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朱立豪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離職時的電磁紀錄 離職資料要怎麼處理才不會踩雷?一不小心,備份就變刑事!電磁紀錄、營業秘密、Email備份…上班族最容易誤觸的法律陷阱今天非常值得大家停下手邊的事情認真聽! 你認為離職前做的這些動作「很正常」嗎? 把自己做的資料放到 USB? 把重要信件寄到自己的 Gmail? 拍一下電腦畫面存證? 留一些案例、客戶名單以後方便參考?如果你心裡想:「這很平常吧?」那今天你一定要好好聽,因為這些「我們以為很習慣的行為」,很可能在法律上通通算—未經授權重製電磁紀錄,甚至涉及著作權、營業秘密法、刑法359,最嚴重會被搜索、偵訊、判刑。今天我們非常榮幸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朱立豪檢察官,要帶我們了解身邊很多人「不知道卻天天在犯」的離職風險。 案例:R君在甲公司任職十年,從助理開始一路擔任企劃、研發等工作,被乙公司加薪挖角,離職前依工作習慣將公司公務電腦硬碟內工作上所保 管之資料存出備份,並將重要的公務電子郵件轉寄到私人信箱,不料離職半年後被警調持搜索票搜索並約詢,到底原因為何?員工在就職時,往往會簽署保密協定與智慧財產權約定,大致會約定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洩漏公司之機密資訊,以及任職期間所完成之智慧財產權,均屬僱主所有。而離職時,會填離職單,其中也可能有交還檔案及電磁紀錄甚至是刪除已取得僱主電磁紀錄之選項,一般都會勾選已交還,但電磁紀錄可以重製,不少勞工或僱主會忽略事前已經重製之檔案,有無確實執行交還或刪除。公司說我違反營業秘密法,我該怎麼辦?公司一旦懷疑你保留資料,就會: (1)查電腦紀錄(2)認定你未授權重製(3)可能申請搜索票 【解決方法】 立即整理證據:沒有傳送、沒有外流 配合調查,不要說模糊語句 調查時避免說「我只是習慣備份」(這句是最常讓法官認定你“有動機”的關鍵)。要完全避免風險,我離職流程要做哪些?【最高強度自保清單】 1. 清空所有備份裝置(USB / 雲端 / 外接硬碟) 2. 刪掉手機裡所有公司資料 3. 登出所有公司帳號(Gmail、Teams、ERP 系統…) 4. 填寫離職單時,如實確認 5. 讓公司檢查你的電腦(保留證據) 6. 不下載、不複製、不轉寄、不拍照 7. 不碰客戶資料 8. 不保留舊專案 9. 若需作品 → 必須書面授權做到這九點,出事的機率幾乎是「零」。溫馨提醒:離職是人生常態,但法律責任不是說一句「我不知道」就能免責。 今天要記下最重要一句話:「你做的,不代表你擁有;你會用的,不代表你可以帶走。」 做好分寸,把資料留在原公司,未來職涯更安心、轉職更順利,也不會因為一個檔案毀掉十年努力。再次感謝 朱立豪檢察官帶來這麼重要又實用的解析,也祝福所有朋友都能順利離開每一段工作、平安開始下一段旅程。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洪偉凱組長 2. 一路相伴扶助律師-林帥孝律師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攜手相伴 馨心相惜」 法務部表揚114年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林帥孝律師 《攜手相伴.馨心相惜》—一起看見被害家庭背後那份被守護的力量 114年法務部犯罪被害保護有功人士專訪——聽見法律、陪伴與希望同行的真實故事,歡迎收聽【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今天的節目,要帶大家走進一個充滿力量、溫度、也最需要被看見的領域——犯罪被害人保護。 有時候,一件突如其來的事件,不只改變一個家庭,也讓被害人與家屬在漫長的司法路上無助、徬徨。 但幸好,在台灣,有一群人默默陪伴——用法律、用專業、用心,接住一個又一個正在坍塌的生命。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114年推展犯罪被害保護工作有功人士—一路相伴扶助律師 林帥孝律師一起分享那些「以陪伴淬鍊出的力量」。 今天不只要聽故事,也要帶大家知道:如果哪一天、哪個朋友、哪個家庭,遇上了意外… 犯保能怎麼幫?第一時間該怎麼做?面對案件壓力又能如何有人一起擔?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1. 法務部保護司 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鄭元皓助理研究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在社群媒體進行詐欺犯罪預測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邱稚宸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他說話開黃腔!」淺談言語性騷擾所構成之性騷擾責任「他說話開黃腔!」言語性騷擾,你以為沒碰到就沒事?錯!一句話害你吃上官司?!「他開黃腔!」言語性騷擾的法律地雷一句不當玩笑=行政罰鍰+民事賠償!你以為沒碰到就沒事?錯!今天,我要帶大家看清一件很多人誤會、卻非常嚴重的事情。你是不是也看過有人在聊天時突然冒出一句:「哎唷妳這樣穿很犯規喔!」或者是「你身材這麼好,不多講兩句怎麼行?」有些人甚至自以為幽默,說:「開玩笑啦!不要那麼敏感嘛∼」但!你知道嗎?這種「一句話」,不只不幽默,還可能讓你直接觸犯法律,面臨罰鍰、民事賠償,甚至在職場留下紀錄!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邱稚宸檢察官,由他來為大家剖析: 哪些言語是法律認定的性騷擾?沒碰到人,為什麼也會觸法?民眾最容易踩到的「開黃腔地雷」有哪些?「一句玩笑」真的可能讓你賠到痛? 聽完今天這集,你會發現:嘴巴失控,比手腳失控更可怕! 有時在實務上會遇到,在對話過程中,遭到他人以性暗示的言語開黃腔的狀況,那這樣的開黃腔的人會不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乘機性騷擾罪的刑事責任? 以下來簡單跟大家介紹性騷擾責任部分 性騷擾定義為任何不被歡迎的、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使人感到不舒服、受到冒犯或侮辱,甚至可能干擾到個人的正常生活及損害其人格尊嚴。這不僅包括物理上的接觸,也涵蓋了言語上的騷擾,如不恰當的黃色笑話或評論。關於性騷擾本身的定義為: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至於性騷擾加害人需負的責任,可分為三種:行政責任(罰鍰):性騷擾的情情境大致可以區分為職場、學校、部隊或其他情況,被害人分別可以向所屬職場、學校、部隊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起申訴,並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之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刑事責任: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性騷擾加害人將涉及刑罰部分,係僅限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是利用性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需注意的是,性騷擾的刑事責任乃告訴乃論,是被害人需在案發開始6個月告訴期間內提起性騷擾之告訴。 民事責任: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有時候,就是差那一秒的克制,能讓你避免掉一個官司。 如果我被言語性騷擾,我可以怎麼做?那如果聽眾朋友遇到言語性騷擾,該怎麼辦? 邱檢察官:明確拒絕、保存證據(聊天、錄音、截圖)職場/學校/部隊提出申訴、向主管機關申訴、視情況求償,如是肢體騷擾 → 六個月內提刑事告訴提醒大家,你不是孤單的,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幽默可以讓人放鬆,但不尊重的話,卻會讓人受傷,也會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讓我們一起讓生活更安全、更友善。感謝臺北地檢署邱稚宸檢察官今天的分享,也謝謝所有聽眾朋友的陪伴。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林晏如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主題《為重傷被害家庭撐起一把保護的傘》 主題說明:被害事件發生後家人重傷住院醫療,一邊要處理官司,還要照顧被害人,蠟燭兩頭燒,該怎麼辦?後續還有龐大的照護費用要花,錢從那裡來?要自己照顧,也不知道該怎麼照顧,問題似乎永無止盡,真的不敢想…,以上這些是協會在陪伴重傷案件家庭常常聽到疑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112年1月7日修法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後,關於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保護服務及經濟支持也是本次修法重點之一,配合修法關於重傷被害案件服務,協會制定修正相應的經濟支持服務計畫。全國各地您所在地就近服務分會了解或撥打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進行初步的諮詢。

受訪者: 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2026神探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邢泰釗總長帶你破解「司法×推理×藝術」的奇幻任務今天要帶大家一起進入一場「不可能的任務」──一場結合法律與推理的超神企劃!沒錯!最高檢察署今年推出全新《2026神探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不只美到爆、還超有故事感!而且這次不只是賣桌曆,還是司法界第一次跨界進入「臺灣國際兒少書展」,邢泰釗檢察總長親自帶隊出擊,讓大家發現:原來法律可以這麼有創意、這麼貼近生活、這∼麼∼好∼玩∼!今天的空中大人物,我們邀請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邢泰釗總長! 總長您好,歡迎您!總長,為什麼要以「神探Impossible Mission」為主題?我們想讓大家看見檢察官的「探案精神」——憑著敏銳觀察與邏輯推理,追尋真相。「Impossible Mission」象徵司法人員辦案時的勇氣與智慧,也是一種對真實與正義的堅持。這次桌曆和過去幾年的公益桌曆有什麼不一樣?去年是童話,今年是推理!我們從「講故事」跨到「解謎」,12個月份都是「一宗案件」,讀故事就像陪著檢察官辦案。這是法治教育的創新形式,也是司法美學的延伸! 聽說每個月都有不同推理故事?可以先爆雷一點點嗎? 可以小小透露!像一月是〈消失的證據〉、五月是〈時間的證人〉、九月是〈檢察官的筆記〉、十二月是〈真相倒影〉,每個故事都呼應「法律概念」──例如證據保全、供述可信度、偵查倫理等。這麼酷的桌曆,除了看故事還能學到法律知識嗎?當然!每月都有小小「法律推理挑戰」,民眾可以試著猜真相,然後翻頁看檢察官怎麼破案。讓你在生活裡也能體驗「思辨」與「判斷」。這次桌曆收入真的全數捐公益?是的!每本公益價200元,所有預購收入全數歸入國庫,讓大家一起用實際行動支持「司法教育推廣」。哇∼今天聽完真的覺得,司法原來這麼有溫度、這麼有創意!《2026神探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 不只是一本桌曆,更是一場跨界的法律探險。每翻一頁,都是一段推理與思辨;每個月,都有新的正義線索等你解鎖! 公益價200元、限量預購中! 趕快上國家書店、誠品、博客來、Pinkoi或五南文化購買, 跟YOYO一起支持司法教育、收藏這本「神探桌曆」吧∼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是誰!很重要!(冒用身分證之十大問題)一張身分證,可能決定你的人生方向──破解冒用身分的十大法律陷阱!你知道嗎?我們每天最常接觸、最不以為意的那一張「身分證」,其實是法律上敏感度最高的文件之一。一旦被外借、拍照、影印、誤用、代用,甚至只是好心幫朋友「填一下資料」,都有可能害你「從路人變共犯」,從生活小事一路捲入偽造文書、詐欺、洗錢防制等案件。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詹常輝檢察官,帶我們一起破解冒用身分證的十大陷阱,也教大家怎麼「保護自己不變人頭」、「避免法律莫名纏身」!今天的內容非常實用,請大家一定要聽到最後!身分證為我國最核心的身分識別工具,除涉及個人隱私與財產安全,更攸關刑事責任與法律風險。然而,許多民眾因不了解法律規範,常以為「借一下身分證沒關係」、「影本不算」、「代辦手續很方便」,進而誤觸刑法、偽造文書罪與個資法等規範,甚至成為詐欺集團的人頭、共犯,使自己捲入刑事調查或金流案件。依據實務經驗,本文整理冒用、外借、誤用身分證的十大常見陷阱,並提供法律風險提醒及自我保護之建議。身分證影本不是只是影本嗎?拿去用也算犯罪?重點結論:影本也具代表性,未經授權拿去申請金融或其他權利義務,再現使用即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或民事責任)。法條與實務說明:個資法對於蒐集、利用個人資料有嚴格限制,未在必要範圍內使用他人身分證影本,可能觸及刑責或民事賠償。 影本被拿去開戶、辦理貸款等,會被視為用以建立人頭帳戶之資料來源,牽涉詐欺與偽造文書等罪嫌。防護作法(給公司、仲介、聘用單位)最小蒐集原則:僅蒐集必要部分(例如遮住身分證字號中間數字),並註明用途、保存期限與銷毀方式。對外提供影本時,加註用途+日期+申請者簽名,必要時要求現場出示原件並做比對紀錄,員工或仲介應建立影本管理流程與責任人。給民眾的口訣:「不用就拒、用時看章、留存有憑」──不給雙面影本,必要時只給部分遮蔽版本並留存用途聲明。拍身分證照片給網路賣家很危險嗎?重點結論:非常危險。詐騙集團常以此方式大量蒐集身分資料、建立人頭帳戶或申請門號,提供照片往往等同於放棄防線。為何危險(實務機制):一張正反面照片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足以申請金融工具或電信門號。詐團把照片整合到資料庫後就能批量操作。遇到此情況應做的步驟:拒絕提供身分證完整正反面照片。若非提供不可,要求遮蔽身分證字號中段、出生年月日,或要求現場核對而非拍照留存。若已提供且發現異常,立即報案 + 通報 165 + 通知銀行與電信公司申請短句範例(拒絕)「抱歉,我不能提供身分證照片。若需要核對請你現場比對或列印公司章。」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偵查正陳柏瑋代理副隊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主題:你看到的不是真的,假檢警ai變臉視訊騙局 各位朋友午安∼我是yoyo∼ 你有沒有接過這樣的電話:「你涉及刑案,我們是檢察署!」 對方還會說得頭頭是道、傳來有印章的公文、甚至開視訊讓你看到「穿制服的警察」,還有「台灣高檢署」背景畫面! 但是……那可能全是假的。 AI現在能「換臉」、「模擬聲音」、「套上警徽背景」,讓你看到、聽到的「公權力」,都變成詐騙工具。今天就請兩位嘉賓,教我們—怎麼「一眼識破假檢警」!怎麼「守住荷包不被AI騙走」!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生活中的動保雷區指南》法律在你身邊,守護牠,也保護你。今天要陪大家一起把「看起來離我們很近,但其實一不注意就可能觸法」的動物保護法講清楚、說明白。在現場的,是來自臺北地檢署的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要與大家一起把生活中常見的飼養行為、社區裡容易發生的狀況、甚至散步牽狗的小細節通通講透徹。動物保護法不是只有愛動物的人才需要知道,它其實跟每一個家庭、每一位飼主、甚至每個路過動物的人都息息相關。今天我們就用最貼近生活的方式,把法條變成你聽得懂、用得到的生活工具。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是中華民國於1998年11月4日制定的法律,旨在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該法的制定是為了順應全球動物保護的潮流,並解決遊蕩犬貓所造成的衛生問題。動保法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並不涵蓋無脊椎動物如昆蟲或軟體動物。動保法的內容?動保法的重要條文如下:第1條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條文確立了動物保護法的基本宗旨,即尊重和保護動物的生命,並強調動物福利的重要性。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幫狗剪耳、剪尾是造型,不是虐待吧?若非醫療必要,一律禁止。屬「非必要手術」,依法可能構成虐待。今天的節目,我們一起用最接地氣的角度認識動物保護法。其實動物不會說話,牠們能依靠的,就是我們的照顧與法律的力量。當每一位飼主願意多看一眼、多綁一條牽繩、多加一碗水,就能讓法律從「條文」變成真正守護生命的力量。感謝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的分享,也謝謝每一位願意用心照顧動物的朋友。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千萬不要「來一口」! 不吸毒,才能呼吸自由的未來!拒絕第一口,守護青春無毒的生活味道!今天,我們要聊的這一口,可不是美食,而是那個會讓人生變調、自由消失的「毒品」!很多人以為只是「朋友分享一口」、「大家試試看」,沒想到這一口下去,卻是一條回不了頭的路。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一起來聊聊:「為什麼千萬不要 ‘來一口'!」讓我們守護青春、守護自由,也守住最美的未來!毒品像是一種悄悄流竄的裂痕,擴散在青少年的生活邊角,往往以「朋友分享」、「大家一起試試看」的模式出現。但法律的界線清晰而堅定:毒品不是可以被分享的零食;任何給予、交換、共用,背後都牽動著嚴重的刑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犯罪之型態:單純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強迫、引誘他人使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7條)轉讓毒品給他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青少年常見誤區:分享毒品也是犯罪「分享」並非無罪:許多青少年以為「我只是給朋友一口」、「大家一起抽」,我又沒有收錢,這不算販賣,我應該沒有犯罪吧!但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就是「轉讓毒品罪」,並根據不同級別之毒品,轉讓毒品罪之刑責如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如下:A 攜帶大麻卷,分享給B、C 輪流吸食 → A 為「轉讓毒品罪」 → B、C 則可能成立「施用毒品罪」朋友間交換電子煙彈(含大麻、依托咪酯煙油) →「交換」也屬轉讓,同樣是犯轉讓毒品罪。沒有收取金錢代價,但給予、共用或分享毒品者,一律視為“轉讓行為”。即使未收取金錢、未從中獲利,也構成刑責。法律用意:杜絕毒品擴散,不讓「無償分享」成為毒品的破口。政府對施用毒品者之戒癮與輔導制度毒品問題不只有刑罰,也包含「治療」。政府實施多層級介入體系,目的是讓吸毒者能「戒除成癮、回到生活」。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益右毒品各管師 節目內容: 柔性司更生傳分享幸福甜!更生保護會服務宗旨為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除了輔導就業、重新建立起家庭、社會支持系統,預防更生人再次誤入歧途,也包含救助家境貧困或遭遇災害,而生活陷入困難的更生朋友,透過連結社福資源和提供物資,緩解他們面臨的生活困境。在「花好月圓,更生傳愛分享幸福甜」活動中,60歲甫出監的茂哥就是其中的一員。分會於茂哥出監前即已接到監所通知,因茂哥患有多項慢性病,身體健康不佳,特安排救護車護送返家,並於隔天立即前往茂哥家訪視了解狀況並發送生活物資。經了解,茂哥離婚,現與90歲案母同住自宅,案父多年前已過世,案兄姐則各自結婚離家。茂哥有嚴重健康問題,無法自理生活也無法正常對話。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所需的醫療和照護費用,只能由年邁的母親在家進行簡單照護。母親因年紀已高,且不識字,教育程度有限,社會關係極度限縮,不知道如何尋找各種政府單位資源、社福資訊,一人獨自照顧有多項慢性疾病的茂哥,家庭狀況十分艱辛。分會本身提供補助外,亦同時協助茂哥搭建社會安全網,以利後續就醫及安置照護、及家庭經濟補助。目前已有社區護士至案家訪視,並安排後續醫生居家看診,盼望解決當前緊急的醫療與照護問題。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揭弊也有保護傘: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上路啦!》 捍衛正義不孤單,勇敢揭弊也有法律撐腰!今天要和大家聊的,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有人說「敢說真話的人最勇敢」,但你知道嗎?勇敢揭露弊案的背後,也需要法律的保護!這部法律在114年7月22日正式施行,讓揭弊不再是孤軍奮戰。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的黃珮瑜檢察官,來為大家解析這部「正義守護傘」!我國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何時施行? 114年1月22日公布、《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 114年7月22日施行,適用範圍以「泛公部門」為主(含政府機關、國營/公營事業、受政府控制或捐助之團體),法內有「身分保密、工作權保障、人身保護、責任減免、獎金」等措施,並對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規定刑責。該部法律的主管機關是?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第2條)哪些人可以適用這部法律?(第5條)(一)公部門揭弊者、(二)國營事業等揭弊者所謂的公部門是指: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舉例而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立臺灣大學、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均屬之。 所謂的國營事業是指: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所規定的事業,簡單來說就是中央政府獨資經營或出資超過50%由政府實際掌控的事業。例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屬之。 所謂政府捐助的團體是指: 符合財團法人法第2條第2、3項規定之財團法人,就是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且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50%。例如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中央畜產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臺灣更生保護會。所謂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機構有哪些? 依銓敘部公告之(一)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二)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 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三)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 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舉例而言:漢翔航空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屬之。銓敘部公告的資料係浮動的,揭弊前要檢視最新的公告內容,必須「弊案原因發生時 」屬銓敘部公告的範圍,才是本法所稱的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要向誰揭弊?(一)任職單位的主管、首長、負責人或指定的單位、人員來揭弊;或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及政風機構揭弊。(二)如果揭弊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話,涉及「機密」等級事項 ,只能向任職單位的主管或首長、檢察機關或監察院揭弊,如果是「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事項,只能向最高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來揭弊,以確保國家安全。今天聽下來,相信大家更了解—勇敢揭弊不再是孤單的冒險。《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讓每個想守護公平正義的人,都能安心、合法、被保護。黃珮瑜檢察官也提醒大家,揭弊雖然重要,但「誠信、查證、依法」更是關鍵三原則。願我們都能在法治與信任中,共同打造一個更透明的社會。感謝臺北地檢署黃珮瑜檢察官的精彩分享,做對的事,法律永遠站在你這邊!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劉俊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性相關犯罪之刑事責任簡介性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與防護指南你我生活中的法律好朋友,懂得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今天我們要聊一個非常重要也必須正視的議題——性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現場有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劉俊良檢察官,帶大家認識性犯罪、了解法律規範,以及遇到性侵害時該怎麼保護自己。今天我們會用日常生活易混淆的情境,解答大家常犯的錯誤,並說明刑責,讓大家在保護自己同時,也不誤觸法律紅線。 性犯罪之定義:「性犯罪」是指任何違反他人意願的性行為,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利用對方無抵抗能力等方式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使是合意的性行為,如果一方未滿16歲,也屬性犯罪的範疇。依照刑法第10條規定,「性交」不只限於用性器插入陰道,肛交、口交或是性器之間的碰觸,利用手指、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器具插入陰道、肛門,也都算是性交行為。「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看起來足以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摸他人胸部、私密部位等。性侵害犯罪的類型包含:(一)強制性交、猥褻 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強逼男、女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構成犯罪。(二)乘機性交、猥褻利用他人「精神、身體、心智」上的缺陷或障礙,乘他人不知、不能抗拒的時候進行性侵害犯罪。(三)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猥褻即便對方主動、願意,只要與未滿16歲人性交、猥褻,都屬於性侵害犯罪。(四)濫用地位進行性交、猥褻透過地位上的優勢間接逼迫對方與自己性交、猥褻,如:利用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關係,屬於性侵害。(五)劫財併劫色擄人勒贖、強盜的過程中,對受害者一併進行強制性交者,構成刑法第348條、第332條、第334條的犯罪,屬於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與性騷擾的差別?網路性犯罪和兒少性剝削行為有哪些刑責?包括散布不實性影像、兒少性影像製作與傳播、利用網路誘導未成年性行為。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併科高額罰金。生活現象提醒:社群、聊天軟體、遊戲平台中,誘導未成年提供影像或線上裸聊都屬觸法。保護建議:不要隨意線上分享私密影像;家長、老師要教育未成年正確使用網路,遇到可疑訊息立即向平台、警察或防治中心通報。 檢察官: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歸納為1.心理因素(如權力控制慾、缺乏自信、心理疾病)、2.環境及社會因素(如不健全的家庭教養、社會文化對性別的刻板印象)、以及3.情境因素(如酒精或藥物影響)等。總結來說,性犯罪的成因非常複雜,並非單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種身心、社會和環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重要的是要認識到,犯罪永遠是加害者的錯誤,而不應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天若有情天亦老、月若無恨月長圓」,這對句道盡了世事難全,總有遺憾。 目前大學新鮮人們正在體驗新生活,對感情生活充滿想像,但務必要記得尊重別人與保護自己,不要一時衝動而犯下錯誤,貽害終生。性犯罪的成因複雜,但犯罪責任永遠在加害者身上。大學生或社會新鮮人在探索人際與感情生活時,一定要尊重他人、保護自己。 記住法律底線,不讓一時衝動,貽害終生。 「天若有情天亦老、月若無恨月長圓」,提醒大家即便情感世界多變,也要遵守法律,才能真正安全又自在。

受訪者: 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 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有什麼方式建立更生人的自信與成就感? 從小任務開始建立責任感,讓其參與團體互助、社區回饋活動與技能培訓課程。更生人進入職場後,是否有後續追蹤與職場支持?有的,我們會定期追蹤並與雇主溝通,提供工作適應諮詢與危機介入。如何處理更生人反覆失敗後的「習得無助感」?透過正向肯定、情緒陪伴、引導看到自己微小進步與價值感的重建,是重點所在。:出監後最困難的是什麼?更保怎麼協助?多數是無工作、無住所、無人接納,我們會提供「第一哩路計畫」,確保他們至少能安全銜接生活。 我有企業資源,想協助更生人就業,怎麼聯繫?非常歡迎!可直接聯繫各地更保會或官網填寫合作意願表,會有專人媒合適合的個案與職位。從依賴到自信,不是一步登天,而是一步一腳印。每個曾跌倒過的人,都有資格重新站起來。我們感謝像王士榮個管師這樣默默耕耘的陪伴者,也邀請社會大眾一同成為「點燈的人」,用理解、耐心與行動,為更生人鋪出一條真正可以走的回家路。因為相信改變,改變才有可能。讓我們一起同行,讓陪伴不只是一份工作,而是一份希望的開始。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澎湖分會 黃筱筑主任 節目內容: 主題:《溫暖不止一餐—年味裡的守護》一份熱騰騰的年菜,一段跨越海洋的關懷,讓愛在除夕夜傳遞到每個角落,在我們的生活裡,總有一些人默默付出,用最柔軟的心去守護那些受過傷的人。今天要帶大家走進澎湖,一起認識「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澎湖分會」— 他們用一份份熱騰騰的年菜,把愛與關懷送進馨生家庭的餐桌,讓這個除夕夜,不只是團圓的味道,更有「被記得」的溫度。今天很開心邀請到澎湖分會的黃筱筑主任,來和我們聊聊「年菜背後的故事」,以及這份關懷,如何在每個馨生家庭的心裡,點亮希望的燈。 犯保協會各地分會長年以來,都會在歲末及新春之際辦理年節關懷活動,邀請馨生家庭共度佳節時光,辦理的方式非常多元,包含關懷餐會、戶外健行、兩天一夜小旅行、贈送年菜與慰問物資等,不論以怎樣的方式進行,都是希望可以為馨生人帶來節慶的溫暖與喜悅為前提。其中犯保澎湖分會選擇在除夕當天中午結合當地海鮮餐廳規劃「馨生年菜專區」,將熱騰騰的年菜送往各個家庭,本集節目也特別邀請到犯保澎湖分會黃筱筑主任,才跟聽眾朋友分享他們選擇這樣做的原因?而不是以較為方便的宅配冷凍年菜的方式呢? 澎湖分會辦理過的春節關懷活動模式多元,像是團體餐會、馨生市集及誰來午餐等,這是因為我們不斷地評估馨生家庭的需求來做活動方式的調整,前幾年有馨生人分享:「我不想在團體活動遇到我認識的人...我會覺得我們一樣..」,我們發現澎湖因地域小,馨生人彼此多少有認識,即使私下交好,但因發生被害案件而聚在一起,還是會覺得尷尬,甚至害怕,不知如何應對彼此。 因此我們考量這點,即規劃了親送年菜的春節方案,現代人的觀念改變,會向餐廳訂購現成年菜,而澎湖習俗也會在春節期間祭祖…所以我們在除夕當天下午在合作的海鮮餐廳有個年菜專區,專職人員會把熱騰騰的年菜,約3道,有湯品、海鮮及主食,分裝一戶戶,等待馨生人來領取。取回家後,他們就能直接上桌,和他們想要一同用餐的親友品嘗。我們希望的不只是「送一份餐點」,而是「傳遞被記得的感覺」,在澎湖,大家彼此熟識,如果用團體餐會的方式,有些馨生人會擔心被認出,那種被貼上「標籤」的心理壓力,其實會讓他們更封閉,所以我們選擇了更費工的方式——親送現做年菜,這份「熱」不只是食物的溫度,更是情感的溫度,讓他們能在家中安心地享用,不被打擾卻又能感受到社會的溫柔關懷,我們希望每一戶家庭打開那一盒年菜時,感受到的不只是美味,而是一句「你被看見、被關心」。被害人保護的核心,不只是「補償」與「法律協助」,而是「讓受傷的人重新相信社會」,被害事件發生後,家屬常會感到恐懼、孤立,甚至失去信任感。我們希望透過一次次的陪伴與行動,讓他們重新感受到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善意,當社會願意傾聽、理解,而不是以偏見看待,那就是最深的保護,被害人保護,其實是「社會的共同責任」,每一份年菜背後,都藏著一段溫柔的故事;每一次關懷的行動,都是希望的開始感謝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澎湖分會的黃筱筑主任,帶我們看見這份跨海的愛與陪伴。如果你身邊也有需要幫助的朋友,請記得,犯保協會永遠在那裡,用行動守護每一個需要被擁抱的心,讓我們一起用溫暖,讓這個社會更有力量。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康惠龍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 賣房買房小心! 「假房價真詐財」當心超貸陷阱,別讓甜頭變陷阱! 房價灌水不是小事,貸太多恐成詐欺!你以為賺一點頭錢,實際上可能讓你背上刑責、信用全毀!今天的主題跟我們每個人的人生大事有關——「買房、賣房」。房價高高低低大家都在關心,但更要小心的是,有人趁你焦慮、想貸款多一點時,悄悄設下陷阱,讓你誤踩法律地雷!今天一起來聊聊這個看似「金融小技巧」、其實是「法律大地雷」的案件—最近房價是大家最關心的話題之一,但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房價漲跌,而是房產交易裡一個很可怕的陷阱,叫做:「假房價,真詐財」! 簡單來說,就是故意把房價灌水,騙銀行多貸錢。這種行為非常危險,不只騙了銀行,還會害自己惹上官司,我們來好好聊聊。 什麼是「房價灌水」超貸手法? 想像一下,您買了一個價值 1,000 萬元的房子,銀行最多可能貸給您700 萬元,但詐貸集團想方設法要多拿錢。詐貸集團會做的,就是讓銀行誤以為這個房子值1,500萬元,這樣就能貸到 1,000 萬元。多出來的 300 萬(1,000萬元700 萬元),就進了他們的口袋! 他們是怎麼「灌水」的呢?主要靠五招: (一)契約造假:明明議價後只賣 1,000 萬元,買方哀求賣方同意抬高價格,一起偷偷做份假契約給銀行,寫成 1,500萬元。這就是偽造文書! (二)找人頭:找一些信用看起來不錯的人來當假買家(人頭),說他們要買房,但其實人頭根本沒錢還貸款。 (三)信用造假:找不到信用好的人作為人頭時,就直接做假的在職證明或假 的薪轉帳戶交易明細,讓銀行以為人頭的收入好。 (四)串通銀行員:這是最糟糕的!有銀行員為了賺業績或拿好處,對假資料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幫忙把人頭的收入證明「美化」,讓貸款順利通過。 (五)實價登錄也造假:把這個假成交價 1,500 萬元,也報給政府,讓大家都 以為這區房價這麼高。 詐貸集團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根據中央銀行現行規定,個人名下已有不動產者,申請貸款會受到信用管制限制,主要包括:無寬限期、第 2 戶貸款成數降為最高5成(全國適用),第 3 戶以上貸款成數降至3 成。所以,有些不肖不動 產投資客為規避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 務相關規定(自 99.6.25 起),利用人頭炒房,做假契約、假信用,墊高房價。 那我們民眾要怎麼避免「被利用」或「誤觸法」? 任何買賣契約金額,一定要與實際成交價一致。 拒絕「雙契約」或「灌水報價」。 確認申貸文件、薪轉資料都是真實的。 找合法房仲、正派代書,不要為了省手續費落入陷阱。提醒重點: 「誠實登錄、安全交易」是保護自己最好的防線! 法律是保護誠實人的,也是懲罰心存僥倖的人。希望今天的宣講能幫助大家看清楚這個陷阱。買房賣房,一定要透過合法正當的管道。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保護司保護您】直播 法務部保護司朱念慈科長 節目內容: 主題:再犯防止-如何幫助曾經犯錯的人,重新走回正軌?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檢察事務官受訓制度簡介《揭開司法幕後推手的力量:檢察事務官的養成之路》 從考試到實務,9個月養成訓練如何鍛造檢察體系的中堅力量。今天,我們要一起走進司法體系中,一個大家或許耳熟卻不一定了解的重要角色——「檢察事務官」。在每一起案件背後,不只是檢察官在堅守正義,還有一群默默耕耘、專業紮實、行動敏銳的夥伴,他們是司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骨幹,是「法治信任」能夠真正落實的幕後力量。 而要成為一位檢察事務官,不僅要通過嚴格的考試,更需經歷長達九個月的專業養成訓練,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臺北地檢署的楊舒雯檢察官 為我們深入解說這段充滿專業與使命感的旅程,一起來了解這群司法推手,是如何從學員到專業人員的蛻變之路! 檢察事務官介紹!1.檢察事務官的角色:襄助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提升檢察官偵查犯罪之效能與品質。2.檢察事務官的多元與專業:檢察事務官的法律專業,除了在應試科目中要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礎科目外,也針對不同組別的檢察事務官調整應試科目: 偵查實務組:智慧財產權法,強制執行法。財經實務組: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稅務法規,審計學。電子資訊組:電子學與電路學,計算機網路,資通安全,程式語言。營繕工程組:營建法規,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結 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設計)。二、受訓制度介紹1.學員來源:我國檢察事務官之任用,主要是透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俗稱: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考試取才,經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錄取者,須再接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為期 9個月之養成教育,於完成養成教育經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而得以依志願分發為檢察事務官。 2.訓練期間9個月,原則上每年的3月中旬開訓,每年12月結訓分發成為檢察事務官。訓練期間,可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A.第一階段:為期11∼12週,學員在司法官學院接受法律課程、檢察實務課程講習,並練習撰寫檢察書類(包含: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B.第二階段:學員前往各檢察署學習實務工作內容,為期21週。C. 第三階段:學員回司法官學院接受口試測驗、檢討第二階段實習內容及研討年度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最後結算受訓期間成績,依據志願分發。 1.學習檢察事務官可否看卷?可以。無論是哪一階段,均重視實例卷宗訓練,透過真實案例的演練,讓學員得以掌握檢察實務運作流程,而學員們依照相關訓練規則,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如何識別學習檢察事務官?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時,即會給予學員識別證區別身分。於第二階段實習時,也會要求學員們進出各地檢署需配戴識別證。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柏青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從容容游刃有餘-淺談生成式AI與著作權 AI幫你創作?小心幫出一身官司!懂法律,才是真正「從容」創作的開始。今天要聊的主題,跟你我越來越密不可分∼生成式AI越來越厲害,不論是畫圖、寫文案、作曲、寫論文,好像什麼都能幫你做! 但∼你知道嗎?這些「AI創作」如果不注意法律細節, 可能一不小心就踩到著作權的紅線!帶大家從從容容、游刃有餘地看懂「生成式AI與著作權」的那些眉角!最近網路上有一首超紅的歌曲《沒出息》,原來靈感來自立委王世堅早期質詢時的經典台詞——「本來應該從從容容、游刃有餘,現在是匆匆忙忙連滾帶爬!」結果被大陸音樂人改編成歌曲、再被AI加工成影片,網友們紛紛用AI remix、改曲、加特效,整個變成「病毒式傳播」。哇∼那這樣算不算侵權呢?我們先請陳檢察官來幫大家解惑! 這個案例其實非常典型∼牽涉到「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問題。目前各國普遍認為,完全由AI自動生成、沒有人工創作的部分,並不具著作權。因為法律要求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 舉例:美國法院甚至判過猴子自拍照不具著作權(Naruto v. Slater),因為「非人類」不能當作者。但如果是「AI輔助、人主導」的作品,例如輸入提示詞後多次修正、挑選、合成,那就可能有創意成分,具備原創性、才可能受到保護。【用AI寫報告或論文,不說可以嗎?】那如果我用AI幫我寫報告,結果老師問我是不是自己寫的,我沒說用AI∼這樣會怎樣嗎?目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要揭露AI使用,但「學術倫理」或「比賽規章」通常會有誠信條款。像去年有學生用AI參賽,因未揭露被取消獎項。【溫馨提醒】誠實註明使用AI不會扣分,反而是尊重他人智慧財產的表現。Yoyo:原來如此∼不說不代表沒事,誠實反而是最安全的保護色! 【AI用了別人的資料訓練,我用AI創作算侵權嗎?】我們都知道AI是「學別人的作品」訓練出來的,那我用它生成作品,會不會也算侵權? 這問題非常關鍵。法律上分兩部分:AI開發商在訓練階段若未取得授權,可能構成侵權。一般使用者若只是使用AI生成內容,除非明知是抄襲、仍使用,否則刑事上不構成犯罪。但民事上若造成損害,仍可能被求償。【實務提醒】別直接用AI生成的內容去商業販售或投稿比賽,要先確認內容來源,必要時請求授權。Yoyo:這就像開車一樣∼AI是駕駛助手,但方向盤還是在你手上!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生活中常見的大小事,常常不小心就踩到法律紅線,今天,我們邀請到您我生活中的好朋友——來自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李安蕣檢察官,為大家解析:「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您知道嗎?不是看到警察上銬,就一定代表對方有罪;不是看到有人跑掉,就代表警方可以隨便抓人。逮捕,看似緊張,其實處處依法有據!今天的節目,我們會用白話文方式,釐清大家最常搞錯的法律觀念。 現在就讓我們進入今天的主題!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之保障,例外為現行犯逮捕、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以及法院依法定程序之審問、處罰。逮捕,指現行犯之逮捕,以及依法定程序逮捕。目的在於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維護公共秩序。為刑事訴訟對人強制處分之一種,以下簡要說明程序上注意事項及常見疑問。何時行逮捕程序?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即時」: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院解3395被追乎為犯人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通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實務上通常係拘提無著之情形。當庭逮捕-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者。緊急拘提-犯嫌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規定(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執行或在押脫逃、盤查逃逸、最輕5年以上重罪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要件,情況急迫者逮捕之限制。 1.民意2.強制力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3.留置時間法定障礙時間之扣除。逮捕人犯交給誰?無偵查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交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除最重本刑1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外,其餘應即解送檢察官。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事由,可為拘捕程序證人,亦可供作確認是否誣陷追訴刑責之用。 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可以逮捕嗎?可以,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係判決之訴訟要件(32院2505)可否上銬?警察、法警可以(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以手銬為原則,必要得合併使用腳鐐等戒具(重刑、拒捕、劫持之虞、脫逃、自殘、暴行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避免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人員安全等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警方需衡量若人犯脫逃可能涉犯縱放人犯罪嫌)。拘提或通緝自行到案者,得審酌下列情形使用戒具 1. 精神狀況2. 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3. 所犯罪名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個資有界,隱私無價!》「從手機到生活,每一次點擊都可能留下法律痕跡!」今天要聊的主題,可能跟你我每天的行為都有關喔∼想想看∼我們打卡、拍照、加好友、丟履歷,甚至用外送App、醫療掛號系統…… 你知道,這些看似平凡的小動作,其實都在「分享個資」嗎? 一不小心,「個資外流」就變成「隱私危機」!今天聊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到底在保護什麼? 以及「妨害秘密罪」跟「個資法」的界線要怎麼拿捏? 別以為跟自己無關∼其實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在「拍一張照」、「傳一段訊息」時就踩線啦!你是不是也有過這樣的經驗?朋友傳給你「某某人的八卦影片」要你幫忙轉一下? 或者懷疑另一半外遇,就想裝個GPS或偷錄音?再或者,辦公室主管要你「順便查一下客戶資料」?這些行為,也許只是出於好奇或「幫忙」,但在法律上,都有可能踩到紅線! 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要來跟大家聊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實際應用∼到底「傳一張照片」會不會犯法?偷拍、錄音、GPS追蹤又算不算侵權?今天就讓我們一次搞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法律見解為何?特別是最高法院大法庭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中的統一見解做了什麼新的結論?此外,將分析該條文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間適用關係。以下將分為三個部分進行說明: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背景與核心爭議2. 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見解與解釋3. 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的介紹:該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法條競合關係!個人在訴訟進行中若有蒐集證據之需要,有哪些法律紅線需要注意?在蒐集證據時,應避免以下行為: 1. 安裝GPS追蹤器,這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2. 侵入他人住宅,這會觸犯侵入住居罪。 3. 竊聽或偷拍他人私密活動,這同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4. 非法取得個人資料,這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只是幫朋友轉傳別人的照片或影片,這也會犯法嗎?現在大家手機一滑、影片一傳,很快就散出去∼很多人都覺得「我又不是原始上傳的人」應該沒事吧? 高檢事務官:其實這樣也可能違法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如果行為人明知照片或影片含有他人個資(像是姓名、樣貌、病歷、住址等),卻未經當事人同意轉傳,那就是「非法利用他人個資」。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就算你不是原始拍攝者,只要你「轉傳」,都可能構成犯罪。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林厚蒼偵查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主題:真假難分?小心AI幫你「編」出麻煩!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為什麼被羈押?淺談羈押及其替代處分當自由暫時被收走,你知道原因是什麼嗎?羈押不是懲罰,而是保全正義的暫時手段。 今天要聊的主題,可能很多人聽起來覺得有點可怕:「羈押」。欸∼有人可能心裡想:「羈押不就是被關嗎?」 但其實,「羈押」並不是刑罰!而是一種為了確保偵查與審判能順利進行的法律手段。 今天我們要來了解:為什麼有人會被羈押?法院要怎麼判斷有沒有「羈押的必要」?還有,有沒有可能用其他方式取代羈押?那我們就跟著陳檢察官,一起走進法律現場,解開「羈押」的真相吧! 說明:(一) 羈押制度目的非在處罰被告,並非刑罰,而是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簡言之,羈押係在避免被告在判決確定前逃亡、串供或滅證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二)羈押之形式及實質要件 1.羈押是一種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憲法第8條第1項關於人身自由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關於一般性羈押及第101條之1關於預防性羈押,均規定除有各該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實質)原因外,並須先經法官訊問之正當法律程序,於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2.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地2項)。酒駕撞人但願意賠,就能避免羈押?不一定。若涉「公共危險罪」且有逃亡或串供之虞,仍可能羈押。案例:某酒駕肇逃男子,事後自首並願賠償,但因先逃逸、有前科,被法官認定有逃亡風險,仍裁定羈押。法律重點:有誠意賠償不等於羈押解除。 被逮捕後,多久內會決定是否羈押?24小時內!檢察官應在拘提或逮捕後24小時內,說明理由聲請法院羈押。 案例:某嫌犯被警方帶回偵訊,檢方隔日即向法院聲押,法院審理後改裁具保。 提醒:程序有時間限制,確保人權不被濫用。 可否「花錢交保」就不用坐牢?這是民眾最大誤解!「交保」只是羈押替代,不代表無罪。若最終判刑,仍須執行。 案例:商人涉重利罪,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判決確定後仍需入監執行。交保=臨時自由,不等於免責。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鍾曉亞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紀念珍古德博士,同理動物的權利從珍古德博士談起讓善意成為行動,讓理解帶來改變「關心動物、尊重生命!」「了解?關心?行動─一起讓生命更有希望!」 十月,是屬於動物與關懷的月份,10月4日是「世界動物日」,也是提醒我們思考:在追求人類文明進步的同時,我們是否也對動物懷抱足夠的同理心?今天,帶我們從「珍古德博士」的一生,看見「同理動物」的重要性。珍古德博士在10月1日於睡夢中安詳離世,享年91歲,她用一生讓世界了解動物的智慧與情感,也提醒我們「小小的善意,也能產生改變世界的漣漪」。接下來,讓我們一起聽鍾檢察官分享──當我們談動物權利時,法律、行為與同理,如何連成一條守護生命的線。去年10月廣播時,適逢10月4日世界動物日,談到動物保護法規範了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等相關案例和罰則,現在又是10月,在10月4日世界動物日前夕,珍古德博士在10月1日於睡夢中安詳離世,享年91歲。她用一生建立了世人對黑猩猩行為的完整基礎知識,更致力於讓動物、人類及自然環境變得更好。珍古德博士在多項領域的付出及貢獻,已讓她成為動物保護及氣候保護的全球大使,她希望並堅信著,即使是小小的善意行為也會產生漣漪效應(Ripple Effect),為世界帶來改變。我們今天在紀念她的同時,也來想想我們可以怎麼向她學習。從「法律」回到「教育」的角度,在推廣動物保護時,學校或家庭教育可以怎麼做?提醒重點: 動保教育應從「同理」出發,培養孩子尊重生命、拒絕暴力、理解責任飼養。 容易觸法提醒棄養、遺棄、放養動物都可能觸法網傳虐待影片會構成二度傷害經營寵物業若疏忽照護有刑責當飼養、環境不潔會受罰非法捕捉、宰殺、販售寵物有刑責 公眾場所虐待或刺激動物會被舉發動保團體進入民宅需依法辦理消費者支持友善畜牧,是最溫柔的改變力量 結論: 珍古德博士說過,「唯有了解,才會關心;唯有關心,才會有行動;唯有行動,生命才有希望。」、「每個選擇都能改變世界,關鍵在於你想創造怎樣的痕跡」、「最偉大的威脅是冷漠」以及「至少我能做到的,就是為那些不能自己說話的發聲」。當你了解人與動物是一起生活在這地球上,你就會自然而然地理解,動物和我們一樣有基本的生存權、發揮天性及避免遭受傷害的權利,並思考能採取甚麼行動,讓我們和動物、地球共好。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奕佑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網住被遺忘的家庭-攜手守護社會弱勢 「一份關懷,連結無聲的角落」「讓每一個被遺忘的家庭,都能被看見、被擁抱」 今天的主題非常特別,也非常有溫度,我們要一起聆聽——一段從「監所」到「家庭」、從「被遺忘」到「被守護」的真實故事。這是關於茂哥,一位剛出監、身體虛弱卻仍努力活下去的更生人;也是關於他90歲母親的故事,一位不識字、卻用盡全力照顧孩子的母親。他60歲,剛出監、身體不好,家中只有90歲的母親照顧他,母親不識字,社會資源聽不懂、什麼也不會用,在那個家裡,病痛、孤單、貧窮、老邁,全都擠在一個屋簷下。 但他們不是孤單的。因為有一群人—來自「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的個管師、社工與志工,在他們最需要的時候,送上醫療輔具、營養品、紙尿布,更重要的是,送上了「有人還在乎你」的那份溫度。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沒有讓他們被社會遺忘,他們出現在最需要的時候—送去的不只是物資,更是「希望的溫度」。 今天我們邀請到的分享者——周奕佑 毒品個管師,要帶我們看見「社會安全網」如何讓一個幾乎被遺忘的家庭,重新被接住,帶我們了解「如何透過社會安全網,陪伴更生人與他們的家庭重新站起來」。更生保護會服務宗旨為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重新建立起家庭、社會支持系統,預防更生人再次誤入歧途。 社會大眾若想協助像茂哥這樣的家庭,可以怎麼做? 加入更生保護志工捐助物資或小額善款主動回報社區中孤立家庭分享正向更生故事、破除偏見我們每個人都是社會安全網的一環。也許你的一通電話、一個微笑、一個分享,就能讓某個家庭不再被遺忘。 為什麼社會安全網需要「每個人」的參與?因為真正的安全網不是制度,是人心。只有當我們願意理解與包容,網才能更密、更穩。社會安全網不是掛在牆上的政策,它是活的,是有溫度的。每一次的理解、每一次的伸手,都在織出一條新的線—那條線,會連回每一個需要被看見的家。其實在社會的角落裡,還有許多「茂哥的家」。他們不會上新聞,也不會發聲,但他們在等待—一份理解、一句問候、一雙願意靠近的手。請大家記得,更生人不是問題的代名詞,而是「重新開始」的代名詞。每一次改變,背後都需要一個願意相信他的人。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陳純宜志工 節目內容: 「農場渡假.慢活中秋」 在自然中重拾笑容與勇氣陪伴馨生人走出傷痛,讓月光與微風療癒心靈!今天要帶大家一起走進一個充滿陽光、綠意與笑聲的地方——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舉辦的「農場渡假•慢活中秋」兩天一夜關懷活動。 在這個月圓人團圓的時節,對許多經歷過創傷的家庭來說,節慶有時反而特別安靜、特別難熬。而這場活動,就是希望讓馨生人能在自然中放鬆身心,感受陪伴的溫度,找回笑容與能量。 今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的志工 陳純宜,一起來分享這次「慢活中秋」的美好故事。 說明:又到了月圓人團圓的時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為了讓馨生人在節慶期間能走出家門、放鬆心情、感受大自然的療癒力,特別於中秋佳節前夕在台一生態休閒農場進行兩天一夜的關懷活動。活動中安排了手作課程、農場導覽與採果體驗,讓參與者在自然中重新找到笑容與能量。這次活動或體驗有什麼特別的故事嗎?活動過程中,講師曾帶領馨生夥伴們一起製作紙蜻蜓,並邀請大家挑戰飛行、換取小獎品。只用一張紙,就讓現場充滿歡笑與驚呼聲。除此之外,講師也向大家介紹大自然中的天然小童玩,從葉片、花瓣到果實,讓大小朋友都聽得聚精會神,親手體驗自然的樂趣,也透過這樣的活動重新感受到童心,找回久違的放鬆與笑容。每一位犯罪被害人與家屬,都在用力地重新生活。 協會與社會大眾能做的,不只是補償,更是陪伴——陪他們走出陰霾、走進陽光。讓我們一起成為溫柔而堅定的力量,用理解取代冷漠,用陪伴取代距離。

受訪者: 1.臺灣高等檢察署詹美鈴檢察官 2.法務部徐錫祥次長 3.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4.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1.車禍(過失)案件之處理及相關法條一念之差,可能改變一生!認識車禍責任與法律底線開車上路,誰沒遇過小擦撞?但你知道嗎——有時一個「不小心」,不只是一張罰單,可能是一場官司、一輩子的後悔。今天帶大家了解「車禍(過失)案件」中,什麼叫「過失」、什麼情況會觸法、又該如何正確處理現場? 讓我們用法律的角度,好好釐清「責任」與「安全」,一起當守法駕駛、安心上路的好國民!一、相關法條 (一)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害,刑度不同。(三)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害、死亡,刑度不同。 發生車禍處理方式(一)不要移動現場,等候警察處理。 (二)若有人受傷,撥打119,視情形協助傷者,不要任意移動傷患,以免加重傷勢。(三)保全證據:行車紀錄器影像、拍照(現場環境、車輛及人,雖然警察會拍照,但可能不清楚或遺漏)、尋找證人、立即驗傷(避免對方爭執非車禍受傷)等。有些人說「對方也沒怎樣,反正我修車就好」,那是不是只要我自己處理好就不用報警?這是許多駕駛的錯誤觀念。只要「有車輛碰撞」或「有人受傷」,就應該報警。若事後對方聲稱「身體痛、受傷」再提告, 你若沒有報警紀錄,反而會變成「肇事逃逸」或「無證明不利方」。提醒:只要有碰撞,報警就是保命。警察筆錄,是日後釐清責任的法律依據。 那如果我租的是共享汽機車或是公司車,出事後誰要負責?是我?還是車主?原則上,刑事責任由「駕駛人」負責。但如果車輛維修不良、煞車失靈導致事故,車主或公司也可能要負「連帶民事責任」。若是共享車平台,也需配合提供駕駛紀錄與保險理賠。提醒:使用租車、共享車時,先檢查車況、確認保險內容,以免出事後權責不清。 1. 「攜手相伴 馨心相惜」 法務部表揚114年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 2. 最夯鐵窗牌相約到臺南- 法務部主辦《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技訓作業聯合展售會》十月連假登場 3. 2026「神探 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限量預購中!!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節目內容: 別以為「沒收到傳票」就沒事!從生活疏忽到誤觸法網,教你如何自保、不成為下一個「通緝犯」。今天要聊一個讓人聽了會嚇一跳的主題: 「我被通緝了,怎麼辦?!」 前陣子新聞報導,一位在捷運上因博愛座爭執的曾姓婦人,被警方以通緝犯身分逮捕,結果一查發現她原來早已因竊盜案被通緝在案。 很多人會想:「蛤?我也可能被通緝嗎?」答案是——有可能!有些人只是搬家忘記改地址、沒去領傳票、甚至欠罰鍰不繳、沒出庭,都可能一步錯,變成司法系統裡的「通緝對象」!我們聊聊通緝的真相、誤區,以及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甚麼是「通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及第87條規定,「通緝」是指對正在「逃亡」或「藏匿」之被告,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通知或公告的方法,向全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表示,得逕行對之逮捕,強制被告到法院或檢察機關接受訊問。一旦被通緝,檢察官、司法警察或案件利害關係人,得以使用強制力逮捕被告,解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換言之,通緝的對象僅限於刑事案件被告,包括偵查中、審判中或待執行的被告。如果是民事事件的被告,或刑事訴訟程序其他關係人,例如:告訴人、證人、鑑定人或辯護人等等,均不適用通緝的規定。什麼情況會被通緝? 刑事案件之被告,有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之義務,依法也有應於指定時間到檢察署、法院開庭之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法官亦不知被告行蹤時,即得按程序拘提或發布通緝。檢察官或法官通知被告開庭或執行時,會先以傳票傳喚被告,被告收到開庭傳票通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則命司法警察前往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甚至如果已經確認被告逃亡海外或被告明顯行蹤不明,無從送達傳票甚至拘提時,就會由檢察機關或法院直接發布通緝。通緝到案後的程序為何?當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案件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被通緝的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通緝犯經逮捕時,會先由司法警察完成通緝到案相關程序及筆錄後,即解送發布通緝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如果被告同時經數個檢察機關或法院發布通緝,則會依順序分別解送不同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由檢察官、法官進行案件訊問或依法執行已確定的刑責。而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被通緝的被告,一旦經逮捕歸案,亦有可能因前面已有逃亡之事實,而由檢察官、法官為相對應之強制處分,例如:交保、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等。如果發現自己被通緝,也可自行到原發布通緝的地檢署、法院法警室報到,由承辦檢察官或內勤檢察官或法官進行訊問。經通緝歸案的被告,在檢察官、法官訊問完畢後,即會依法撤銷通緝,並可取得歸案證明書。但因為撤銷通緝作業需要時間,建議歸案證明請帶在身上至少1至2週,萬一遇到警察臨檢,就可以拿歸案證明書證明自己已經被撤銷通緝了,否則可能會再被緝獲一次。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不知道各位聽眾是幾歲呢?不知道有沒有聽過、甚至親身經歷過那個只要在學校講台語,就會被老師要求掛上「我要說國語」、「我不說方言」,俗稱「掛狗牌」的歲月呢?檢察官,法律上說的「國語」是不是就等於「北京話」? 並不是。《國家語言發展法》明文規定,台灣所有固有族群的語言(包括台語、客語、原住民語、手語等)都屬於「國家語言」,而國家語言是一律平等的。因此,並不是只有北京話才算「國語」。那為什麼法院、檢察署常說「應使用國語」?《法院組織法》第97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但這裡的「國語」不是狹義的北京話,而是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認定的廣義「國家語言」。所以檢察官用台語開庭,其實不違法。如果被告或證人只會說台語,能不能直接用台語答?可以的!這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任何人都能用最熟悉的語言表達。 那如果被告講客語、原住民語,法官或檢察官聽不懂怎麼辦?這時候就需要通譯。《法院組織法》第98條有明定,只要不通曉國語者,就必須由通譯協助,確保程序正義。 法院會主動幫忙找通譯嗎? 會,但前提是當事人要事先告知。建議民眾若知道自己將使用非普及語言(如客語、原住民語),應在開庭前主動告知法院或檢察署,好讓他們安排通譯。那英語算不算國語?外國人怎麼辦?英語不是國家語言。外國人若只會英語,法院仍要由通譯轉譯,法官檢察官原則上還是要用「國語」提問。如果當事人用台語回答,筆錄會怎麼寫?《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訴訟文書必須用中文書寫,但可以附記原文。因此,台語回答會被翻譯成中文記錄,必要時附上原文備註。「台羅拼音」能直接用在法庭筆錄嗎? A8:不能直接取代筆錄正字。台羅拼音只能作為附記,正規記錄還是要用正體中文。 語言不只是溝通的工具,更是我們文化與身份的一部分。在法庭裡,每一個人都擁有用母語表達的權利,不需要因為「怕麻煩」而放棄。如果你或家人即將出庭,記得:可以用最熟悉的語言回答。 需要通譯,務必提前告知。 不論使用哪種語言,法律都一樣保障你。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啟聰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發生車禍,好像沒事就走?小心已經踩到「肇事逃逸」的紅線今天要來聊一個很多駕駛人心裡可能出現過的念頭:「啊∼小擦撞、對方說沒事,那我先走應該沒關係吧?」但是!這個「隨口的沒事」或「自以為的小事」,一旦處理錯誤,就可能踩進了 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紅線,不只要面臨刑責,還可能背負一輩子的遺憾。今天帶大家釐清迷思,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告訴大家:發生事故到底該怎麼做才合法又安心。前言:車禍發生後,駕駛人往往面臨緊急且複雜的情境:事故現場該怎麼處理?是否可以先離開?尤其當事故看起來不嚴重,或雙方對責任有爭議時,有些駕駛人可能會想:「好像沒事,就先走吧!」這樣的行為真的合法嗎?又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本篇文章將用生活化的方式,帶你了解肇事逃逸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以及常見錯誤觀念和案例,最後提供正確的處理方式,幫助你避免踩到紅線。常見錯誤觀念與案例1.以為對方沒有受傷案例:發生輕微擦撞後,對方表示「沒事」,駕駛人就直接離開。法律提醒:很多傷害,可能當時沒有發現,或位置、傷勢不明顯的小傷不易發現,駕駛人不能憑自己的判斷就離開現場。2. 以為對方只是小擦傷,不影響案例:對方僅有皮膚擦傷,駕駛人認為不嚴重,於是自行駛離。法律提醒:不論傷勢大小,都屬於人身傷害範疇,駕駛人必須依法停留處理。3. 沒有發生碰撞,以為與自己無關案例:駕駛人突然衝出巷道,導致機車騎士急煞摔車受傷,因為沒有直接碰撞,駕駛人就離開。法律提醒:是否構成事故,不以「碰撞」為必要,只要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係,就必須負責。只要遵守這些原則,就能合法應對交通事故,避免踩到肇事逃逸的紅線,也能保障自己與他人的安全。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橋頭分會嚴冠儀主任 節目內容: 主題:犯保協會和地檢署、警察機關之間有什麼樣的合作關係~提供被害人什麼樣即時服務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其實跟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有關。當社會發生重大刑案,往往讓人震驚不已,但在案件背後,有一群人默默在第一時間伸出援手,陪伴被害人及家屬走過最困難的時刻。他們就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犯保協會並不是單打獨鬥,而是和 地檢署、警察機關緊密合作,建立起一條「保護網」,讓突然陷入巨變的家庭能夠立刻獲得支持。要帶大家了解:當不幸發生時,協會到底能幫助什麼?我們平常人又該知道什麼自保與資源管道?今年1月份於高雄市前鎮區發生一宗震驚全國的連續謀殺獨居婦女的案件,前後共有三名被害人遭殺害後分屍,突然的劇變不僅讓被害人家屬難以接受,後續亦有一連串的法律訴訟需要面對;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橋頭分會在接獲楠梓及左營分局通報,即時聯繫家屬,並安排前往關懷慰問及了解需求以提供保護服務,本集節目邀請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橋頭分會嚴冠儀主任來跟大家分享。首先,我想問問冠儀主任,為什麼分局會將案件通報給犯保呢?是因為有什麼合作機制,或者規定在嗎?分享犯保與檢警機關的合作模式,以及殺人案件發生時,家屬可能會遇到的困境與需求。在新法修訂後,從以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變更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第10條第1項說明司法警察機關在知悉本法鎖定重大犯罪被害案件時,應即時通報所轄的保護協會,一方面在被害人及家屬在突然面臨重大劇變時面臨身心壓力,可能會頓時失去重心而導致無法更好的尋求幫助,通報的機制可以讓協會的專業人員提供最即時的協助也減少司法黃牛的介入(ex.像是喪葬或是急難救助及法律協助)。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告誡書(帳戶)v.s警示帳戶 現在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帳戶安全成了全民必修課題。很多人一旦遇到「告誡書」或「警示帳戶」,常常霧煞煞,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帳戶會不會不能用?甚至影響到生活、薪水或貸款。 今天要帶大家一起釐清「告誡書」和「警示帳戶」的差異,幫助大家正確認識自己的權益,也避免不小心掉入詐騙陷阱告誡書的意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至2項: Ⅰ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Ⅱ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告誡處分後效果告誡處分後,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規範 1.每日轉帳、提領限額:各為新台幣 1 萬元。2.禁止使用網路銀行。3.得拒絕臨櫃交易或開戶。4.電子支付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 1 萬元,每月代理收付上限為 3 萬元。 該5年內將被視為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及服務業者可拒絕開戶。如何救濟?收到告誡書次日起算30天內向原機關提起訴願,如果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受訪者: 保護司保護您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1. 法務部保護司 2.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郭曉菁科長 節目內容: 主題:未雨綢繆,守護未來——認識「意定監護」制度從自主選擇到安心託付,陪你一起規劃高齡生活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洪敏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聘僱外國人,兩三事不可不知在我們的生活中,照顧長輩是一件既重要又不容易的事。我們都知道,台灣逐漸邁入高齡社會,很多家庭都需要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幫忙。但最近法令有了新修正,讓80歲以上長者、以及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的患者,可以不用評估直接申請。這看似便利,但同時也帶來新的挑戰和爭議,像是「棄重擇輕」現象、仲介亂開條件,甚至有人因為不懂規定而踩到法律紅線。 今天要來為大家解答「聘僱外國人」最容易忽略的法律陷阱,還有大家日常生活最關心的疑問。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46條修正草案,包含80歲以上長者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醫療機構評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法令今年初經總統令公布,勞動部與衛福部歷經半年時間多次會議研擬衝擊配套,並於今年7月29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政策8月1日正式上路。 依據勞動部相關資料,8月1日前聘請外籍看護工的中重症家庭約19.7萬;而80歲以上健康亞健康長輩大約有53萬人,而70到79歲罹患二期以上癌症也有約12萬人,預估就業服務法46條新法上路後,可能會有10萬人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但新法通過後,陸續已有不少重症家庭反映「棄重擇輕」衝擊加劇。有重症家庭反映,最近家裡原本穩定工作的外籍看護工突然要求加薪,甚至希望能轉到照顧工作更輕鬆的家庭,部分人力仲介公司也廣告「80歲以上免評申請外看」,爭搶申請案源,將加劇棄重擇輕現象。 在新法修正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意思就是(1)80歲以上,不用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2)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請外籍看護會不會排擠本國看護?有些人說,太多外籍看護進來,台灣自己的看護就沒工作了?法律設計上,外籍人力引進前,必須先刊登「國內求才7日」,確保優先媒合台灣本國看護。換句話說,政府是想「先本國、再外籍」。這樣一來,兼顧了國人就業與家庭需求。 如果看護工突然要加薪怎麼辦?聽說有外籍看護會提出加薪,甚至想換到比較輕鬆的家庭,這樣可以嗎?外籍看護不能隨便轉換雇主,除非遇到法定情況(如雇主死亡、虐待或違法對待)。如果是仲介惡意操作,可以向勞動部檢舉。所以雇主要冷靜,不要因為害怕失去看護就私下加錢,這樣反而落入非法仲介圈套。雇主不小心違規了,會有緩衝嗎?如果真的不是故意違法,還是會被重罰嗎?原則上必須依法處理,但主管機關會依比例原則判斷。情節輕微或初犯,可能在裁罰金額上有所斟酌。「事前查清楚、事後不後悔」。民眾最常忽略的陷阱?您覺得最常見的違法陷阱有哪些?第一,「語言交換」家教;第二,「試用看護」;第三,「文件未齊就偷跑」。這些都很容易誤觸法律。 主持人補充:聽眾朋友記得,法律就像「看不見的紅線」,你可能覺得小事,卻可能導致大罰。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交通與傷害法律宣導:保障自己,避免觸法」 — 當意外發生,懂法律才能保護自己與他人 —日常生活中可能會遇到的「交通過失傷害」與「一般傷害案件」的法律知識。在生活中,不管是開車、騎車或步行,有時候意外就是一瞬間發生。當事情發生時,如何合法、正確地保護自己?又有哪些行為可能觸犯法律?今天我們就帶大家一次搞懂。 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民眾在生活中可能會遇到交通過失傷害問題,不論是不小心撞到其他人,或是遭人碰撞,事情發生後要做那些作為來保障自己?裝設行車紀錄器是最佳的,也可以在車上準備粉筆,車子倒下,白色粉筆畫車子倒下外框,沒有倒下也同樣畫車子外框;人倒下,畫人躺下的外框。自行拍照,由近而遠拍,拍自己車子再拍車子與道路標線、交通號誌關係,再拍整個遠景之後再移動汽車 若有人受傷,當然就先醫治受傷人員,也請一定要報警,不要說私下當下決定都不要報警,另一方反悔事後報警,事後很難調取現場相關事證(刮地痕)、路口監視器畫面、個人行車紀錄器影像(遭新的影像洗去)若雙方無法和解,提起告訴,提告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 要在事發後6個月內提告。同樣若等到快到6個月才提告,相關路口監視器影像、或是附近店家所攝得影像會因為時間過長而遭洗去風險,事發當下請報警由交通警察紀錄案發情形,立刻保存證據,若事後雙方和解不成,若案發當下有報警,就有案發時所保存相關證據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刑事局偵查第三大隊潘靜怡偵查正 節目內容: 主題:不明包裹不收領,小心包藏禍心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吳子新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實體門市的新陷阱-變化多端的虛擬貨幣詐欺手法 看得到的櫃檯、看不到的陷阱— 小心「冷錢包申請+出金限制」的誘騙套路最近新聞上出現一個很狡猾的新招:詐騙集團不只藏在網路,還開起了「實體門市」——外表看起來很像合法交易所,門面、服務人員、還會手把手教你申請錢包,讓人一看就放心,但一轉眼,錢就出不來了。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臺北地檢署的吳子新檢察官,來跟大家剖析這些新型手法,教你怎麼保護自己、遇到問題怎麼處理。提醒大家:投資前三分鐘,多做一次確認,可能就能保住你的血汗錢! 出金被拒或被要求繳保證金,該怎麼處理?我還有機會要回來嗎?立即蒐證:保存對話截圖、匯款憑證、門市收據、App截圖、交易紀錄、門市名片、監視器位置等。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並同時向檢調或專責詐欺偵辦單位提出告訴。遞交蒐證資料給警方,請求凍結相關帳戶(若能立刻提供資訊)。 通知你的銀行/支付機構,請求協助追蹤或凍結可疑款項。 聯絡金管會/主管機關通報該交易所/門市非法情形(提供案件資料協助行政查處)。 (能否追回視金流、被害資產分散與時間點而定,越早報案越有利偵辦。) 若我透過「個人幣商」買幣,之後發現被詐騙,幣商是否也要負責?以前有案件因幣商抗辯而不了了之嗎?依現行修法精神,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應完成公司登記與洗錢防制登錄,否則屬非法提供服務。若幣商未完成合規登記、又參與誘導入金或與詐騙集團有配合行為,檢調可朝詐欺或共犯方向偵辦。但若幣商能證明獨立交易、雙方銀貨兩訖且無與詐騙集團聯繫,法律上會比較複雜,需由司法調查釐清。對民眾來說,避免與未登記的「個人幣商」交易是最實際的自保方式。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跟蹤騷擾防制法,人身安全多注意保護自己、尊重他人——從生活中識別跟蹤騷擾,建立安全防護網今天我們要談一個非常重要,但常被忽略的議題——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個人身安全保護。你可能以為「跟蹤只是浪漫的表現」,但實際上,這些行為可能嚴重影響被害人的生活作息、心理健康,甚至危害人身安全。為了讓大家清楚辨識哪些行為是違法、如何保護自己,我們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為大家詳盡解說,並回答大家最常遇到的問題,提供實用的法律常識與防護技巧。今天,讓我們一起學會說「不」就是「不」,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觀念:跟蹤騷擾,被迫影響、更改作息,違反意願,豈有浪漫。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免於受跟蹤騷擾、維護人格尊嚴。常見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干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有害名譽、濫用個資侮辱言語、動作(三字經、你他媽都不配合、廢物、大量傳送簡訊等)至工作場所守候(找人)、堵人、尾隨社交軟體持續張貼不雅留言(例如:連續貼文標記被害人)電話、簡訊干擾(奪命連環扣、夢到你、無聲電話)要求約會、聯絡或追求(大量傳送簡訊,例如:當我女友、約會、單獨出來…)持續寄送禮物(花)寫信、紙條效果: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罪第2項加重跟蹤騷擾罪: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可能與恐嚇危害安全罪、散布私密照等罪競合若有身體觸摸,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刑法第224條若無反覆持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我覺得有人一直盯著我,甚至在我下班路上出現,我該怎麼辦?這可能屬於「監視跟蹤」行為。如果你感到害怕或生活受到影響,應該先收集證據(拍照、錄影、保存訊息或通話紀錄),並可向警察報案。若情況符合跟蹤騷擾行為,警方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啟動告誡或保護令程序。社群軟體上有人連續標記我、留言不雅內容,這算跟蹤騷擾嗎?是的。持續在社群平台騷擾、留言辱罵、標記不雅照片或訊息,屬於通訊干擾或名譽侵害,影響生活或心理健康,也可作為警察或法院介入的依據。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丁煥哲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強扭的瓜不甜」—淺談跟蹤騷擾行為從新聞案例談起:愛若變執念,可能一腳踩進法律紅線!今天我們要聊一個跟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但很多人卻可能忽略的議題——「跟蹤騷擾」。前陣子有一則新聞,引發社會關注:一名男子分手後不斷求復合,不但在女方機車上夾紙條,還常常出現在女方住處徘徊,最後被依照《跟蹤騷擾防制法》判刑三個月。這樣的案例提醒我們:有些人以為「只是想挽回、只是想關心」,卻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早已超越「愛的表達」,變成「恐懼的來源」今天,來為大家解說「什麼是跟蹤騷擾?」「哪些行為會觸法?」「遇到時該怎麼辦?」面對跟蹤騷擾行為,應如何加以遏止?首先,如果滿足前面所述跟蹤騷擾行為的各項要件,行為人就至少會成立本法第18條第1項的跟蹤騷擾罪,所以向檢警報案是我們可以採取的應對方式。不過要注意的是,因為本罪是告訴乃論,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有機會起訴,但若行為人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時,又攜帶了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會構成本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更嚴重的跟蹤騷擾罪,此種犯罪即便沒有被害人提告,檢察官一樣可以進行追訴唷!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防詐先修課 × 不當工具拒當幫兇」檢察官帶你破解最新詐騙手法,守護財產、守護清白!您知道嗎?在詐騙集團不斷翻新的手法之下,很多人不是「被害人」,而是無意間成了「幫兇」。交出帳戶、交出提款卡,甚至只是一張自拍照,都可能讓自己變成犯罪集團的共犯!和大家分享最新的詐騙態樣、法律責任,以及如何保護自己與家人。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預防民眾不小心成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工具,不慎助長犯罪,目前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投資、代操作投資、未上市股票等各種手法,要求交出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密碼。或是要求民眾交出民眾與其身分證一起自拍照,作為申請虛擬貨幣帳號使用。詐騙集團拿到被害人有身分證及個人自拍照片後,向線上銀行申請銀行帳戶,不需要本人,使用雙證件即可申請,受騙民眾即成為提供人頭帳戶之犯人。遭假冒申請之線上銀行帳戶一旦列為警示帳戶後,被害民眾所有其他銀行帳戶都會被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 現在有哪些新詐騙手法,民眾要注意?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林俊傑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怎麼辦?我睡不著-跟親友拿,或上網買安眠藥? 安眠藥不亂吃,守護健康與守法意識,才是真正的安心入眠! 今天我們要聊一個和許多人生活息息相關的議題「安眠藥」。 根據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的調查,全臺每十個人,就有一位長期被失眠困擾,特別是女性與長者比例更高。很多人因為睡不好,就想著:「是不是隨便拿一顆親友的安眠藥?或者在網路上買就好?」 但大家知道嗎?安眠藥不是維他命,它既關乎健康,也牽涉法律!隨便亂吃、亂給,甚至轉賣,可能不只傷身,還會觸法,輕則罰錢,重則坐牢。 今天我們深入了解安眠藥的正確知識、使用風險,還有背後的法律責任。讓我們一起來守護健康、守護法律,也守護身邊的人! 安眠藥不亂吃 據2017年臺灣睡眠醫學學會調查顯示,全臺大約每10人就有1人受慢性失眠所苦,其中女性失眠比率高於男性,60到69歲長者慢性失眠比率高達 22.7%。其中狀況嚴重的,可能會靠服用安眠藥來改善或治療。但狀況是否嚴重到要吃安眠藥,應該是要經過醫師診斷。雖然大部分的人應該都有這樣的認知,這邊還是要提醒民眾,不要隨便自己拿親友的安眠藥來吃,更不要在網路上買來路不明的安眠藥來吃。即使是來自合格藥廠的安眠藥,也都可能有副作用,以下,我們引用醫療院所的網頁資料 、 ,來科普一下安眠藥種類、副作用或相關注意事項?亂給,甚至販賣安眠藥,觸及刑責

受訪者: 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我是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的毒品個管師王士榮。更生保護會是由民間的財團法人,並運用社會上許多善心人士的協助,希望能協助更生人在復歸社會的時候,能夠更安穩並且有足夠的資源走出不同的生命歷程。覺得社會沒有給更生人提供足夠的機會。看到之後讓我聯想到,真正阻礙他們回歸社會的,不僅是三餐、住宿、交通這些生理條件,而是更深層的心理與整體連結的困境。更生人社會復歸的處境挑戰,很多我們接觸的個案,有長期吸毒、酗酒的歷史。他們大腦中的獎賞系統,早已習慣依賴外在刺激,來獲得短暫的快樂。這導致他們在生活中很難忍受壓力、無聊與挫折,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了「立即滿足」的方式來處理感覺。長期入監會讓人對社會節奏脫節。在監所中,一切作息固定,生活單純,而出監之後要面對複雜的人際、經濟壓力,常常讓人無所適從。再加上許多更生人原本的支持系統就已經非常薄弱,回到社會時,親友疏離、家庭破裂,這些都造成巨大的孤立感與無助感。這也是為什麼當個案來到我們面前,跟我們說「只要給我錢,剩下的我會自己想辦法」,更保這邊都會審慎的評估,因為知道這些錢很可能因為他們長期大腦迴路以及生活壓力的多重原因,會讓他們無法理性的用這筆錢。面對如同小楊一樣行動不便的個案,更保怎麼協助? 安排就醫並協助醫療交通、連結長照服務、爭取身障補助、尋找可配合的就業單位,並設計彈性工作模式。 對於有成癮背景的個案,怎麼處理戒斷與復發風險? 透過醫療院所合作,提供戒治諮商、認知行為治療,並安排參與支持性團體如「藥癮匿名會」。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 臺北分會 鄭淑櫻志工 節目內容: 主題:《家庭服務—重傷陪伴與自我修護》 把愛活成力量,陪你走過傷痛的路 今天我們要一起聊一個溫暖卻也很重要的主題:當家庭成員或我們自己遭遇重傷時,除了身體的復健,心靈與家庭的修護同樣重要。這是一條不容易的路,但絕不是孤單的路。因為有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的支持,有專業護理師、心理師與志工夥伴的陪伴,每一步都能走得更安穩、更有力量。讓我們一起來認識「重傷陪伴與自我修護」,把照顧變成愛的實踐,把修護變成勇氣的養分! 主題說明:重傷事件對個案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的衝擊,不僅影響患者的身體功能,也對心理 健康及家庭照顧資源造成長期挑戰。為提升重傷者本人及其照顧者的照護知能與 身心調適能力,協會規劃重傷照護課程,內容涵蓋生理與營養照護、心理陪伴技 巧及照顧者自我照顧,期望協助馨生人在照顧歷程中獲得實務支持與情緒強化。 淑如護理師帶來的生理營養及照護:簡潔說明就是「營養與身體照顧的重要性」,現在大家外食、速食、手搖飲料 很普遍,導致三高、肥胖的比例持續上升。健康其實來自於正確的飲食習慣。 所謂均衡飲食,就是多樣化、不偏食,按照國健署飲食指南,多全穀雜糧、 足量蔬果,少油、少鹽、少糖,這樣才能維持理想的體重與身體機能。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沈念祖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3. 台灣高等檢察署 節目內容: 1.主題:「無人傷亡」的「車禍」究竟有何法律責任車損、責任與保險全解析──別以為「沒人受傷」就等於「沒事」! 說到「車禍」,大家第一個反應是不是會想到受傷、送醫、刑事責任?但其實,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案例是 「只有車子受損,沒有人傷亡」。那麼問題來了—這種狀況是不是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是不是就拍拍屁股走人?今天帶大家深入了解「無人傷亡的車禍」背後的法律細節、實務案例,還有每個駕駛人必須注意的風險與保險觀念!討論範圍:排除有人傷亡的車禍→有人傷亡是有刑事責任的。 所謂車禍當然是「不小心」的,如果是故意的,那就不叫車禍。 單純車子碰到車子(含汽機車)的事故,如果沒有人傷亡,只有發生車損,會不會有刑事責任: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並未有處罰過失行為之特別規定,則刑法毀損器物罪之處罰對象自僅有故意犯而不及於過失犯。所以單純的車損事故事不會有刑事責任的。 沒有刑事責任,難道就沒事了嗎?其實在實務上常見未有人傷亡的車禍事件,車損反而都十分為嚴重,而車損的處理當然就是民事賠償。相信大家常常看到新聞媒體報導有人騎車或開車撞到了「超跑」「千萬名車」,此時假設真的有過失,那麼天價民事賠償恐怕難以想像。所以,法律上如何保障自己避免「一不小心」就陷入高額賠償呢?除了法定的「強制險」,務必加保 第三責任險、超額責任險,一年只要幾千元,卻能避免幾十萬、上百萬的賠償壓力。如果有保險,發生車禍後是不是只要交給保險公司就好?不行!保險公司需要依據警方提供的事故資料(例如現場圖、照片、初步分析),所以駕駛人仍要 報警處理,否則理賠恐有爭議。 2.南投成立第5個馨生保護 服務據點 鄭部長強調「在地扎根、溫暖守護」馨生保護服務據點希望藉由「在地扎根」,讓被害人與家屬在熟悉的社區中,就能夠獲得即時且貼近需求的協助。據點的廣泛設立象徵國家與社會各界的資源連結與持續整合,共同承諾溫暖守護犯罪被害人和家屬,協助他們逐步走向復原。 3. 臺美簽署跨境緝毒合作備忘錄 首度在美舉辦論壇 臺灣高等檢察署指出,臺美日前簽署「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簽署就打擊跨境毒品犯罪進行情資分享及交流合作瞭解備忘錄」,並首度移師美國舉辦論壇,深化國際緝毒合作,具歷史意義。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淺論透過第三方支付 系統洗錢網購時代的隱藏陷阱——從蝦皮帳號出租到跨境洗錢,民眾如何自保?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關!大家可能都有在網路上買過東西,蝦皮、綠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很方便,但您知道嗎?最近警方查出,有不法集團用「每月2000元」的租金誘惑民眾出租蝦皮賣場帳號,結果帳號竟被用來販售假貨、進行跨境洗錢!光是一個案件,牽涉的帳號就高達290個,金額超過3億元!很多人以為:「我只是把帳號借出去,沒差吧?」但實際上,這樣的行為可能讓自己淪為洗錢共犯,甚至面臨刑責!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的陳雅詩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洗錢」與「第三方支付」的真相,以及如何避免誤觸法網。 洗錢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這麼嚴重?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是指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的來源、持有、使用或交易。看似單純的轉帳、收款,若與犯罪資金掛鉤,就可能構成洗錢。洗錢嚴重在於它讓詐騙、販毒、走私、甚至國安相關的犯罪「資金合法化」,助長黑數犯罪,危害金融秩序。最高刑度7年徒刑、併科500萬元罰金,不是小事。 那第三方支付跟洗錢有什麼關聯?第三方支付平台像是交易中介,合法用途是保障買賣安全。但若平台帳號遭濫用,成為不法資金的「跳板」,金流就能快速轉移、分散,不易追查。舉例:詐騙集團要求受害人把錢打到「蝦皮賣家帳戶」,再透過第三方支付層層轉移,警方要追查就更困難。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不是說北京話也能通 -淺談開庭時語言的選擇與解決方案 不知道各位聽眾是幾歲呢?不知道有沒有聽過、甚至親身經歷過那個只要在學校講台語,就會被老師要求掛上「我要說國語」、「我不說方言」,俗稱「掛狗牌」的歲月呢?關於「說國語」,最近就有某件社會矚目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某位被告的律師,質疑檢察官在訊問另外一位被告時,是全程說台語而沒有說「國語」,所以主張 檢察官訊問過程不合法。新聞一出,也引發了許多的討論。 法官、檢察官開庭時,只能說「國語」不能說台語、客語嗎? 一般人民到偵查庭、法庭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時,是否也一定要說「國語」而不能說台語、客語甚至原住民語或外語呢?而所謂「國語」,又是怎麼認定的呢?今天就以這個主題為核心,跟大家進行法律小常識的分享。 (一)法官、檢察官開庭時所應使用的語言 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7條、第100條的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前 三條之規定,於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所以簡單來說,法官、檢察官在開庭時, 原則上應該使用「國語」;即便法官、檢察官的英文能力超級棒,在訊問以英語為母 語的外國人時,也是一樣「應用國語」。 只是在這裡,就會衍生出另一個基本但是重要的問題:什麼叫做「國語」?也許有很多人在下意識,會將「國語」與「北京化」直接連結在一起,認為「國語」就是「北京話」。但是在法律的操作跟運用上,可不是單純憑「直覺」或是「大家都這麼 想」,就會發生法律效果的喔!原則上,如果法律對於一個詞彙有特別在法條中給予 定義的話,那麼那個詞彙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認定。 「國語 」的全稱,在法律上稱為「國家語言」,而依照《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的 規定:「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與此 同時,同法第4條也有特別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 或限制」。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營業秘密為何與 國家安全有關?從台積電案看科技機密與國安紅線的距離,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從職場保密到國安風暴──你不能不懂的法律紅線!什麼是營業秘密?是不是只有大公司才有?不是喔!不管是大企業、小公司、甚至個人接案者,只要有保密資訊、有經濟價值,又有採取保密措施,就算是「營業秘密」!舉例來說: 台積電的奈米製程技術是營業秘密!便當店的獨門醬汁也是營業秘密!開發 App 的原始程式碼、商業策略、市場名單…都算! 溫馨提醒: 只要有價值又非公開的資訊,都有可能是營業秘密,不是只有科技業要注意! 洩漏營業秘密一定要「偷」才算嗎?不一定!只要是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不論是刻意竊取還是不小心傳出去,都可能構成違法。可能的違法行為: 偷偷拷貝公司資料離職後繼續用原公司的文件把公司技術貼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口頭轉述給外人溫馨提醒: 保密,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法律責任問題!營業秘密怎麼跟國家安全扯上關係?因為有些企業技術不只是公司財產,更是國家競爭力的核心。 如果被敵對國家拿去使用,可能會導致整個產業崩盤、國防受威脅。 例如:半導體製程技術國防工業設計關鍵基礎設施(如通訊、能源技術) 溫馨提醒: 當你手上的資料,是被行政院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那它就不只是公司機密,而是國家機密!一般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差別是?一般營業秘密是公司自己的資訊;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被國家認定如果外洩會嚴重損害國安、產業與經濟發展的技術。 洩漏「一般營業秘密」 民事+刑事責任洩漏「國家關鍵技術」可能違反《國安法》,情節重大會被視為洩漏國家機密!溫馨提醒: 一旦涉及國家核心技術,不管你是誰、什麼角色,都不能心存僥倖!

受訪者: 法務部保護司被害保護科 賴玥蓉科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法務機關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等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雲林分會 李青晏主任 節目內容: 愛不孤單,守護馨生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雲林分會 陪伴走過風雨、重建希望要談的主題,或許不是那麼輕鬆,但卻跟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根據交通部統計,113 年 1 月到 11 月,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高達 35 萬 5 千件,而其中因車禍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案件,更占了犯保協會每年服務案件的六到七成。這代表,在我們身邊,其實有許多人因為突如其來的意外,家庭瞬間陷入困境。那麼,在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和家屬究竟會遇到哪些難題?又該怎麼跨出復原的第一步?協會能夠提供的幫助,還有那些充滿愛與勇氣的故事。 依據交通部於2月份公布之113年1-11月份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為35萬5,000餘件,而因車禍致死或致重傷害之案件占犯保協會每年服務案件總數的6-7成,一直以來都是犯保協會所接觸的最主要核心服務類型,本集節目邀請到犯保雲林分會李青晏主任來跟聽眾朋友們分享,如果遇到車禍時,犯罪被害人或者是家屬可能會遇到哪些問題?以及基本的處理流程為何? 一、 醫療與身心問題 醫療照護:受傷後需要立即就醫,可能涉及手術、住院、復健,醫療費用龐大。長期復原:重大傷害可能造成肢體失能,需要輔具、復健或長期照顧。 心理創傷:被害人可能出現焦慮、憂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家屬也會因突如其來的事故承受巨大悲痛或焦慮。 法律與司法程序肇事責任認定:需要釐清加害人是否有、超速或其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這會影響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訴訟程序:被害人或家屬往往對地檢署及法院的程序不熟悉,感到困惑或無力。出庭困擾:被害人或家屬必須多次出庭,既耗時又可能再度喚起創傷經驗。經濟與生活問題經濟壓力: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增加,若被害人是家庭經濟支柱,家計可能瞬間陷入困境。工作影響:因傷無法工作,或家屬需請假照顧受傷者,造成收入減少。後續生活:若被害人死亡或重大失能,家屬可能需要長期調整生活方式。 犯保協會可以提供的服務真的很多元,就像剛剛主任提到的,不論是法律的諮詢、委任律師,還是經濟的協助及生活上的重建等,但是犯保協會是如何做到第一時間的即時關懷,以及取得道這些案件資訊的呢?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張耀仁分局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反毒、青少年及識詐! 來~一起 停、看、聽! 教您這些事! 青春無悔~用行動守護青少年,用關懷築起安全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