明書」處理後事。然而若一個人並非自然死、也不是單純因病死亡,白話來說如果一個人由醫師無法判定是因為自然或是單純病死,屬於死因不單純的情況,這時候則是檢察官開始要介入的程序,也就是開啟司法相驗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司法相驗的程序,過程係由轄區派出所警員接獲通報後,通常會在第一時間確認遺體及死亡現場狀況並拍照,並依照個案的狀況做必要的採證及通知家屬,再向轄區分局偵查隊報告,分局偵查隊再報請遺體所在地進行之地檢署每日輪值外勤的檢察官前往相驗。檢察官前往相驗時,會有地檢署的法醫、派出所及偵查隊警察一同到殯儀館或醫院等遺體停放地進行相驗,法醫於相驗時檢查遺體、確認遺體外觀及過往病歷藥袋,並判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死亡原因大致可分為「自然死」、「病死」、「意外」、「他殺」,檢察官在相驗時會製作家屬或關係人筆錄後,若相驗完即可確認死亡原因及方式,就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並發交屍體給死者家屬處理後事。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用火用電別大意、火災風險與責任「用火用電別大意!安全祭祀與居家防火全攻略──從清明祭祀到日常生活的防火守則」清明將至,祭祀活動與居家用火用電需求增加,稍不留意,就可能釀成火災事故。今天我們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日常用火、用電的潛在危險、火災常見情形,以及違法放火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透過這次節目,我們將學會如何安全祭祀、合理用電,也希望每位民眾都能平安、安心過節。即將來到清明時節,民俗焚香焚燒金紙等行為有一定危險,近日天冷民眾使用電暖器、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行為亦有一定風險,列舉可能涉犯刑責行政責任,並提供相關建議。常見態樣(一) 燒金紙或草類等其他物品未注意撲滅:燒燬建築物、物品、森林 (二) 同時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吹風機、電磁爐、烘衣機、熱水器(三) 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四) 森林拾木生火可能法律責任(一)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建築物、一般物品) (二) 森林法第50、52條(竊取森林/保安林主、副產物) (三)森林法第53條之失火燒燬森林罪(同法第56、34條引火行為處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四)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32條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違犯方法(一)確認完全撲滅火苗(二)高功率電器直接使用牆壁上插座或過載自動斷電插座;注意插座及延長線溫度與老化情形適時更換(三)使用之電熱器或燃燒中之芳香蠟燭等物品周邊淨空,避免延燒(四)隨時注意芳香蠟燭燃燒情形,完全撲滅才離開(五)勿取森林竹木生火鼓勵民眾祭祀以「平安米」、「捐助金」代替傳統金銀紙錢,祭拜後可將白米帶回食用保平安或捐贈予弱勢團體,以減少焚化、大幅減少空氣污染與碳排放。或可預先聯繫清潔隊集中焚化,以避免空污或致生火災危險。另使用高功率電器需注意避免插座或延長線過載或老化情形。務必完全撲滅火源再離開現場。民眾在祭祀或戶外焚燒金紙、香草或其他物品時,最容易引發火災的情形有哪些?祭祀火源常因未完全撲滅而引燃周邊建築物、雜草或乾枯木材,特別在風大或乾燥季節,火勢蔓延速度極快,極易釀成重大火災。戶外焚燒祭品若靠近住宅、倉庫或林地,更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財產損失與人身傷害。曾有案例因小火延燒,燒毀整棟民宅甚至危及鄰居生命,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雙重承擔。民眾祭祀應保持火源可控,並隨時準備滅火器或水源,安全第一,切勿掉以輕心。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 吳芷 節目內容: 主題:司法體系最安靜卻最重要的角色!「不是只在法庭打字!」揭開法院、地檢署書記官忙碌又關鍵的工作日常∼相信大家前陣子都看到一則新聞,引發很多討論。像是士林地方法院書記官開缺42人,卻只有8人報到,新北地方法院開缺71人卻只有2人報到,新北地檢署書記官48個名額也只有2人報到,全國各地法院與檢察署,也都有報到率偏低的情形。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書記官不是公務員嗎?不是大家說的鐵飯碗嗎?薪水穩定、福利也不錯,為什麼考上了卻不去報到呢?」其實書記官在司法體系裡,是一個非常關鍵、卻又常常被忽略的角色。很多人以為書記官只是坐在法庭裡打字,但實際上他們的工作內容遠比大家想像得複雜,也承擔著非常重要的責任。 今天在節目中,我們就邀請到台北地檢署 吳芷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冠運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一)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二)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三)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四)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五)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六)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七)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一)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二)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我要如何求助 (一)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 (二)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教育與預防(一)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二)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三)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受害後應如何蒐證才有效?建議使用螢幕截圖或錄影保全對話紀錄、網址、帳號名稱與時間。不要自行與對方激烈對話,以免刺激對方擴散影像。可向平台檢舉並報警處理。越完整的證據,越能協助檢警迅速追查來源與散布軌跡。溫馨提醒:數位世界的每一次點擊,都可能影響他人一生。請牢記「五不四要」原則:不違反意願、不轉傳私照、不取笑被害人;要蒐證、要檢舉、要報警、要尋求協助。保護他人,也是保護自己。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強制罪的法律界線:強暴、脅迫與社會容忍範圍之淺析,當情緒越界,法律就出手,從日常衝突看強制罪的紅線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情侶爭執、鄰里摩擦、交通糾紛,甚至是親友間的債務往來,我們或多或少都曾聽過「這樣會不會觸法?」的疑問。很多人以為只要沒有動手打人,就不算犯罪;也有人誤認,只要妨礙到自己權利,就一定可以主張對方構成犯罪。其實,法律的界線並非憑感覺判斷,而是有明確要件與社會容忍範圍。 今天非常榮幸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李安蕣檢察官,以深厚的實務經驗,帶我們深入理解「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常見誤解,以及社會通念如何影響法律判斷。相信今天的分享,能讓大家在面對衝突時,多一分冷靜,少一分風險。妨害自由罪章是在保護個人意思形成、決定及實現之自由,其中強制罪常有被誤認情形,有時是誤認沒那麼嚴重,而有些情形則在刑法上並不會構成強制罪。構成要件:一般提及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常有民眾認為妨害行使權利即構成本罪,然本罪以強暴或脅迫為要件。實務上所認「強暴」指對人或物施加不法腕力,至於「脅迫」則為使人心生畏懼之事未來加害通知。程度上,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而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實務案例:債務糾紛:押人上車、強簽本票、架住想離開現場之人 情侶吵架:強取手機使無法對外連絡、以繼續交往或不交往要脅行無意願之事交通糾紛:逼車使對方無法正常行駛車輛、故意把停車貼很近讓對方無法上下車常見大樓住戶間電梯使用等爭議,須由行為人行為之原因、目的,對於他人之影響,當時雙方互動情形等綜合判斷。須注意的是,若無強暴脅迫行為,或手段目的合法,例如:不賠錢就告你、再違規就舉發你,抑或非當場,單純超車、合理時間之理論或報警等警察來確認等情形,不構成強制罪。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觀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以影響社會之正常運作,而與社會生活相當者,即欠缺違法性,尚難以該罪相繩,亦即對於業已拒絕之持續拍攝,逾越持續注視、監看、蒐證之合理範圍,超過依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線,欠缺正當理由,達到侵害公開場域隱私權、肖像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程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者,所為取走手機制止拍攝行為欠缺違法性。民眾QA:債務糾紛中,把欠錢的人「帶上車談一談」會不會構成強制罪? 若以言語邀請對方上車討論,且對方基於自由意志同意,原則上不會構成犯罪。然而若以拉扯、推擠、圍堵、限制行動自由等方式,使對方在不情願情況下被迫上車,這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甚至涉及妨害自由罪章其他罪名。強制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提醒民眾,債務問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訟,切勿以「談判」為名行脅迫之實。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Yoyo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主題:從真實案例看懂飼主法律責任與自保之道,誰對寵物應該負責?今天特別邀請許佩霖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帶大家一起了解:當毛小孩闖禍時,法律究竟怎麼看?我們又該如何在愛牠的同時,也守護自己與他人安全?讓我們一起用法律,守護幸福。誰對寵物應該負責?(一)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二)阿花覺得小王的狗狗好可愛,跟他借來玩幾天,沒想到狗狗趁阿花不注意沒關好門時,跑到路上咬人,阿花需要負責嗎?可能要,依據動保法之規定,除了動物所有人外,只要有實際管領占有寵物之人,都是法律上定義之「飼主」,因此只要有實際管領寵物的人,即使只是代為照顧幾天或幫忙遛狗,也必須擔負法律上針對飼主應有的責任。飼主要擔負什麼樣的責任?法律規定: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20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帶我的毛小孩在公共場所外出散步要注意什麼?如果不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原則上並無特別之限制,除了需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外,須回歸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認定有無善盡該義務,但原則上如果遛狗時沒有使用適當之狗鍊、嘴套等管束、防護措施,導致寵物攻擊路人、或亂竄引發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法院可能認為飼主此時未善盡防止義務,飼主可能因此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若造成重傷結果,則負過失致重傷罪;若因此造成死亡結果,則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也可能需擔負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方面,可能被處以罰鍰或沒入處分。如果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則要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 (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二)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之措施。我的狗很乖,出事一定是受到別人的狗或人挑釁才會亂咬人,飼主也要負責嗎?法律上還是須回歸具體情形認定飼主有無「盡到管理注意義務」,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對寵物已經做好防護措施,例如:狗已經有配戴牽繩、口罩、放在籠內等,如果飼主有任何管理不周導致寵物加害他人或造成財產上之損失,飼主均有民刑事之責任,只是如果經認定可能是受他人主動挑釁、逗弄或故意驚嚇為之,可能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以受到部分減免。聽眾問常見不小心觸法實例 × 刑責提醒 × 法規更新,帶狗去公園沒繫牽繩,只是想讓牠自由跑一下,也會違法嗎?很多飼主認為「只是一下下沒關係」,但若未使用牽繩導致狗衝撞行人、自行車或孩童,造成跌倒受傷,就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可處拘役或罰金;若情節重大甚至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此外,動保法也要求防止寵物侵害他人,地方政府可開罰並要求改善。即使沒有真正咬人,只要因管理疏失造成事故,飼主仍須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 家中門沒關好,狗跑出去咬傷鄰居,是否一定要負責?只要是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法律上都屬「飼主」。即使只是疏忽未關門,也屬管理過失。若造成他人受傷,除刑責外,還須負擔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善盡看管義務,例如是否設置圍欄、是否平時有攻擊紀錄等。疏忽並非藉口,管理責任是飼主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借朋友的狗幫忙照顧幾天,出事算誰的責任?依動保法規定,「實際管領動物的人」也屬於飼主。因此代為照顧期間,若未善盡管理義務導致咬人或損害他人財產,照顧者同樣須負法律責任。實務上可能與原飼主依情況分擔責任。建議幫忙照顧時要確認犬隻習性、是否具攻擊紀錄,外出務必使用牽繩與防護措施,避免好意變成法律風險。我的狗是公告的具攻擊性犬隻,如果沒戴嘴套會怎樣?主管機關公告的具攻擊性犬隻,依法須由成年人陪同,並以1.5公尺內繩鍊牽引及配戴透氣口罩,或使用堅固箱籠裝載。若未依規定防護,可能面臨高額罰鍰,甚至沒入犬隻。若再發生傷害事故,法院更可能認定飼主重大過失,加重刑責與賠償金額。這類規定屬強制性義務,不是建議,而是法律底線。狗狗在車上掙脫跳出,造成交通事故,也算犯罪嗎?若飼主未妥善固定寵物,導致跳車影響交通安全而釀成事故,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公共危險相關責任。民事上還須賠償車輛損害與人身傷害。現行法規強調飼主應妥善看管,不僅限於步行外出,搭車、騎機車時也屬管理範圍。使用寵物安全籠或固定裝置,是保護牠也是保護自己。寵物抓傷小孩,家長說小孩只是想摸牠,飼主還要賠嗎?法院會綜合判斷是否有挑釁、逗弄情形,但飼主仍須證明已盡管理義務。例如是否有牽繩、是否事先提醒孩童勿靠近、是否明顯可預見動物會緊張。若防護措施不足,仍可能負主要責任。即使對方有部分過失,也通常只是減輕賠償比例,而非完全免責。如何保護寵物也保護自己?怎麼掌握最新法規?第一,外出一定牽繩,必要時加戴嘴套。第二,居家門窗與圍欄要加強管理。第三,為寵物投保責任保險,可降低突發風險負擔。第四,定期關注農業部及地方動保處公告,留意具攻擊性犬隻名單與管理規定更新。第五,參加合法訓練課程,提升社會化程度。法律會修正,但「防範於未然」永遠是最好的自保方式。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誤入歧途的「車手」,害人又害己!新聞發想:近年來詐欺犯罪猖獗,詐騙集團為躲避查緝,經常採取分層、分工模式,招募大量人力,擔任第一線持人頭帳戶提款卡領錢或與被害人面交收款等工作,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成員,俗稱「車手」。近期有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一名被害人因誤信網路投資廣告,慘遭詐騙集團騙走數十萬元。詐欺集團食髓知味,隔日竟又與被害人相約在速食店面交50萬元,警方獲報後,喬裝成顧客在速食店埋伏,趁面交收款車手現身向被害人取款時,當場將該名車手壓制逮捕,及時攔阻被害人再度失血,並依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移送地檢署偵辦。詐騙集團為什麼需要「車手」?(一) 詐騙集團經常使用網路投放「假投資」廣告,待被害人瀏覽點擊廣告,詐騙集團成員便將被害人加為通訊軟體好友,邀請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再由詐騙集團佯裝「投資老師」、「會員」、「客服人員」等,誆騙被害人下載使用投資APP,並佯稱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等,穩賺不賠云云,見時機成熟,便誘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或面交現金。 (二)被害人受騙後,聽從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或依指示相約面交現金。詐騙集團見被害人上鉤,便派遣「車手」出面,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或到場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利用「車手」企圖形成金流斷點,然而「車手」容易遭警方查獲,成為詐騙集團斷尾求生的「工具」。詐騙集團如何招募「車手」?(一)詐騙集團常透過成員介紹或刊登廣告,以取件、收款、高薪、兼差為幌子,招攬民眾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寒暑假期間,更常出現以假職缺、假高薪廣告,吸引青少年打工,實則擔任「車手」從事詐騙。(二)常見「車手」被查獲時,辯稱係因應徵工作,受詐欺擔任「車手」云云。然而,應聘「車手」通常未經正式面試、聘僱,工作內容顯與一般社會通念之工作內容不同,且收取顯不相當之高薪,亦與常情不符,一般人對於擔任「車手」係從事與詐騙犯罪相關,均應有所認識。(三)民眾於應徵工作時,如有發現無面試、無入職、無勞健保、工作內容係與取得他人財物相關(例如提領來源不明款項、向民眾收款等),均應有警覺,勿貪圖高薪,鋌而走險。如有疑義,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以免誤入歧途成為「車手」,害人又害己。民眾應如何揭穿「車手」真面目?(一)勿輕信「假投資」話術,網路投資陷阱多,民眾瀏覽網頁看到廣告標榜高投資、高報酬,請務必詳加求證,如有投資需求,建議可向合法設立且具規模之金融機構多方諮詢,避免受騙,亦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詐騙集團經常派遣「車手」假冒投資公司「專員」等,於約定時、地到場,向被害人收款,「車手」常配戴偽造之工作證前來,佯裝任職投資公司,收款後交付偽造之收據。然而,民眾只要稍加求證,就可以知道工作證、收據所標榜的投資公司係遭冒名,且「車手」通常無法回答投資相關事宜,只是單純取款即轉交上游,此與常情顯不相符。(三)民眾如有察覺受騙,請立即保留投資廣告網頁、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至所在地之派出所報案,由警察協助查緝「車手」並溯源追查詐騙集團。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守護尊嚴的力量——從補償到保障的劃時代改革 解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制重點,打造更溫暖、更即時、更有尊嚴的被害人支持體系!當犯罪發生時,我們常把焦點放在「如何制裁加害人」,卻往往忽略了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來自**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的高永珍檢察事務官,為大家深入解析我國最新修正、於民國112年正式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這部法律不只是名稱的改變,而是從「補償」思維,走向「保障尊嚴與人權」的全面轉型。它象徵國家正式承認——當犯罪發生時,國家不只是裁判者,更是守護者。 讓我們透過專業說明與實務解析,一起了解這場被稱為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如何真正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人。鑑於近年來社會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日益重視,以及為回應國際人權潮流,我國原名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進行修正,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且於民國112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於同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幅度之大,可謂劃時代變革,此犯罪被害保護的立法、修法內容為何?其內涵做了什麼大幅度的變革?其中,最重要的犯罪補償審議金之賠償、審議過程,有什麼具體改變?,藉由以下說明,期許社會大眾能對此法有更全面的認識,共同構築更完善的被害人友善環境。立法修法過程?立法精神與核心價值有何根本轉變?以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側重於「補償」與「保護」,但本次修法將立法宗旨提升至強調被害人的「尊嚴」與「人權」,並明確宣示國家對犯罪被害人負有「照顧義務」。這代表國家承認犯罪的發生不僅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也反映了國家在犯罪預防與社會安全上的責任。依據《保障法》第一條規定,明確指出本法旨在「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這不僅是一部金錢補償的法律,更是一部以「人」為核心,強調國家責任的服務型法律,將對被害人的支持視為社會安全與福利制度的一環。實例說明: 過去,當一名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為受害時,國家提供的補償金常被視為代加害人墊付的賠償。但現在,國家將此視為自身對國民的照顧義務。例如,甲因乙的犯罪行為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國家不再僅是「施予」,而是基於「保障人權」的高度,主動提供協助,確保甲的基本生活權利與尊嚴。因此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加強被害人尊嚴、人權及同理心,讓被害人從第一個接觸的專業人員起,就能充分的獲得資訊,並著重被害人各面向的需要,修法內容增加了修復式司法之法律明文保障,例如身心醫療、重傷長照、人身安全、訴訟進度獲知內容。所謂犯罪被害人,是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可能面臨失去父母、夫妻、子女的損失,或是面臨終身癱瘓的重傷,或是性侵害被害人永遠心理創傷之情形下,國家希望能接住這些被害人,讓國家照顧這些需要幫助的國民,依個案不同需求,補助相關經費,或是協助連結其他政府或是民間機構、資源,讓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知道自己不是孤軍奮戰,由政府及社會共同給予必要的協助。本次修法另個重點,就是要加強協助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提供法律上協助,這次修正也建立了「訴訟權利告知書」,來強化被害人在訴訟上主體的地位,透過第一線人員積極的轉介,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就得以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希望被害人的傷痛,能夠在公訴法庭上,被法官看見、聽見,讓這整個訴訟制度,不再是一個傾向被告的訴訟制度,而是公平、衡平的訴訟制度。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冠運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從你我做起!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在數位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手機與網路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更近,卻也可能讓傷害無聲蔓延。數位性暴力不再只是新聞標題,而是真實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件。今天特別邀請黃冠運檢察官(任職於臺灣高等檢察署),帶領大家深入了解數位性暴力的樣態、法律責任與自我保護方法。透過真實案例與法律說明,我們不僅要知道「什麼是犯罪」,更要理解「為何不要成為幫兇」,以及「當事情發生時,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讓我們一起正視問題,從你我做起,守護每一份尊嚴與安全。 前言: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 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 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 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 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 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 我要如何求助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教育與預防: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 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