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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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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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eb 25, 2026 LATEST EPIS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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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2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25, 2026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冠運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從你我做起!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在數位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手機與網路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更近,卻也可能讓傷害無聲蔓延。數位性暴力不再只是新聞標題,而是真實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件。今天特別邀請黃冠運檢察官(任職於臺灣高等檢察署),帶領大家深入了解數位性暴力的樣態、法律責任與自我保護方法。透過真實案例與法律說明,我們不僅要知道「什麼是犯罪」,更要理解「為何不要成為幫兇」,以及「當事情發生時,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讓我們一起正視問題,從你我做起,守護每一份尊嚴與安全。 前言: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 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 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 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 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 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 我要如何求助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教育與預防: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 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

    115年0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24, 2026 30:00


    受訪者: 1. 法務部保護司 新北地檢署?婉鈺主任觀護人 2. 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張來煌榮譽理事長(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輔導理事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陪伴迷途者走回正軌:認識榮譽觀護人》

    live csbc
    115年0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24,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我家毛小孩好可愛,怎麼會讓我吃上官司?從真實案例看懂飼主法律責任與自保之道現在幾乎家家戶戶都有毛小孩陪伴,牠們撒嬌的模樣,真的療癒人心。但您知道嗎?一條沒有牽好的狗繩、一扇沒關緊的門,都可能讓飼主從幸福主人,變成被告身分。今天邀請到 許佩霖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帶大家一起了解:當毛小孩闖禍時,法律究竟怎麼看?我們又該如何在愛牠的同時,也守護自己與他人安全?讓我們一起用法律,守護幸福。議題發想:現在很多人都喜歡在家飼養寵物,享受毛小孩帶給人類的溫暖和陪伴,但除了要好好照顧這些寵物生活外,很多人也忽略了動物不管如何訓練,其本質上仍然具有其不可控制之獸性,因此飼主對於寵物就負有看管責任及義務,如果飼主沒有盡到看管、防護義務,導致自己飼養寵物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這些可愛的毛小孩本身是無法負責的,而是要由飼主擔負法律責任,各位飼主請千萬要注意。 2.如果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則要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之措施。我的狗很乖,出事一定是受到別人的狗或人挑釁才會亂咬人,飼主也要負責嗎?法律上還是須回歸具體情形認定飼主有無「盡到管理注意義務」,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對寵物已經做好防護措施,例如:狗已經有配戴牽繩、口罩、放在籠內等,如果飼主有任何管理不周導致寵物加害他人或造成財產上之損失,飼主均有民刑事之責任,只是如果經認定可能是受他人主動挑釁、逗弄或故意驚嚇為之,可能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以受到部分減免。帶狗去公園沒繫牽繩,只是想讓牠自由跑一下,也會違法嗎?很多飼主認為「只是一下下沒關係」,但若未使用牽繩導致狗衝撞行人、自行車或孩童,造成跌倒受傷,就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可處拘役或罰金;若情節重大甚至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此外,動保法也要求防止寵物侵害他人,地方政府可開罰並要求改善。即使沒有真正咬人,只要因管理疏失造成事故,飼主仍須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家中門沒關好,狗跑出去咬傷鄰居,是否一定要負責?只要是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法律上都屬「飼主」。即使只是疏忽未關門,也屬管理過失。若造成他人受傷,除刑責外,還須負擔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善盡看管義務,例如是否設置圍欄、是否平時有攻擊紀錄等。疏忽並非藉口,管理責任是飼主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

    csbc
    115年0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23,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杜靜怡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以為在投資,其實可能在觸法 虛擬貨幣法律常識 你以為虛擬貨幣只是投資? 很多人其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詐騙金流的一段。幫忙收幣、代買、轉一下帳號,看起來像舉手之勞,法律上可能已經涉及洗錢。今天節目帶你用最白話的方式了解:什麼情況是正常投資?什麼時候會從玩家變成被告?科技很新,刑法沒有消失。鎖定本集,避免下一個做筆錄的人是你。 這幾年大家一定都有聽過比特幣、USDT,身邊也可能有人賺錢、有人被騙,甚至有人突然就去做筆錄了。很多人心裡都有一個疑問:虛擬貨幣到底是投資?是賭博?還是法律管不到的世界?先問最直白的 — 比特幣算不算錢?生活中不算,法院算。這句很玄,解釋一下。它不是政府發行的法定貨幣,但法律把它當財產。 偷走比特幣是竊盜、騙你轉USDT是詐欺、幫忙轉可能是洗錢。虛擬貨幣沒有離開法律,反而現在很多刑案都跟它有關。為什麼詐騙都用USDT 現在詐騙幾乎最後一步都會叫人買USDT轉出去,為什麼? 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很多人以為查不到,但區塊鏈是永久紀錄。現金最難追、銀行次之、虛擬貨幣反而最完整,警方現在常畫金流路徑圖辦案。 等於錢會留下腳印?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而且一輩子都在。收幣打工。現在很多收幣打工,一天一兩千,只負責轉幣?九成是詐騙金流最後一段,也就是幣車手,收到USDT再轉出,看似物流,其實在幫洗錢。但他可能不知道?法院看的是「應不應該懷疑」陌生人給錢、不讓你問用途、一直催轉,已經超過合理打工。 朋友叫我用帳號幫忙買幣再轉給他?那是在借身分逃避監管,你變替身帳戶。刑法不認朋友,只認行為。 愛情投資很多是聊天聊到投資?流程通常是:聊天 → 投資 → 小賺 → 大額 → USDT → 消失,重點不是技術,是信任。冷錢包冷錢包抓不到? 只是藏起來,不是消失。只要用台幣買幣,交易所就有身分紀錄。已經轉了轉了還有救嗎?關鍵是速度,一天內報案可能凍結,拖久就難追回。 收幣打工一天1500會犯法嗎? 高風險幫助洗錢,最常被抓。 幫朋友代買?替身帳戶,責任在你。網友投資小賺後叫加碼?典型詐騙階段。冷錢包安全?查得到,抓人不抓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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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2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18, 2026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知道的十大法律重點」,少一步就可能變被告! 責任判定與賠償觀念,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比例,警方提供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不具責任比例效力。若對研判結果有疑義,可自費約新臺幣3,000元申請事故鑑定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為台灣車禍鑑定主管單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設置,依轄區受理聲請。為何我受傷,仍須賠對方?車禍損害賠償係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你被判定負7成過失,對方財物受損部分,你仍須賠償其中3成,自己是否受傷,與是否需負民事上財物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為不同概念。驗傷要即時,才能保障權利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診斷證明,即便當下無明顯不適,也建議驗傷,可避免日後因後遺症產生「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之爭議和解、保險與法律責任,現場和解風險高,應謹慎事故現場立即和解,常因:傷勢尚未顯現修車費用尚未確認,建議待「初判表出爐」後,再透過調解或法律途徑處理。私下和解必須「白紙黑字」和解須製作書面協議、且須全額給付完成,否則仍可能被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僅口頭和解,法律保障極低。另需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肇事逃逸的法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報警、未救助即離開現場,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常為關鍵證據車子可以移動嗎?會不會被說破壞現場?檢察官專業解析:法律允許移車,但前提是——證據已經被完整保留下來。在「無人受傷、僅財損」的情況下:? 可以移車? 甚至應該移車,避免妨礙交通,但移車前,請務必完成「證據三件套」:車輛相對位置、碰撞點、輪胎位置、標線、號誌、路況,很多案件輸在「照片沒拍清楚」,導致鑑定時無法還原事故樣貌,責任比例自然吃虧。警方給的初判表,是不是就等於責任比例?檢察官專業解析:初判表的法律性質是「行政機關的初步意見」,不是最終裁決。初判表:不具拘束力法院不一定採信檢察官也不會只看這一張,若雙方爭議大,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由專業委員依: 車速 煞車痕 撞擊角度 路權判斷這份鑑定,才是法院最重視的依據。我明明受傷,為什麼還要賠對方?檢察官專業解析:這是民眾最容易誤解的一點。刑事責任:看你有沒有犯罪民事賠償:看雙方「過失比例」受傷是「結果」,賠不賠錢是「責任分配」。舉例:你未保持安全距離(70%過失)對方突然煞車(30%過失)即便你受傷,你仍需依比例賠償對方財損, 法律不看可憐,只看責任。「現場私下說好,怎麼還被告?」檢察官:因為刑事責任,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很多人以為一句「我們私下處理」就結束,但在法律上,刑事告訴權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權利,不是一句話、甚至一張便條就能放棄。實務上常見狀況:當下說好,回家後傷勢加重,家人或朋友提醒可以提告,六個月內依法提起告訴,若沒有正式、完整的書面和解,刑事責任仍然存在。「修車錢付了就沒事?」檢察官:修車錢處理的是「民事財產損害」,但車禍往往同時涉及「刑事過失傷害」。也就是說: 你賠了車 不代表刑事責任自動消失。檢察官在辦案時會分開看:民事:錢賠得合不合理刑事:有沒有過失、有沒有傷害,很多人就是「錢賠了,卻還收到傳票」,因為這是兩條完全不同的法律路線。「對方亂開價怎麼辦?」檢察官:亂開價,通常不是法律問題,是情緒問題,如果現場爭執、吵架,只會讓事情從交通事故,變成衝突事件,正確作法是: 報警 走調解委員會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報告會從專業角度判斷責任,比任何「你覺得不合理」都更有說服力,法律不怕你不服,只怕你沒有證據。「保險會幫我擺平?」檢察官:保險公司的角色,是賠錢,不是處理刑責。保險可以: 協助理賠 協商金額,但保險不能: 幫你撤告 幫你免責 幫你面對刑事審判。實務上常看到:當事人以為「保險在處理」,結果傳票來了,才發現事情不是這麼簡單。「倒車輕碰也算肇逃?」檢察官:肇事逃逸,不看「撞得多嚴重」,而是看「你知不知道發生事故,卻選擇離開」只要: 你知道有碰撞 你沒有確認傷勢 你沒有留下資料或報警,即使只是倒車輕碰,事後對方驗傷成立,法律一樣會介入。關鍵不是「輕不輕」,而是「你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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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2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17,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甚麼叫做肇事逃逸?有些車禍是對方撞到我,我覺得我沒有責任,我也要留在現場嗎?在這類型案件中,往往還可能發生一個常見的情形,那就是車禍發生之後,駕駛並沒有停留在現場,這就是所謂的肇事逃逸,可能另外涉犯刑法第185條之1的肇事逃逸罪嫌。所以明明知道車禍發生,有人可能受傷需要協助救助或通報警方到場處理,不論過失在誰,卻沒有留在現場,自己決定逕自離開現場,就可能涉犯了肇事逃逸罪,所以還是建議民眾在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處理。那案件如果不只有人傷,而有人亡的話,駕駛的責任就會變成過失致死的責任,這個罪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了,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死亡,不論被害人家屬有沒有提出告訴,都涉及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同時還有前述肇事逃逸的行為,也會一起追究。因立法精神,希望盡量增加傷患的救助、避免警方查緝行為人的困難,所以不論有無過失、有無發生碰撞,只要車禍的發生與該駕駛的駕駛行為有關,就都應該在事故後留在現場。雙方的肇事責任要如何釐清?待警察到場,警方將製作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警方也會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就當事人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有無肇事因素進行初步的判別。若肇事原因仍有爭議,則是送交各地方交通事件裁決所進行行車事故鑑定,此種行車事故鑑定的費用是3000元,該裁決所會針對現場的監視器、雙方談話紀錄內容、現場圖等資料進行肇事原因之鑑定。鑑定後若仍對判斷結果有爭議,還可以透過司法機關再申請一次覆議。鑑定會及覆議會的結論,就可以拿來做為司法調查及保險責任分配之參考,也比較具有公信力。事故發生後,是否有和解的機會? 車禍發生後,雖然因為被害人提告而可能展開相關的司法調查程序,然而因為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案件進入地檢署或法院前私下洽談和解之情形當然是沒問題的,當事人如果在案件進入警察局、地檢署前,希望有公正的調解機構協助雙方進行洽談,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透過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協助轉介調解。很多人會問:「只是輕微擦撞、對方說沒事,我離開現場可以嗎?」檢察事務官:不建議。只要「事故發生與你的駕駛行為有關」,不論你認為有沒有責任,都一定要留在現場。因為你無法確認對方是否真的沒有受傷,有些內傷、腦震盪是事後才出現。一旦事後被認定有人傷,你卻已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提醒:「不是你撞的」≠「可以離開」,法律看的是是否發生事故、是否有人需要救助。如果我有停下來,但只是留下聯絡方式就先走,這樣算逃逸嗎? 檢察事務官:有風險。司法實務上,是否完成必要的救助、報警與確認處理程序,才是判斷重點。單純留電話、沒有報警、沒有等警方到場,仍可能被認定「未盡事故處理義務」。 很多人以為「有保險就沒刑責」,這是真的嗎?檢察事務官:這是非常常見的錯誤觀念。 保險只能處理民事賠償,刑事責任是國家追訴,保險完全無法代替。舉例:就算保險公司全額賠償,過失傷害仍可能留下前科,過失致死仍會被起訴。 如果對方沒提告,是不是就什麼事都沒有?檢察事務官:要看案件類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 → 告訴乃論過失致死 → 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只要有人死亡,不管家屬告不告,檢察官都必須依法追訴。 多民眾誤以為「談好就沒事」,這在死亡案件中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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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16,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現行科技設備監控方式 1.電子腳鐐、手環被告配戴於身上,搭配GPS定位系統,即時掌握行蹤。根據法務部檢察司的說明,台灣目前的電子腳鐐主要採用GPS衛星定位系統,GPS系統透過至少三顆衛星的三角定位原理,能夠精確計算出配戴者的地理座標。這套GPS追蹤系統能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進行全時段或全區域的行蹤軌跡分析。系統會將這些資料傳送至監控中心,形成完整的活動紀錄,讓執法單位能掌握受監控者的動向。2.居家讀取器 安裝於被告住所,用以接收腳鐐訊號,確認被告是否留在住處。若離開住所,系統即啟動定位追蹤並發出警示。(「居家讀取器」可以理解為安裝在被告住所的一個接收設備,外型類似小型基地台或分享器。它的功能不是定位,而是確認被告是否仍在家中。)3.電子圍籬 電子腳鐐系統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地理圍欄的設定。這種虛擬的地理邊界,會根據配戴者的案件性質、風險評估和生活需求來劃定。當配戴者越過這些預設邊界時,系統會立即觸發警報通知監控中心。地理圍欄的範圍大小通常由法官或觀護人決定,可能小至特定建築物,大至整個行政區域。警報觸發後,監控中心會立即確認配戴者位置,並依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電話聯繫、派員查訪,或在緊急情況下通知警方介入。在虛擬地圖上設定特定區域,作為:設定「禁止進入」或「禁止離開」區域,例如:港口、機場、證人住所、海岸線,一旦進出即自動通報。 4.個案手機提供被告專用手機,透過拍照線上報到,取代親赴警局程序,主要用於落實定期報告義務。除穿戴式設備外,實務上亦有搭配使用個案手機之制度。法院或檢察機關發給被告專用手機,被告可透過手機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取代傳統須親赴警察機關報到之程序。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則透過該手機掌控報到時間與定位資訊,並確認報到是否成功。與電子腳鐐不同,個案手機並非固定配戴於被告身上,其主要功能係輔助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定期報告義務,屬於管理性與輔助性措施。 法律效果:違反監控規定的後果如果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如一直靠近港口或是指定時間未進行線上報到,會有麼後果? A: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被告若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命令,將產生嚴重法律效果:得逕行拘提。民眾常犯錯誤 × 刑責風險 × 實務提醒很多人以為「交保=沒事了」,這個觀念哪裡錯?交保只是「不羈押」的處分,不是案件結束,也不是免責。法院或檢察官仍須確保被告不逃亡、不滅證、不妨害訴訟,因此才會搭配:定期報到,限制住居,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個案手機, 交保後違反監控規定,反而更容易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直接被拘提甚至聲請羈押。電子腳鐐是不是只用在「重大犯罪」或「性犯罪」?這是非常常見的誤解。早期電子腳鐐確實源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現在的法律依據是: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判斷標準已經不是「犯了什麼罪」,而是:有無逃亡風險、是否影響訴訟進行、是否需要程序保全,白領犯罪、偽造文書、貪瀆、經濟犯罪,都可能適用。 如果我「不小心」超出電子圍籬,會不會沒關係?實務上,「不小心」三個字,很難成立。 電子圍籬一旦設定,系統會即時通報,檢察官或法院會進一步審酌:是否事前知情、是否可預防、是否反覆違規即使沒有逃亡成功,只要違反命令,就可能構成拘提或羈押的理由。有人以為「手機自拍報到比較輕鬆」,可以自己要求更換嗎?不可以自行決定。科技設備的種類,是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比例原則裁定。電子腳鐐屬於高度即時定位監控,個案手機則是輔助定期報到的管理措施。兩者在法律強度與監控密度上完全不同,不能任意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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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2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11, 2026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校園毒品防制觀念淺談 不是離你很遠的事,而是正在發生的選擇,從同儕認同到法律責任,青少年不能不知道的反毒真相!當毒品變成社交工具,我們如何守住孩子的未來~ 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一個遙遠的社會新聞,而是正在校園、社群、生活周遭悄悄發生的真實狀況—青少年毒品問題。很多孩子並不是因為「壞」,而是在好奇、壓力、想被接納的過程中,一步步被推向風險。今天特別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從法律實務與人道關懷的角度,陪我們一起看清毒品的真相,也學會如何保護孩子、也保護自己。 為什麼青少年特別容易接觸毒品?青少年正處於自我認同尚未穩定、情緒起伏較大的成長階段,對新鮮事物充滿好奇,也特別在意同儕眼光與群體接納。實務上多數案件並非一開始就想吸毒,而是從「不想被排擠」、「想紓壓」、「想證明自己敢」開始,加上對毒品危害與法律後果認知不足,逐步降低警覺,才誤入風險。因此,反毒教育必須在價值觀形成前就介入。青少年施用毒品因素: 青少年正值身心發展,渴求獨立、追求新奇,如果因家庭功能解組或受外在誘因影響,加以欠缺適當教導,則容易產生價值觀念偏差,進而誘發各種偏差行為。因此可以歸納出青少年施用毒品之動機因素如下:1、外在誘因:人際吸引、情感勒索、物慾需求、物質濫用;2、家庭環境:貧窮、家暴、疏忽、環境不穩定;3、學習環境:學習經驗挫折、同儕排擠霸凌、師生衝突困境等。是以平時應多注意學生的言行與個人狀況,甚至有無施用毒品之症狀,假如有即應依通報程序辦理,並對之進行訪談,以期發現其他有毒品偏差行為之學生及溯源查緝毒品來源。經研究發現好奇、同儕影響及解除壓力是青少年施用毒品原因的前三名。 毒品社交文化的形成:而青少年間的「毒品社交文化」正悄然形成,之前我們曾提到在網路媒體看到一則名為「從「沒K講沒話」到喪屍煙彈,毒品滲入青少年社交圈,恐成新世代流行文化」(台灣好報,好報企劃2025年7月16日週三下午1:12,記者蔡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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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2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10, 2026 30:00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雨霓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給一個陪伴的機會,讓家庭重新走在一起」用一天的體驗,為更生家庭累積一輩子的支持力量!每一個家庭,都值得被好好理解與陪伴。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場不只是活動,而是一段「重新連結」的旅程。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為了陪伴正在努力復歸社會的更生人家庭,特別規劃「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讓孩子被看見、讓家長被支持,也讓家庭重新找到彼此靠近的勇氣。活動意義:這場活動的核心,不只是「帶孩子出門玩」,而是在更生家庭復歸社會的關鍵歷程中,補上最容易被忽略的那一塊——家庭支持與親子關係。透過攀岩的挑戰與藝術展的沉浸體驗,讓家長學習用陪伴取代說教,用支持取代指責;也讓孩子在安全環境中建立自信,重新相信「家是可以被依靠的」。這些微小但真實的互動,正是家庭重新站穩的開始。為什麼特別邀請四組「弱勢更生家庭」參與團體活動?更生家庭往往同時承受經濟壓力、社會標籤與親職不安,尤其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更容易在成長過程中出現斷裂與孤立。透過小規模、具安全感的團體活動,讓家庭在不被評價的環境中重新被看見,讓家長理解「不是只有我在努力」,這正是重建家庭信任與穩定的重要起點。為什麼選擇「攀岩+藝術展」作為活動核心?攀岩代表挑戰、突破與信任,孩子在專業引導下嘗試跨越恐懼,家長則學習在旁支持而非控制;藝術展則提供非語言的情緒出口,透過光影與沉浸體驗,讓家庭成員能安全地感受、表達與交流內在情緒。動靜結合,有助於關係自然修復。家庭一開始對活動的反應是什麼?多數家庭在一開始其實帶著緊張與防備,擔心被貼標籤、被比較。但在活動過程中,隨著互動累積,家長與孩子逐漸放鬆,發現這是一個「不用解釋過去、只需要好好相處的空間」,這份安心感,是他們少有的經驗。孩子在活動中最明顯的改變是什麼?孩子在攀岩時展現出超乎預期的專注與勇氣,也在藝術展中更願意表達感受。許多孩子第一次被大人肯定「你做得到」,這樣的經驗能有效累積自信,讓孩子重新相信自己值得被期待,這對弱勢家庭孩子的成長尤為關鍵。家長在陪伴孩子的過程中有哪些轉變?不少家長在活動中重新看見孩子的能力,也反思過去過度責備或忽略陪伴的模式。當家長學會用鼓勵取代指責、用陪伴取代命令,親子互動自然變得柔軟,這份轉變往往會延續到日常生活中。社會大眾可以如何實際幫助這些家庭?不一定要做很大的事,從理解、不歧視開始,就是最大的支持。也可以透過志工參與、資源捐助、轉發正確資訊,或在生活中給予善意互動,讓更生家庭感受到「社會願意給我一次機會」。

    ai csbc
    115年02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9,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登記制是什麼?跟「牌照」一樣嗎?登記制是指業者要先完成 洗錢防制登記 才能合法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或相關服務,強調的是「防制洗錢與資安責任」。未來在《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可能會進一步變成像一般金融牌照那樣的許可制。所以目前登記是合規的第一步,並非等同於未來完整的牌照制度。登記制,可以把它理解成「最低限度的合法門檻」。也就是說,只要你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保管、兌換等服務,就一定要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接受主管機關的審查與監督,它跟傳統金融的「牌照制」還不完全一樣,但非常關鍵的一點是:沒有登記,就沒有資格在台灣提供這類服務。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會進一步走向更嚴格的「許可制」,但現在這個登記制,已經是刑責納管的開始。如果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經通過洗錢防制登記,我還可以用它買賣加密貨幣嗎?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此一平臺即不能合法提供相關服務,若其仍經營,將面臨法律責任。且對消費者而言,非合規業者屬於「灰色或黑市交易」,若遇消費糾紛,甚至詐騙事件,將可能增加法律救濟之難度。法律上非常清楚:不行。未完成登記卻仍提供服務的業者,本身就已經違法;而使用這類平台的民眾,也會面臨三大風險:資金安全完全沒有保障、發生糾紛時,求助無門,最嚴重的是你可能被認定為「協助洗錢流程的一環」!「我只是幫朋友把台幣換成虛擬資產」也會有事嗎?會,而且這正是檢警近年最常看到、也最難防的風險行為之一。很多人會覺得:「我又沒騙人,只是幫忙跑個流程,怎麼會變成犯罪?」但在洗錢防制法的思維裡,犯罪不只看你是不是主謀,而是看你有沒有「讓不法資金更難被追查」。只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就可能構成刑責:你知道這筆錢來源怪怪的,或你雖然沒明說知道,但依經驗判斷「應該知道」(例如金額異常、對方說不清來源、急著要你換幣),卻仍然幫忙換幣、轉帳、交付錢包,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仍然協助」。為什麼刑責不輕?因為你的這個動作,剛好切斷了金流追查最重要的一環。詐騙款一旦被換成虛擬資產、再層層轉移,追查難度會瞬間倍增!所以法律不是在懲罰「幫忙」,而是在阻斷「洗錢鏈條」。自稱「個人幣商」現在還站得住腳嗎?幾乎已經站不住腳了,而且這正是新制上路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過去確實有人鑽漏洞說:「我只是個人對個人換幣,不是公司、不是平台。」但現在法律看的是**「你在做什麼行為」**,而不是你怎麼稱呼自己。只要出現這些行為,就高度接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持續幫不同人換幣、收新台幣、再轉虛擬資產、從中收取手續費或價差、有固定帳戶、錢包在運作,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私人交易,而是具備服務性質。為什麼一定要登記?因為登記制的本質,是要你:做 KYC(確認客戶身分)、留金流紀錄、接受洗錢防制監管、沒有登記,就沒有這些機制,自然也就沒有合法空間。幫忙「借帳戶、借錢包」會怎樣?這是所有詐騙案件中,比例最高、後果也最重的一種錯誤行為。很多人一開始只是覺得:「借一下而已,又不是我的錢。」但在法律上,你提供的不是帳戶,而是犯罪工具。可能涉及的刑責包括:詐欺罪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若金額龐大或多次協助,甚至可能構成 加重詐欺為什麼刑責會這麼重?因為沒有你提供帳戶或錢包,詐騙集團「根本無法運作」。所以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態度是:不是不小心,是關鍵角色。而且一旦成立,前科紀錄會實實在在留下來。對方說「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要注意什麼?這句話本身,就是最明確的警訊。在法律與金融實務上,任何合法投資,都不可能保證獲利。只要有人這樣講,通常代表三件事之一:資訊不對稱、風險刻意被隱瞞、根本就是詐騙話術,檢察官在辦案時,只要看到對話紀錄中出現這類承諾,通常就會被視為詐欺意圖的重要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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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2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9,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不是壞人,卻可能已經犯法?」看懂詐騙、打工、投資與賭博的法律紅線,一步誤踩,從被害人變成被告的真實案例,檢察官帶你拆解「不小心犯罪」的關鍵陷阱很多人以為,只有「故意做壞事」才會犯法,但在實務上,卻有非常多民眾是因為相信朋友、聽從老師、單純想賺點外快或幫個忙,最後卻被認定成為犯罪的一環。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用實務第一線的角度,帶大家看懂: 1.哪些事情「看起來沒那麼嚴重」,其實已經觸法?2.一旦出事,法律責任有多重?3.民眾該如何保護自己、不被犯罪集團利用?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預防民眾不小心成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工具,不慎助長犯罪,目前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投資、代操作投資、跟老師操作,相同的詐騙集團,同樣的詐欺全組,相同的「老師」向A,B佯以投資詐欺,「老師」請A向B收取現金後,A依照「老師」指示去買虛擬貨幣,A成為收款車手、洗錢車手,涉犯詐欺案件。有關詐欺已有新修法來打擊詐欺,是真的嗎? 答: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1月23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有關第43條單一被害人受害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達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達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學生於寒暑假打工,或是平日打工,要注意那些以免打工成為詐欺集團會將車手?學生「工作」時到民眾家收款項的,配戴詐騙集團發的假「工作識別證」(識別證上面不是登載本名)向受詐欺民眾收款,並且交付與交錢者假「收款收據」,打工遇到如此情形要提高警覺。 又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教唆、幫助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會加重其刑2分之1,學生打工不要想說可以快速致富,誤入成為詐騙集團工具!!過年期間到了,親戚聚會小「玩」賭博,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依照刑法第266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賭博,涉犯賭博罪。過年期間,在親戚家中與親戚間遊玩,是不會有賭博罪嫌。但是實務上有民眾把自己住家當作賭場,讓不特定人可以進入賭博,仍會有涉犯賭博罪嫌。也不能在「網站」、「電子設備」、「電子通訊」方式「賭博」現在發現賭場有青少年(大學生等)涉入,青少年朋友間呼朋引伴到「賭場」賭博或是可以幫代收收取不明來源的款項,可以輕鬆賺錢,快速致富的「工作」要提高警覺,青少年應開培養正當興趣,實實在在工作賺錢,培養正確人生觀。所謂「跟老師投資」,為什麼風險這麼高?因為詐騙集團常用「同一套話術、同一位老師、同一種操作模式」,同時對多人行騙。當老師要求你「代收款」、「代操作」、「幫忙買幣」,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你明知或可得而知該金流異常,仍協助完成犯罪流程,刑責並不會因為你也被騙而自動免除。像 A 幫老師向 B 收錢,再買虛擬貨幣,法律怎麼看?這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收款車手」、「洗錢車手」。即使 A 本身也是被詐騙的一方,只要行為客觀上協助詐騙金流完成,就可能涉犯詐欺罪、洗錢防制法,面臨刑責與高額追償,後果遠比想像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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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2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4, 2026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卓俊忠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打詐綱領 2.0 上線中全民防詐的法律底線與自保關鍵》一個帳戶、一個轉帳,就可能牽動刑責與一輩子信用|檢察官親自說清楚 現在「詐騙」早就不是新聞,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你不是詐騙集團,也可能一不小心變成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卓俊忠 檢察官,從司法實務第一線,帶我們深入了解—— 打詐綱領 2.0 最新重點 為什麼帳戶、轉帳、提款,會直接連動刑責 被害人如何「事前預警、事後保護財產」這不是恐嚇,而是讓大家知道真正的法律底線在哪裡。打詐綱領2.0推行重點及打擊詐欺施行成效(114年)。跨機關合作,源頭管理,預警保護被害人財產、溯源查緝詐欺集團。例如:人頭帳戶案件減少、車手案件成長,金融機構推行未漏臉至ATM提領款項,會有警示及相關措施,必要時通時司法警察。 勿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包括電子帳戶、電商、遊戲帳戶)交付與他人,可能涉及詐欺、洗錢刑責。 勿任意聽信網友代替轉帳、提領款項,可能會涉及帳欺、洗錢刑責。 未滿18歲之少年,協助詐欺集團提供帳戶、擔任車手或共犯,仍可能涉及刑責,且金融信用可能受到管制,並負責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被害人保護,避免地面師詐騙、金融投資詐騙,可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向金融機構申請通知指定聯絡人,於不動產異動及一定金額以上提款時,會通知本人或指定聯絡人。什麼是「打詐綱領 2.0」?跟過去有什麼不同? 卓俊忠檢察官:所謂「打詐綱領 2.0」,其實代表政府整個反詐思維的轉變。過去我們比較偏向「事後處理」,也就是等被害人報案、錢被騙走,警方再追帳戶、檢察官再辦案件,但 2.0 強調的是「不讓詐騙順利發生」。所以現在從三個面向提前介入:第一是 帳戶管理,第二是 人流監控,第三是 金流即時阻斷。也就是說,只要系統偵測到異常行為,不等錢全部被領走,就會先凍結、警示,甚至即時通報警方。 目的只有一個:讓詐騙集團「跑不完整條犯罪鏈」。民眾最常誤會的一點是什麼?檢察官: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會就是這一句話:「我又沒有騙人,只是借帳戶、幫忙轉錢而已。」但我要很清楚地說,在刑法跟洗錢防制法裡,「幫助」本身就是犯罪行為。你沒有直接詐騙,但你提供了詐騙不可或缺的工具,這在法律上就是「幫助犯」。很多人就是因為這個誤會,一腳踏進刑事案件,而且後果往往超出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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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2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3,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交易虛擬資產前先等等!台灣合規虛擬資產業者只剩 8 家!不是不能買,是不能亂買:一不小心,你可能已經踩線投資還沒賺到,先變成洗錢共犯?你不能不知道的關鍵!合法只有 8 家,其他是風險還是陷阱?「我只是幫忙換幣」為什麼檢察官不這樣看?今天這一集,我真的要拜託大家「先不要急著投資」最近有一則新聞引起很多法律圈與金融圈的關注:台灣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業者,只剩下 8 家。很多人聽到這裡會想說:「啊我只是買個幣,又不是開交易所,跟我有什麼關係?」但我要先跟大家說一句很重要的話:現在詐騙案件裡,最常出現的角色之一,不是詐騙首腦,而是『自以為沒事的中間人』。有人只是「幫忙換幣」、有人只是「借帳戶」、有人甚至以為自己是「個人幣商、在做小生意」。但站在檢察官的角度,事情真的沒有那麼單純。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用最白話、最實際的方式,帶大家一次搞懂:合規虛擬資產業者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只剩 8 家」跟你我都高度相關!哪些行為,最容易一不小心就誤觸洗錢、詐欺、幫助犯?新聞發想115年1月30日新聞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114年9月22日公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制的虛擬資產業者名單共計9家。未料不到半年,名單中的鴻朱數位(HzBit)已公告自115年1月30日起正式結束營業。」虛擬資產公會亦證實,目前完成登記的業者僅剩8家。這幾句短短的新聞節錄內容看起來有很多專業術語,似乎不好懂,今天我們不談技術、不談專有名詞,只告訴各位,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時,或面對有人跟你說要投資虛擬資產時,該如何判斷是否合法,避免中詐騙集團的圈套。投資虛擬資產(俗稱虛擬貨幣、加密貨幣、虛擬通貨)已成為這幾年的熱門投資選項之一。但虛擬資產也在犯罪層面,成為詐騙集團喜歡使用的標的,詐騙集團向民眾騙得新臺幣以後,可能轉換成虛擬資產,讓詐欺款項可以快速移轉、流通,也可能直接請受騙上當的民眾將要交付詐騙集團的款項換成虛擬資產,轉入詐騙集團的錢包。所以詐騙案件中,很常看到有分工成員的角色是負責把新臺幣換成虛擬資產,再匯入詐騙集團錢包,他被抓到後可能辯稱他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的個人幣商,不是詐騙集團分子。對於這種幣商,過去沒有明確課以刑責的法律規定時,檢警調必須花很大心力證明他的辯稱內容不實,有鑑於此,洗錢防制法於113年完成以刑責強制納管虛擬資產業者的立法,以遏止此種不法行為。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6 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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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2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Feb 2, 2026 30:00


    受訪者: 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更生人茂哥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 更生人社會復歸的處境挑戰 很多我們接觸的個案,有長期吸毒、酗酒的歷史。他們大腦中的獎賞系統,早已習慣依賴外在刺激,來獲得短暫的快樂。這導致他們在生活中很難忍受壓力、無聊與挫折,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了「立即滿足」的方式來處理感覺。長期入監會讓人對社會節奏脫節。在監所中,一切作息固定,生活單純,而出監之後要面對複雜的人際、經濟壓力,常常讓人無所適從。再加上許多更生人原本的支持系統就已經非常薄弱,回到社會時,親友疏離、家庭破裂,這些都造成巨大的孤立感與無助感。這也是為什麼當個案來到我們面前,跟我們說「只要給我錢,剩下的我會自己想辦法」,更保這邊都會審慎的評估,因為知道這些錢很可能因為他們長期大腦迴路以及生活壓力的多重原因,會讓他們無法理性的用這筆錢。 然而,我在輔導過程中也觀察到,許多個案其實不是不想改變,而是過去不斷被否定、拒絕,導致他們對「改變」早已失去信心。他們習慣被貼標籤,也習慣了失敗。因此,當我們問他們要不要找工作,他們往往說:「我做不來啦」、「人家不要我啦」——這不是懶惰,而是習得無助。那我們要如何提供合適的輔導才能建立個案的信心、面對生活的壓力呢?案例分享: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透過實際行動關懷更生家庭,協助他們渡過生活難關。其中1名60歲甫出獄的茂哥(化名),因為患有多項慢性病,還由高齡90歲老母照顧,家庭狀況艱困,台北分會特別安排他參加這個活動,緩解其家中經濟困境與照護壓力。台灣更生保護會配合法務部,強調「柔中帶剛、剛中有柔」的施政精神,致力於推動溫暖而柔性的司法,幫助受創的個體與家庭,照亮在社會邊緣黑暗的角落,以人為出發點,連結各方面社會安全及預防網絡,期許為所有誤觸法網的更生人、更生家庭,為人民創造溫暖且穩定的生活,適逢中秋佳節,台北分會還特別舉辦「花好月圓,更生傳愛分享幸福甜」活動。茂哥因罹患多項慢性疾病,健康狀況不佳且無法自理生活,入獄服刑後保外就醫,待執行完畢後返回老家,茂哥平時與高齡90歲的老母相依為命,茂哥又因身體狀況不佳,全由老母負責照顧,老人家因年事已高且教育程度有限,無法有效尋求所需的社福資源,家庭經濟困難,醫療與照護費用成為沉重負擔。 更保在陪伴更生人時,最常介入的是哪幾個面向?生活安置、就業媒合、醫療協助、心理支持、家庭修復、法律資源、司法協商等。面對如同小楊一樣行動不便的個案,更保怎麼協助?安排就醫並協助醫療交通、連結長照服務、爭取身障補助、尋找可配合的就業單位,並設計彈性工作模式。 對於有成癮背景的個案,怎麼處理戒斷與復發風險?透過醫療院所合作,提供戒治諮商、認知行為治療,並安排參與支持性團體如「藥癮匿名會」。 更保如何處理個案「立即滿足」、「消極依賴」的行為模式? 透過陪伴探索替代因應策略,如建立規律生活、尋找正向刺激來源,並引導其認知到衝動背後的情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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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28, 2026 30:00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陳怡利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淺談詐欺危害防制 條例之立法與修法重點 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與修法立法及修法背景:近年來詐騙犯罪在台灣日益猖獗,手法不斷翻新,從傳統的電話詐騙到現今利用網路、社群媒體、虛擬貨幣等管道進行的複雜騙局,不僅造成民眾鉅額財產損失,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與互信。為因應此嚴峻挑戰,打擊詐欺犯罪,政府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8月2日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為遏止詐欺犯罪發生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政府持續精進各項防堵作為,包含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間協力合作、預先攔阻尚未察覺遭詐欺之疑似被害人、加速發還被害人已匯(轉)入而尚未遭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即時處置必要,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又詐防條例施行後,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復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對於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犯罪所得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因從事詐欺犯罪而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而非指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為因應最高法院上開刑事裁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集司法院及各部會展開修法工作,聚焦於強化司法警察機關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擴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並將犯罪行為人豪奢行為作為科刑參考,行政院院會於114年11月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嗣於114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詐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5年1月21日公布,115年1月23日施行。以下簡單介紹當初立法目的、重點內容、對被告與被害人的影響,與此次部分修正條文之核心修法重點。簡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詐欺犯罪定義:詐防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主要針對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 ,以及觸犯本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 、第44條(複合型態加重詐欺) 之罪,還有與前述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因此,普通詐欺罪(即刑法第339條)原則上不適用本條例所規定的特別加重處罰。主要規範對象為了從源頭阻斷詐騙,本條例特別針對詐騙集團經常利用的管道,課予相關業者更嚴格的防詐義務。這些對象包括金融機構:指洗錢防制法定義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郵政儲金匯兌機構等。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ASP):即俗稱的「幣商」,依洗錢防制法指定,需進行客戶身分確認、交易監控等。電信事業:指依電信管理法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數位經濟相關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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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27,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青春不毒:守護下一代青少年毒品防制與家庭學校協作》揭開青少年毒品接觸真相 • 了解風險 • 建立防護網,從「好奇」到「危機」之間:父母、師長不可不知的關鍵對話與行動!刑責與法律現實:保護孩子,守護家庭共同面對一個攸關孩子安全與未來的重要問題。青少年時期是人生探索與成長的關鍵階段,但毒品的誘惑與風險也在這個年齡悄悄出現。從同儕壓力到聚會環境,再到校園周邊與網路世界,各種接觸機會可能讓孩子不知不覺走上危險的道路。 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深入解析實際案例、法律責任與家長如何及早發現與介入,希望透過專業的分享,為每一個家庭帶來力量與清晰的方向。讓我們一起開始今天的學習與對話。青少年毒品現況與趨勢(最新數據概括)目前在其他國家的調查顯示:約 7.2% 的青少年(12–17歲)在過去一個月使用過非法藥物,而其中最多人使用的是大麻等相關產品。青少年在校園或社交場合因同儕壓力或好奇而接觸毒品,是被研究指出的高風險原因之一。大麻使用(含吸食或電子設備蒸氣吸食)仍是青少年中最常見的使用型態。新興型態如電子菸與合成大麻素的使用亦不容忽視,因其更易取得、外觀隱密、危害被低估。(提醒:台灣官方近年也有校園通報案例顯示,青少年初次接觸毒品的年齡有下降趨勢,校園週邊與網路因應策略仍是重點。)毒品常見名稱與青少年接觸現象 常見被青少年接觸的毒品名稱 1.大麻(含蒸氣吸食形式) 2.K他命、安非他命等興奮劑 3.毒品咖啡包(易與飲料混合) 4.合成毒品(常見於派對、聚會)5.電子菸與新型蒸氣產品(含違法添加物質)會有的行為警示:眼睛血絲、行為反常、情緒波動明顯,不明原因的財物減少、學習成績下降,消失的社交行程。躲避家人,體味異常、服裝或背包有小包裝疑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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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27, 2026 30:00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洪晨鐘小隊長(人稱鐵釘哥)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組詹秀娟組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從黑暗深淵伸出的魔手-淺談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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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26, 2026 30:00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 節目內容: 主題:過年前最容易中招的詐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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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26,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青少年會從哪邊不小心接觸到毒品?朋友介紹,以青少年同儕壓力,召集朋友到KTV或聚會,青少年朋友召集後,不法人員會先以毒品咖啡包免費給青少年朋友嘗試,以此方式染上毒品或是控制青少年毒品分那些種類?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相類產品第二級毒品,罌粟、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第三級毒品,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相類產品第四級毒品,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實務上比較常見到是電子菸吸食第三級毒品,電子菸也是禁止使用吸食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會觸犯甚麼法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散發毒品味道或是駕車搖擺,警察會盤查而發現毒品,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吸食毒品後果為何?毒品會傷害自己身體,會造成骨骼改變,而且為了可以買到高價的毒品,對周圍親人索要錢財,社會新聞也有看到,吸食毒品後,駕車撞死警員案件,反毒也有吸食毒品過多猝死案件,千望不能碰毒品!!現行法對於施用毒品者處遇為何?將吸食毒品者送入勒戒處所觀察,或是強制治療,要承受毒癮發作的身體痛苦,,千萬不能切觸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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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21, 2026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場車禍,可能改變一生》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知道的十大法律重點」,少一步就可能變被告!不是誰撞得重,誰就有理!離開現場=肇逃?很多人就是這樣被起訴的!你以為只是小擦撞,其實法律早就介入了!每天上下班、接送孩子、出門買個東西,我們幾乎天天都在路上。但你知道嗎?一場車禍,處理方式對不對,結果可能差非常多。有人只是小擦撞,卻被告「肇事逃逸」;有人明明受傷,卻反而要賠對方;更有人一句「私下處理就好」,最後卻跑法院、跑調解、跑檢察署。今天這一集非常重要,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要用最白話、最實際的方式,帶大家一次搞懂—車禍發生後應注意的十大法律重點,幫你避開法律地雷,真正保護自己。車禍發生後應注意的十大法律重點!民眾車禍處理與權益保障法律,車禍發生後,當事人若未妥善處理,輕則影響保險理賠,重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肇事逃逸)。為協助民眾正確認識車禍處理程序,保障自身權益,特整理以下十大法律重點,供民眾參考。現場處理須知(避免觸法)車禍後務必蒐集完整資料:車禍發生後,應立即確認並記錄下列資訊:對方車牌號碼駕駛人姓名、駕照聯絡方式投保之車險資料目擊證人之姓名與聯絡方式,未交換資料即自行離開現場,可能構成肇事逃逸。是否可以立即移動車輛?無人受傷、僅有財物損失者,得將車輛移至路邊避免妨礙交通。但移車前務必完成以下動作:拍攝事故現場照片標示或記錄輪胎位置拍下道路標線、號誌、碰撞點即使小事故,也建議報警任何碰撞事故,均建議撥打110報警處理可取得警方開立之「交通事故三聯單」,作為後續:保險理賠責任釐清調解或訴訟的重要依據,未報警即離開,也可能被誤認為肇逃。責任判定與賠償觀念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比例,警方提供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不具責任比例效力。若對研判結果有疑義,可自費約新臺幣3,000元申請事故鑑定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為台灣車禍鑑定主管單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設置,依轄區受理聲請。為何我受傷,仍須賠對方?車禍損害賠償係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你被判定負7成過失對方財物受損部分,你仍須賠償其中3成,自己是否受傷,與是否需負民事上財物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為不同概念。驗傷要即時,才能保障權利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診斷證明即便當下無明顯不適,也建議驗傷可避免日後因後遺症產生「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之爭議和解、保險與法律責任現場和解風險高,應謹慎事故現場立即和解,常因:傷勢尚未顯現修車費用尚未確認,建議待「初判表出爐」後,再透過調解或法律途徑處理。私下和解必須「白紙黑字」和解須製作書面協議且須全額給付完成否則仍可能被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僅口頭和解,法律保障極低。另需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肇事逃逸的法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報警、未救助即離開現場,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常為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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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20,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妨礙名譽罪及其合憲性 一句話會不會被告?言論自由到哪裡算越界?憲法法庭給你的關鍵界線在網路世代,我們每天都在留言、轉貼、評論別人—但你有沒有想過,一句氣話、一篇貼文、一個轉傳,什麼時候只是情緒發洩?什麼時候卻可能已經觸法?「罵人」是不是一定犯法?「爆料」只要是真的就沒事嗎?「公然侮辱罪」到底有沒有違憲? 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從檢察實務第一線,結合113年憲判字第3號最新憲法判決,帶大家一次釐清—妨害名譽罪的法律界線、憲法怎麼看,以及一般民眾最容易踩雷的地方。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關於妨害名譽之規定,即係基於保障個人社會評價與尊嚴而設,其中以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之誹謗罪為核心構造,分別對無具體事實之貶損言語與具體指摘不實事項之行為加以刑罰規範。可知,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言論自由被視為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由各國憲法或基本權保障制度加以維護,然而,言論自由並非法外之地,當其行使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特別是名譽權時,國家有正當理由透過刑事法律予以規範與限制。然隨著社會媒體與網路言論之迅速擴張,傳統刑法規範與新興言論型態間之衝突日益顯著,遂引發「妨害名譽罪是否應限縮或除罪化」之學術與實務論爭。今日將從刑法構成要件出發,結合憲法法院針對公然侮辱罪所作出之「113年憲判字第3號」解釋,探討妨害名譽罪與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間之界線,並檢視其在法秩序中之正當性與調整可能性。為什麼國家要用「刑法」來管名譽?這不會太嚴格嗎?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名譽不是單純的「面子問題」,而是每個人在社會中被尊重、被公平對待的基礎,如果放任公然羞辱、捏造不實指控橫行,受害者不只是心理受創,甚至可能影響工作、家庭與社會參與,刑法介入的目的,不是箝制批評,而是防止言論變成對人格的惡意攻擊。主持人:那憲法法庭為什麼說「公然侮辱罪仍然合憲」?因為憲法法庭認為,刑法並沒有處罰所有「不禮貌的話」,而是只針對不具公共價值、純粹貶抑人格、且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的言論,法官必須看「整體語境」,不是看到髒話就判罪。何謂妨害名譽罪?所謂妨害名譽罪,是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名譽損害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主要分為兩種罪名:公然侮辱罪(第309條) 與 誹謗罪(第310條),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以下分別說明: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法條原文: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一般人皆可成立(不限特定身份)。客體(保護法益):他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行為:以言語、舉止、態度、手勢等方式,對特定人進行無具體事實內容的貶損、羞辱行為。公然性:須在足以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進行(如街道、網路社群、公開活動等)。主觀構成要件:須具備故意,即明知且有意圖對他人名譽造成侮辱。 補充說明:「公然性」之判斷標準為客觀上是否能讓第三人知悉,如在群組內公開貼文,亦屬之。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2項)第1項: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 以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行為主體:不限定資格。客體(保護法益):他人名譽權(社會上對其的評價)。行為: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事實(如不倫、貪污、偷竊等), 此等事實若屬虛構或不確定者,足以損害其名譽。 意圖散佈於眾:即有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知悉的意思(非僅限私下溝通)。 加重要件(第2項):若透過文字、圖畫、影片等形式散佈,因其傳播力強、傷害力更大,構成加重誹謗罪。 主觀構成要件:須有故意誹謗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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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19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19, 2026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張耀仁分局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新興詐欺犯罪詐騙手法實際案例解析 《一個帳戶,兩種人生》從「幫個小忙」到「刑責上身」 揭開詐騙與洗錢最真實的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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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19,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場車禍,三種責任:你真的知道自己會不會「吃上官司」嗎?副標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 專業解析現在幾乎人人都有汽車、機車,交通便利了,但我們也發現,交通事故幾乎天天都在發生。很多人以為:「小擦撞沒事」、「反正不是我撞的」、「保險會處理就好」,但實際上,一個錯誤的判斷,可能讓你留下前科、甚至吃上刑責。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來帶我們從司法實務角度,一次說清楚車禍後的刑事責任、法律紅線與自保關鍵。隨著時代發展,國人多使用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代步,但交通事故卻是層出不窮的,而交通事故最常發生的肇事原因,依據主管機關統計,常是未保持安全距離、轉彎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當、未依規定讓車等,可見使用交通工具代步,若未謹慎駕駛、騎乘,即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物質損失,還涉及人員傷亡,加害者是否承擔交通責任,亦為受害者及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本文針對事故的刑事責任進行說明,探討相關法律條文,尤其,一般民眾若發生車禍,就需要與警方、司法機關打交道,因需要進入司法流程,認識相關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實有必要,茲介紹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相關處理流程及刑事責任。車禍類型?處理方式為何?車禍發生後,就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駕駛人因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結果發生,而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舊法時期,如駕駛人為聯結車、大貨車、計程車等具有特殊駕駛執照之駕駛員,其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駕駛行為所致之車禍事故,則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而加重刑責,目前則已經修法廢除業務加重刑責之規定,一律論以普通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責。其中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外,過失致死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雙方縱然達成民事上和解,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但如雙方於民事上達成和解之約定,則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應勇於負責,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將有可能降低刑責。 警方處理流程,會將有民眾死亡的車禍案件類型,歸類為A1類型車禍,若是僅有人受傷,未有民眾死亡,則是歸類為A2類型,如僅有財損,現場無人受傷,則屬A3類型車禍。一般而言,車禍最常發生的就是財損跟人傷,單純只有財損的部分,當事人不會有刑事的責任,頂多只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所以一般而言,即A3類型車禍。若除了財損之外,還有人受傷,未達死亡程度,即A2類型的車禍,此種車禍涉及的刑事責任通常是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這些都是告訴乃論的罪責,也就是說,車禍當事人需要在案發6個月之內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否則過了告訴期間,被害人就不得請求再予追訴囉!簡單來說,車禍的責任以是否有人員傷亡而區分為:單純財產損失、人員輕傷車禍、重傷或殘廢車禍以及死亡車禍等四種情況。除了第一種單純的財產損失外,後三者的車禍都會伴隨著產生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包含過失傷害(刑法284條)、過失致死(刑法276條)等。 關於過失傷害的部分:如果車禍責任鑑定判定有過失責任,且對造因而受傷,基本上就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輕微之傷害例如挫傷、普通外傷等皆有可能成立本罪。但本罪為「告訴乃論」罪,若肇事者能於告訴期間六個月內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或是提起告訴後達成和解,辯論終結前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可不受本罪之訴追。若車禍鑑定報告判定雙方均有過失且均受有傷害,雙方是可能互相成立過失傷害罪的,也就是可以互告傷害罪,法律上權利是相當的。刑法第 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刑責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還是建議傾向先行民事和解後要求對方撤回本罪之告訴,以免留下前科紀錄。

    115年01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14, 2026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常見會觸犯強制罪的行為:行車糾紛逼車、攔車、擋車:常見因「路怒症」發作,做出故意從後方緊貼、急煞、逼迫對方讓道或停車、刻意用低速行駛擋在前方或是停在路中間堵住去路:這些行為是屬於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正常行駛、自由通行的權利。即使是導因於對方不當或違規的駕駛行為,路怒症發作或自以為正義使者而做出上開行為,但因為手段和目的完全不相當,也對對方及其他用路人有危險,已超出社會可以容忍的範圍而具有可非難性。房客不付租金,房東用斷水斷電方式逼迫搬遷搬走,這樣做可以嗎? 斷水斷電屬雖然不是直接對人施暴,但會影響使用房屋、用水用電等居住權利,用間接對物品施力來達到強制效果,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強制罪。固然有部分的案例以斷水斷電時,房客不在家、沒有在用水用電而被認為不會構成,但司法判決上確實曾有在租約期間,房東因與房客有糾紛,每天晚上強制關閉電源總開關,導致房客無法使用WIFI及正常用電而被判強制罪並處以拘役的案例。也有房東在門口加裝鎖頭,阻止房客進入、將房屋斷電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與鄰居有糾紛,用震樓神器持續打擾安寧:(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使用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和震動屬於「強暴」手段,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利」和「睡眠權利」。 以不作為手段達到妨害他人權利之目的,也會構成強制罪:在車輛前後緊鄰位置放置障礙物,造成車子開不出來,或與鄰地有糾紛,地主將水泥塊、圍欄或車輛放在自己土地上,形式上沒有越界,但卻是故意擋住鄰地與公眾往來道路之出入口,即使行為時對方不在場而沒有被立即受到妨害,但受請求移除障礙卻還故意表示就是不移開,實務上也有被認為會構成強制罪之案例。我只是「擋一下」、「不讓他走」,真的算犯罪嗎?檢察官說明:是的,只要你故意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就可能成立強制罪。 很多人誤以為一定要「動手打人」才算,但實務上:攔在車前不讓走,把門反鎖不讓離開,擋在樓梯口、電梯口只要讓對方「沒有選擇、被迫停留」,就已經踩線。刑責提醒: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不是小過失。對方先違規、先挑釁,我反制也不行嗎? 檢察官說明:「對方有錯」≠「你可以用違法方式處理」。即使對方違規、插隊、亂停車,正確處理方式是報警、蒐證,而不是私刑式反制。一旦你用:攔車、逼車、鎖車,你就可能從「被害人」變成「被告」。只是口頭威脅,沒有真的做,也會構成強制罪嗎?會,而且非常常見。檢察官說明:脅迫不需要真的去做,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並被迫配合就成立。 常見危險話語包括:「你不照做,我就讓你工作不保」「我知道你住哪裡」「我會讓你家人知道」提醒:訊息、語音、對話紀錄,都是法庭上的證據。情侶吵架不讓對方離開,算不算強制罪?檢察官說明:算,而且是實務中非常多的案件類型。例如:把門鎖起來不讓走,搶手機不讓聯絡外界說「不說清楚不准走」即便是親密關係,只要違反對方自由意願,就不因感情而免責。公司主管逼員工「不答應就不讓你下班」會觸法嗎?檢察官說明:會,這是典型的「利用權勢脅迫」。 工作關係中,常見錯誤包括:威脅考績、續約、強迫加班、不准離開,要求做非工作內容的事。重點:職權不是免責金牌,反而可能被認定惡性更高。 我只是「不作為」,什麼都沒做,也會成立強制罪?會。檢察官說明:法律上的強制罪,包含「消極不作為」。例如:故意不移走障礙物,明知會妨害他人,卻堅持「我就是不處理」 提醒:「我沒碰你」不是免責理由,重點是你是否刻意限制他人權利。為什麼檢察官特別提醒「強制罪」?檢察官溫馨提醒:因為這是一個最容易一時衝動就犯最多人說「我不知道會這麼嚴重」但後果卻會跟著你一輩子留下前科,影響:工作任用、專業證照、出國、升遷、信用。很多衝突,不是因為壞,而是因為一時氣不過。 但法律不看情緒,只看行為是否越界。記住:1.正義不是你攔下來的2.公道不是你逼出來的3.自由,一旦被你限制,就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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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13,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查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開庭時到底能不能吃 東西、喝飲料?】 有人說——某位證人在接受檢察官訊問前,開口要了一包檳榔,而檢察官居然真的遞了過去,兩人「交陪」之後,竟然建立了所謂的互信共識。 看到這裡,相信很多聽眾朋友心裡都會冒出一個大問號: 這樣真的可以嗎? 開庭、偵訊時吃吃喝喝,到底合不合法? 臺灣人很有人情味,吃喝常常代表關心與禮貌;但在司法場域裡,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舉動,可能已經越過法律紅線。 就讓我們用輕鬆的方式,聊一個其實「一點都不輕鬆」的法律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慢性病服藥時間到了,可以直接吃藥嗎?不可以自行服用,務必主動報告。 即便是必要藥物,未經說明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秩序。實務上,只要合理說明,審判長幾乎都會准許。提醒民眾:合法的事,用錯方式,也會變成不合法。」網路傳說「檢察官給證人檳榔」真的合理嗎?非常不恰當,且具有高度風險。 這種行為可能引發:證詞是否受影響、是否違反程序正義、是否違反公務倫理,即便「沒有實質交換」,外觀上就已嚴重不妥。提醒民眾:司法不只要公平,還要「看起來公平」。 民眾最常犯的錯誤是什麼? 三個錯誤心態最致命: 1低估法庭規範的嚴肅性 2把生活習慣帶進司法場域 3認為「沒人說就沒事」 提醒民眾:司法不是靠「經驗」,是靠「規則」。 如果真的不舒服,怎麼做最安全?記住這三個關鍵動作: 1主動示意2清楚說明3等待同意,提醒民眾:守規矩,不是吃虧,是自保。一句話記住今天的重點?法庭不是餐桌,尊重程序,就是保護自己。在地檢署偵查程序中,雖不屬於審判階段,但檢察官作為國家追訴機關,對於中立性、專業距離的要求更高。任何私下飲食、贈與或互動,即便沒有實質影響,在程序外觀上都可能引發不當疑慮,因此並不適當。 「法庭不是餐桌,尊重程序,就是保護自己。」「你的一個小動作,可能影響整個司法信任。」守規矩,不是吃虧,是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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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12,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科技設備監控制度之發展與實務運作——以電子腳鐐為核心1「不是懲罰,而是司法在自由與安全之間的平衡設計」2「從性犯罪防治到刑事訴訟程序:電子腳鐐如何走進一般刑案?」3「交保不等於放任:科技如何成為司法保全的重要一環」4「你以為只是戴個腳鐐?其實牽動的是整個刑事程序設計」近來一則新聞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被告在交保後,法院命其配戴電子腳鐐進行科技設備監控,而當事人也聲請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取代。這不只是單一案件的爭議,更讓大家開始思考一個問題:電子腳鐐到底是不是一種處罰?法院為什麼可以在沒有羈押的情況下,要求配戴監控設備?科技設備監控,究竟是在限制自由,還是在保障程序正義?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帶我們從法律制度、實務運作與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一起把「電子腳鐐」這件事說清楚、講明白。新聞發想:國民黨台北市黨部前主委黃呂錦茹因涉罷免連署偽造案件,檢方起訴後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交保並命其配戴電子腳鐐及使用個案手機進行監控。近日黃呂錦茹以身體不適為由聲請撤銷電子腳鐐,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替代,該聲請仍待裁定。 科技設備監控之法源依據: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到「刑事訴訟法」電子腳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原始法源,起源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 。當初立法目的在於強化對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後的行為監控,防止再犯,保障社會安全。隨著刑事程序法制的發展,電子腳鐐的適用範圍早已不再侷限於性犯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 修正,大幅擴張了科技設備監控的適用對象與適用情境,不再以犯罪類型作為區分標準,而是以逃亡風險與程序保全需求作為判斷基礎。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1.適用情形: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2.指揮執行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3.程序要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五、應遵守之事項。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七、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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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12,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明媛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防範性影像犯罪〉 不是私事,是刑責—一張影像,可能毀掉一個人生科技便利的背後,法律早已劃下不可跨越的紅線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可能就在你我身邊,甚至正在手機螢幕的另一端發生,在數位科技與社群平台高度發達的時代,一張照片、一段影片,只要一個轉傳,就可能瞬間擴散、無法回收,而「性私密影像」一旦外流,傷害的不只是隱私,更可能讓被害人承受長期的心理創傷、社會標籤,甚至影響一生。也因此,立法機關已在 2023 年正式修法,將「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納入刑法,明確告訴社會——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刑事犯罪。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蔡明媛 檢察事務官,帶我們從實務角度,說清楚「哪些行為最常被誤踩紅線」、「一時的錯誤,法律會怎麼看」。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社會變遷,個人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關於性私密影像之犯罪越來越多,加上網路世界無遠弗界,性影像一再被轉傳及瀏覽,嚴重侵害被害人之性隱私,對被害人造成莫大的傷害。為了強化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尤其是最核心的性隱私,立法機關修訂刑法,2023年2月10日起,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強化了對隱私權的保障,特別是性私密影像的保護。法案中明確界定了性影像的定義,並新增了多項觸犯性隱私的罪名。修法通過後,未經當事人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製作關於他人不實性影像等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就算只有未遂,也需要負擔刑事責任。什麼是性影像?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對性影像之定義,所謂性影像是指內容出現性交、性器或特定身體隱私部位(如:臀部、胸部、鼠蹊部等),或是包含以身體、器物接觸性器、特定身體隱私部位等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有哪些犯罪類型?偷拍、偷錄 、以強制力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式攝錄:例如強迫他人發生性愛並拍攝影片。外流他人性影像:例如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他人裸照或性愛影片給第三人、將他人性影像上傳至情色網站等、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製作、散布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例如用利用AI技術將他人的臉換到成人影片中並做出性感動作。 案例:甲透過網路認識了網友乙,甲引誘乙拍下自己的私密照片和影片傳給他,甲拿到這些影像後,竟然把它們貼到臉書社團和Line群組,讓很多人都看得到!甲不曾徵詢乙的同意,即自行將乙的私密照傳送給他人觀看,屬於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所規定「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的行為,若乙得知後對甲提告,甲就有可能被起訴和判刑。 甲在與乙交往同居的期間,在乙不知情之下,私自以手機拍下乙裸露身體與性行為畫面。之後甲因為不滿乙提出分手,甲便將以上裸照印出,張貼到乙的車窗上,並威脅要繼續散播照片,甲的行為將構成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甲瀏覽網路時,看見竟有平台提供許多偷拍不知名女性裙底、或裸露胸部、陰部等私密部位,被迫做性行為等影片,甲為了滿足偷窺欲,便立刻下載這些影片到自己的電腦中。若甲明知這些影片是他人不法偷拍而來,還要下載存檔,甲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的「無故重製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他人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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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7, 2026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題目:#路怒攔車讓你惹禍上 身「強制罪」小常識 1「你以為在討公道,其實已經觸法」 2「一個動作,從受害者變成被告」3「生活中最常被忽略的『強制罪』陷阱」您是否曾經在路上被逼車、被攔車,甚至氣到想下車理論?又或者在租屋、鄰居、感情或工作糾紛中,曾經用「斷水斷電」、「不讓對方走」、「逼他照我說的做」來解決問題?很多人以為:「我沒有打人」「我只是阻止他」「我是被惹怒的那一方」但您知道嗎?這些行為,很可能已經構成刑法中的「強制罪」,輕則拘役、重則留下前科,甚至影響工作與人生。今天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 檢察官用最白話、最貼近生活的方式,帶我們一次看懂—1.什麼情況「真的會被判刑」2.哪些行為「千萬不要做」3.發生衝突時,怎麼做才不會把自己送進法院 Q1:何謂「強制罪」?簡而言之,就是用暴力或威脅的方式,壓制別人的自由意願。刑法強制罪規定在妨害自由罪章的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強制罪有兩個關鍵構成要件。一是「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二是「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行為人是故意的,就會成立強制罪。何謂使用「強暴」和「脅迫」手段?「強暴」就是使用物理力量,像是拉扯對方、擋路攔車、鎖車、強行取走物品。直接對人,或對物而間接影響於人,都會構成。 「脅迫」是指以施以攻擊或加害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 。更具體而言,是指行為人刻意傳達不利的後果來逼迫他人就範,比如說「如果你不答應,我就散布你的私密照」、「我會找人去你家堵你」、「我會傷害你家人」這些威脅的話語,都屬於脅迫。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具體而言是指什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是逼迫別人做法律上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例如:「你如果不陪我吃飯,我就去你公司大鬧」,讓沒有法律上義務要陪吃飯之人因害怕而被迫赴約。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是指阻 礙別人行使法律上可做之事。 例如:強行取走對方手機,阻 止報警或蒐證。強制罪的違法 性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2340號判決,針對人際 往來經常存在的微小衝突,揭 示以「社會可非難性」和「社 會相當性」的判斷標準就手段 和目的整體衡量是否應予課責 (社會可非難性)依社會倫理觀 念,行為是可以容許的、或侵 害法益微小,而應容忍(社會相 當性)。例如甲、乙發生消費糾 紛,甲拿手機要拍攝存證,但 是針對性很近距離拍攝乙的 臉,乙伸手遮住鏡頭不讓拍。 表面上乙確實「妨害甲蒐證的 權利」,但考量乙只是用手遮 擋,沒用暴力,目的是保護自 己隱私,雖然甲沒有碰到乙的 身體,但乙也沒有容忍甲用侵 擾人身讓人不舒服的方式蒐證 的義務,因此認為乙的行為欠 缺違法性而不構成強制罪。所 以強制罪是否成立,不是只看 形式,還需考慮整體情境和社 會常理。常見會觸犯強制罪的 行為:行車糾紛逼車、攔車 、擋車:常見因「路怒症」發 作,做出故意從後方緊貼、急 煞、逼迫對方讓道或停車、刻 意用低速行駛擋在前方或是停 在路中間堵住去路:這些行為 是屬於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 正常行駛、自由通行的權利。 即使是導因於對方不當或違規 的駕駛行為,路怒症發作或自 以為正義使者而做出上開行為,但因為手段和目的完全不相當,也對對方及其他用路人有危險,已超出社會可以容忍的範圍而具有可非難性。 房客不付租金,房東用斷水斷 電方式逼迫搬遷搬走,這樣做 可以嗎?斷水斷電屬雖然不是 直接對人施暴,但會影響使用 房屋、用水用電等居住權利, 用間接對物品施力來達到強制 效果,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強 制罪。固然有部分的案例以斷 水斷電時,房客不在家、沒有 在用水用電而被認為不會構 成,但司法判決上確實曾有在 租約期間,房東因與房客有糾 紛,每天晚上強制關閉電源總 開關,導致房客無法使用WIFI 及正常用電而被判強制罪並處 以拘役的案例。也有房東在門 口加裝鎖頭,阻止房客進入、 將房屋斷電而被判決有罪的案 例。 與鄰居有糾紛,用震樓神器持續打擾安寧:(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使用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和震動屬於「強暴」手段,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利」和「睡眠權利」。以不作為手段達到妨害他人權利之目的,也會構成強制罪:在車輛前後緊鄰位置放置障礙物,造成車子開不出來,或與鄰地有糾紛,地主將水泥塊、圍欄或車輛放在自己土地上,形式上沒有越界,但卻是故意擋住鄰地與公眾往來道路之出入口,即使行為時對方不在場而沒有被立即受到妨害,但受請求移除障礙卻還故意表示就是不移開,實務上也有被認為會構成強制罪之案例。如果真的發生衝突,怎麼做才安全又合法?檢察官給民眾的三原則:? 保護自己,不對抗? 蒐證報警,不私了? 離開現場,不糾纏記住一句話:能用法律解決的,不要用情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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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6,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方檢察署 蔡毓玲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1「當傷害發生後,國家怎麼接住你?」2「不是你一個人:犯罪被害人的法律後盾」3「從恐懼到復原,法律陪你走完這一段路」4「受傷的不只是身體,更是人生──犯罪被害人權益全解析」我們常說法律離生活很遠,但其實很多時候,法律是在你最無助、最脆弱的那一刻出現的。如果有一天,你或你身邊的人,因為暴力、性侵、重大傷害而改變了人生, 你知道「國家能為你做什麼嗎?」你知道「不是只有打官司而已,還有照顧、陪伴與補助嗎?」今天要跟大家聊的主題非常重要,也非常貼近現實生活—《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北地方檢察署 蔡毓玲 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一次搞懂:誰算犯罪被害人?家屬有沒有保障? 發生事情後,到底該怎麼求助?請大家一定要聽完,也分享給你關心的人。犯罪被害人的定義是什麼?怎樣才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資格?我們常會聽到「被害人」一詞,跟「犯罪被害人」意思一樣嗎?其實兩者有些微不同,被害人定義較廣義,是指因所有犯罪類型受到影響者的統稱,如詐騙、侵權等;而「犯罪被害人」受到的犯罪類型則有所限制。 何謂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定義為「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並且犯罪行為需屬「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的行為」。若犯罪被害人是間接受害者(家屬),就不屬於犯罪被害人的範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保護資格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是用來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的法規,規定政府需對其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並協助修復事件造成的心理傷害,重新與社會接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犯罪被害人本身受到創傷,其家屬要承受的壓力也不容忽視,不只需要面對親人離世的苦痛,若其身心靈受傷還需負擔照顧責任,經濟方面也會受到偌大影響。因此,政府也將犯罪被害人的家屬納入法律的照護範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升級在過去,我國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法條名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只針對犯罪被害人「個人」保障。不過,「人權」成為國際不斷討論的熱門話題,不只犯罪被害人本身,及其家屬的人權及尊嚴也需要受到重視。因此,我國立法院於 2023 年 1 月 7 日三讀通過,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使人權照護範圍更廣大,同步升級規範內容、權益。1.放寬照顧對象修法後,照護對象除了犯罪被害人以外,更擴大到犯罪被害人的家屬,包含配偶及二等親內之親屬、永久共同生活之人,並提供其身心輔導服務及經濟支持。2.可申請保護令若犯罪被害人遭故意行為傷害致死、重傷或妨害性自主案等案件,法官及檢察官可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避免犯罪行為人進行騷擾、恐嚇。3.擴大重傷範圍 舊法中,重傷需為某眼、某耳或某手腳毀敗或嚴重減損,且還需等待繁雜的醫療證明,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心情難熬。如今修法後,將重傷範圍從《刑法》第 10 條重傷定義,擴大到只要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的重大傷病項目情形都可算重傷。4.簡化補助流程修法後,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簡化,改以單筆定額給付,不需耗時計算醫療費、喪葬費等,而是可直接領取,使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能快速得到補償。5.銜接照顧及長照補助若是受到犯罪行為而重傷、生活無法自理者,我國法務部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對其進行照顧服務、提供其醫療費用及長期照顧自付額等必要補助;在家庭照顧者方面,也會結合專業人力提供其照護指導。6.法律訴訟協助犯罪被害人可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照顧,由該協會委派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及官司服務,使犯罪被害人知悉自身法律權益,在法庭上陳述立場,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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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01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an 5, 2026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查官 節目內容: 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一顆檳榔、一口水,可能踩進司法紅線?法庭不是餐桌,禮貌與法律你真的懂嗎? 你以為只是「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妨害司法歲末年初,大家是不是吃得開心、喝得滿足,也好好犒賞了自己一整年來的辛苦呢?不過啊,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讓人忍不住皺眉又覺得「也太誇張了吧」的分享,有人說——某位證人在接受檢察官訊問前,開口要了一包檳榔,而檢察官居然真的遞了過去,兩人「交陪」之後,竟然建立了所謂的互信共識。 看到這裡,相信很多聽眾朋友心裡都會冒出一個大問號: 這樣真的可以嗎?開庭、偵訊時吃吃喝喝,到底合不合法? 臺灣人很有人情味,吃喝常常代表關心與禮貌;但在司法場域裡,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舉動,可能已經越過法律紅線。 就讓我們用輕鬆的方式,聊一個其實「一點都不輕鬆」的法律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在12月底耶誕假期直到新年元旦,接連而來的歲末佳節假期,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開開心心吃喝一頓,好好犒賞這一整年以來辛苦努一陣子,在網路上無意看到有網友發表了一篇文章,大意是有人去法院看別開庭後,回來轉述跟那位網友說,那個案子的證人某次接受檢察官問訊前,證察官要了一包檳榔,檢察官還真的遞了檳榔給那位證人,後來在雙方一「交陪」後,證人就跟檢察官取得「互信的共識」。 看到這則網路發文時,覺得也太獵奇。臺灣人對於「吃」、「喝」有著高度的熱情與愛好,不但很好客、也很愛分享美食給其他人來表達親切、友善與禮貌。就在2026年新年之初,就跟大家閒聊「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這個比較輕鬆有趣的議題吧∼希望也能讓大家在這新的裡,輕輕鬆鬆、開開心心、從從容容、萬事游刃有餘!(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的規定,所以關於偵查庭內飲食的部分,到法院、地檢署開庭時,可以吃東西、喝東關於開庭時應該要遵守的秩序,主要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1條第1項的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所以原則上,是不可以在開庭時吃東西或是喝東西的喔!如果有違反的話,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審判?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如果對於審判?的制止命令還是當作耳邊風,堅持就要在法庭內「野餐」吃喝,妨害法院執行職務 ,這時候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5條的規定,是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罰金-也就是說:這會有刑事責任的喔!不過,法院也不是那麼不近人情。有的人因為疾病或身體狀況的關係,可能會有過低而身體不適,需要立刻補充甜食;又或者可能因為喉嚨乾、癢而有喝在這種因為個人生理狀況而有飲食必要性的狀況下,可以徵詢審判?、告知有飲食的必要性並取得審判?同意後,在開庭過程中補充必要的食物與飲除了吃東西、喝東西外,過去也偶爾會有發生開庭的當事人,因為身體不舒服、飆高或是到了自己固定服用慢性藥物的時間等原因,在開庭時有服用藥物的需要。如果發生這種狀況時,請務必要馬上報告審判?並說明有利即服用藥物的必要性喔!最後要補充的地方是:雖然在地檢署開庭,檢察官不是審判?,所以無法依照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以強制、甚至刑罰的方式禁止、要求當事人不可以開庭飲食,但還是希望大家能遵守基本的公務往來禮節,不然可能還是會請你先到外面喝完之後再開庭,而多拖延偵訊結束的時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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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31,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中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警察可以隨便查我嗎?一次搞懂臨檢、盤查、酒測的法律底線》前科≠一定被查?不配合會不會被抓?拒酒測到底有多嚴重?你我每天都可能遇到的「警察職權行使真相」這一集真的非常重要,因為我們每天出門、開車、騎車、逛夜市、回家路上,都可能遇到警察臨檢、盤查、路檢、酒測!很多人心裡都會想:「他憑什麼查我?」「我是不是一定要配合?」「不配合會不會被抓?」「我有前科是不是比較倒楣?」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中檢察官用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一次幫大家把 警察職權、民眾權利、法律紅線 全部講清楚!警察臨檢查證身分之依據為何?有前科就必須接受臨檢嗎? 單純有前科並非發動臨檢查證身分之對象。 一、警察勤務除偵查犯罪之司法職責外,尚及於預防犯罪之行政勤務。相應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警察偵查犯罪之司法程序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預設功能,則為規範警察預防犯罪行政勤務之作用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且其範圍包含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 該法第6 條就警察臨檢查證身分明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七、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警察查證身分得為之必要措施內容為何?一定要配合嗎? 對於依法查證身分之措施不配合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不得逾3小時,當然此時人民可以依提審法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見法官,但提審至少需要表明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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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30, 2025 30:00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民有約節目】(直播) 1. 法務部保護司 2.法務部檢察司 劉怡婷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筆轉帳,人生變色》 從真實案例看詐欺與洗錢陷阱——你不是被騙,是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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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3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劉忠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貸款詐欺之樣態、危害與防範之-審慎防備渣男式騙術 「借錢救急,別把人生借走!」貸款詐欺全面解析|破解渣男式騙術,守住你的錢與人生在生活中,誰沒有急著用錢的時候?創業週轉、醫療費用、家裡臨時狀況,但也正是「急」,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今天我們要談的,不只是詐騙,而是一種最會假裝關心你、卻一步步榨乾你的手法——貸款詐欺中的「渣男式騙術」。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劉忠霖 檢察官,帶我們看清這些話術怎麼設局、證據怎麼造假,以及——我們一般人,最容易在哪些地方誤觸法網。 現今詐欺集團雖花招百出行騙,然「縱橫不出方圓,萬變不離其宗」,無非利用「假身分(假檢警、幣商)」+「假文件(假公文、交易單據)」取信受害民眾,搭配「渣男式騙術(不主動、不拒絕、不負責)」,誘使願者上鉤,進而騙取財物,營造自身涉案肇因受害民眾主動請求,佯裝事不關己;另深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本來應該是隨著事態進展產生各種證據,用以證明真實事發經過;但就像偵探小說般「超完美謀殺案現場」,如今詐欺集團就犯罪過程先行佈置諸如對話、交易紀錄或其他書面證據資料,事後逆向操作證據裁判原則,藉由以上證據構建「當事人所信賴之真實」佐其抗辯,誤導司法機關信以為真,予以洗脫犯罪嫌疑,忽視其辯詞本質的不合理性,騙取不起訴、無罪、緩刑、減輕其刑。因犯罪導致法律制裁之風險遠低於因此獲取之不法利益,甚至能將自己犯罪報酬「以高報低」隱匿犯罪所得,促使詐欺集團愈發貪鄙成性,騙光受害民眾財產猶不知足,越發常見不顧對方死活,慫恿貸款榨乾剩餘價值。貸款詐欺的定義與特性所謂貸款詐欺,係指不法人士假借「提供貸款」之名義,透過不實資訊、偽裝身分或誘騙手段,取得被害人金錢、個人資料或金融帳戶控制權的行為。其主要特性包括:高度偽裝性。常冒充合法銀行、融資公司或政府合作機構,使用近似官方的名稱、標誌與文件,降低受害者戒心。 利用急迫心理。多數受害者因資金周轉困難、信用條件不足或急需用錢,容易在壓力下草率做出決定。 資訊不對稱。一般民眾對金融法規與貸款流程了解有限,使詐騙者得以利用專業術語混淆視聽。凡事想自己詐騙者都會精打細算,「世間難有百分百純金,做人不能純想自己」,既要錢又不想負責,例如訂立極端不平等的契約約定,比如流抵、信託,契約只教你簽名、不給紙本,如果發現對你自己主張權利不利,請小心不小心把自己給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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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3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林先生居住在花蓮光復鄉,突然接到臺北地檢署寄來的一張刑事傳票,傳票上記載,請林先生至臺北地檢署擔任證人,原來臺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林先生是小明與小新的恐嚇取財案件的重要證人,希望林先生能出庭作證,是否林先生一定要特地北上到臺北,才能接受檢察官的訊問?訊問的種類?除了證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外,還有其他方式?何謂遠距訊問?又俗稱視訊訊問。當證人路途遙遠、傳喚不易的時候,除了囑託別的法官、檢察官進行囑託訊問之外,也可以使用視訊軟體及設備訊問證人。尤其是證人在國外、甚至就是外國人的時候,尤其需要以這種方式訊問。而被告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採用視訊的方式進行遠距訊問。尤其從2020年開始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關係,遠距訊問被告也是防疫措施的一環。從疫情開始,生活或工作的型態都產生很多改變,疫情後,遠距訊問也很普及,法院及地檢署也開始使用科技設備,可以利用遠距的方式來進行訊問,而今天的案例,因為證人的詢問,會牽涉到證據能力及證據力,證人的作證程序,往往需要證人當庭的接受檢察官或法官的詢問,藉由這樣的過程,才能取得具有可信性及符合法律規定的證述內容,所以,在刑事案件,往往需要當庭的來詢問證人,在這樣的情形下,證人的實際進行訊問程序,就有其必要性,但若疫情或是證人住居遙遠的情形下,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就有遠距訊問的必要性,此時,在硬體上,臺北地檢與花蓮地檢署,就可以藉由科技設備,讓林先生在花蓮地檢署,以線上視訊的方式,與臺北地檢署連線,如此就可以克服地區性、地域性的問題,讓承辦檢察官可以藉由視訊,在線上面對面的,詢問證人一些問題。遠距訊問的必要性及其優點?以往民眾至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應訊,往返法院或檢察署舟車勞頓,影響日常作息,及作證時的人身安全。為減少證人及訴訟關係人跨縣市至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應訊的困擾,及避免提解收容人應訊的風險,及社會成本,就近法官或檢察官可利用遠距訊問方式,通知證人或訴訟關係人,屆時至遠距法院或適當的、離證人居住處所較近的檢察署出庭應訊,這就是遠距訊問作業的必要性及其優點。 適用範圍?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第5項規定,證人係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另依據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更是擴大刑事遠距訊問作業之適用範圍,便利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之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提升審判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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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29, 2025 30:00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經濟科蔡宗霖股長 節目內容: 主題:帳戶、帳號借不得!錢不是你用,責任卻在你? 破解人頭帳戶、帳號洗錢陷阱及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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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24, 2025 30:00


    受訪者: 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主題:逃兵類型大揭密 最高檢下令嚴辦速查求重刑最高檢表示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針對新北地檢署偵辦閃兵案件迄今已兩波偵查終結,共計起訴40人次,最高檢察署認為若個案判決量刑過輕,檢方應依法提起上訴,唯有透過執法機關迅速追訴、嚴加懲罰方式,不僅鼓舞民心士氣,更是防止逃避兵役最有力之法律宣導,杜絕不肖人士妄圖閃兵之僥倖心態,共同維護兵役制度公平,守護國家安全。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其中以閃兵類對於社會危害最鉅。「逃兵」是社會上通俗用語,並非法律上之用語。針對「逃兵行為」,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犯罪行為人為役男身分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行為態樣包含不依法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等徵兵處理(俗稱閃兵案件,即附圖A類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行為人為現役軍人身分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至41條,行為態樣為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狹義之逃兵案件,即附圖B類型)。犯罪行為人為後備軍人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行為態樣為不依規定調查或體格調查不到、住居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廣義之逃兵案件,即附圖C類型),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三種逃兵類型案件,又以「閃兵案件」(A類型)對社會危害最鉅,因兵役制度是維繫社會安定、國家安全之基石,以不法方法逃避兵役將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嚴重影響整體防衛體系之正常運作。面對敵對勢力謀我甚急,如何鼓舞民心士氣至為重要,其中徵兵制度,是不可忽略的一環,兵役主管機關對於維護兵役制度的公平性及落實防止逃避兵役的配套措施,應兼容並重。 最高檢察署114年10月24日發布之新聞稿已說明,我國兵役制度存有諸多缺失與漏洞,亟需重新檢討與整頓。呼籲,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並強化兵役法第32條以下之「徵兵處理」機制,核實兵役體位的認定,並提高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不得易科罰金,填補制度漏洞,讓心存僥倖之役男徹底斷念,杜絕不法逃避兵役之管道。此外,檢察機關對於惡性重大之閃兵案件,也要從嚴從速偵辦,具體求刑,更是建立兵役制度公平最有力之法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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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23,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劉璟鴻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國民法官X酒駕致死案) 今天想跟大家談一件,由國民法官審理的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件,原本被告被判決7年6月有期徒刑,案子上訴後,上週才剛剛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下來,刑期減為4年6月。過程中國民法官究竟如何審理?考量什麼因素判刑?上訴之後為何又減刑呢? 先說一個真實發生的故事小鄭為26歲實習律師,於112年5月5日晚間7時起至隔天日凌晨2時止,先後在臺北市光復北路餐廳、及忠孝東路KTV,與律師事務所同事們用餐、飲酒。散會後,鄭兆宇獨自漫步街頭,因不勝酒力而倒臥街頭。5月6日凌晨5時20分,搭乘計程車回到餐廳附近,找到其停放之自用小客車並駕車上路,欲返回臺北市文山區住處。凌晨5時39分,小鄭駕車行經國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4段之出口時,因酒精作用,已失去正常判斷力及反應能力,在匝道轉彎處以時速84公里超速行駛,其車輛先失控擦撞路緣而彈飛至出口處之對向車道,進而撞擊在路口停等紅綠燈之小客車,使車內之被害人當場骨折、內出血,經送醫急救後,1小時後不治死亡。小鄭也昏迷送醫,對其血液進行酒測,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83毫克。 坦白說,這不是「一點點酒」,也不是「微醺而已」,酒駕犯罪的標準是每公升0.25毫克,小鄭是非常明確、非常嚴重的酒駕狀態。 國民法官的參與這個案子,有一個很重要的特色,這不是只有職業法官判的。這是一個「國民法官案件」,除了法官,還有一般民眾,一起坐在法庭裡,聽證據、看影片、討論,最後一起決定:有沒有罪、該判多重,所以,這個判決,代表的是「一般社會大眾怎麼看這種行為」。被告怎麼替自己辯解?小鄭說了什麼?他承認最後車是他開的、人是他撞死的客觀事實。但他說:「我那時候車禍腦部受傷,記憶有點混亂,我不太記得我為什麼會去開車。」很多酒駕案件裡,其實都會出現類似說法。但檢察官事前有調查小鄭整晚的行程、路線,供國民法官一項一項去檢視:小鄭能自己走路、能跟計程車司機清楚說明地點、能刷卡付費、下車三分鐘後就開車離開。結論是:小鄭不是不省人事、他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也知道自己喝過酒還開車這不是小鄭說的「不知道」,而是明知道,還是做了。為什麼判這麼重?七年六個月 本件車是小鄭開的、人是小鄭撞死的,完全沒有問題,討論重點在刑度。酒駕致死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知每個聽眾對於「七年六個月」刑度,會認為太輕還是太重?國民法官在判決裡,其實講得非常清楚。第一、感覺不到小鄭有真心面對錯誤。 第二,被害人完全沒有任何過失,只是在等紅燈。第三,酒駕,是政府、社會、新聞,一再一再宣導「絕對不能做的事」,所以無法原諒第四, 被告的身分,是受過法律訓練的人,更清楚後果,卻還是做了。小鄭有說,他是實習律師,是剛進職場的人,大家都有喝,迫於職場壓力,他不太好拒絕喝酒。國民法官說得直白:酒後開車,跟「被逼喝酒」是兩回事。你可以喝酒,但你還有選擇不要開車。有沒有和解?有沒有賠錢?這個部分,也很值得一般人注意。被告有提出賠償,甚至寄了三百萬元支票。 但被害人家屬拒絕收下。為什麼?在家屬眼中,他們感受到的是:被告一直在說「我不記得」,卻沒有真正、完整地面對自己的錯。直接寄300萬元支票到家裡,有一種強迫和解的感覺。國民法官最後認為:這個案子,沒有真正達成修復或原諒。所以,本件沒有因為「有拿錢出來」,就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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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23,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陳彥章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投資與吸金 1.「你以為在投資,其實已經踩進刑責紅線?」2.「保本保息、高獲利,為什麼最後有人變被告?」3.「一個分享連結,可能換來三年以上刑期?」4.「從投資人到共犯,只差你有沒有『拉人』」最近你有沒有發現,投資群組變多了,保證獲利的邀請更多了甚至是親友、同事、學長姐,突然傳訊息跟你說:「這個真的很穩、我已經拿到錢了」但你知道嗎?很多吸金案件,一開始沒有壞人,只有「想賺錢的好人」最後卻有人錢沒了,還變成被告,甚至被判刑!!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彥章檢察官,用最白話的方式,陪大家把「投資」跟「吸金」之間那條最容易被忽略、但最致命的法律界線說清楚。 前言:近年來吸金案件仍層出不窮,吸金金額動輒數十億甚至上百億,從早期最有名的鴻源機構吸金案、純資本運作大陸南寧吸金案,到近年的馬勝集團、圓夢贏家以及近年的IMB詐騙吸金案及金年澳豐金融集團吸金案,受害人數往往千百人,縱然事後組成自救會,但大多難以追回被害金額,甚至有不少投資者淪為被告被起訴判刑。什麼是吸金案件?相信各位觀眾都有到銀行存款的經驗,銀行存款業務是特許產業,銀行對民眾收取存款,同時會給存款人利息,除非銀行倒了,否則原則上放在銀行的存款不會不見,所以錢放在銀行可以說是保本及保息。因為銀行對外收取民眾資金,故其經營的成敗除關係國家金融穩定,更影響廣大的民眾權益,故政府制定許多法令用以規範銀行的各種作。而所謂吸金案件就是變相的保本保息投資,在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簡單來講,就是以各種名目對外收錢,並強調保本保息,約定會給你一定的紅利或報酬,且通常遠遠高於銀行給的利息,就如同銀行存款保本保息一樣,所以這樣的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等同收受存款,所要取得特許執照才能經營,不然根據銀行法第125條規定,至少判3年以上,如果吸收的資金超過1億元,則刑度至少7年起跳。吸金案件跟常聽的的龐氏騙局有何不同?各位常聽廣播的朋友一定聽過「基金有賺有賠,投資有風險」,吸金案件為何可以吸引很多人投入資金,就是不斷強調沒有風險及高報酬率,因為沒有風險,所以本金可以拿回,因為高報酬率,所以才能引誘人投資。可是高報酬率的前提是要有好的投資標的可以獲利,但是投資市場哪有那麼多沒有風險又高報酬率的標的,可以像吸金集團所稱的一年的投資報酬率到達數十趴,甚至一年就可以回本,為了讓被害人相信真的是高報酬率,可以每一陣子就回收,所以就會將後來收到的錢拿去支付先期投資者的報酬,也就是以後金養前金。這也就是所謂龐氏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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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22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22, 2025 30:00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 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九隊「刑事局打牛小組」(牛哥) 節目內容: 主題:你今天搶到票了嗎?好想好想看演唱會!淺談黃牛亂象 網路詐騙一路變形,檢警聯手破解「秒殺票券」背後的黑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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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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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臺北監獄銅雕藝術班 我會將重點放在學員的學習過程、心得和作品上。作為初次見到銅雕作品的人,初步的感覺是新奇的,是一種特殊的藝術形式。看到照片裡從原始銅片一路到作品的過程,十分不可思議。結業典禮上,透過老師和學員的分享,了解銅雕是需要極大的耐力、時間與精神來完成,且一個作品通常需要一組人共同完成,非常考驗彼此的合作、溝通和協調,對學員是很好的練習。吳老師提到,在這個過程可以讓心平靜下來,每堂課前他都會讓學員沉澱一分鐘,希望未來他們遇到情緒上來的時候,也可以給自己平靜一分鐘。學員代表說的一句話我印象非常深:每一錘都是人生的腳步,需得三思而後行。可見學員是有在過程中思考、沉澱,甚至改變。有學員就因此修補了和家人的關係,重新和家人培養感情。學員作品有非常多可以分享的地方,可以感受到每個人深刻且多元的思維。宗教衍伸的權力思考、桎梏、相思之情、歡呼或自由,以銅雕的形式表達,充滿力與美,既有金屬的堅實又有水ㄧ般的柔軟。有一句話讓你印象非常深刻:「每一錘都是人生的腳步」,怎麼解讀?這句話其實非常成熟。因為銅雕如果敲錯一錘,很難補救甚至整件作品都會失敗這和人生、法律、甚至犯罪行為一模一樣。很多時候不是沒有機會,而是那一錘沒有想清楚,能說出這句話,代表他真的有在反思。你觀察到學員最大的改變是什麼?不是技術,而是態度。他們開始願意:等別人、聽別人說、為團隊負責 甚至有學員,因為這樣重新修補了和家人的關係,這是我們覺得最珍貴的地方。從你的專業來看,毒品與近期隨機暴力事件,有什麼共通點?最大的共通點就是:情緒失控+當下衝動,很多人不是天生暴力,而是長期壓力、挫折、孤立,又沒有適當的出口!毒品、暴力,其實都是一種「錯誤的紓壓方式」。藝術真的能預防再犯或遠離毒品嗎? 藝術不是魔法,但它可以給人三件很重要的事:1.情緒出口2.成就感3.被看見的機會當一個人感覺「自己有價值」,他比較不會再回到傷害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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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17, 2025 30:00


    受訪者: 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 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主題: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從台積電案看科技機密與國安紅線!今天我們的「空中大人物」特別來賓,不是別人,就是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 檢察總長!哇∼聽到「檢察總長」四個字,就知道今天要聊的議題非常嚴肅又貼近我們生活。大家應該常常在新聞聽到「營業秘密案」,尤其像台積電 2 奈米技術外洩,就被說跟國家安全有關。 到底「營業秘密」為什麼會跟「國安」扯上關係? 是不是只有大公司才要擔心? 還是我們一般上班族、甚至自由工作者,也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呢?今天,就請邢總長帶我們一起來破解「營業秘密 × 國安」的迷思! 從台積電案看科技機密與國安線的距離,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從職場保密到國安風暴──你不能不懂的法律紅線! 總長,想替很多聽眾問:什麼是「營業秘密」?是不是只有大公司才有呢?不是喔!不管是大企業、小公司、甚至個人接案者,只要有保密資訊、有經濟價值,又有採取保密措施,就算是「營業秘密」!舉例來說:台積電的奈米製程技術是營業秘密! 便當店的獨門醬汁也是營業秘密!開發 App 的原始程式碼、商業策略、市場名單…都算! 溫馨提醒:原來便當店的醬汁、App 原始碼都算!聽眾朋友,千萬不要以為只有科技公司才要注意喔∼只要有價值又非公開的資訊,都有可能是營業秘密,不是只有科技業要注意!為什麼政府這麼重視營業秘密?因為台灣是全球半導體重鎮,若技術外洩,不僅影響企業獲利,還可能造成整個產業鏈被取代。這就是為什麼檢調近年成立「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專辦這類案件。「營業秘密」與「智慧財產權」有什麼不同?專利、著作權 → 要公開登記、依法保護營業秘密 → 不能公開,靠「保密措施」維護也就是說,一旦你沒做好保密,就算很重要的技術,法律上也可能不算「營業秘密」。國際上案例:美國的「中興通訊案」、「華為案」都涉及技術轉移、國安疑慮。 日本曾發生前員工把材料技術外洩給南韓企業,造成數十億損失。這些案例提醒:人才流動=機密流動風險,必須靠法律和制度守住。? 台灣的挑戰台灣高科技產業全球知名,但因地緣政治敏感,更容易成為境外勢力鎖定的目標,檢方因此強調:這不只是「公司和個人」的問題,而是國家安全戰略。洩漏營業秘密一定要「偷」才算嗎??不一定!只要是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不論是刻意竊取還是不小心傳出去,都可能構成違法。可能的違法行為:偷偷拷貝公司資料離職後繼續用原公司的文件把公司技術貼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口頭轉述給外人溫馨提醒: 保密,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法律責任問題!營業秘密怎麼跟國家安全扯上關係? 因為有些企業技術不只是公司財產,更是國家競爭力的核心。如果被敵對國家拿去使用,可能會導致整個產業崩盤、國防受威脅。半導體製程技術國防工業設計關鍵基礎設施(如通訊、能源技術)溫馨提醒: 當你手上的資料,是被行政院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那它就不只是公司機密,而是國家機密!一般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差別是?一般營業秘密是公司自己的資訊;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被國家認定如果外洩會嚴重損害國安、產業與經濟發展的技術。洩漏「一般營業秘密」??民事+刑事責任?洩漏「國家關鍵技術」? 可能違反《國安法》,情節重大會被視為洩漏國家機密!溫馨提醒: 一旦涉及國家核心技術,不管你是誰、什麼角色,都不能心存僥倖!我只是技術員或助理,也會有責任嗎?會!不管你是主管、工程師、工讀生,只要有接觸這些資料,且沒有遵守保密規範,就可能構成違法。 應注意:不要用私人物品儲存機密資料不要在外部環境討論敏感資訊公司有簽保密協議就要遵守!溫馨提醒: 職場中的每一個人,都是資訊安全的守門員。別以為「只是小螺絲」就不會出事! 國外公司要來談合作,我可不可以介紹公司的技術??除非經過公司高層授權、簽訂合約並做好保密協議,否則不得私下洩露任何技術細節。?而如果是涉及國安技術,還可能違反《國家安全法》。溫馨提醒: 面對跨國廠商來接洽,請一定要經過公司法務或主管核准,不要自己當「技術外交官」!如果我是受害公司,我該怎麼維權??可以依法提告,主張對方侵犯營業秘密。依照案件性質,由地方檢察署或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偵辦。 建議做法:建立資訊保護政策(簽保密協議、資安控管)定期內部稽核留存員工違規證據溫馨提醒: 自保從平時開始做起,不等發生事情才來補救!國家怎麼判斷某個技術是不是「國家核心技術」??必須經過行政院公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影響國安或國防安全 2. 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 3. 關係重大基礎建設 並由各主管機關如經濟部、科技會審查與認定。 溫馨提醒: 並不是你認為不重要就真的「沒什麼」;關鍵要看主管機關認定!在職場中,什麼行為「看似正常」但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同事間傳資料用私人 LINE 下班把資料帶回家用自行備份開發檔案當作「作品集」接案期間雙方共用帳號或資料夾溫馨提醒: 資訊保存、分享方式都有可能讓你「無心觸法」,別掉以輕心!如果被起訴洩密了,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一般營業秘密:可處5年以下徒刑牽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12年以上重刑,並可能併科鉅額罰金!還可能:公司求償數百萬損害賠償終身無法再進入相關產業名譽受損,影響家庭與生活溫馨提醒: 保護自己,從不做「好心幫忙」或「想表現自己」開始,資訊安全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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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16,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常見軍人犯罪類型與程序簡述「一個帳戶,可能毀掉一生軍旅」—軍人最容易誤踩的法律紅線不是沒拿錢就沒事!軍人涉詐、洗錢的真相與代價從67名官兵涉案談起:你以為幫忙,其實已經犯罪軍紀不是口號,法律沒有僥倖—軍人犯罪全解析 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一個遙遠的法律名詞,而是一個「你我身邊都可能發生」的真實案例。 近期馬祖防衛指揮部爆出震撼軍紀的案件——67名現役軍人涉入詐騙集團,出租帳戶協助洗錢,其中甚至有主嫌上士遭到收押禁見。很多人第一時間的反應是:「只是借帳戶,怎麼會這麼嚴重?」但事實是—在法律眼中,這不只是錯誤,而是犯罪。對軍人而言,更可能同時面臨刑責、軍紀處分,甚至斷送整個職涯。 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帶我們一次說清楚:軍人最常見的犯罪類型是什麼?為什麼「一時好心」會變成「一生後悔」?軍人涉案,法律程序和一般人有何不同?這起案件引起很大震撼,因為涉案人數非常多,而且是現役軍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這類案件近年是不是越來越常見?是的,而且非常明顯。「出租帳戶」已經成為目前詐騙集團最重要的犯罪環節之一,而軍人,確實是他們鎖定的族群之一。【為什麼軍人容易成為目標】很多人會疑惑,軍人紀律這麼嚴謹,為什麼反而容易被詐騙集團盯上?關鍵不在紀律,而在「條件」。軍人收入穩定、信用良好,帳戶不容易被銀行列為異常。多數是年輕族群,對法律風險認知不足。軍中文化重視服從、講義氣,不擅長拒絕熟人請託。詐騙集團非常清楚這一點。 【案件本質與犯罪結構】這起案件的嚴重性,不在於人數多,而在於它完整呈現了詐騙犯罪的「組織化結構」。在現代詐騙中,「話務機房」不是核心,金流才是命脈。提供帳戶的人,在法律上不是邊緣角色,而是讓整個犯罪得以運作的關鍵節點。沒有帳戶,就沒有洗錢;沒有洗錢,詐騙就無法完成。【四為何軍人成為高風險族群】為什麼詐騙集團會特別鎖定軍人?從犯罪學角度來看,這是高度理性的選擇,而非偶然。軍人具有三個詐騙集團最需要的條件:第一,帳戶風險低軍人收入來源穩定、交易行為正常,不容易被金融機構即時攔阻。第二,心理抗拒低軍中文化強調服從、義氣與同袍關係,對「請託型要求」的防備心理相對不足。法律誤判嚴重許多人誤以為「沒有詐騙被害人接觸」就不會構成犯罪,但實務上,這正是錯誤的關鍵。【只是借帳戶」的法律定位】很多涉案者都說「我沒有詐騙任何人」,法律如何回應這種說法?刑法的核心不是「你有沒有親自騙人」,而是你是否對犯罪結果提供了實質助力。 在出租帳戶案件中,只要符合三個要素之一,就可能成立犯罪: 1.明知帳戶用途異常 2.可預見帳戶將用於犯罪 3.仍然交付、提供、協助提領 這在刑法上,已經構成幫助犯;若再進一步參與金流操作,則會直接轉化為正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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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16,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看新聞了解著作權 「看新聞學法律:非法機上盒、盜版點歌機,你可能不知道的著作權陷阱!」最新 11 億+120 億侵權大案,用生活語言陪你一次搞懂著作權法!最近新聞是不是常看到:「非法機上盒、盜版點歌機被查獲、市值破十億」 這種看起來離自己很遠的案件,其實和你我的生活…一點都不遠!特別邀請到 黃正雄檢察官,帶大家透過兩起最新破獲的巨額侵權案件,從新聞切入、用生活方式來認識著作權。哪些行為會觸法?什麼叫做「以為沒關係」但其實很嚴重?更重要的是,有些民眾以為「我只是買機上盒、只是幫忙安裝」,卻不知道—這也可能會踩到著作權紅線!今天節目超級豐富,一起來當生活中更聰明、更安心的法律公民吧!最近這兩起「非法機上盒」「非法點歌機」案件,最大的問題出在哪裡?核心問題就是:未經授權的內容大量被重製、傳輸與提供使用。這兩案都是利用機上盒、APP 或雲端曲庫來播放、下載、公開傳輸電視節目、電影或歌曲。這些內容都是別人的著作權,沒有任何合法授權就讓消費者收看或點歌,等同是一種「系統化、商業化的侵權行為」。新聞中提到侵權市值 11 億、120 億,為什麼金額這麼高? 因為侵權行為是「持續、批量、商業化」進行。非法機上盒一賣就是 8,000 台;點歌機出租更超過 1,000 台。內容來自大量未授權的節目、電影、歌曲,累積起來當然數十億起跳。一般民眾只是在網路上買機上盒,也會觸法嗎?買來使用本身多半不會被追究刑責,但你要承擔兩件事: ? 系統被查封後無法使用直接損失金錢? 如果你有幫別人安裝、教學、分享非法 APP,就可能落入協助侵權範圍。更別說,非法 APP 也常伴隨資安風險。 那「販售」或「安裝教學」的人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這就是新聞裡 12 人、數家公司被移送的原因。涉及的法律包括:著作權法第 91 條(重製、下載、提供未授權內容)第 87 條第 7 款、第 8 款(提供 APP、技術、平台、清單、教學)第 93 條(未經授權公開傳輸或供公眾取得)可能會面臨:3 年以下、或 6 月以上到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 200 萬元罰金什麼叫做「公開傳輸」?為什麼會這麼常出現在著作權案件?只要讓別人在網路上能看到、能下載,就是公開傳輸。 包含:放在雲端分享、丟連結給一群人、用機上盒播放未授權節目、點歌機讓顧客唱侵權歌曲,「只要你讓它能被取得」=法律就視為公開傳輸。點歌機案例跟一般 KTV 有什麼不一樣?最大的差別是:正版 KTV 都有付授權費。但新聞中的雲端點歌機,是直接連到中國未授權曲庫,下載大量未授權歌曲,你賺錢、但權利人沒收到任何授權費,這就是商業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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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15,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劉宇倢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別讓美意變負擔:談遺 產處理相關法律問題別讓美意變成負擔:遺產處理,一步錯就可能走進刑事法庭「你以為在幫忙,其實已經觸法?」「錢還在銀行,人卻進了偵查庭」「從名人遺產風波,看一般家庭最常踩到的法律地雷」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其實離每個家庭都非常近,卻常常被忽略。臺灣已經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長輩一輩子辛苦累積的資產,本來是希望成為照顧下一代的祝福,但現實中卻經常變成—親人翻臉、手足對簿公堂,甚至有人一不小心,就從「好意幫忙」變成「刑事被告」。最近新聞中,包含知名店家、名人相關的遺產糾紛,再次提醒我們一件事:遺產問題,從來不只是家務事,而是法律問題,甚至是刑事問題。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劉宇倢 檢察官,要用第一線實務經驗,帶大家一起看清楚:哪些行為最容易「一不小心就犯法」、又該怎麼做,才能真正把「愛」留下來,而不是留下麻煩。遺產糾紛常見的刑事責任除了上述的偽造文書、詐欺這樣的犯罪外,因為通常談論到遺產時,大家可能還沒有辦法好好地消化掉至親離世的傷痛,又覺得怎麼這時候要來講錢、要對帳這些的,情緒一起來難免講了一些難聽話,甚至大打出手,像是我們看過說如果對方不給多少錢就要拿刀殺人啦、知道對方住哪裡要去鬧事啦、罵對方是豬狗不如的畜生啦、甚至是大家打成一團的,因而衍生恐嚇、妨害名譽、傷害等案件,到最後大家除了上法院處理遺產分配的事情之外,另外還要花時間甚至花錢跑這些刑事案件的程序,真的是非常的划不來,對於地檢署而言,這樣的案件其實沒有誰是真正的抱持惡意,往往都是好心卻沒有把事情做對,處理起來也是蠻難過的,祝福大家都能有智慧面對人生的謝幕。繼承身分釐清我們先問一個很多家庭真的會吵翻的問題。 媳婦、女婿照顧長輩這麼多年,法律上算不算繼承人?這個問題非常關鍵。法律看的是身分,不是付出,依法只有配偶跟血親有繼承權,媳婦、女婿都不算。 所以照顧再多,也不會「自動有份」?對,這也是很多家庭誤會的第一步。繼承順位誤解 那兄弟姊妹呢?很多人會以為一定能分。只要子女還在,兄弟姊妹依法是不能繼承的,法律是先排隊,不是先講感情。所以一開始順位就錯,後面一定出問題? 沒錯。「先領出來保管」的地雷 這一題真的很重要。長輩過世後,有人說:「我先把錢領出來保管。」這樣真的不行嗎?這是地檢署最常見的案件。人一死亡,錢就變成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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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1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王聖涵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法不入家門?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守護法律底線:日常生活中你以為的小事,其實都可能犯法!高檢署王聖涵檢察官帶你一次搞懂「常見法律誤區 × 刑責 × 自保關鍵」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們每天過生活,看似平凡的動作、貼文、聊天、甚至傳個照片,其實很多都跟法律悄悄有關。如果一個不小心踩到紅線,不但荷包失血,還可能吃上官司!所以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王聖涵檢察官,帶我們拆解那些「你以為沒事、其實很嚴重」的常見法律誤會,提醒大家如何避免觸法,也教大家正確面對法律問題。社會焦點新聞中,超級星光大道出道之歌手安姓女星,近日公開婚變,接露丈夫家暴,並出軌自己好友。誰料揭穿丈夫後,對方竟情緒失控大打出手,以致安姓女星當時腦部缺氧情況嚴重,眼結膜出血和臉部血管破裂,至今仍有後遺症存在。家庭暴力事件往往是從小打小罵開始慢慢累積成嚴重的社會事件,而且事實上不只被打才算家暴。根據我國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的定義遠比大家想像的更廣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之家庭暴力係指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意味家庭暴力行為涵蓋了身體、精神和經濟上的各種不法侵害行為。這意味著,即使沒有動手,但持續的言語貶低、限制社交、控制金錢,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之類型:身體的暴力:毆打、掌摑、限制行動自由、強制性交、性虐待等,身體暴力之行為往往伴隨其他刑法罪章如傷害、殺人、強制性交及妨害自由。精神的暴力:跟蹤、監視、言語嘲弄、辱罵、恐嚇威脅、撥打電話騷擾、密集發送簡訊、限制交友、盜用社群軟體、散佈不實言論及性影像等凡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行為均屬之。經濟的暴力:如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禁止工作、強迫借貸、擔任保證人、強迫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何謂家庭成員:家庭暴力不只發生在夫妻之間,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及63條之1規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涵蓋了這些關係中的「未成年子女」。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提供之法律保障途徑:1.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聲請人(被害人)與相對人(加害人)間之關係,須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上所規範之家庭成員,另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已放寬,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亦可向法院對加害人聲請保護令,故亦可對未曾有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聲請。聲請人僅須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相對人有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已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且相對人對聲請人有繼續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及可能,而非出於偶發、一時性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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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9,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以為沒事?其實可能犯法!飼主必知的動物保護法全攻略從宰殺規範、飼養責任到日常常犯錯,一次講清楚不踩雷!今天真的超重要!因為我們每天看得到、摸得到、陪在我們身邊的「牠們」——我們的毛孩、動物朋友,其實牽動著一整套法律責任。而有些行為,你以為只是「習慣」、「沒什麼大不了」,但!很可能已經違法,而且刑責不輕邀請臺北地檢署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來陪我們一起解密《動物保護法》。不論你是飼主、愛貓愛狗、甚至只是路上看到動物會微笑的路人,都一定要聽!宰殺動物相關規範?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12條: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1.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2.為科學應用目的。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3.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收容處所的安樂死條款)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動保法有規定不能對動物做什麼行為嗎?該法第10條: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1.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2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3.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4.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動保法第15條則規定,進行動物實驗的機關,必須受主管機關管制,並訂定管理辦法,且進行動物實驗應遵循3R原則(替代、減量、精緻化)。易言之,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Q:我自己家的寵物可以自行交配生產嗎?動保法第22條規定,飼主應為犬貓等特定寵物絕育,未絕育者需向地方動保機關申報免絕育(如健康因素、不繁殖)或繁殖,若未申報且未絕育,可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目的在減少流浪動物及相關疾病,各地方政府也提供絕育補助與宣導措施,鼓勵飼主遵守。法規要求強制絕育:特定寵物(犬、貓)飼主應為其寵物絕育。例外與申報:若有正當理由(如年老、健康不佳)不絕育,或有繁殖需求,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填寫「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或「特定寵物繁殖申報書」並說明管理計畫。違法罰則:未絕育且未申報,可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繁殖管理:若要繁殖,也需申報且管理,並為幼犬/貓植入晶片。 補助與福利降低疾病:絕育有益寵物健康,可降低乳腺腫瘤、子宮疾病(母)、睪丸癌等風險。地方補助:各縣市(如北市、中市)提供絕育補助,減輕飼主負擔。宣導與稽查:動保處會加強宣導並稽查,以減少流浪動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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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8,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李明哲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內線交易實務案例解析從真實案例深拆風險、迷思與刑責,一次弄懂別讓自己踩線! 今天要帶大家從最真實的案例,看見投資市場中一個最常被忽略、卻最可能在不知不覺間「踩到紅線」的議題──內線交易。 很多人以為「我又沒有惡意、賺不賺得到也不知道,應該不會犯法吧?」但實務上,法院認定內線交易,不是看你有沒有獲利,而是你是否在「消息未公開」期間進行相關交易。邀請臺北地檢署李明哲檢察官的專業內容,透過案例帶大家看懂: 什麼是內線消息?什麼叫「消息明確點」? 哪些人容易變成「準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民眾日常聊天、甚至只是聽到一句「公司好像要併購」,都可能變成犯 罪起點?接下來用最實用、最貼近民眾的 Q&A,帶大家一次解析!內線交易規範之立法目的: 禁止內線交易,係基於資訊平等理論,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人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時,買賣與該消息相關之有價證券,以維護市交易公平性,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健全市場發展。準內部人包括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類人通常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例如律師、會計師、顧問等,或是對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法人或自然人從內部人處獲悉消息之類人可能是內部人的親屬、朋友,或是透過其他管道得知消息的人。消息受領人包括:指直接或間接獲悉公司內部未公開重大消息的人公司合作廠商的員工,如果他們獲知了公司未公開的重大消息,可能被認定為消息受領人。內線交易實際所得法,行為人實際賣出〈或買入〉股票所得價金,減除買入《或賣出〉股票成本擬制所得法 如行為人未於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賣出(或買入)持股,也就是並未立即實現獲利,則採擬制所得法即「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均價,作為合理市場基準準價格(擬制交易價格),擬制行為人再行賣出〈或買入〉的價格,經減去買人〈或賣出>股票成本的價差。Q1為什麼內線交易規範如此嚴格?一般投資人到底受影響在哪? A1內線交易的可怕在於: 有些人「比市場更早知道」重大消息,例如: ● 合併案 ● 財報數字 ● 接獲大訂單 ● 重大的虧損、裁員 ● 新藥審查進度 這些足以讓股價劇烈變動。 如果消息在市場不知道的時候就被少數人利用買賣,就等於把一般散戶放到「資訊黑暗房」。 所以主管機關必須嚴格規範,否則: 1.散戶會失去公平性:像是你在夜路走路,但別人拿著手電筒。 2.市場變成「內線者賺、一般人賠」:長期下來會讓市場信任崩盤。 3.投資環境惡化,人人擔心被利用:此時投資意願下降、上市櫃公司籌資也會受影響。 換句話說,內線交易不是一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市場秩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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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3,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蔡偉逸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閃兵」犯法又會遭追訴嚴辦!得不償失!兵役不是可以躲的檢查題,而是守護家的責任與義務,今天我們要談一個最近社會高度關注、也是很多家庭私下擔心的問題「閃兵」逃避兵役。從知名藝人案例,到市井小民被不法業者唆使、假造醫療資料、偽造血壓紀錄,只為把體位從常備役變成免役。但你知道嗎?這些行為不只違法,而且是「刑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雙重追訴,最重可以處五年有期徒刑! 兵役制度是國家安全的基石,不公、不義的逃避行為,除了破壞公平,也會讓真正盡義務的人心寒。今天,我們會帶大家一次講清楚:v「閃兵」到底涉及哪些罪?v 民眾容易誤踩的陷阱有哪些?v 被騙、被唆使也一樣會被辦嗎? v父母應該怎麼教孩子? v為什麼當兵苦,但值得? 這一集,是法律提醒,也是對所有役男、家長最重要的一堂課,請大家務必聽到最後。 兵役法:所有中華民國男子都有服兵役義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3、4 條:只要是「意圖逃避兵役」包括:? 不去徵兵檢查? 搬家不申報? 無故未入營? 假造體位紀錄? 讓別人頂替? 未依規定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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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2, 2025 30:00


    受訪者: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南投分會 林淑芬主任 節目內容: 主題:當一個個服務的故事累積成獲肯定的獎項-犯罪被害保護有功人士 當溫暖成為力量:看見被害者重新站起的每一步!南投分會 x 林淑芬主任—用陪伴証明希望真的會回來今天節目聊聊有些故事,我們在新聞裡只看到三十秒的片段,但對家屬來說,那是生活被強行按下停止鍵的那一刻。幸好在台灣,有一群人默默接住這些跌落谷底的家庭—他們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今天的來賓,是剛剛在 11/26 獲得「2025 台灣企業永續獎-社會共融領袖獎」肯定的南投分會主任——林淑芬主任。她不只是保護者,更是陪伴每一位被害者走過漫漫黑夜的引路人。今天,我們就要聽聽這座「安全網」到底如何運作,以及那些真實改變生命的故事。你知道嗎?犯罪雖然帶走了安全感,但協會的工作,就是協助被害者重新取回生命的主導權。協會不只給補助、更不只處理資料—他們做的是「把人從痛裡拉回來」的工作。走訪、陪伴、接案、心理支持、醫療陪同、法律協助、跨網絡合作、志工培訓、永續服務推動全台 48 個服務據點、807 位志工,都是一張張交織成「這裡你不孤單」的安全網。而今天我們還要談到一個非常動人的案例:「從重傷害、視力受損,到重新站起來開工作室」的嘉華故事—這就是協會的力量,把一個人的傷口變成再活一次的契機。 有聽說貴會11/26榮獲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2025台灣企業永續獎-社會共融領袖獎」的殊榮,首先我想請問林主任,協會在角逐獎項中的主要績效是什麼?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5條設立,是臺灣唯一整合法務部政策、社會網絡與民間資源,專責服務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財團法人。我們深信,司法制度不應只是冰冷的規範,而應成為保障人權的安全網,並提供具溫度的支持。犯罪案件發生時,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常在瞬間失去生活重心,不僅面對身體傷害,更承受心理創傷與經濟重擔,若無及時協助,往往導致社會排斥與結構性不平等。本會的核心使命,即在司法與社會之間搭建橋樑,讓每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獲得即時、公正、專業的協助,重新找回安全感與生活希望。2024年,本會以「相伴馨生迎向共融」為服務主題,推動「制度保障」、「專業深耕」、「社會動員」三大策略,確保被害人服務不僅止於基本需求,更上升至人權保障與社會共融的高度。我們將「司法保護制度化、服務專業化、社會共融化」作為核心方針,並在全國22個分會廣布48處保護服務據點,建構密集且安全的支持網絡。在「相伴馨生迎向共融」為主題的實踐下,我們專任人員與807位保護志工推動保護服務,新增開案件數3,182件,較前一年增加24.7%。我們提供即時關懷、訪視慰問、醫療補助、就業就學資助與心理輔導等全面性協助,為了讓保護無距離我們在全國部建48個馨生保護服務據點,也同時與53個醫師相關公(協)會及1,441 間醫療院所組成醫療聯盟,一同守護犯罪被害人人權與尊嚴並維護其應有的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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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2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Dec 1,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老闆那麼有錢,錢先借用一下不行喔?你以為的小事,其實可能是「6 個月以上重罪」!這一集,我要先給大家兩句話震撼一下:「你以為只是先拿一下、借一下、吃一口、塞一下口袋的小動作有時候,法律眼中通通叫做:業務侵占。」很多人一聽到這四個字,直覺反應是:「這跟我沒關係吧?」但其實,它離我們非常近—近到你今天上班結帳、補貨、整理櫃台,只要你「碰得到財物」,你就可能不小心踩線。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帶我們一起來拆解「業務侵占」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金額小、還回去、只是打工,也會犯法?以及最重要的怎樣做,才能保護自己不上新聞!我做了什麼可能會因此構成業務侵占罪?法律規定是什麼?刑法第 335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具業務身分: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與是否為正職或兼職、打工、臨時工、派遣人員均無關)。因業務上持有:因執行業務而保管或經手財物,利用業務上收取、保管財物之機會為之。例如:賣場收銀業務員、便利商店店員將客人交付的現金部分納為己有(可能用發票作廢或刪除顧客帳單的方式)、會計將保管的公司零用金部分拿起來自用、物流司機將客戶包裹收取自用等、社區管理員侵占管理費等。將持有變易為所有:直接將自己原本合法「持有」之物,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轉為個人所有。 4.有不法所有意圖:明知該財物為他人所有,但仍占為己有不願歸還。侵占罪與竊盜罪、侵占遺失物的差異? 竊盜罪:一開始就未經同意,以破壞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支配之方式直接取得財物,與侵占前提是行為人通常會基於一個合法關係持有財物不同。例如:趁水果攤老闆不注意把1盒草莓拿走 侵占遺失物:拾取他人遺落或遺失之財物,但未歸還或予以招領即佔為己有。例如:在路上撿到手機,拿回家自己用或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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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Nov 26,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朱立豪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離職時的電磁紀錄 離職資料要怎麼處理才不會踩雷?一不小心,備份就變刑事!電磁紀錄、營業秘密、Email備份…上班族最容易誤觸的法律陷阱今天非常值得大家停下手邊的事情認真聽! 你認為離職前做的這些動作「很正常」嗎? 把自己做的資料放到 USB? 把重要信件寄到自己的 Gmail? 拍一下電腦畫面存證? 留一些案例、客戶名單以後方便參考?如果你心裡想:「這很平常吧?」那今天你一定要好好聽,因為這些「我們以為很習慣的行為」,很可能在法律上通通算—未經授權重製電磁紀錄,甚至涉及著作權、營業秘密法、刑法359,最嚴重會被搜索、偵訊、判刑。今天我們非常榮幸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朱立豪檢察官,要帶我們了解身邊很多人「不知道卻天天在犯」的離職風險。 案例:R君在甲公司任職十年,從助理開始一路擔任企劃、研發等工作,被乙公司加薪挖角,離職前依工作習慣將公司公務電腦硬碟內工作上所保 管之資料存出備份,並將重要的公務電子郵件轉寄到私人信箱,不料離職半年後被警調持搜索票搜索並約詢,到底原因為何?員工在就職時,往往會簽署保密協定與智慧財產權約定,大致會約定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洩漏公司之機密資訊,以及任職期間所完成之智慧財產權,均屬僱主所有。而離職時,會填離職單,其中也可能有交還檔案及電磁紀錄甚至是刪除已取得僱主電磁紀錄之選項,一般都會勾選已交還,但電磁紀錄可以重製,不少勞工或僱主會忽略事前已經重製之檔案,有無確實執行交還或刪除。公司說我違反營業秘密法,我該怎麼辦?公司一旦懷疑你保留資料,就會: (1)查電腦紀錄(2)認定你未授權重製(3)可能申請搜索票 【解決方法】 立即整理證據:沒有傳送、沒有外流 配合調查,不要說模糊語句 調查時避免說「我只是習慣備份」(這句是最常讓法官認定你“有動機”的關鍵)。要完全避免風險,我離職流程要做哪些?【最高強度自保清單】 1. 清空所有備份裝置(USB / 雲端 / 外接硬碟) 2. 刪掉手機裡所有公司資料 3. 登出所有公司帳號(Gmail、Teams、ERP 系統…) 4. 填寫離職單時,如實確認 5. 讓公司檢查你的電腦(保留證據) 6. 不下載、不複製、不轉寄、不拍照 7. 不碰客戶資料 8. 不保留舊專案 9. 若需作品 → 必須書面授權做到這九點,出事的機率幾乎是「零」。溫馨提醒:離職是人生常態,但法律責任不是說一句「我不知道」就能免責。 今天要記下最重要一句話:「你做的,不代表你擁有;你會用的,不代表你可以帶走。」 做好分寸,把資料留在原公司,未來職涯更安心、轉職更順利,也不會因為一個檔案毀掉十年努力。再次感謝 朱立豪檢察官帶來這麼重要又實用的解析,也祝福所有朋友都能順利離開每一段工作、平安開始下一段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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