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
受訪者: 北地檢署陳彥君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一起讀判決~#搞懂判決書主文!淺談「易刑」常常被親友拿著判決書來問我,「這樣是代表我要被關嗎?」、「要怎樣才能不被關?」,在刑事案件中,收到判決書的人,不論是被告或被害人,最關心的莫過於被告是否會入監服刑。我們在法庭劇上,常常看到被告向法官苦苦哀求,說自己上有高堂下有妻兒,一定不能被關,請求法官輕判給予緩刑,或是讓被告繳錢換取自由。因此今天想要來跟大家一起解構法官在判決主文想要表達的意思到底是什麼?一起來瞭解被告的人身自由是否會被限制?這就牽涉到「易刑」。 Q1:何謂易刑?為什麼要易刑?易刑有哪些類型? A1:易刑處分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處分。該制度目的在避免刑罰遇到難以執行的狀況或執行之後會造成反效果。 按照刑法的規定,「易刑」處分大致可分成以下三種類型: 一、自由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二、罰金刑易服勞役,或再易服社會勞動。 三、拘役與罰金刑易以訓誡。 不同的刑罰之間到底要如何轉換?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宗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主題:你了解什麼是刑事沒收處分?刑事沒收處分之必要性?沒收,乃剝奪與犯罪具有密切關係特定物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而強制移轉收歸國家所有之刑事處分,但是不影響第三人對沒收標的原本已存在之權利例如設有抵押權仍得行使,而且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主義,被害人對於犯罪所得之債權也影響。其中對於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行使之違禁物加以沒收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及法律秩序;而對於其他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除為特殊財產處罰效果外,也有消弭犯罪動機,並預防續行用以實施犯罪之功能。 刑事沒收處分之性質? 沒收是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性法律效果,並非從刑,故不必然附隨於主刑宣告,也為緩刑效力所不及,且得以就沒收部分獨立上訴。 刑事沒收處分之範圍? 2. 深化臺德檢察交流 聚焦科技偵查與詐欺犯罪防制 德國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再度來臺,針對科技偵查、詐欺犯罪防制、營業秘密保護及人權議題展開深入交流,鞏固雙方司法夥伴關係。
受訪者: 1.法務部保護司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繆卓然署長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錢明婉主任行政執行官 節目內容: 主題:行政執行落實「五打七安」政策 什麼是「五打七安」? 「五打七安」政策是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於113年5月上任後所提出的重要政策,表明未來將不遺餘力的打擊「黑」、「金」、「槍」、「毒」、「詐」,保障「治安」、「食安」、「道安」、「工安」、「校安」、「居安」及「資安」,以守護安定公義的社會,這是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及目標。 「五打七安」跟行政執行署有什麼關係?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更生人求職?求知? 人生道路茫茫,每個人的人生道路都有許多的分支,當下所走的路並不一定未來會持續走下去,如何轉換道路,讓自己的未來越走越順是需要有許多的資訊的。更生保護會在協助更生人的服務中,有著就業服務面向,除了提供本身連結的友善廠商,亦會結合就業服務處、職訓相關單位來提供講座以其更生朋友們能增加就業資訊,若更生人已就業或是自行創業,亦能獲取當前就業市場資訊,以利未來若有想轉職的選擇或是如何為自己的事業找到適合的人才。 因此建議有機會參與講座的更生朋友,可以針對自己當下遇到的狀況,在講座中提出詢問,讓講師可以視問題深入程度提供回答或是安排個人深度就業諮詢,協助解決更生朋友在職涯道路中所遇到的各種疑難雜症。 更保就業服務中會結合那些相關單位?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查緝中心 賴楷淳隊長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詹秀娟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暗藏危機的網路世界-如何預防網路犯罪? 真真假假傻傻分不清!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黃紋蓁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 網拍海外真品,沒有侵權問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應先確認賣家的可信度以及商品的正當來源。 要求賣家提供原廠證明或購買憑證,有助於驗證商品的真實性。 若賣家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消費者則需慎重考慮是否進行交易。 若某項商品的售價遠低於市場行情,消費者應提高警覺。 特別是一些熱門的限定款式,若價格與市價相差甚遠,更需多方查證商品真偽。 可透過官方管道或專業鑑定機構,確認商品的真實性。 所以當民眾要從事網路販賣商品的時候,千萬記得確認商品來源或取得權利人之授權,避免因小失大,很不值得。 何謂「權利耗盡」? 簡單來說,就是印製有商標的一般商品,在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的同意下,在第一次進入市場從事交易行為後,商標權人原則上就不能對這個商品再次主張商標權。日後,其他人對於這個商品都擁有販賣和使用的權利。進一步說明,一個人或一個團隊,費盡心思打造一個名牌,然後量產成商品對外販售,當有人出錢購買之後,法律已經保障權利人的權利了,讓他們賺到該賺的錢,日後若購買人用更高的價錢賣出,那也是他的本事。 從專櫃買到的商品,會有折扣、累積點數等各種優惠,而店員的詳細解說與方便的退換貨、維修保固,這都是水貨商無法提供的服務,消費者在選擇時當然自有考量,所以,小明可以繼續網拍他的襯衫,不用擔心會被原廠提告。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鄧定強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車禍過失傷害如何妥善面對及處理 前言:車禍過失傷害因犯罪嫌疑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車禍意外而發生,致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受有傷害或死亡之結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因突然發生車禍,不知所措,導因於過失責任各持已見、人身傷害、車損均尚未明確,況將來要面對之民、刑事責任,失序的心往往互相指責對方之過失或因一時緊張沒報警而逃離現場,益使上開賠償問題更加複雜,造成雙方更大之損害。如何面對車禍過失傷害的事件,應透過提升對於車禍處理過程之每一階段之瞭解,即可於車禍產生之民、刑事責任,從容面對、適切的處理。過失傷害、過失致死? 當事人於車禍發生之初,上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均尚未明確,對過失責任、賠償金額認知差異,及無法信任各區調解委員等因素,致無法達成和解。嗣後經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或覆議釐清過失責任,當事人準備好損害賠償之憑證及合理之精神慰撫金,並在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之調解下,較能達成和解。惟若當事人雙方於進行民、刑事訴訟前達成和解,即可避免上開耗時的訴訟程序,況被害人因冗長之訴訟程序時間及金錢(例如律師費等)支出之不利益,最後案件結果可能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法官民事判決無罪、民事判決之賠償金額低(或被告無資力或已脫產)等實體上等風險之不利益。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警察大人通知我做筆錄該怎麼辦?問題發想: 有民眾接到自稱是NCC的來電,指稱對方涉及電信詐騙,並幫忙轉接給台北市刑大,接著出現刑警要加Line,進行視訊筆錄,還規定周遭不能有其他人,讓被害人覺得越來越奇怪,回答可以自行前往警局做筆錄,沒想到詐騙集團不演了,馬上掛斷電話。現在詐騙手法更新,導致民眾有時搞不清楚員警通知做筆錄是真的還是詐欺集團新詐騙招數?臺北市刑大經濟組專員林承緯:「我們會以通知書來寄送到民眾的戶籍地或住居所,請這個當事人到警察機關來製作筆錄。」。 員警會怎樣找我做筆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實務上員警核發通知書,通知民眾製作警詢筆錄,通知書不僅是犯罪嫌疑人才會收到,有時員警為了進行犯罪調查,也會通知重要證人前來說明案情、提供資訊或澄清疑問。 不論是掛號信件或電話通知,這一切都是警方為了蒐集證據、案件調查而進行的程序。 收到通知書要注意什麼事情?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黃亦靖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用藝術療癒身心》 藝術治療(Arts Therapy) 是一種結合心理治療與藝術表達的心理諮商與治療方式。 透過繪畫、雕塑、音樂、舞蹈等各種藝術形式,個案得以將內在感受和想法具體化與視覺化,亦可探索潛意識,達到情緒釋放與處理困擾的目的。 藝術治療不僅僅是藝術創作,更是一種身心療癒的過程,適合各年齡層、議題與心理狀態的人群。 《用藝術療癒身心》 我們都知道,犯罪被害事件之發生,往往造成家庭的劇烈變動,這些變化大多使人心酸難過,馨生人承受著因被害案件所生之各式生活、精神壓力,甚而難以負荷。為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辦理馨生人關懷課程活動,除了帶馨生人出門踏青轉換心情,也時常辦理如繪畫、歌唱等課程活動,用藝術創作來減輕馨生人壓力。 「用藝術療癒身心」聽起來有些抽象,請先和我們說明什麼是「用藝術療癒身心」? 透過藝術重啟內心 在繁忙的生活中,透過藝術療愈來重拾內心的平靜與寧靜,無疑是一個絕佳的選擇。心靈繪畫課程、禪繞畫、療愈著色本以及情緒繪畫,都是我們能利用的工具,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自我,療愈自己。 不論是透過簡單的塗色,還是深入的自我探索,重要的是我們能夠在這個過程中與內心進行對話,找到真實的自己。讓我們從現在開始,嘗試用藝術的方式去療愈心靈,重拾生活的美好與喜悅。透過藝術,讓自己的心靈得到滋養,走向更美好的明天。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什麼是刑事被告的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何辦理刑事被告的具保?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刑事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請求發還?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之判決,應如何提起上訴?對法院的刑事判決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若遭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可否不到庭?這些刑事訴訟程序中常會遇到的問題,我們今日就來探討說明如下。 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 羈押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不會被干擾,具體方式則是透過拘禁被告來避免其逃亡、湮滅證據。但被告畢竟尚未受到有罪的確定判決,而羈押已經嚴重侵害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的替代手段可以達到避免被告逃亡、滅證的羈押目的時,就會依上開方式來取代羈押被告。 什麼是具保? 具保是指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在無羈押必要的前提下,命被告提出一筆擔保金,並透過該筆金額來保證被告不會逃亡,也就是俗稱的「交保」。至於說如果具保後被告卻逃亡、隱匿而不出庭,法院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將被告的保釋金沒入,而保釋金的高低,則是由法院依個案來決定。 什麼是責付? 法院指定某個適當的人選或機關(通常是家人、律師)看管被告,並督促、確保被告受法院傳喚時會準時出庭。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其中的責付,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A填寫保證書。 B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C繳驗國民身分證。 D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免具保證書。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鍾曉亞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替毛小孩節育了嗎? 犬貓絕育政策從104年起已上路多年,然而仍有少數飼主未依規定替犬貓完成絕育或提出免絕育申報,倘若家中犬貓不慎懷孕產子,飼主將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動保處表示,每年都會查獲數起犬貓未絕育案,通常是飼主未替犬貓絕育亦未做好管理措施,使犬貓不慎懷孕產下一窩窩的小狗小貓而遭人檢舉而遭裁罰。 但您知道這規定嗎?您有替毛小孩節育了嗎? 法律規範的目的? 很多人都聽過的紀錄片『12夜』,就是在真實呈現這個議題,當然在106年2月已經透過修法廢除流浪動物安樂死,但法規廢止是一回事,不能安樂死,民眾在街上看到流浪犬貓就要舉報來抓,那麼多的流浪動物又要怎麼處理呢?為什麼從以前可以安樂死流浪動物,還是一樣有一堆殺不完?因為根源問題就是:抓跟殺的速度趕不上生的速度,母狗跟母貓,基本上一胎都可以生大約4-7隻的小狗或小貓,一年可以生2-3胎。也就是一隻母貓或母狗,保守估計,一年可以生最少10隻以上的寶寶!所以結紮才是控制流浪動物數量的根本方法! 我能保證我的狗不會受孕,不想讓牠挨刀絕育,且即使牠受孕、生下幼犬我也有能力飼養,這樣不行嗎?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郭昭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不要提供帳戶給他人,防騙請打165查證 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https://165.npa.gov.tw/#/ 常見的詐騙手法有:假投資詐騙、假檢警詐騙等,詳情請參閱警政署之165防騙網。 近年來,隨著網路安全意識抬頭,許多人開始關注個人資訊保護與防範個資外洩的重要性。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仍然可能在不經意間成為詐騙集團的目標。律師提醒,只給銀行帳號就可能遭到詐騙,民眾千萬要提高警覺。面對日益猖獗的詐騙活動,民眾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銀行帳戶安全?又該如何避免自己的帳戶被當成人頭帳戶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這些常見的詐騙手法,提升網路安全意識,守護個人資訊不外洩。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今年的反詐騙月曆: 3 月「您遇到投資詐騙了嗎」:「網友」→是否從網路廣告得知此次投資消息?是否網友邀請您加入投資群組?是否網友介紹您安裝投資專屬平台APP?「秘密」→是否說這是賺錢機密,不要告訴別人?是否說這是特殊技術抽籤必中,不要告訴別人?是否說這是VIP用戶獨享權益,不要告訴別人?「地點」→是否要求您於超商賣場、速食餐飲、交通要點面交款項?是否表示可以主動到府收款?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廖詩涵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高齡化趨勢,老年同時又是更生人的人變多。 65歲以上-75歲左右,仍然需要工作的人數增加許多,並且面臨居住問題。 更生人普遍理財觀念不佳,通常都是拿到即花掉,零存款,甚至有債務。 這樣的狀況疊加上年紀的障礙,將會遇到更多困難。 雖然個案可能會有一些老人福利,但是剛出監的個案會有一段時間重新恢復福利身分的時間,幫助他們渡過這一段時間,是我們主要協助的部分。 更保臺北是否有適合遊民安置或是老人安置的地方? A1.由於我們臺北分會主要的中途之家是在安置HIV的朋友或是需要遠離毒品有一個新環境的朋友,讓他們有個地方可以重新開始。因此就不適合一般犯的更生同學或是較高齡的更生人作安置的使用。 這時我們就只能透過社會安全網,橫向聯繫,透過跨網絡的方式與其他單位進行連結,期能協助個案找到解決的方式。例如與個案戶籍地的社福單位聯繫是否可以協助轉介遊民收容中心,身體狀況許可,能工作的個案,還是以介紹有住宿的工作為主。
受訪者: 1.臺北地檢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 主題:#網路購物的美麗與哀愁-如何預防網路購物詐騙?新聞發想:新聞報導指出,過年前夕,詐騙集團也忙著「賺紅包」,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假投資」詐騙件數以及金額依然居冠,但每逢年節,「假包裹」又會悄悄重出江湖,113年春節前夕,「假包裹」詐騙金額單日達到近300萬元,原因是大多數民眾,都會為新的一年採買,網購愈多,愈容易落入陷阱;另外,近期報載知名藝人遇「包裹詐騙」,到超商付款千元領取包裹,打開全是垃圾,驚覺受騙,並於臉書提醒粉絲不要被騙。 網路購物是科技時代的新型態購物方式,民眾可輕鬆於網路選購各式商品,除了貨到付款,更可利用信用卡、各式行動支付付款,節省時間及金錢,是現代人必備生活技能之一,然而隨著民眾經常網路購物,也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利用網路購物商機進行詐騙。常見網路購物詐騙手法有哪些? 2. 本部與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攜手舉辦「臺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座談會」 深化國際司法交流 強化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踐。 本部與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共同舉辦「臺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座談會」,邀請青山學院大學刑事法學教授葛野尋之分享「重大刑事案件量刑趨勢與課題」,說明如下: 一、 日本裁判員制度運作多年,葛野尋之教授來臺與我國檢察官交流「重大刑事案件量刑趨勢與課題」為促進臺日雙方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交流,本部與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合作舉辦「臺日國民參與審判制 度座談會」,特別邀請日本青山學院大學葛野尋之教授,並由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林裕順理事長協助翻譯,座談會針對日本裁判員制度的發展歷程、量刑趨勢等議題,與我國檢察官進行深入討論、互相交流。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黃文綦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網拍商品,確認來源!案例:小君在臉書上經營小本代購之生意,某日在網路上認識了知名玩偶之供貨商,其表示可提供Hello Kitty、皮卡丘等卡通人物系列商品,與原廠製造廠相同,小君便以原廠價格1/3進貨,並開始自己在自己臉書上 張貼販賣訊息,經營銷售賺錢,沒想到過一段時間,竟然接到自稱為權利人的電子郵件說已經侵權,接著又被搜索,陸續接到警方的通知和檢察署的傳票,到底那裡出了問題? 一般而言,如果民眾遇到像小君這樣的情形,通常誠心的與商標權利人達成和解,給予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然商標法之罰責屬非告訴乃論 之罪,即所謂之公訴罪,就算達成和解,也僅是民事方面,刑事方面檢察官還是會依法處理,若小君是初犯,檢察官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決 定暫時不起訴被告,通常會附加條件,如要小君書立悔過書、向國庫繳納一定金額的處分金或賠償被害人、或參加法治教育課程等等,如果小君履 行條件並經過了一定的時間,表現良好,沒有再犯或受撤銷緩起訴處分的話,檢察官不會也不能再起訴小君。 2. 北檢四波「斬金行動」 最大假出金水房首腦落網。 機房多半位於境外的假投資詐騙集團,為便於洗錢及提高民眾砸大錢投資的成功率,會與國內假出金集團合作,檢警為消滅跨國詐團,須一併瓦解假出金集團。台北地檢署自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二月,指揮新北市刑警大隊接連執行四波「斬金行動」,抄掉包括全國最大假出金集團在內,共逮捕七十三人、收押五十二人,國內最大的機、水房首腦歐俞彤也到案遭押。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不小心成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工具有哪些? 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預防民眾不小心成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工具,不慎助長犯罪,目前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 假交友、租借帳戶、投資、代操作投資、網拍無法下單各種手法萬變不離其宗就是要交出數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千萬要小心。或是受騙而到超商購買APP STORE點數、遊戲點數。要注意,一旦其中一個銀行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後,其他所有銀行帳戶都會被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 新修法提供人頭帳戶,會有刑事處罰是真的嗎? 1、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2、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若違反會由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5年後再犯,也會開立裁處書 3、一次提供3個以上帳戶、收取對價、收取裁處書後5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出銀行帳戶、網戶銀行帳戶之外,還會以那些方式使民眾成為人頭帳戶? 2. 「假出金」詐團騙走170億! 北檢「斬金行動」四波搜索建功 52人羈押,檢警發動「斬金行動」,破獲全台最大假出金詐欺集團。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李明哲檢察官 2. 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長 節目內容: 主題:網路賭博案例分享 為何是賭博共犯? 依照共犯理論之實務見解,經營賭博網站之行為,屬賭博罪的正犯,本件被告等雖無實際從事賭博行為,但顯有以自己犯罪意思,從事講解出入金、聽賭客抱怨、說明網站相關事宜或其他客服之行為且因從事上開行為受有利益,仍屬賭博罪的正犯,是被告等雖僅從事客服等相關工作,但 均知悉是在OO娛樂城線上平台之相關工作,該娛樂城等係提供賭客各類賭博遊戲項目供賭客下注,包括紙牌類、老虎機、體育賽事、彩票類等博 弈,均應認係賭博罪之共犯。 為何紙牌類、老虎機、體育賽事、彩票類等博弈,均應認係賭博?我們一般在電視上看到手遊廣告也包含紙牌類、老虎機、麻將等戲,但這類遊戲它是透過儲值換點數等以後,點數或虛擬幣是無法換回等值之現金,而本案是可換回現金(即出入金)便會構成賭博罪。該集團是跨國犯罪嗎? 該集團實際金流地點在菲律賓,賭客集中在大陸地區,因為語言係以中文為主,所以客服設在台灣以方便跟賭客溝通,足見係一跨國犯罪集 團。網路賭博有罪嗎? 網路賭博有紀錄嗎? 賭博是對向犯嗎? 賭博是什麼意思? 賭博是公共場所嗎? 賭博有前科嗎? 2. 最高檢察署114年2月份重點內容如下: (一)【貴陽時帖】貴陽?櫻 –「小櫻才露尖尖角 早有蝶兒立枝頭」 (二)檢影集錦 (三)113年警示帳戶消長的風險意識 - 法務部 / 余麗貞主任秘書 (四)德國地檢署之實務運作–2024年班堡地檢署見習心得分享 - 最高檢察署 / 吳梓榕檢察官 (五)2018唐獎法治獎得主–牛津大學Joseph Raz教授演講評析 - 最高檢察署 / 邱耀德檢察官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邱文宗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了解什麼是刑事沒收處分?刑事沒收處分之必要性?沒收,乃剝奪與犯罪具有密切關係特定物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而強制移轉收歸國家所有之刑事處分,但是不影響第三人對沒收標的原本已存在之權利例如設有抵押權仍得行使,而且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主義,被害人對於犯罪所得之債權也影響。其中對於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行使之違禁物加以沒收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及法律秩序;而對於其他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除為特殊財產處罰效果外,也有消弭犯罪動機,並預防續行用以實施犯罪之功能。 刑事沒收處分之性質?沒收是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性法律效果,並非從刑,故不必然附隨於主刑宣告,也為緩刑效力所不及,且得以就沒收部分獨立上訴。 刑事沒收處分之範圍?包含犯罪物(違禁物、犯罪所用及所生與所得之物)、犯罪所得。除違禁物、專科沒收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義務沒收外,其他必須屬於犯罪行為人實質支配始得沒收,並得予裁量是否沒收。但縱使是違禁物、犯罪所得等應予義務沒收,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也有過苛調節條款,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容許法院依個案情形不予宣告沒收或酌減之。 第三人沒收?
受訪者: 1.法務部保護司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繆卓然署長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錢明婉主任行政執行官 節目內容: 主題:#行政執行落實「五打七安」政策 https://www.tpk.moj.gov.tw/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吳秉霖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從多重弱勢到重新出發:更生保護的價值與挑戰 今天我們要聊一個重要但可能不常被提及的議題——更生保護與多重弱勢個案管理。我們邀請到一位專業的毒品個案管理師,來和我們分享他在協助更生人及多重弱勢個案中的挑戰與心得。 秉霖長期投入更生保護工作,特別是在毒品個案管理和資源連結方面有豐富經驗。他也曾多次擔任演講嘉賓,分享如何幫助更生人重新融入社會。更生保護工作的挑戰與價值「秉霖,您在工作中經常接觸到多重弱勢的服務對象,例如老年、殘疾、貧困等情況交織的個案。這些個案面臨哪些特殊挑戰?您又是如何協助他們的呢?」這些多重弱勢個案往往面臨雙重甚至三重困境,例如健康問題、經濟壓力和家庭支持不足。他們通常不符合現有社會安全網的服務標準,但又迫切需要幫助。我們需要從兩個面向同時努力:第一是資源連結,例如協助他們洽接社會福利網絡;第二是增進能動性,也就是幫助他們發現自己可以做什麼,避免過度依賴外部資源。」 「那麼,更生保護會在這些挑戰中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它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詹秀娟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天啊~~我竟然也被騙!!真假網購傻傻分不清?!-如何預防網路購物詐騙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現代智慧手機普及,人人都可隨身擁有拍攝工具,在捷運上、電梯間,若成為他人偷拍的對象,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妨害秘密罪,可用來處罰類似的犯罪嗎?為了保障隱私權,針對使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茲針對該條內容,做以下的介紹: 刑法第315-1條的法律規定內容?刑法第 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1條構成要件? A:其分為「無故窺視竊聽罪」和「無故竊錄罪」兩種類型,並從客觀和主觀層面,討論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蒐證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範圍 錄影時不得以脅迫或挑釁手段,迫使對方做出特定行為。 有無侵害他人肖像權之意圖 錄影蒐證的內容只能作為蒐證用途,不可以隨便發到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上讓大家公審。有無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指有沒有將所錄影片擅自轉傳、公開、變造或作其他使用。錄影蒐證切記在行動前要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並且在錄製後不要隨意散播,否則可能會引發更多法律糾紛!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黃政揚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之解析 壹、舊法規定及實務見解 一、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二、舊法限縮客觀要件: 一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釋字145號 )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所謂聚眾鬥毆,係指參與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上訴人等與被告等雙方械鬥時,其參與鬥毆之人均係事前約定,並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鬥毆之情形不合。28年上字第621號判例(廢) 三、舊法限縮主觀要件 刑法第150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31 年上字第 1513 號(廢)、28年上字第3428 號(廢) 貳、新法規定及立法理由 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9年1月15日公布) 二、立法理由 一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是好吃懶做?還是真的有病? 個案情形分享 這是一個中年男性的個案,他從出監後就回家跟媽媽住在一起。監所寄信請更保來關心他出監後的狀況。我第一次跟家裡連繫時,他的媽媽就跟我說,個案的行為舉止很異常,晚上都不睡覺、走來走去,只有要錢的時候才會找他。不久後我去家訪,透過面對面可以觀察到案主不自禁竊笑,頻繁的喃喃自語,以及恍神等行為,談話中也容易分心。而當我後續跟家人聊到個案的狀況時,家人一方面充滿鄙視,覺得個案就是好吃懶做才會到今天的狀況,另一方面也對於個案時不時偷東西帶來法律問題、作息混亂影響到鄰居與同住家人而感到頭痛。 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個案跟家人之間無法有效的溝通,個案常常無法跟家人說明自己的需求,此時分會的角色比較像是橋梁,讓家人想要的跟個案想要的之間取得一個較平衡的方案。比如,家人很擔心個案亂花錢,又很擔心不給錢的話個案又會有其他犯罪行為,當時我們就在討論由其他家人買一些食物、水餃之類的,個案可以自己煮。這樣的狀況持續幾個禮拜後,個案因為煮東西、煮到冒煙差點失火,家人很擔心房東會把一家子趕出來,家人會很擔心警察來會不會造成鄰居有不良觀感,當時分會還是鼓勵直接報警也可以直接將案主強制就醫,最後案主在醫院進行了比較長期的治療。後來,案主出院後,整個人的意識與反應變得比較清晰,甚至有一陣子跑去找工作。最後因為考量家中缺乏約束力、生活也越來越邋遢,因此家屬跟分會也算是連哄帶騙的讓個案可以去到康復之家,訓練在群體中生活。整個輔導的過程經歷了好幾年,從家人感到心疲力竭,到分會提供了支持家庭也輔助家庭成員一起來處理個案的問題、同時也潤滑了家人與案主的衝突,到越後來心理衛生資源可以進入案家協助。這其實也體現出更生保護會的角色就是運用民間力量補足政府所不足,為弱勢家庭搭一座橋梁銜接社會資源的角色。
受訪者: 1.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蔡麗鈴資深志工 2.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蔡麗鈴、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志願服務工作均達 7 年以上,有以馨生人身分轉任志工者,亦有因認同犯罪被害人保護理念而投身志工行列者,均積極貢獻己力,用真誠、溫暖的關懷,協助更多馨生人走出傷痛,綻放生命的色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上路,有望帶來哪些變革?案例分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114.01.21舉辦春節關懷活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於 114.01.21舉辦春節關懷活動,邀請了眾多馨生人參與,本場活動已圓滿完成。請先和我們說明什麼是《關懷活動》呢?為什麼要舉辦關懷活動?犯罪被害事件之發生,往往造成家庭的劇烈變動,也對家屬造成龐大的身心與經濟壓力。這些變化大多使人心酸難過,甚至感到不堪負荷。因此,分會希望能透過定期舉辦活動,讓馨生人們得以從忙碌的生活中,有機會外出活動,敞開胸懷聯繫情誼,彼此打氣加油,釋放壓力並儲存正能量。去年有我主要服務的一個案家前來參加,同桌有其他案家屬,但不是我主要服務的對象。其中有一個阿嬤帶著孫子過來參與活動,我服務的案家偷偷問我:為甚麼他們家小朋友那麼小,卻沒有父母出現,只有阿嬤帶著孫子?我只能跟案家屬說:無常是發生於任何人身上的,他不會管男女老幼。這個案家屬原本對案件的發生感到非常得不諒解,覺得老天不公,在看到這個家庭的現況後,才比較能釋懷。 2. 貪污115年適用國民法官法鄭銘謙部長:強化教育訓練 國民法官法規定,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案件,自115年施行,例如貪污罪將交由國民法官審理,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天說,已要求檢察官就擴大適用範圍作準備並強化教育訓練。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蔡佩容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有哪些常見詐騙? 有哪些常見詐騙?假投資詐騙:臉書、IG、簡訊、YT假冒商界或投資名人,再加LINE好友,誘使被害人投資;假交友真詐騙,各種社群媒體或交友軟體,以天天噓寒問暖、甜言蜜語讓被害人誤認交往,再談到賺錢機會,投資、信貸,或欲寄送禮物給被害人,需被害人先代墊運費、關稅,或以各種名義借款等等;求職詐騙,「在家工作」、「月入數萬元時間自由安排」、「只要幫忙回訊息」、「兼職在家打字」、「高時薪現領」、「家庭代工、補助材料費」、「提供提款卡 密碼」等關鍵字解除分期付款詐騙:民眾個資或交易資料外洩,詐騙集團竄改來電號碼,冒充客服或銀行人員謊稱該筆交易被誤設連續扣款,要求被害人至ATN「解除分期付款」假檢警詐騙:謊稱涉及刑案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要求被害人不得告知他人,監管被害人帳戶金錢;假冒親友借款;一頁式詐騙廣告:當紅商品、超級便宜、限時下殺、倒數計時等關鍵字,只能信用卡付款。如何查詢投資網站/APP,是否詐騙? 查詢金管會核准的合法證券期貨交易平臺名單;查詢非金管會核准之證券期貨業者及商品165防騙網首頁查詢有無他人通報詐騙之紀錄。如何解除警示帳戶?除警示期滿自動解除外,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至165全民防騙網下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權責警察機關辦理。LINE帳戶被盜用? 用戶本人來信向LINE客服回報,LINE客服會將被盜用帳號停權,並引導建立新帳號。 變成人頭帳戶怎麼辦?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被害保護的立法、修法內容為何?法務部宣示將以「初心不變,守護加倍」的理念,保護被害人。隨著時代趨勢及進步潮流,保護被害人的議題,更加受到國家、社會及國民的重視,在民國106年司法改革國事會議中,亦決議了應在108年成立研修小組,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進行修正。目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修正,並正式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且於112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此犯罪被害保護的立法、修法內容為何?其內涵做了什麼大幅度的變更?而國民最關心及其中最重要的犯罪補償審議金審議,又有何具體變革?修法重點?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加強被害人尊嚴、人權及同理心,讓被害人從第一個接觸的專業人員起,就能充分的獲得資訊,並著重被害人各面向的需要,修法內容增加了修復式司法之法律明文保障,例如身心醫療、重傷長照、人身安全、訴訟進度獲知內容。所謂犯罪被害人,是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可能面臨失去父母、夫妻、子女的損失,或是面臨終身癱瘓的重傷,或是性侵害被害人永遠心理創傷之情形下,國家希望能接住這些被害人,讓國家照顧這些需要幫助的國民,依個案不同需求,補助相關經費,或是協助連結其他政府或是民間機構、資源,讓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知道自己不是孤軍奮戰,由政府及社會共同給予必要的協助。本次修法有個重點,就是要加強協助被害人的訴訟參閱,提供法律上協助,這次的修正也建立了「訴訟權利告知書」,來強化被害人在訴訟上主體的地位,透過第一線人員積極的轉介,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就得以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希望被害人的傷痛,能夠在公訴法庭上,被法官看見、聽見,讓這整個訴訟制度,不再是一個傾向被告的訴訟制度,而是公平、衡平的訴訟制度。新制中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性質,有何改變?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性質,改為屬於特殊社會福利補助之給付行政性質。從舊法之民事代位求償性質,轉變為「國家責任的給付行政」。 另也改為單筆定額給付的制度,簡化程序,避免期待落空,目標是要朝向簡化調查程序以及申請文件的一個方向離提升審議的效率,減少申請人對於期待落空的傷害,以及等待時間過久的一個心理的負擔。故希望能夠從優、從簡、從速,真正貼近、撫平被害人的傷痛,並彰顯國家照顧人民的責任。 另外補償金的性質修正為,延長申請時效及與刑事判決脫鉤處理,認定的時間點,改以檢察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提起公訴,或者是完成偵查程序為主,和刑事審判的判決有罪或無罪來脫鉤處理。 犯罪被害補償金部份,依據新法即現行法,金額、申請方式,有什麼改變?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地檢署基層檢察官如何「升官」?淺談「主任檢察官」的功能與產式?每當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政治物所涉及的不法案件,總免不了會招致政治人物或政治狂熱眾的批評。如果被告與執政黨同黨,就會被說是「派系內鬥」;如果被告若與執政黨不同黨,就會被說成是「政治追殺」。總之,承辦的地檢署檢察官屢屢會被塑造為「為政治服務」的形象,承辦案件只要牽涉到政治人物,承辦檢察官的偵查作為乃於偵查結論,要不是「有高層授意」、要不就是「為了迎合上意」,然後被明酸暗諷承辦檢察官後能前途似錦、「升官有望」。 當然以結論來說,這樣的臆測顯然與事實不合。但為了破解這樣的謠話術,今天就來跟家聊聊:地檢署檢察官的「小主管」,也就是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依照現制度,到底是如何產生的。在現的主任檢察官遴選制度下,沒辦法獲得所屬地檢署多數基層檢察官的持與信服,就無法在匿名票選制度下勝出,代表所屬地檢署成為主任檢察官候選或進入幾乎篤定被圈選的安全名單。即使你很聽話、官很喜歡你,但沒辦法獲得所屬地檢署多數基層檢察官的認可,「升官」成為主任檢察官也一樣幾近「不可能的任務」。畢竟,實與能爭取其他檢察官的認可,才是現在成為主任檢察官的「升官」之道呢!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 什麼是刑事被告的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何辦理刑事被告的具保?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刑事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請求發還?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之判決,應如何提起上訴?對法院的刑事判決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若遭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可否不到庭?這些刑事訴訟程序中常會遇到的問題,我們今日就來探討說明如下。 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 羈押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不會被干擾,具體方式則是透過拘禁被告來避免其逃亡、湮滅證據。但被告畢竟尚未受到有罪的確定判決,而羈押已經嚴重侵害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的替代手段可以達到避免被告逃亡、滅證的羈押目的時,就會依上開方式來取代羈押被告。什麼是具保?提醒的?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本條規定之立法理由,在於刑事訴訟係採實質的真實發見主義,欲認定事實,自須賴證據以證明。而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為證據之一種,故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之義務,俾能發見事實真相,國家也會酌發證人的相關旅費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周益右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主題:弱勢更生人的哀與愁 個案:我剛出獄,沒有工作、沒有住的地方,生活很困難,想申請急難救助;我現在生活困難沒有錢買食物、沒有錢繳房租,想申請急難救助;我生病了,都沒有錢看醫生,聽說更保有急難救助想申請。 多數個案帶著生活中遭遇的困境到各種單位求助,希望立即的得到金錢的支援,但不理解每個單位對於每種狀況的協助有著不同的方式,好比房租補助是租屋補助、醫療的部分是醫療補助,如果只是想申請急難救助是有可能無法申請,也忽略了當下的所遭遇的情況並非短期能夠解決,即使拿到了一些金錢也對未來生活毫無幫助,只能緩解因當下困境所產生的情緒。 什麼是「毒品個管師」?工作內容在做什麼?角色定位:主要是協助藥毒癮者穩定生活與回歸社會,透過各種的資源轉介,好比經濟、就業、醫療或法律等,並達到最終目標「成功脫離毒癮」。不過在實務現場,要讓個案成功戒癮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如何「減害」就變成個管員可以下手的施力點。 減害目標:建立在無法完全脫離毒品下,降低其使用毒品的傷害。好比減少使用的劑量與頻率、生活一團糟需要依賴毒品慰藉,這時怎麼讓其穩定生活重心,以降低毒品依賴等。 跟毒品個管員討論自身經驗或戒癮需求時,會不會被通報?個案可以放心的跟個管員坦承自己目前用藥毒癮狀況,基本上不會被警政通報。但如果今天涉及到重大司法案件,法院要求檢視與調閱「個管員的訪視紀錄」,以提供販毒的證據,是無法拒絕的。自行求助的個案多嗎? 佔非常少數,大多是已經被抓到,想要使用「藥癮補助方案」,才會主動向毒防中心求助,以利減免看診的相關費用。如果發現身邊有人疑似在吸毒怎麼辦? 建議可以直接撥打「毒防諮詢專線:0800-770-885」進行諮詢。新人剛接觸這份工作,會有什麼挑戰呢?需要找到自己如何跟個案建立關係的技巧與方法,並且思考自己在工作上的角色定位,基本上都有時間從實務工作中慢慢學習。反而在處理「行政工作」,是這份工作需要適應的挑戰。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怡利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淺談刑事訴訟法的告訴與告發 什麼是「告訴」(一)意義:告訴乃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二) 要件:1.告訴是告訴權人之意思表示。2.告訴須向偵查機關(司法警察、檢察官)為之,不得向法官為之。3.告訴須申告犯罪事實:告訴原則上僅須申告犯罪事實為已足,並不須指明罪名或犯人。告訴人所告訴之罪名縱有錯誤,檢察官亦不受其拘束。 4.告訴須有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三) 什麼是告訴權人 1.告訴權人係指「得為告訴之人」,也就是「有權提出告訴之人」。專屬權的一種,專屬於被害人之一身。2.告訴權人範圍有哪些,例如: ? 犯罪之被害人: ?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犯罪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亦即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被侵害者。例如:財物遭竊之人、身體被他人毆打之人。 ? 犯罪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不包括間接被害人,例如: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 告訴和告發有什麼不同? 告訴要備案嗎? 告訴人可以做什麼? 什麼是獨立告訴? 告訴權人是誰? 告訴人可以對於檢察官審酌是否為緩起訴處分時表示意見嗎?
受訪者: 1.臺北地檢署丁煥哲檢察官 2.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1. 主題:「春光外洩」—淺談性影像相關犯罪?(一)性影像的定義: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對性影像之定義,所謂性影像是指內容出現性交、性器或特定身體隱私部位(如:臀部、胸部、鼠蹊部等),或是包含以身體、器物接觸性器、特定身體隱私部位等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二)關於拍攝他人性影像的犯罪:只要是未經同意下拍攝他人的性影像,就屬於犯罪行為。在一般偷拍他人性影像的情況,拍攝者成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假如拍攝者是採取暴力或威脅等手段逼迫他人配合拍攝性影像,則會成立罪責較重的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以強暴或脅迫方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不幸遭遇性影像犯罪時,我們該怎麼做? 保持冷靜: 當得知自己遭人偷拍或外流性影像,第一時間很難完全不受到恐慌、難過、屈辱、憤怒等多種負面情緒交雜的影響,勢必需要時間消化、恢復,但此時切忌出現不必要的自責,整件事中真正犯錯的是對方,當然也只有對方應該受到良心譴責及法律處罰,我們當前可以做的,就是善待受傷的自己並遏止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如果是被偷拍當下就察覺異狀,在公共場所可立即呼叫或進行通報,促使旁人介入制止甚至當場逮獲偷拍行為人,若無他人在場,則以確保自身安危為首要原則,先行轉移到安全處所,再視情況尋求他人協助。 2. 114 年農漁會選舉查察,各地檢署同步成立執行小組 檢、警、調、廉、移、農、漁齊力,確保乾淨選風!最高檢察署呼籲:選舉查察團隊已掌握各類特殊妨害選舉公正態樣,並針對熱區嚴密查緝,所有候選人切勿以身試法。國人如發現妨害選舉不法情事,請踴躍撥打專線 0800-024-099 轉4檢舉,選舉獎金最高新臺幣 2 千萬元,期盼全民共同營造乾淨的選舉環境。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假交友」陷阱多,小心騙財又騙色! 新聞發想:依新聞報導,農曆年前有警局接獲民眾報案,指稱遭「假交友」詐騙,詐騙集團先於臉書設立假帳號,主動搭訕結識被害人,隨後誘騙被害人互加Line好友,見時機成熟,即向被害人佯稱自美國郵寄包裹,包裹被海關扣留云云,巧立名目要求被害人支付費用,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將近新臺幣百萬元。被害人察覺受騙報案後,詐騙集團成員仍持續與被害人聯繫,經警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調查,循線查獲收款車手,報告管轄之檢察署偵辦。何謂「假交友」詐騙?詐騙集團從哪些管道接觸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大多盜用他人照片或身分創設假帳號,從交友軟體、社群平台、通訊軟體等管道,搭訕結識被害人,待與被害人建立信賴關係後,對被害人進行「投資詐財」或「徵婚詐財」等詐騙。詐騙集團實施「假交友」詐騙,有無相關刑責? 詐騙集團實施「假交友」詐騙,通常有多人扮演不同角色,誘騙被害人投資或借款,詐騙集團成員如有三人以上,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依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同時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等情形者,構成一獨立犯罪,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2. 年節出遊撿到東西怎麼辦 法務部報你知:過年期間家人、朋友歡聚出遊時,無論是在戶外、公共場所用餐、休息或遊玩,大家難免會放下身上物品;如果在公共場所不小心撿到他人物品,應該要怎麼處理,法務部提醒,民眾都必須通知保管、報告交存場所管理人或等候認領,之後再由民法依據遺失物的價值是否超過新台幣500元而區分為「簡易招領程序」及「通常招領程序」。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吳維仁檢察官 節目內容: 被宣告死亡的人有什麼權利?如何宣告失蹤死亡?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如何處理? 撤銷死亡宣告後,繼承人應如何處理?被宣告死亡的人如何主張收養關係無效?「利害關係人」有誰?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和失蹤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如配偶、繼承人、最近親屬等。失蹤多久才能聲請死亡宣告?檢附哪些資料?(一)聲請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如果死亡案件的被害人遺屬有很多人,誰可以來聲請?金額如何分配?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由上開規定可知,被害人遺屬在申請資格上有順位之分,第一順位是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之祖父母。第三順位是死者之孫子女。第四順位是死者兄弟姊妹。而且一定要同一順位都沒有符合資格之人,才能由後面順位的人來申請。例如第一順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要有一個申請人還存在,不管存在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後面第二、三、四順位的人就都沒有申請的資格。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或者已拋棄請領權,或者例如死者之父母早已過世,而且死者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生小孩,這樣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時,就由第二順位的死者的祖父母來申請,以此類推。 請領方式,依法是採共同具領、平分。依據犯保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例如:當第一順位被害人遺屬有3人時,所核發之遺屬補償金總金額為180萬元,每人具領金額則為60萬元(180萬元除以3人)。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間的限制?依犯保法第63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當申請權人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超過5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不能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但若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可以在成年後5年,也就是23歲前申請,以及若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 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加害人有賠償被害人,補償金需要返還給國家嗎? A:不用。依據犯保法第56條規定,只有在請領人是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或是請領人是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等情形才需要返還。 被害家屬或被害人,該向哪裡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如犯罪地不明、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查無應受理之審議會。 書面申請資料,也就是申請書,可至法務部官網,或輸入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搜尋,均可看到相關例稿,而應檢附之文件,在例稿中均有載明,可以請民眾依照遺屬補償金、重傷及性侵害各式申請書例稿內載明之應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加以檢附。或民眾可就近至各地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會中將有志工或同仁提供這方面之諮詢及協助完成申請書之服務,也請國人多加利用。 相關規定:犯保法5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 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犯保法第59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犯保法第60條「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什麼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保法第50條定有明文。所以依犯保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害的下列三種情形之人,才可聲請犯罪補償金: (一)申請人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被害人遺屬:例如殺人罪、過失傷害致死罪等案件之被害人遺屬。因為這類的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由他的遺屬來申請犯罪補償金。但必須要注意的是,依照犯保法第50條規定,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得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遺屬之損害,所以額外立法排除。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而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如果符合本法之要件,仍然可以依犯保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而致「重傷者」本人: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例如是故意被打或者不小心因他人過失行為引發受重傷結果,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就是指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也可以申請犯罪補償金。如果死亡案件的被害人遺屬有很多人,誰可以來聲請?金額如何分配? 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二)由上開規定可知,被害人遺屬在申請資格上有順位之分,第一順位是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之祖父母。第三順位是死者之孫子女。第四順位是死者兄弟姊妹。而且一定要同一順位都沒有符合資格之人,才能由後面順位的人來申請。例如第一順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要有一個申請人還存在,不管存在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後面第二、三、四順位的人就都沒有申請的資格。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或者已拋棄請領權,或者例如死者之父母早已過世,而且死者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生小孩,這樣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時,就由第二順位的死者的祖父母來申請,以此類推。 請領方式,依法是採共同具領、平分。依據犯保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例如:當第一順位被害人遺屬有3人時,所核發之遺屬補償金總金額為180萬元,每人具領金額則為60萬元(180萬元除以3人)。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間的限制?依犯保法第63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說,當申請權人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超過5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不能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但若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可以在成年後5年,也就是23歲前申請,以及若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
受訪者: 1.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劉宗慧主任 2.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吳秉霖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金蛇年~蛇麼都好~更生熱賣商品GOGOGO 秉霖您認為推廣更生商品給予更生人創業重新的機會,對於社會有什麼深遠意義? 對我來說,最大的意義就是讓大家看到更生人的可能性。很多時候,我們對他們有偏見,但其實他們和我們一樣,也希望過好日子,只是需要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透過這樣的活動,我們希望大家能多一些包容和理解,也希望減少犯罪行為,讓社會變得更安全、更和諧。第一是改變大眾對更生人的刻板印象。很多人對更生人存有偏見,但其實他們只是需要一次被接納和支持的機會。第二是促進社會安全。我們相信,只要給予適當的輔導和資源,更生人完全可以融入社區,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進一步提升整體社會安全感。此外,我們也希望透過活動讓更多民眾了解政府在構建社會安全網方面所做的努力,進一步凝聚全民力量,共同守護我們的家園。除了購買商品外,您覺得民眾還能如何參與或支持更生保護工作? 其實方法很多!像是可以成為志工,幫忙技能訓練或協助活動籌備;也可以捐款支持我們推動更多輔導計畫,比如心理輔導或職涯規劃課程。最重要的是,希望大家用開放和包容的心態對待更生人,不要因為他們曾經犯過錯就否定他們。你的接納和鼓勵,對他們來說真的很重要!更生保護工作最大的挑戰是什麼? 最大的挑戰來自於社會偏見。有些民眾對更生人抱有不信任甚至排斥態度,但其實很多更生人在接受輔導後,都願意努力改變自己。然而,如果缺乏接納與支持,他們很容易因為挫折而放棄重建人生。因此,我們希望透過更多宣傳和教育活動,讓大眾看到更生人的努力和潛力,同時也呼籲大家給予他們更多機會,一起營造友善包容的環境。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 2. 行政院卓院長榮泰、勞動部洪部長申翰、本部鄭部長銘謙、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檢察長斗輝(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臺灣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長、臺北地檢署王俊力檢察長等 節目內容: 1. 今天就來跟家聊聊:地檢署檢察官的「小主管」,也就是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依照現制度,到底是如何產生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角色與功能:由於犯罪的類型、種類、態樣五花八,不同領域的犯罪各有偵辦處理上的特殊性與專業性,因此,地檢署會依照不同類別的特殊案件,分為不同組別,由不同的專組負責偵辦處理。例如:貪瀆案件會分由「組」偵辦、性侵害或家庭暴案件會分由「婦幼組」偵辦、販毒案件會由「毒品組」偵辦等等。地檢署的檢察官,就會依照每個的專業、志願、期別等因素,由檢察平均分配到不同的專組。主任檢察官,就是每個專組的組,負責帶領所屬專組的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跟般基層檢察官在作內容上最的不同,在於般基層檢察官原則上只要負責刑事案件的偵辦即可,但主任檢察官除了仍要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辦之外,更多了許多政業務作,包括:監督審核專組內檢察官的結案文書以確保結案的品質;針對專組的業務領域,代表地檢署出席與政機關或間團體的會議或座談並提供專業建議、建立聯繫溝通管道;或是對於陳情的案件,展開相關政調查流程等。 「主任檢察官」是如何產的? 關於現職檢察官的任免,轉任、停職、陞遷、考核及獎懲等事項,依照《法官法》的規定,是由「檢察官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先進審議後,再報請法務部部核定後對外公告。在以前的時代,哪些檢察官可以被地檢署推薦成為主任檢察官的候選,都是由地檢署檢察所挑選、決定,之後地檢署檢察也好、檢審會委員也好,甚候選本也好,都可以透過不同的關係或管道,向法務部「推銷」特定的候選,進讓法務部圈選特定候選為主任檢察官。在這樣的遊戲規則下,辦案犀利且在檢察官之間深具望與信賴、但卻不懂得怎樣跟檢察、檢審會委員或法務部「交朋友」、建立關係的優秀基層檢察官,可能就會因為沒有獲得地檢署檢察的推薦、或是沒有獲得檢審會委員的持、或是不得法務部的青睞,終其,永遠沒有成為主任檢察官的機會。 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因素,影響了主任檢察官的素質,以及避免個別檢察官因此選擇奉承上意、聽命事非依照法律專業判斷偵辦案件,因此好幾年前,主任檢察官的遴選就有了根本性的改變。雖然最終還是由法務部決定圈選何,但主任檢察官的候選,就不再是由地檢署檢察所推薦,是改由各地檢署檢察官以「匿名票選」式,選出所屬地檢署當年度的主任檢察官推薦選。 2. 溫暖有感以愛復歸 更保八十保護成果展暨更生年貨大街盛大登場 展現公私協力及更生人努力成果,臺灣更生保護會希望透過此次活動,促進社會大眾了解政府與民間攜手合作推動更生保護相關工作的亮眼成果,同時以市集形式展現更生人創業的結晶及自立更生的努力,走入社區與民眾交流,期盼改變社會對更生人的刻板印象,建立更生朋友的信心與成就,歡迎民眾利用週末來辦年貨,共同支持更生商品。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蔡佩容檢察官 2. 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3. 高等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 4.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有哪些常見詐騙?假投資詐騙:臉書、IG、簡訊、YT假冒商界或投資名人,再加LINE好友,誘使被害人投資;假交友真詐騙,各種社群媒體或交友軟體,以天天噓寒問暖、甜言蜜語讓被害人誤認交往,再談到賺錢機會,投資、信貸,或欲寄送禮物給被害人,需被害人先代墊運費、關稅,或以各種名義借款等等;求職詐騙,「在家工作」、「月入數萬元時間自由安排」、「只要幫忙回訊息」、「兼職在家打字」、「高時薪現領」、「家庭代工、補助材料費」、「提供提款卡 密碼」等關鍵字解除分期付款詐騙:民眾個資或交易資料外洩,詐騙集團竄改來電號碼,冒充客服或銀行人員謊稱該筆交易被誤設連續扣款,要求被害人至ATN「解除分期付款」假檢警詐騙:謊稱涉及刑案讓被害人心生畏懼,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要求被害人不得告知他人,監管被害人帳戶金錢;假冒親友借款;一頁式詐騙廣告:當紅商品、超級便宜、限時下殺、倒數計時等關鍵字,只能信用卡付款 如何查詢投資網站/APP,是否詐騙?查詢金管會核准的合法證券期貨交易平臺名單; 查詢非金管會核准之證券期貨業者及商品165防騙網首頁查詢有無他人通報詐騙之紀錄 2. 最高檢成立「法研中心」及「貴陽講堂」盼成司法學術重鎮 檢察巨頭齊聚揭牌。最高檢成立「法學研究中心」及「貴陽講堂」,除研究刑事實務,並舉行法學研討,可望成為國內司法學術研究重鎮,包括法務部部長鄭銘謙、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張斗輝等人共同為揭牌。 3. 犯保金門分會設首間保護據點 盼助馨生人重歸社會 犯保協會金門分會今天啟用金門首間馨生保護服務據點;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長張斗輝說,希望更多馨生朋友走出家裡,到據點參加活動。 4. 鄭部長出席犯保協會春節關懷活動 陪伴馨生朋友溫馨團圓慶佳節,馨生家庭的復原過程非常艱辛,本部及犯保協會攜手合作,積極結合政府與社會各界資源,推動各項關懷服務,「一路相伴」馨生朋友走過人生低谷,迎向陽光。本年度犯保協會春節關懷活動各地分會以關懷餐會、戶外健行、贈送年菜與慰問物資等方式舉辦,提前為馨生朋友帶來春節的溫暖與喜悅。
受訪者: 1.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2.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吳秉霖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黃金救援 20 天——拯救生命的故事:「他是更生保護會的個案管理師,協助更生人的返家之路。她將分享一個真實的故事,如何在短短 20 天內,透過密集的網絡串聯,成功安置了一位高風險個案並拯救了她的生命。」我們要聊一個非常特別又重要的主題——「黃金救援 20 天」。這不僅是一段關鍵時期,更是一條生命能否翻轉的重要契機。而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更生保護會的一位個案管理師秉霖,她將和我們分享一段真實而感人的故事。歡迎 秉霖!第一部分:黃金救援 20 天的重要性「秉霖,您好!首先想請教您,什麼是『黃金救援 20 天』?為什麼這段時間對更生人來說如此關鍵呢?」秉霖:「這個故事我命名為這不是一個單位的企劃名稱,而是我在 20 天內,根據個案特性量身打造處遇方案,成功安置了一位高風險個案,並拯救了一條生命。更生人常常在出監後臨心理壓力、生活困境等多重挑戰。如果能在這段時間內提供適當支持,他們就有機會穩定下來。」高風險個案的拯救歷程 「那接下來,可以請您分享一個具體案例嗎?聽說您曾在短短 20 天內成功安置了一位高風險個案?」 秉霖:「當時我接手了一位女性個案,她因毒品問題多次入監,出獄後又連續兩次自殺未遂。她沒有家庭支持,也沒有社會資源,非常危險。我立即啟動緊急處遇機制,在短短 20 天內串聯了醫院、毒防中心、自殺防治中心、安置單位等多方資源。甚至協調醫院延後她的出院時間,以爭取更多時間建立支持網絡。」 「那最後呢?她有成功安置嗎?」秉霖:「是的!我們幫她找到了一家合適的安置機構,她終於有了安全穩定的居所。半年後,她不僅穩定生活,還開始學習長照課程,希望未來能幫助他人。」 第三部分:挑戰與突破 主持人:「聽起來真的很不容易。在這過程中,有沒有遇到什麼特別大的挑戰?」 秉霖回答:「最大的挑戰就是跨單位溝通。有時候單位之間對接不順暢,例如醫院、安置單位對接時出現細節落差,我需要花很多時間協調。但只要堅持下去,就能找到解決方法。」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羅宴琦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以電腦合成他人不實性影像,有何刑責?何謂性影像? 自112年1月7日起,刑法第10條第8項明確規定性影像之定義如下:(一)第一款含有「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之內容。(二)第二款「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指該身體隱私部位,依一般通常社會觀念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而言,例如臀部、肛門等。(三)第三款「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例如以親吻、撫摸等方式或以器物接觸前開部位之內容,不論自己或他人所為者均屬之。 (四)第四款「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例如其影像內容未如第一款或第三款行為清楚呈現「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而係對該等部位以打馬賽克等方式遮掩、迴避,或因攝錄角度未能呈現,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自上述案例,以電腦合成他人不實性影像,有何刑責? 自法院判決書所載,可知上述新聞案例中之網紅明知個人之臉部長相特徵係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得以直接識別該個人之個人資料,對於該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除經個人或本人之同意外,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仍於網路上下載被害人之照片或影片(像),並從該等照片或影片中擷取被害人之「臉模」(即人臉特徵)作為製作換臉影片之素材;再利用「DEEPFACELAB」之程式軟體(或稱換臉軟件),透過該軟體之人工智慧模擬演算(Artificial Intelligence)及深偽(Deepfake)技術進行之人體(人臉)圖(影)像合成,而將被害人臉部特徵,合成至自成人色情網站所購買或下載之日系AV女優色情猥褻影片中,製作出擬真性極高、而幾可亂真之被害人猥褻影片,並於製作完成後,上傳及儲存至GOOGLE DRIVE雲端空間,再透過付費及瀏覽方式,分享予其會員或購買者點選瀏覽,因而取得上千萬元之不法所得,足生損害於被害人及貶損被害人之名譽。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鍾曉亞檢察官 節目內容: 你替毛小孩節育了嗎? 犬貓絕育政策從104年起已上路多年,然而仍有少數飼主未依規定替犬貓完成絕育或提出免絕育申報,倘若家中犬貓不慎懷孕產子,飼主將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動保處表示,每年都會查獲數起犬貓未絕育案,通常是飼主未替犬貓絕育亦未做好管理措施,使犬貓不慎懷孕產下一窩窩的小狗小貓而遭人檢舉而遭裁罰。 但您知道這規定嗎?您有替毛小孩節育了嗎?法律規範的目的? 很多人都聽過的紀錄片『12夜』,就是在真實呈現這個議題,當然在106年2月已經透過修法廢除流浪動物安樂死,但法規廢止是一回事,不能安樂死,民眾在街上看到流浪犬貓就要舉報來抓,那麼多的流浪動物又要怎麼處理呢?為什麼從以前可以安樂死流浪動物,還是一樣有一堆殺不完?因為根源問題就是:抓跟殺的速度趕不上生的速度,母狗跟母貓,基本上一胎都可以生大約4-7隻的小狗或小貓,一年可以生2-3胎。也就是一隻母貓或母狗,保守估計,一年可以生最少10隻以上的寶寶!所以結紮才是控制流浪動物數量的根本方法!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犯罪被害保護的立法、修法重點內容為何?新制中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性質,有何改變?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性質,改為屬於特殊社會福利補助之給付行政性質。從舊法之民事代位求償性質,轉變為「國家責任的給付行政」。 另也改為單筆定額給付的制度,簡化程序,避免期待落空,目標是要朝向簡化調查程序以及申請文件的一個方向離提升審議的效率,減少申請人對於期待落空的傷害,以及等待時間過久的一個心理的負擔。故希望能夠從優、從簡、從速,真正貼近、撫平被害人的傷痛,並彰顯國家照顧人民的責任。另外補償金的性質修正為,延長申請時效及與刑事判決脫鉤處理,認定的時間點,改以檢察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提起公訴,或者是完成偵查程序為主,和刑事審判的判決有罪或無罪來脫鉤處理。犯罪被害補償金部份,依據新法即現行法,金額、申請方式,有什麼改變? 「核發從優」-核發方式改為「單筆定額給付制」,遺屬補償金一案為新臺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定其重傷程度,分級定額給付,核發金額為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則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犯法條區分,給付範圍標準為10萬元至40萬元。 此外,為避免各類補償金金額追不上物價成長指數,也避免動輒修法、曠日廢時,新法爰明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同時犯保法施行細則第26條亦增訂相關計算方式之配套措施,使相關數額之檢討、調整機制更加具體、明確、迅速,也更貼近犯罪被害人之需求。另新法也增訂了許多更加保障被害人權益之規定,例如擴大「重傷」定義範圍,納入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者;申請時效從2年、5年延長為5年、10年;得開立「補償金專戶」避免被抵銷或強制執行;增訂補償金黃牛報酬無效條款;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以避免影響原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同時,在犯罪被害補償金核發前,如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有急迫需要,除可由審議會核發「暫時補償金」外,保護機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亦得依需求評估結果,即時核發各項經費補助,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其他必要費用等六大類,透過更多元化、更公平且更符合個案需求之經費補助方式,以避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因遭逢變故而頓失所依。
受訪者: 1.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劉宗慧主任 2.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吳秉霖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1.年節到~蛇麼都好~更生熱賣商品預購介紹 2.秉霖您認為推廣更生商品給予更生人創業重新的機會,對於社會有什麼深遠意義?對我來說,最大的意義就是讓大家看到更生人的可能性。很多時候,我們對他們有偏見,但其實他們和我們一樣,也希望過好日子,只是需要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透過這樣的活動,我們希望大家能多一些包容和理解,也希望減少犯罪行為,讓社會變得更安全、更和諧。第一是改變大眾對更生人的刻板印象。很多人對更生人存有偏見,但其實他們只是需要一次被接納和支持的機會。第二是促進社會安全。我們相信,只要給予適當的輔導和資源,更生人完全可以融入社區,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進一步提升整體社會安全感。此外,我們也希望透過活動讓更多民眾了解政府在構建社會安全網方面所做的努力,進一步凝聚全民力量,共同守護我們的家園。除了購買商品外,您覺得民眾還能如何參與或支持更生保護工作?其實方法很多!像是可以成為志工,幫忙技能訓練或協助活動籌備;也可以捐款支持我們推動更多輔導計畫,比如心理輔導或職涯規劃課程。最重要的是,希望大家用開放和包容的心態對待更生人,不要因為他們曾經犯過錯就否定他們。你的接納和鼓勵,對他們來說真的很重要!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地檢署基層檢察官如何「升官」?淺談「主任檢察官」的功能與產式】 每當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政治物所涉及的不法案件,總免不了會招致政治人物或政治狂熱眾的批評。如果被告與執政黨同黨,就會被說是「派系內鬥」;如果被告若與執政黨不同黨,就會被說成是「政治追殺」。總之,承辦的地檢署檢察官屢屢會被塑造為「為政治服務」的形象,承辦案件只要牽涉到政治人物,承辦檢察官的偵查作為乃於偵查結論,要不是「有高層授意」、要不就是「為了迎合上意」,然後被明酸暗諷承辦檢察官後能前途似錦、「升官有望」。 當然以結論來說,這樣的臆測顯然與事實不合。但為了破解這樣的謠話術,今天就來跟家聊聊:地檢署檢察官的「小主管」,也就是地檢署的「主任檢察官」,依照現制度,到底是如何產生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角色與功能:由於犯罪的類型、種類、態樣五花八,不同領域的犯罪各有偵辦處理上的特殊性與專業性,因此,地檢署會依照不同類別的特殊案件,分為不同組別,由不同的專組負責偵辦處理。例如:貪瀆案件會分由「組」偵辦、性侵害或家庭暴案件會分由「婦幼組」偵辦、販毒案件會由「毒品組」偵辦等等。地檢署的檢察官,就會依照每個的專業、志願、期別等因素,由檢察平均分配到不同的專組。主任檢察官,就是每個專組的組,負責帶領所屬專組的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跟般基層檢察官在作內容上最的不同,在於般基層檢察官原則上只要負責刑事案件的偵辦即可,但主任檢察官除了仍要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辦之外,更多了許多政業務作,包括:監督審核專組內檢察官的結案文書以確保結案的品質;針對專組的業務領域,代表地檢署出席與政機關或間團體的會議或座談並提供專業建議、建立聯繫溝通管道;或是對於陳情的案件,展開相關政調查流程等。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吳維仁檢察官 2.高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節目內容: 1. 什麼是死亡宣告?自然人若長期失蹤、生死不明,則其相關之權利義務,例如財產或婚姻關係等,將處於無法確定之狀態,故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以法院判決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失蹤之自然人為死亡,此為一種使失蹤人失蹤前之相關私法法律關係得以終結(失蹤人之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的「擬制」死亡制度。 「利害關係人」有誰?所謂「利害關係人」,是指和失蹤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如配偶、繼承人、最近親屬等。 失蹤多久才能聲請死亡宣告? (一)一般情形:失蹤滿7年(民法第8條第1項)。 (二)年滿80歲者:失蹤滿3年(民法第8條第2項)。 (三)遭遇特別災難(例如:九二一地震):失蹤滿1年(民法第8條第3項)。(四)因災害失蹤之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屍體者:災害發生後1年內(災害防救法第62條)。 什麼是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有什麼權利? 什麼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如何宣告失蹤死亡?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如何處理? 撤銷死亡宣告後,繼承人應如何處理? 1. 落實防逃機制 高檢署113 年科技監控111案,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委託台灣高等檢察署辦理的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於民國110年啟用,運用科技設備取代傳統監督人力,24小時掌握被告、付保護管束的性侵加害人行蹤,落實防逃機制。高檢署表示,科技監控中心除研發電子腳環,還有適用於較輕情節、逃匿可能性較低的電子手環,與具有人臉辨識系統的個案手機,以及強化訊號的居家讀取器等4種監控設備。此外,監控平台有6大核心功能,可追蹤各式軌跡、智慧顯示電子圖示、4種載具多元監控、電子圍籬預警、智慧告警、人臉辨識及活體偵測電子化報到。 3. 中國信託攜手高檢署「檢銀打詐平臺」上線 積極遏止不法
受訪者: 臺灣高檢署 張?聰檢察官 節目內容: 車禍發生了,我可以直接離開嗎? 淺談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面臨的是一個緊急且複雜的情境,該如何處理事故現場,是否應該留下,往往會令駕駛人產生困惑。尤其當事故造成的損害不大或雙方對責任有分歧時,有些駕駛人可能會選擇離開現場。但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本文將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構成要件分析,並通過具體案例,探討肇事逃逸的法律風險,最後提出具體建議。依照刑法第185-4條規定,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為:●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刑責相當重,即便駕駛人認為自己並無過失,若駕駛人逕行離去,仍屬肇事逃逸之違法行為,駕駛人應依法停留現場,與受害者或警方協作處理事故。 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分析 根據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首要前提是必須發生交通事故,且該事故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等)引起。交通事故是指交通工具在行駛過程中與其他交通工具、行人或物體發生的碰撞或接觸,並且對受害人造成損害。這裡的損害既可以是對人身的傷害,也可以是對生命、健康的威脅。無論是輕微擦撞還是較嚴重的碰撞,只要符合交通事故的定義,都構成肇事逃逸的基本前提。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節目內容: 抖音詐騙取代臉書成新興 詐騙溫床,來自中國的抖音影音,已成為新興詐騙溫床,甚至取代臉書,成為詐騙案件高速成長的火車頭,警方統計,五年來經由抖音詐騙案件數暴增十倍以上,且令人意外的是,遭詐民眾年齡層有向上鎖定長者趨勢,警方提醒,抖音平台充斥各式詐騙訊息,一旦發現對方談到錢、投資,就可能落入詐團圈套,民眾千萬要小心。(一)抖音詐騙手法? 1、發佈一夜致富、帥哥美女跳舞等影片吸引追蹤 2、加入私訊聊天,建立信賴 3、編造尋找在台代理、投資、徵才等各種話術 4、引誘投入款項、代墊款項 (二)被詐騙後錢能夠找回來嗎? 看運氣,通常無法找回,因為洗錢管道太多,尤其加上虛擬貨幣、跨境 等因素 (三)如果能夠抓到對方,他們涉犯何罪? 刑法第339-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要如何避免自己被騙? 不要匯錢出去、避免貪心。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犯罪被害保護的立法、修法內容為何?法務部宣示將以「初心不變,守護加倍」的理念,保護被害人。隨著時代趨勢及進步潮流,保護被害人的議題,更加受到國家、社會及國民的重視,在民國106年司法改革國事會議中,亦決議了應在108年成立研修小組,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進行修正。目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修正,並正式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且於112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此犯罪被害保護的立法、修法內容為何?其內涵做了什麼大幅度的變更?而國民最關心及其中最重要的犯罪補償審議金審議,又有何具體變革?修法重點?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加強被害人尊嚴、人權及同理心,讓被害人從第一個接觸的專業人員起,就能充分的獲得資訊,並著重被害人各面向的需要,修法內容增加了修復式司法之法律明文保障,例如身心醫療、重傷長照、人身安全、訴訟進度獲知內容。所謂犯罪被害人,是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可能面臨失去父母、夫妻、子女的損失,或是面臨終身癱瘓的重傷,或是性侵害被害人永遠心理創傷之情形下,國家希望能接住這些被害人,讓國家照顧這些需要幫助的國民,依個案不同需求,補助相關經費,或是協助連結其他政府或是民間機構、資源,讓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知道自己不是孤軍奮戰,由政府及社會共同給予必要的協助。本次修法有個重點,就是要加強協助被害人的訴訟參閱,提供法律上協助,這次的修正也建立了「訴訟權利告知書」,來強化被害人在訴訟上主體的地位,透過第一線人員積極的轉介,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就得以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希望被害人的傷痛,能夠在公訴法庭上,被法官看見、聽見,讓這整個訴訟制度,不再是一個傾向被告的訴訟制度,而是公平、衡平的訴訟制度。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小心提防「假檢警、真詐財」! 詐騙集團利用民眾對於政府機關的信賴,假冒檢警詐騙被害人,常見手法是什麼? 詐騙集團會假冒「警察」、「檢察官」等身分,以電話佯稱被害人涉及詐欺、洗錢等案件,要求被害人配合將帳戶內款項轉到指定的「監管帳戶」,或要求被害人將帳戶內款項領出,再由詐騙集團假冒「警察」、「檢察官」、「書記官」等出面向被害人收取現金,並出示偽造的「識別證」、「扣押條」、「公文卷宗」等。近期更有詐欺集團假冒政府機關架設網站並投放廣告,聲稱可幫助遭詐騙的被害人追回款項,藉此收取手續費、保證金,使急於彌補損害的被害人再次上當受騙。請注意上開情形均為詐騙手法!檢察官和警察是否會要求民眾匯款或交付現金?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絕對不會要求民眾匯款,不會向民眾收取現金,絕無收取手續費、保證金再幫助追回受騙款項之情事。檢警偵辦案件,如有必要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均須依法通知或傳喚,並寄送通知書或傳票,民眾接獲通知書或傳票,如有疑問,均可至官方網站或撥打機關服務電話洽詢。民眾如果接到疑似詐騙電話,應該如何處理?建議民眾接到詐騙電話,落實「一聽、二掛、三查證」原則,民眾可詢明來電者的機關、服務單位、職稱、姓名、聯絡方式,掛掉電話立即撥打24小時提供服務的「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可就近前往各警察機關(分局、派出所等)諮詢、檢舉或報案。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淺談加重侮辱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因為誤會、一言不合而與他人發生口角爭執,如果是使用粗鄙之言語、舉動,進行嘲弄謾罵或輕蔑之行為,就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但如果我們更進一步使用強暴的手段進行侮辱他人之動作,可能會另構成刑法上之強暴侮辱(加重侮辱)罪嫌,而此罪嫌因為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貶損更大,故刑度是可能以有期徒刑加以處罰。可能構成強暴侮辱罪嫌之類型:如行為人主觀上基於侮辱他人之犯意(意圖羞辱他人或使他人難堪),對他人施以下列有形外力之行為,並足使可得特定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依社會通念,下列行為客觀上均蘊含對人表示不屑、輕蔑之負面動作,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實有令人難堪之感,足以貶損被害人在社會上保持之人格評價及聲譽地位,並使被害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而可能構成強暴侮辱之罪嫌: 1.公然搧打他人巴掌或以肢體踹、毆擊他人面部2.以穢物、液體公然傾倒他人頭面 3. 對他人潑灑液體、丟擲物品 4. 吐口水 當民眾與他人在公共場所發生爭執或衝突時,最好之方式是請求警察或場所主人之協助,而非在情緒高漲之下任意口出粗鄙的言語、不冷靜之舉動,甚或大打出手,雖然公然侮辱罪嫌之成立在憲法法庭表明見解後,受到一定程度之限縮,但是當公然侮辱之行為升高到以對他人身體為一定之物理力之行使時,因為對他人之人格評價之減損是較為嚴重的,這時候就可能構成比一般公然侮辱罪更嚴重的加重侮辱罪嫌,而此罪之刑度又是高於一般公然侮辱罪嫌,民眾就此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