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戴東麗檢察官 節目內容: 漫談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不等於無罪?」破解你我身邊的法律迷思從不起訴談起,檢察官帶你認識法律背後的選擇與保護親愛的聽眾朋友,你是否曾在新聞中聽到某位當事人「遭檢察官不起訴」,就忍不住皺起眉頭:「蛤?都已經鬧上新聞了怎麼會沒事?!」帶大家一起破解這個超常見的迷思:「不起訴」到底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就代表他無罪?會不會是法律太偏袒某些人?我們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戴東麗檢察官一起用最簡單的語言,陪你我走進法律世界! 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在如何之情形下,會做出不起訴處分?1.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此又稱為「絕對不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又稱為「相對不起訴」或者「職權處分」。也就是對於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包括最重本刑在 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竊盜、侵占、一般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比較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依被告犯罪的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罪後的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處分為適當,把本來有犯罪之證據,應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本文後段的規定,可依「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意思是指法律所規定應該不起訴的原因,例如告訴乃論的犯罪,其告訴不合法,則以本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是否說明什麼是「曾經判決確定者」?是指同一被告之同一事實有實質確定力之判決,例如有罪或無罪之判決等。若是無實質確定力之判決,也就是以程序上之事項為判決的,例如不受理判決或免訴判決,仍得再行起訴。是否說明什麼是「時效已完成者」?刑法第 80 條就追訴權,有規定因多少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此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臺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翁麒豪隊長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詹秀娟專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鋌而走險的青春少年郎-如何防制青少年涉詐?
受訪者: 1.法務部保護司 2.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毒癮戒治科 羅茂榮科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矯正機關毒品防制介紹/關鍵少數的關鍵改變——科學實證的毒品處遇新模式
受訪者: 1.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 2.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桃園分會 林春子主任 節目內容: 《跨國界的守護——移工在台遇害後的那一條回家路》 你我的生活中,移工是夥伴,更是家人。他們在台遇害後,我們能做些什麼?外籍被害案件有哪些類型?以及能提供的服務範圍,是否會因為國籍的不同而有差別?根據統計數據,臺灣目前約有數十萬名外籍移工,主要在製造業、建築業、家庭看護等領域工作,而桃園中壢區因為有大量的製造業和電子業,所以成為臺灣移工人口數縣市之冠;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外籍人士於我國領域內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亦屬犯保協會服務的對象,接下來讓我們邀請犯保桃園分會林春子主任來分享,他們服務的外籍被害案件有哪些類型?以及能提供的服務範圍,是否會因為國籍的不同而有差別?(可以提到各類型的案件,如車禍、情殺、職業災害等都可能遇到,其中可能因為桃園產業類型的關係,職災的比例比較高,如工廠大火、工程意外等,然後說明服務的內容其實不會因為我國國民或外籍人士而有差異,而是以個案的需求進行評估後提供服務),只要是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隻被害事件,不論是外國人、本國人皆是分會協助的對象,案件類型為車禍(強制險200萬元)、職災(勞保職災死亡給付)、情殺(被害補償金)、財殺(被害補償金)都有,提供的服務範圍為法律、經濟、心理為主要(但要以在台灣期間,若回國後可能無法提供後續的服務)。針對剛來台工作的移工朋友,有什麼實用的法律或自保觀念建議?非常重要,我們鼓勵移工朋友要記住幾個自保觀念:若遭遇工安事故、性騷擾、暴力對待或被恐嚇勒索,請務必立即向警方報案,不要怕被遣返或被解雇,警方與協會都會保護你。 可隨身記下這些重要聯絡方式:1955 勞工諮詢專線(多語)165 反詐騙專線 112 緊急報警電話 保留證據:錄音、訊息截圖、拍照等都有幫助,協會可協助你整理這些資料。 如果聽眾朋友是工廠老闆、家庭雇主,或是社區志工,有什麼提醒或協助方式可以讓移工在台更有安全感?雇主與社區的支持是最關鍵的第一道防線。建議:雇主可以在移工剛來台時,提供基本權益說明書,並協助參加地方政府辦理的文化適應課程。鼓勵雇主與移工間多一些對話、理解彼此文化差異。社區志工可成為「在地移工守護員」,平常就關心移工的生活狀況、是否有異常徵兆,並協助他們與地方資源連結。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他說打你是為你好?這不是愛,是犯罪!】從語言控制到經濟暴力,你被家暴了嗎? 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常見生活法律常識,家暴案件時有所聞,家暴包含哪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成員是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血親之配偶。 親等如何計算?生自己為一親等。自己與父母是一親等。自己生,自己與小孩是一親等。兄弟姊妹,自己到父母一親等,父母到手足,為一親等,故手足間為二親等。若結婚,配偶與自己相同綁在一起計算,如配偶與自己父母為一親等;家暴事件發生時,要如何自保?自行蒐集證據,如錄音、錄影。手機、錄音筆、行車紀錄器安裝在自己房間,隨身攜帶錄音筆等方式蒐證,蒐集好證據後,自行作逐字稿、影片截圖。如何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分3種;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 陳娟娟執行長 節目內容: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認識犯罪被害人協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依據修法前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於民國88年成立至今邁入第26年,犯保協會在全國皆設有服務分會,並受到法務部的監督與指導。但是犯保協會是怎麼樣的單位?服務的對象又是誰呢?今天很高興可以邀請到犯保協會的陳娟娟執行長來到節目中與大家介紹協會。依照剛剛執行長跟大家的介紹,可以知道犯保協會主要服務的案件類型為死亡、重傷、性侵害、家庭暴力及人口販運等,但是犯保可以提供這些對象哪些服務呢?我想一般民眾在道路上遇到小擦撞即使只有車損也是會受到相當驚嚇,若再嚴重一點從做筆錄開始一直到後面要談和解,面對這些事情其實內心是會徬徨不安的,而這個時候有個人或單位可以陪著自己處理這些事情,我想會感到心安很多。而發生一個被害案件時,家屬的內心不只是有像剛剛提到的徬徨不安,還有失去親人的傷痛,以及家屬們怎麼再繼續生活的現實問題。協會的作用,就是讓他們在這一路上能感到溫暖以及安心。目前在重大案件發生後,協會的第一時間到場,陪同家屬們在相驗或解剖的過程,提供相關的諮詢,最重要的是讓他們感受到溫暖的陪伴,比如剛剛所提到的高雄連環殺人案件,我們橋頭分會的同仁便在接獲通報後隨即前往陪伴家屬。此外案件發生後,往往面臨到的第一個問題是訴訟,面對繁瑣的訴訟過程加上被告可有強制辯護律師,家屬在法律上的弱勢是需要被關注的,也因此協會首要可以提供的協助是在法律層面上,透過律師的諮詢、撰狀,甚至是協助代理,讓家屬在訴訟上不孤單。除了訴訟之外,被害人若是家中經濟支柱,也會因為這個犯罪事件而導致短期或長期之經濟協助,協會這邊經評估後可以提供相關的經濟協助或媒合資源。案件發生後,對被害人或家屬來說有可能造成生理或心理之創傷,協會也結合了長照團隊及心理師,透過復健或輔導協助他們進行創傷復原。如果被害人或家屬想習得一技之長,協會也提供就業輔導及媒合,讓他們也能透過一些訓練能有謀生的力量。
受訪者: 1.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林炳耀主委 2. 亞杜蘭關懷協會張麗珍行政主任 3. 亞杜蘭關懷協會阿川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114年端午節社區關懷活動-更生送暖粽享幸福好滋味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檢察官 節目內容: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保護服務!《守護馨生的力量:從法律出發,照亮被害者的重生之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全面解析 × 保護服務實務剖析。在社會每一個角落,有人因為犯罪,遭受突如其來的傷痛;他們可能失去了親人、受了重傷,甚至承受無法言說的心靈創傷。我們要談的,不只是悲傷,而是「希望」。 我們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檢察官,帶您深入了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我們國家如何透過法律與保護機構,給予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真正的支持與陪伴。不只是制度的介紹,更有實際的溫暖行動,一起認識「犯保協會」,一個一路相伴的力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保護服務機構?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7款「保護機構:指由主管機關捐助成立,提供本法所定保護服務之專責機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88年1月由法務部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專責提供犯保法所定的保護服務。犯保協會之宗旨:以「一路相伴」的精神協助犯罪被害人(馨生人)及其家庭「解決困境」、「撫平傷痛」及「重建生活」。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 節目內容: 從偵查到審判的角色差異: 實務上,檢察官的業務內容有分為偵查、公訴及執行三大部分,民眾在新聞中可能常常看到「檢察官針對某某弊案,指揮警察、調查局兵分好幾路執行搜索、扣押」、「檢調單位約談數十人漏夜偵訊,訊後可能分別交保或者向法院聲請羈押」,又可能會有「檢察官到庭詰問關鍵證人、與律師在法庭中針鋒相對」等等的內容,其實分別代表了檢察官在偵查、公訴的不同角色,但是大家可能分不太清楚,這邊主要想跟大家解釋一下檢察官在偵查、公訴程序中不同的階段的角色定位還有權限差別,讓大家可以比較瞭解實際上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還有流程。 偵查、公訴階段的程序區別 首先要談到所謂偵查階段跟公訴階段的差異,偵查階段的意義是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因為有人告訴、告發、自首或以任何方式自己發現某個人、某件事情有犯罪嫌疑時,而開始調查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蒐集相關證據釐清事實的一個程序;公訴階段則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調查完相關事證以後,根據偵查結果判斷是否提起公訴,一旦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後,才會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由法院依據檢察官提出的事證來審理判斷被告有沒有構成犯罪,如果有構成犯罪,那要判多少刑度,或是要沒收多少犯罪所得。 也就是說,在(一)偵查階段: 檢察官的任務是「查明有沒有犯罪、有誰犯罪」→ 這個階段檢察官會依據不同案件類型,以指揮警察調查、訊問被告或證人、函調資料等方式調查證據,並依據調查結果以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方式偵查終結。 我們舉一些例子來解釋應該會比較清楚,例如在比較單純的竊盜案件,有人去超商偷了兩個麵包沒有結帳就離開的這種單純案件,案件的來源可能是超商的店長在盤點的時候發現麵包有少,因此去警局報案,這時候警察會對店長或在場證人做一些初步的詢問,也可能會去調閱超商的監視器來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再對犯罪嫌疑人製作警詢筆錄來確認案發事實,這種單純的案件經過這種初步的查證後,警方就會移送到地檢署,這時候檢察官通常會再傳喚犯罪嫌疑人跟超商店長來地檢署偵查庭親自再確認雙方的說法,核對案發事實跟客觀上的監視器到底是不是相符,如果確認就是警方移送的嫌疑人偷的,那檢察官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讓法院審理這件竊盜案件是不是成罪,那如果檢察官判斷卷證不足以認定嫌疑人涉犯刑事犯罪,那就會用不起訴的方式去終結偵查。 (二)公訴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如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也就是把案件送到法院,由法官審理。此時檢察官身份就轉為「公訴人」。如果這件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就會變成由法院去審理被告到底有沒有偷東西,這時候檢察官的身分就會轉變成公訴人,也就是代表國家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跟意見,去說服法官被告有偷東西,這時候法庭會變成審檢辯三方的狀況,也就是由法院去主持、指揮整個訴訟程序,檢察官、被告分別提出證據或發表意見,去說服法官被告到底是有、還是沒有偷東西< 這時候檢察官跟被告或辯護人的地位就是平等的,並不存在上下或是主被動的關係。 為什麼會說在法庭中檢察官跟被告、辯護人的地位其實是平等的呢,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就在於強制處分這件事,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詹常輝檢察官 2. 刑事警察局預防科蔡尹齊偵查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假買家騙賣家透過「假綠界科技」交易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吳秉霖諮商心理師 節目內容: 臺北分會攜手諮商心理師,以體驗式學習打造青少年防詐新防線:在當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的時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積極創新,將心理健康專業引入矯正體系,為青少年建立全方位的防詐意識。 怎麼判斷孩子可能被詐騙集團盯上?家長能注意哪些徵兆?「當孩子突然多出名牌鞋,卻說是用零用錢買的,這就像松鼠藏松果總有破綻。」有位媽媽發現兒子書包有來路不明的提款卡,機警通報學校輔導室,後來查出是詐團在補習班發「租卡賺外快」傳單。關鍵警訊包括:突然擁有高價物品、手機常關靜音、出現不明聯絡人。建議家長用「好奇取代質問」,例如:「這雙鞋設計好酷,哪家店買的?我們週末去逛逛?」請問這次臺北分會與諮商心理師合作的防詐教育活動有什麼特別之處?這次活動最大的特色,是我們打破了傳統宣導的框架。過去防詐教育往往是單向的知識灌輸,但我們發現,對於正處於身份認同關鍵期的青少年來說,這種方式效果有限。因此,臺北分會特別邀請專業諮商心理師,共同設計了「暗黑心理學:我們與套路的距離–是愛情、友情或一場騙局?」講座。我們不只教授防詐知識,更透過體驗式學習引導青少年親身參與、感受詐騙的心理歷程,讓他們從「心」理解防詐的重要性。這個活動在臺北少年觀護所進行,參與者約30位15歲左右的少年。看到他們在活動中從最初的不以為然,到慢慢投入,最後能主動分享自己或身邊朋友被騙的經驗,真的讓我們感到非常欣慰。因為這代表防詐意識已經開始在他們心中紮根了。為什麼更生保護會特別關注青少年的防詐教育?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根據我們的觀察和數據,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率有上升趨勢,而且在詐騙案件中,青少年既是受害者,有時也會被不法集團利用成為加害者。更生保護會在防詐教育中扮演什麼角色?與其他服務有什麼不同?更生保護會的使命是「以仁愛精神,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防詐教育正是我們預防再犯工作的重要一環。 與其他機構提供的防詐教育相比,更生保護會有幾個獨特的優勢:我們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每天我們都在接觸因詐騙入獄或成為詐騙受害者的個案,對詐騙的手法和影響有第一手的了解。 其次,我們能夠直接進入矯正機構,接觸到最需要幫助的青少年群體。這次活動就是在臺北少年觀護所進行的,讓我們能夠直接幫助那些可能已經誤入歧途或處於高風險的青少年。 最重要的是,更生保護會提供的不僅是單次的教育活動,而是一個完整的支持網絡。除了防詐教育外,我們還提供就業輔導、技能訓練、就學協助、家庭支持服務等多元服務。這意味著我們可以全方位地支持青少年重返社會,不僅教他們如何避免詐騙,還幫助他們找到正當的生活和工作途徑。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洪淑姿檢察官 節目內容: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要件及時效,很重要、但可能許多人並不熟悉的法律資源,那就是「犯罪被害補償金」。你知道嗎?如果因為他人犯罪,導致自己或親人死亡、重傷,或性自主受到侵害,其實除了刑事訴訟,國家還有一套補償機制可以協助你度過難關。 但這個制度有條件、有時效,如果不清楚,可能會錯失補償權益。到底誰可以申請? 可以申請多少?又有哪些申請期限、常見誤區?這幾年我們常聽到「國家要站在被害人這一邊」,但具體怎麼站?其實「犯罪被害補償金」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制度。是不是可以請您幫我們簡單說明一下這項補償金的立法目的和核心精神是什麼? 誰可以申請犯罪害被害補償金?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一個「犯罪行為」,不管是殺人、毆打、公安事件、車禍或妨害性自主的行為,也不管這個犯罪行為是故意或過失,只要因為這個犯罪行為而導致被害人「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在這種情形,被害人或他的家屬才能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而一般例如自殺、車禍自撞的情形,因為沒有人涉及犯罪,所以不能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但在這裡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這個犯罪行為是一個車禍, 例如司機不小心撞死人,或者把路人撞成重傷,因為這個車禍案件的被害人或遺屬,如果可以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來請求保險金的話,依現行犯保法之規定,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為什麼犯保法要把這樣的可以請領汽車強制責任險的車禍案件之被害人及遺屬排除在外,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汽車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及遺屬之損害,所以特別這樣的立法。但如果車禍之被害人或遺屬因為特殊情形,例如加害人根本沒有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情形,被害人或遺屬就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在這種情形下,被害人或遺屬仍然可以依本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那我們常常在實務上會遇到一些爭議或難判定的情況,例如:受害人當下未達重傷,是後續才惡化,那時起算來得及嗎?被害人是小孩,家長也不懂法律,那時效怎麼算? 接下來我們請洪檢察官幫大家進一步解析。可以申請之被害補償金之金額是多少?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石惠鈴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交通事故之刑事過失責任認定:交通事故可說是極為普遍的問題,大多數民眾都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驗,任何交通事故發生後,不外乎引發「刑事」、「民事」、「行政」三項法律責任問題。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應負的責任。撇除故意肇事行為,在此單純就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的「過失責任」來做?明。什麼叫做「過失責任」?在交通事故中,怎麼判斷誰要負責?刑法對於「過失」的定義,規範在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以交通事故而言,行為人最主要的注意義務就是「有沒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例如:行人車輛應遵照號誌、標誌、標線行駛、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先行、支道車輛要禮讓幹道車輛先行,這些規定在我們考駕照時,都能朗朗上口,但在手握方向盤或機車龍頭時,卻為了想要快速到達目的地,就疏忽這些規定,而造成自身「應注意交通規則」,卻「疏未注意」遵守,所以遇到前方號誌已經閃黃燈了,還想要搶黃燈或闖紅燈,又或者遇到單行道,不想繞道行駛而逆向,如果因此跟對向來車發生碰撞,導致對方受傷。這些違規行為,是行為人在未盡到注意遵守交通規則義務情況下,致人受傷或死亡,行為人就可能擔負過失罪責。如果被害人也違反交通法規,是否會影響行為人之過失責任認定?車禍事故的發生,通常會有肇事主因及肇事次因之分,有可能雙方都有肇事原因,但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但不管行為人是肇事主因或肇事次因,只要行為人就車禍的發生,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造成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就會被認定應負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罪責。至於被害人也有肇事因素部分,是法官在量刑時的考量因素,以及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上,可以作為減輕賠償的事由,但是刑事責任並不會因為被害人也有過失,而解免行為人要負過失責任。 遵守交通規則不是選擇題,是基本義務。 行車時要保持警覺、適時減速,不逞快、不搶秒、不分心。 如果真的發生事故,一定要報警、蒐證、保留行車紀錄,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 交通安全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法律與生命的責任。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黃怡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發現受虐兒,我能做什麼?》孩子不僅是父母的寶貝,更是國家社會的資產,值得每個人用心呵護,關懷守護。讓每個孩子都能夠健康平安地長大,不受暴力的威脅,是我們共同的責任,所以,當您發現身旁的孩子疑似受到疏忽、遺棄、身心虐待,都需要我們伸出溫暖的雙手,勇於通報檢舉,一起幫助他們平安快樂地成長。 Q1:如何發現孩子可能遭受「不當對待」?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1. 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的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害,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2. 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 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 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3. 如果最後有時間,可以再更詳細說明怎麼去判斷小朋友身上的傷勢是不是遭虐待的典型傷勢。 哪些人有兒虐通報「義務」?也就是不通報是會遭受罰則。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範「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里長身為最基層的民選官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有時候相較於社工人員,更能即時有效掌握村里家庭狀況,因此也是具有法定通報義務的人喔!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呂建興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解讀「碰瓷」與「維護權利行為」 何謂碰瓷:常在法庭上聽被告說告訴人是碰瓷,但什麼是碰瓷呢,依維基百科所述,碰瓷一詞源自北京的方言用語,指騙徒拿假貨偽稱古董,藉故碰撞摔壞假貨,再向他人要求高額金錢賠償的詐財行為。後來常見的是製造假車禍,藉以敲詐勒索他人的行為。 遇到碰瓷行為應該如何處理?最好的方式是報警處理,或者是委婉表示自己有行車紀錄器,檢視後如果真的有過失願意賠償,但如果碰瓷行為已經提升到人身安全疑慮,建議把商談地點移動至公眾場合或人多的地方,或暗示附近店家幫忙報警,如果這些都做不到應以人身安全為第一考量,事後報警處理,以杜絕相同事情再次發生。 網路上圖片複製貼上很方便,為什麼這樣就構成侵害著作權個人拍攝的圖片屬於攝影著作,著作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複制貼上,就是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如果放到網路上使用,就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又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上述這些行為都是告訴乃論,如果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但前提是付出一大筆和解金或賠償金。 該如何避免誤觸法律或被誤認為碰瓷受害者? 車禍時堅持報警處理,避免私下和解。 拍照錄影保留現場證據。 使用合法授權的圖片與影片。 碰瓷是什麼罪?碰瓷危險嗎? 碰瓷對公共安全有何影響?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何處理「碰瓷」違法犯罪行為?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吳秉霖諮商心理師 節目內容: 主題:臺北分會攜手諮商心理師,以體驗式學習打造青少年防詐新防線,在當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的時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積極創新,將心理健康專業引入矯正體系,為青少年建立全方位的防詐意識。 本次講座的具體內容和最大亮點?這次講座的內容非常豐富且有針對性。講座以「暗黑心理學:我們與套路的距離–是愛情、友情或一場騙局?」為主題,分為幾個主要部分:首先,心理師以三個真實故事為例,分別是「沒那麼便宜的計程車」、「一百萬的朋友」和「中華電信優惠詐騙電話」,生動展示了詐騙如何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 接著,心理師細緻拆解了詐騙的常見手法和話術。比如,詐騙者如何利用偽裝身份來降低我們的防備心,如何設計話術引導我們提供個資,以及如何透過情感操弄建立信任再誘導行動。最精彩的部分是互動環節,除了前面提到的「兩真一假」遊戲外,還有一個讓青少年分組討論「如何識別詐騙」的活動。講座最後還提供了具體的防詐工具和資源,包括「Who's Call」應用程式、165反詐騙專線等,並教導青少年「不輕信、不交付個資、遇疑即查證」的三大防詐原則。整個講座的最大亮點,就是它不只是傳授知識,而是真正觸動了青少年的心,讓他們從內心深處建立起防詐意識和自我保護機制。 更生保護會平常都在做什麼?為什麼要特別關注青少年防詐?「我們就像社會的安全網,專門接住那些跌過跤的人。」更生保護會主要協助更生人重新適應社會,提供就業培訓、心理輔導等服務。近年發現許多青少年不僅被詐騙,更被吸收成車手,去年就有位16歲小傑為買新手機,把帳戶租給詐騙集團,結果變成警示帳戶還吃上官司。這讓我們意識到,與其等孩子犯錯再輔導,不如從預防做起,就像在懸崖邊築欄杆。 現在青少年最常掉入哪些詐騙陷阱?「不是孩子笨,是騙術太會抓心理。」去年有位高中生小林,在IG看到「代購潮鞋」廣告,對方傳來的倉庫照片還有網紅打卡,結果匯款後只收到兩包零食。我們分析發現,青少年最常中招前三名是:假網拍(佔42%)、遊戲點數詐騙(31%)、打工陷阱(27%)。詐團甚至會用「分期付款」、「試用體驗」等話術,讓孩子覺得像在玩手遊課金。 怎麼判斷孩子可能被詐騙集團盯上?家長能注意哪些徵兆?「當孩子突然多出名牌鞋,卻說是用零用錢買的,這就像松鼠藏松果總有破綻。」有位媽媽發現兒子書包有來路不明的提款卡,機警通報學校輔導室,後來查出是詐團在補習班發「租卡賺外快」傳單。關鍵警訊包括:突然擁有高價物品、手機常關靜音、出現不明聯絡人。建議家長用「好奇取代質問」,例如:「這雙鞋設計好酷,哪家店買的?我們週末去逛逛?」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何謂加重竊盜罪? 生活中有些民眾可能會認為順手牽羊只是小罪,被發現後只要和被害人和解就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易科罰金了事,但實務上有所謂加重竊盜之犯罪,其刑度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比民眾想像中更容易成立,最常見的例如以螺絲起子、油壓剪等撬開腳踏車鎖頭偷腳踏車、偷車牌等,民眾可能會覺得情節很輕微,但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加重竊盜罪。 單純的徒手竊盜所造成的可能只是財產損失,但是如果竊盜者是有攜帶凶器、三人以上、入侵住宅等方式進行,因為物品、人數或是地點的升級,會增加 竊盜者在犯罪時傷害被害人或發現人的可能,所以法律上針對此種類型的竊盜,會給予比較重的處罰。而民眾在發現竊盜者之情形時,盡量不要發生正面衝突或近距離之接觸,以自身安全為重點,因為你可能不知道該竊盜者身上攜帶了哪些東西,又是否有同夥在四周接應,如貿然進行追捕,可能導致發生身體危害之可能,而應冷靜保留監視器、錄影蒐證並盡速報警方為上策。另外也要提醒民眾,一般竊盜如果不是累犯或竊取大量財物,通常法院也很少判到有徒刑6個月以上,但加重竊盜的刑度卻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也就是最少會被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判處6個月以上即無易科罰金之機會,除非可以爭取緩刑,否則可能需要入監執行,該刑度不可謂不重,民眾千萬不要認為順手牽羊都是小事而可以罰錢了事。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節目內容: 4招防詐:1、投資,請循合法管道,例如銀行或券商,才有保障。 如何辨識及防治?詐欺集團說的話語中會提及之關鍵字「身分證件遭冒用」 「有人幫你代辦戶籍謄本、冒領保險金」「涉嫌刑事案件、洗錢案件」「派員到府收款監管帳戶」「可視訊或通話製作筆錄」詐欺集團會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要求受害人不能告知身邊親友。 被詐騙之後該怎麼辦?儘快完成報案程序 被騙和發生交通事故一樣,不論是到哪個階段,都應該優先報警,或是撥打 165 專線協助。特別是有些人帳號、手機落入詐團手中,報警才可以釐清經過確保自身的權益。 如果擔心自己的帳戶或個資會被詐團冒用,也可以向 165 專線確認是否需要掛失或是重辦。 勿相信律師、駭客可以追回損失,網路上有許多宣稱是律師、駭客可以追回被詐損失金額,實際上都是二次詐騙!這些詐團會利用受害人焦急的心情,要求先給「律師費」或是「保證金」,收到以後就神隱不回。特徵是照片由 AI 產生,而且按讚數極低。 被詐騙之後該怎麼辦?蒐集證據,如通話紀錄和訊息,迅速向警方報案並通報165反詐騙專線,爭取追回資金。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樊家妍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淺談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害人權益之規定 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第1項)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詢問、訊問之權益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第1項)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3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第1項)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 檢察官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第1項)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第2項) 前二項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之。(第3項)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 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第1項)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第2項) 請求移付調解、聲請轉介修復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
受訪者: 法務部保護司侯淯荏科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法務部保護司保護您 直播 主題:主題:「更生八十 溫暖有感 以愛復歸」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 陳娟娟執行長 節目內容: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對象新法實施QA 主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認識犯罪被害人協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依據修法前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於民國88年成立至今邁入第26年,犯保協會在全國皆設有服務分會,並受到法務部的監督與指導。但是犯保協會是怎麼樣的單位?服務的對象又是誰呢?今天很高興可以邀請到犯保協會的陳娟娟執行長來到節目中與大家介紹協會。 A1:有些聽眾朋友可能比較年輕,也許不知道這個案件,但在民國86年,曾經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白曉燕命案,那時政府開始發現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及協助的不足,於是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共同成立了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來協助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被害案件發生後的相關需求,而犯保所服務案件類型約有三類:1.死亡案件,比如今年在高雄發生的連環殺人案件、臺中新光三越的氣爆案,或車禍案件,如106年發生之蝶戀花遊覽車翻覆案件。 2.重傷案件,比如說105發生於新北,員警於執勤時遭酒駕車輛追撞導致雙腳截肢之案件以及104年發生之八仙塵爆案件3.性侵害、家暴及人口販運案件。 上述這些案件中車禍案件約占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案件中的六至七成左右,另有關性侵害、家暴及人口販運案件則是以支援專責單位為主。 依照剛剛執行長跟大家的介紹,可以知道犯保協會主要服務的案件類型為死亡、重傷、性侵害、家庭暴力及人口販運等,但是犯保可以提供這些對象哪些服務呢?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教你識破「假檢警、真詐財」!Q1:詐騙集團利用民眾對於政府機關的信賴,假冒檢警詐騙被害人,常見 手法是什麼? A1: (一) 近期常見詐騙集團先假冒戶政事務所、健保署、電信業者等,向民眾表示其身分遭盜用,再由詐騙集團自稱「警察」、「檢察官」等身分,向民眾佯稱涉及詐欺、洗錢等案件,要求配合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或提領現金交付「監管」。只要聽到關鍵字「監管」,就是詐騙! (二) 常見詐騙集團假冒「警察」、「檢察官」,以通訊軟體傳送身著警察制服照片,或傳送「扣押條」、「監管證明」等假文件圖片,甚至向被害人收取提款卡、密碼或面交現金時,交付偽造之卷宗或公文,以取信被害人。 (三) 近期更有詐騙集團假冒政府機關架設網站並投放廣告,聲稱可幫助遭詐騙的被害人追回款項,藉此收取手續費、保證金,使急於彌補損害的被害人再次上當受騙。 Q2:檢察官和警察是否會要求民眾交付提款卡、密碼或面交現金? (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絕無「監管帳戶」之情事,不會要求民眾交付提款卡、密碼,更不會派員與民眾面交現金。 (二) 檢警偵辦案件,如有必要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均依法通知或傳喚,並寄送通知書或傳票。民眾接獲通知書或傳票,如有疑問,均可自行至官方網站或撥打機關服務電話洽詢。 Q3:民眾接獲疑似詐騙電話,應該如何處理? (一) 接獲疑似詐騙電話,應落實「一聽、二掛、三查證」:詢明來電者自稱的服務機關、服務單位、職稱、姓名、聯絡方式後,立刻掛斷電話,並撥打24小時提供服務的「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可就近前往各警察機關(分局、派出所等)諮詢、檢舉或報案。 (二) 留意周遭親友,如察覺有異常狀況而疑似遭詐騙,請多加關懷,亦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就近前往各警察機關(分局、派出所等)諮詢,或通報警局處理。 Q4:詐騙集團假冒檢警詐騙被害人,有無相關刑責? 詐騙集團假冒檢警,或假冒政府機關架設網站並投放廣告詐騙被害人,可能構成以下罪名,切勿以身試法: (一)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障協會臺北分會王盈惇主任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犯罪被害保護協會專員工作解密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彥琿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如何防範偽基地台假冒政府機關發送釣魚簡訊詐騙!引言:前一陣子有新聞報導民眾因收到假冒政府機關名義發送釣魚簡訊,例如「監理所通知:您有未處理之交通違規,請於收到簡訊後24小時內處理,以免產生後續高額罰款。詳細違規情形及繳費可聯繫監理所(服務電話:XXXX),或連結下列網站查詢:https://XX.tXXgov.com」,因而受 騙上當情形。這邊想分享為何會發生這種狀況、相關罰則為何,及如何避免受到這種釣魚簡訊詐騙。 為防止詐騙集團透過釣魚簡訊方式,發送例如繳費、申辦業務等資訊進行詐騙,數位發展部自民國113年1月起推出「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台」,作為行政部門發送簡訊的管道。所有簡訊只有透過「111政府短碼簡訊平台」發送,發送者識別號碼才會顯示「111」,用以確保政府機關發送簡訊的真正性。所以看到發送簡訊者部分有「111」代碼者,基本上都可以相信是政府機關發送的簡訊。但,詐騙集團為使民眾上當,常刻意偽造「111」簡訊短碼的詐騙簡訊,再利用偽基地台,將偽造的「111」詐騙簡訊以2G訊號發送,使開啟接收2G訊號功能的手機接收,因而發生民眾收到有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卻被詐騙的情形。 什麼是偽基地台及其相關罰責?以近期查獲偽基地台詐騙的情形來看,詐騙集團多是在汽車內私裝可發送2G訊號的電信設備,再僱人駕車於某地區內四處遊走,以干擾合法電信業者基地台正常運作或「蓋台」方式,以2G訊號發送詐騙簡訊,使該區域內手機未關閉接收2G訊號功能的不特定民眾接收簡訊以進行詐騙。在相關罰則部分,私裝電信設備發送2G訊號之人,依電信管理法第74條第3、4、5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0萬元至1000萬元罰鍰。如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持續再犯,或造成公共危險時,將處最重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名義發送詐騙簡訊的相關刑責。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士軒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政府採購法語談 依照工程會最新公佈之統計,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 決標總金額為1兆1367億餘元1,占了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的60%2,已足見政府採購金額之龐大。而在此龐大的金額下,也提高了有心人犯罪之誘因,如公務員可利用職權之便,從中獲得利益;廠商之間為求分配利益,在招標階段透過圍標、 綁標的手段,一方面共謀不為競爭或迫使競爭對手放棄公帄競爭的機會;一方面藉由不當投標條件的限制以圖利特定廠商,在此等不法行為交互作用下嚴重扭曲 公開招標及市場公帄競爭的機制3,而此種破壞市場競爭之行為在犯罪學上被稱 為「白領犯罪」。是為防止上開所述之採購弊案,除有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等規範外,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於第87條至92條亦定有刑事責任,以作為維持採購公正、防弊之手段。 然縱有上開防弊手段,採購弊案仍層出不窮,如近期的立法院電腦採購案5、國防部之雲豹甲車採購案6等,此類採購弊案之發生,不僅破壞了採購的公正性,也破壞了市場的公帄競爭。吾人更頇思考者,係採購弊案發生 之頻率愈高,會反映出兩種可能性,其ㄧ為現行法下之規範是否具有嚇阻、預防犯罪之功能,另ㄧ則為某些行為是否具可罰性,法院實務及採購實務間是否有所落差。而欲了解採購弊案發生之原因是規範不足或是不具可罰性之行為入罪化, 必頇回歸到法院實務之對於採購弊案之認事用法,始能釐清。以下為幾種常見之投標廠商採購犯罪行為態樣: 1. 協議圍標行為 2. 暴力圍標行為 3. 陪標行為 4. 借牌投標行為 5. 偽造投標文件而投標行為。什麼是協議圍標行為
受訪者: Yoyo 空中大人物 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主題:檢察總長邢泰釗化身領銜出版人 台灣首本德國檢察實務專書問世!最高檢察署表示,德國司法制度影響台灣深遠,幾乎遍及各項法學領域,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台、德實務變遷,難免發生「名同實異」,亦即司法用語相同,內容實已大相逕庭,在立法例的比較援引極可能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德國檢察實務》藉由10位台、德檢察官在不同地區、對不同案型的實地觀審報告,使讀者瞭解刑事訴訟法在兩國實務操作上「名同實異」之處。本書採用動態、即時的觀察分析方法,介紹德國這個法律人既熟悉又陌生的實務體系,由台、德學術、實務界通力合作完成,過程史無前例,8日起公開販售,每本300元,價款全數撥入國庫作為公益之用。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宋文宏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權利?提出告訴的權利哪些人可以提?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提出告訴方式?《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如今受害者終從暗處現身,聲請釋憲挑戰現行法律的規定,能成功找回真相與正義嗎?美國與日本,又是如何看待兒童性侵案件的追訴期? 犯罪被害人有什麼權利? 被害人如何參與刑事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法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訴訟參與制度是什麼? 為何我國自108年間正式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保護新篇章? 刑事審判程序如何保護隱私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拒絕毒害,勇敢向毒品說「不」清明連假期間某日凌晨,臺北市一名男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之電子菸彈後,開車上路,衝撞人行道路樹。經警到場處理,調閱現場監視器,發現駕駛衝撞路樹前,又踩油門又踩煞車。後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名報告檢察署偵辦。近年常見國人吸食「電子菸彈」、服用「咖啡包」,暗藏毒品危機,甚至內含新興毒品「依托咪酯」,除了造成人體重大危害,更進而衍生許多犯罪問題。什麼是「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是毒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依托咪酯於113年11月27日經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 依托咪酯的危害:依托咪酯原為麻醉用藥,濫用依托咪酯可能造成意識混亂、昏迷、肌肉痙攣,故有稱之「喪屍毒品」。另一方面,依托咪酯會抑制呼吸中樞,若合併酒精等其他中樞抑制劑使用,容易造成呼吸衰竭、昏迷,可能致命。此外,依托咪酯具腎上腺毒性,會抑制腎上腺素合成,長期濫用將對腦部及內分泌系統造成嚴重損害。常見濫用型態:常見將依托咪酯類毒品稀釋後混合菸油、水果甜味調味,再注入電子菸專用菸油殼(俗稱菸彈),加熱霧化後,吸食氣體;或將依托咪酯混合多種毒品製成咖啡包沖泡飲用。不肖人士常透過網路、社群軟體販售含有依托咪酯之「電子菸彈」、「咖啡包」等混合性毒品,不可不慎。施用依托咪酯類毒品,是否涉及刑責?不慎接觸施用毒品,有無戒除毒品途徑?成年人初次犯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甚至強制戒治,或由檢察官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等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及遵守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同時亦協助轉介被告至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獲得所需之各項服務。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最新詐騙手法簡介及防治!現在的詐騙話術真是無奇不有。許多網友看到對話後,也驚呼「這新梗,好玩」、「7月欸兄弟,你家樓上很熱鬧齁」、「我也遇過,對方說他搬到11樓,啊我們這棟也才9樓,哪來的11樓」、「我也收到過,想說怎麼可能剛搬來就有我的手機還可以加LINE,才發現有鬼」、「我也遇到過,我直接質問他為什麼有我的聯絡方式,還說是大樓管理員給他的,我說我要去開除他」、「今天早上才收到耶,說搬到我樓下,小孩晚上有點吵,問我們做什麼的,我住一樓耶...」。詐騙集團常想出新話術、手法,讓人防不勝防。最近,就有網友貼出LINE訊息截圖,只見有非好友用戶禮貌傳訊表示,「不好意思打擾你一下,我是樓上新搬來的鄰居。」不過,收到訊息的人一眼就看穿對方是詐騙,「洗北七逆?老子住透天啦!」令原PO直嘆「現在的詐騙話術真的無奇不有∼」提醒您,以上即是假檢警詐騙話術,請勿聽信詐騙集團所言交付金融卡、帳戶、財產,提到「涉及刑案、需監管帳戶、偵查不公開、要你匯款、解除定存、抵押房產」 就是詐騙,接到詐騙電話請把握 3C原則。 Calm (冷靜)、Check (查證)、Call (求助)多一份警覺,保障您的財產安全!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洪三?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被害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何救濟途徑---聲請再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種類何人可救濟 救濟方式—聲請再議程式 對聲請再議結果之救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種類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5條第1項前段、第253條規定,分為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後者又稱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255條第1項因法定理由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檢察官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如(1)釋字第48號解釋:告訴不合法(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觀察勒戒期滿無繼續施用傾向,或經強制戒治期滿為不起訴處分。相對不起訴處分 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4條規定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罪名,類型如下: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實務上比較常見是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因而不起訴處分,至於職權不起訴處,通常會審酌被害人意見,再決定是否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何人可聲請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限於告訴人。 所謂告訴人:因犯罪【直接】被害並有表示訴追之人。 所謂直接被害:乃指個人法益因犯罪而直接遭受損害,如果該條規定【僅】保護國家法益者,則非直接被害,如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砲、行賄罪、收賄罪、偽證罪等。但如果同時有保護個人法益者,則屬於被害人。另一方面還需要直接受有損害,如公司職員竊取公司物品,被害人是公司,也就是法人,不是股東,能提出合法告訴者,僅為公司代表人並以公司名義提出。救濟途徑—聲請再議程式(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朱立豪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電商網拍、照片自己拍!案例:老朱某次前往日本,發現某廠的商品價格,較國內售價便宜3成,於是靈機一動,想說如果自己從日本批貨回台灣賣,順利的話,除了機票食宿外,還可以再小賺一筆,於是一口氣買了一堆熱銷的商品回台灣。然後在網路上找到總代理的網頁,不客氣的把商品照片複製貼上在自己的電商帳戶,準備銷售賺錢。沒想到過沒多久,竟然接到自稱為權利人的電子郵件說已經侵權,接著又陸續接到警方的通知和檢察署的傳票,到底那裡出了問題?說明:老朱未經著作權利人允許,重製商品照片並再上傳到自己的網路商城帳號加以使用,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的違法重製、第92條所示違法公開傳輸等罪嫌,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不幸無法與權利人達成和解,法院通常對於這類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網路圖片著作的案件,會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很高的機率不用入監服刑。所以當民眾要從事網拍的時候,千萬記得上傳拍賣網站用的圖,最好一定要自己拍,或者一定要得到有權利的人的授權,才能重製上傳商品圖檔,不然的話,很可能要支付上萬元的損害賠償或易科罰金,因小失大,很不值得。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許旆璟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臺灣常見詐欺樣態簡介 近年來,詐欺案件在台灣層出不窮,詐騙集團手法不斷翻新,受害者不僅限於長者,許多年輕人、高知識分子甚至企業人士也曾受騙。以下是目前最常見的詐欺樣態:假投資詐欺:詐騙集團透過社群媒體、YouTube 廣告或 LINE 群組,偽裝成投資專家、名人,推薦「高報酬、低風險」的投資機會,甚至提供假投資網站、APP,讓受害者看到虛假獲利數據,誘騙更多資金投入。近期詐騙集團更有出金手負責匯款予被害人,讓被害人以為有假投資網站為真並有實際獲利,誘使被害人投入更多款項,用養套殺的方式讓被害人受騙金額比一般投資詐欺損害更大。解除分期付款或其他操作ATM詐騙:詐騙者冒充銀行或電商客服,聲稱受害者的信用卡「誤設為分期付款」,必須操作 ATM 解除,但實際上是引導受害者完成轉帳,將款項轉入詐騙帳戶。釣魚簡訊與詐騙電話:詐騙集團透過簡訊或電話,偽裝成銀行、政府機關、物流公司,要求點擊連結填寫個資,或指示下載惡意軟體,盜取帳戶密碼或綁定詐騙支付方式;亦有詐騙者尋覓被害人要售出商品,並表示有購買意願,但因為被害人網路購物帳號沒做金流驗證等,導致無法下單,要求被害人點選其所提供之客服連結,而掉入詐騙集團陷阱,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愛情詐騙:詐騙者透過交友軟體、社群平台與受害者建立感情關係,博取信任後,以「投資機會」、「家人急需醫療費」等理由詐取金錢。 假檢警詐騙:詐騙集團假冒警察、檢察官,交付偽造之地檢署文件,聲稱受害者涉及刑事案件,要求配合資金監管或交保金,恐嚇受害人匯款,甚至交付帳戶而遭提領一空。 這些詐欺手法的共通點是利用人性的貪婪、恐懼或情感依附,讓受害者在短時間內做出錯誤決策。因此,提高警覺,學習正確的防詐觀念,是保護自己財產的關鍵。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是好吃懶做?還是真的有病?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的毒品個管師王士榮。因為我最近服務的個案中,時常會遇到疑似身心障礙的情形,所以今天想要整理類似這樣的個案服務經驗來分享出來。 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個案跟家人之間無法有效的溝通,個案常常無法跟家人說明自己的需求,此時分會的角色比較像是橋梁,讓家人想要的跟個案想要的之間取得一個較平衡的方案。比如,家人很擔心個案亂花錢,又很擔心不給錢的話個案又會有其他犯罪行為,當時我們就在討論由其他家人買一些食物、水餃之類的,個案可以自己煮。這樣的狀況持續幾個禮拜後,個案因為煮東西、煮到冒煙差點失火,家人很擔心房東會把一家子趕出來,家人會很擔心警察來會不會造成鄰居有不良觀感,當時分會還是鼓勵直接報警也可以直接將案主強制就醫,最後案主在醫院進行了比較長期的治療。後來,案主出院後,整個人的意識與反應變得比較清晰,甚至有一陣子跑去找工作。最後因為考量家中缺乏約束力、生活也越來越邋遢,因此家屬跟分會也算是連哄帶騙的讓個案可以去到康復之家,訓練在群體中生活。整個輔導的過程經歷了好幾年,從家人感到心疲力竭,到分會提供了支持家庭也輔助家庭成員一起來處理個案的問題、同時也潤滑了家人與案主的衝突,到越後來心理衛生資源可以進入案家協助。這其實也體現出更生保護會的角色就是運用民間力量補足政府所不足,為弱勢家庭搭一座橋梁銜接社會資源的角色。 在輔導類似這樣併有身心疾病的個案時,如果家屬還願意幫個案一把,我覺得中間很難的就在於我們能夠付出多少,以及我們希望能從個案身上得到多少正向的回饋,這兩個之間是否能得到平衡。而今天分享的這個個案,因為我們掌握到「吃」的渴望很影響他,因此我們也是不斷嘗試與個案談條件,讓他知道,我們願意提供他需要的,前提是他也需要接受我們的條件,而藉由條件的交換,也逐步讓個案的生活作息更規律、更穩定,這才是對於彼此都是好的。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王聖涵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淺談個人資料保護法 引言:民眾也越來越重視隱私權保障,一旦個人資料遭不法利用,可能造成名譽、財產損害,所以除了民眾平時要小心避免自己的個資外洩外,也要避免洩漏他人的個人資料,否則除了會可能導致他人受有損害以外,也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規範,而需負擔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特種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6種,在各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有針對這6種個人資料做立法定義,簡稱為特種個人資料,因為這些個人資料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所以個資法對於特種個人資料的保護是更為嚴格,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較一般個人資料更為嚴格,除法律特別許可的情形外,原則上禁止任何機關進行蒐集、處理與利用。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或男女朋友交往期間得知對方之特種個人資料而於訴訟上加以利用,是否違法?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簡介檢察官勤務工作 檢察官的工作,除了偵辦案件外,還有輪值外勤及內勤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外勤、 檢察官的工作中其中一環,是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承辦這類工作時檢察官要離開地檢署前往殯儀館或屍體所在地點進行,所以稱之為外勤。 檢察官為什麼要執行相驗的工作?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另外,檢察官在司法體系的定位,屬於偵查犯罪機關,這個從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看的出來檢察官對於死亡事件,而可能有人需要對死亡結果負責,有人會因死亡事件涉及犯罪嫌疑的時候,檢察官應該擔負起偵查犯罪工作,而偵查犯罪的方法之一就是相驗、勘驗屍體。所以,檢察官會依據轄區內警察單位的通報,在接獲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狀況,應該前往執行相驗的工作。 相驗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屍體上會留有各式各樣的訊息需要檢察官、法醫去調查,例如:屍體真實的身分是誰、透過屍斑分布的狀況推估死亡時間、透過傷口的部位判斷是什麼凶器造成、有無解剖確認死因之必要等等,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檢查屍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都是在勘驗屍體時,檢察官可以進行的工作。 具體來說,檢察官在相驗時的工作流程?
受訪者: 北地檢署陳彥君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一起讀判決~#搞懂判決書主文!淺談「易刑」常常被親友拿著判決書來問我,「這樣是代表我要被關嗎?」、「要怎樣才能不被關?」,在刑事案件中,收到判決書的人,不論是被告或被害人,最關心的莫過於被告是否會入監服刑。我們在法庭劇上,常常看到被告向法官苦苦哀求,說自己上有高堂下有妻兒,一定不能被關,請求法官輕判給予緩刑,或是讓被告繳錢換取自由。因此今天想要來跟大家一起解構法官在判決主文想要表達的意思到底是什麼?一起來瞭解被告的人身自由是否會被限制?這就牽涉到「易刑」。 Q1:何謂易刑?為什麼要易刑?易刑有哪些類型? A1:易刑處分是一種變更刑罰執行的處分。該制度目的在避免刑罰遇到難以執行的狀況或執行之後會造成反效果。 按照刑法的規定,「易刑」處分大致可分成以下三種類型: 一、自由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二、罰金刑易服勞役,或再易服社會勞動。 三、拘役與罰金刑易以訓誡。 不同的刑罰之間到底要如何轉換?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宗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主題:你了解什麼是刑事沒收處分?刑事沒收處分之必要性?沒收,乃剝奪與犯罪具有密切關係特定物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而強制移轉收歸國家所有之刑事處分,但是不影響第三人對沒收標的原本已存在之權利例如設有抵押權仍得行使,而且基於被害人保護優先主義,被害人對於犯罪所得之債權也影響。其中對於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行使之違禁物加以沒收係為維護公共安全及法律秩序;而對於其他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除為特殊財產處罰效果外,也有消弭犯罪動機,並預防續行用以實施犯罪之功能。 刑事沒收處分之性質? 沒收是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性法律效果,並非從刑,故不必然附隨於主刑宣告,也為緩刑效力所不及,且得以就沒收部分獨立上訴。 刑事沒收處分之範圍? 2. 深化臺德檢察交流 聚焦科技偵查與詐欺犯罪防制 德國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再度來臺,針對科技偵查、詐欺犯罪防制、營業秘密保護及人權議題展開深入交流,鞏固雙方司法夥伴關係。
受訪者: 1.法務部保護司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繆卓然署長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錢明婉主任行政執行官 節目內容: 主題:行政執行落實「五打七安」政策 什麼是「五打七安」? 「五打七安」政策是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於113年5月上任後所提出的重要政策,表明未來將不遺餘力的打擊「黑」、「金」、「槍」、「毒」、「詐」,保障「治安」、「食安」、「道安」、「工安」、「校安」、「居安」及「資安」,以守護安定公義的社會,這是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及目標。 「五打七安」跟行政執行署有什麼關係?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更生人求職?求知? 人生道路茫茫,每個人的人生道路都有許多的分支,當下所走的路並不一定未來會持續走下去,如何轉換道路,讓自己的未來越走越順是需要有許多的資訊的。更生保護會在協助更生人的服務中,有著就業服務面向,除了提供本身連結的友善廠商,亦會結合就業服務處、職訓相關單位來提供講座以其更生朋友們能增加就業資訊,若更生人已就業或是自行創業,亦能獲取當前就業市場資訊,以利未來若有想轉職的選擇或是如何為自己的事業找到適合的人才。 因此建議有機會參與講座的更生朋友,可以針對自己當下遇到的狀況,在講座中提出詢問,讓講師可以視問題深入程度提供回答或是安排個人深度就業諮詢,協助解決更生朋友在職涯道路中所遇到的各種疑難雜症。 更保就業服務中會結合那些相關單位?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查緝中心 賴楷淳隊長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詹秀娟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暗藏危機的網路世界-如何預防網路犯罪? 真真假假傻傻分不清!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黃紋蓁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 網拍海外真品,沒有侵權問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應先確認賣家的可信度以及商品的正當來源。 要求賣家提供原廠證明或購買憑證,有助於驗證商品的真實性。 若賣家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消費者則需慎重考慮是否進行交易。 若某項商品的售價遠低於市場行情,消費者應提高警覺。 特別是一些熱門的限定款式,若價格與市價相差甚遠,更需多方查證商品真偽。 可透過官方管道或專業鑑定機構,確認商品的真實性。 所以當民眾要從事網路販賣商品的時候,千萬記得確認商品來源或取得權利人之授權,避免因小失大,很不值得。 何謂「權利耗盡」? 簡單來說,就是印製有商標的一般商品,在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的同意下,在第一次進入市場從事交易行為後,商標權人原則上就不能對這個商品再次主張商標權。日後,其他人對於這個商品都擁有販賣和使用的權利。進一步說明,一個人或一個團隊,費盡心思打造一個名牌,然後量產成商品對外販售,當有人出錢購買之後,法律已經保障權利人的權利了,讓他們賺到該賺的錢,日後若購買人用更高的價錢賣出,那也是他的本事。 從專櫃買到的商品,會有折扣、累積點數等各種優惠,而店員的詳細解說與方便的退換貨、維修保固,這都是水貨商無法提供的服務,消費者在選擇時當然自有考量,所以,小明可以繼續網拍他的襯衫,不用擔心會被原廠提告。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鄧定強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車禍過失傷害如何妥善面對及處理 前言:車禍過失傷害因犯罪嫌疑人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車禍意外而發生,致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受有傷害或死亡之結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因突然發生車禍,不知所措,導因於過失責任各持已見、人身傷害、車損均尚未明確,況將來要面對之民、刑事責任,失序的心往往互相指責對方之過失或因一時緊張沒報警而逃離現場,益使上開賠償問題更加複雜,造成雙方更大之損害。如何面對車禍過失傷害的事件,應透過提升對於車禍處理過程之每一階段之瞭解,即可於車禍產生之民、刑事責任,從容面對、適切的處理。過失傷害、過失致死? 當事人於車禍發生之初,上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均尚未明確,對過失責任、賠償金額認知差異,及無法信任各區調解委員等因素,致無法達成和解。嗣後經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或覆議釐清過失責任,當事人準備好損害賠償之憑證及合理之精神慰撫金,並在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之調解下,較能達成和解。惟若當事人雙方於進行民、刑事訴訟前達成和解,即可避免上開耗時的訴訟程序,況被害人因冗長之訴訟程序時間及金錢(例如律師費等)支出之不利益,最後案件結果可能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法官民事判決無罪、民事判決之賠償金額低(或被告無資力或已脫產)等實體上等風險之不利益。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警察大人通知我做筆錄該怎麼辦?問題發想: 有民眾接到自稱是NCC的來電,指稱對方涉及電信詐騙,並幫忙轉接給台北市刑大,接著出現刑警要加Line,進行視訊筆錄,還規定周遭不能有其他人,讓被害人覺得越來越奇怪,回答可以自行前往警局做筆錄,沒想到詐騙集團不演了,馬上掛斷電話。現在詐騙手法更新,導致民眾有時搞不清楚員警通知做筆錄是真的還是詐欺集團新詐騙招數?臺北市刑大經濟組專員林承緯:「我們會以通知書來寄送到民眾的戶籍地或住居所,請這個當事人到警察機關來製作筆錄。」。 員警會怎樣找我做筆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實務上員警核發通知書,通知民眾製作警詢筆錄,通知書不僅是犯罪嫌疑人才會收到,有時員警為了進行犯罪調查,也會通知重要證人前來說明案情、提供資訊或澄清疑問。 不論是掛號信件或電話通知,這一切都是警方為了蒐集證據、案件調查而進行的程序。 收到通知書要注意什麼事情?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黃亦靖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用藝術療癒身心》 藝術治療(Arts Therapy) 是一種結合心理治療與藝術表達的心理諮商與治療方式。 透過繪畫、雕塑、音樂、舞蹈等各種藝術形式,個案得以將內在感受和想法具體化與視覺化,亦可探索潛意識,達到情緒釋放與處理困擾的目的。 藝術治療不僅僅是藝術創作,更是一種身心療癒的過程,適合各年齡層、議題與心理狀態的人群。 《用藝術療癒身心》 我們都知道,犯罪被害事件之發生,往往造成家庭的劇烈變動,這些變化大多使人心酸難過,馨生人承受著因被害案件所生之各式生活、精神壓力,甚而難以負荷。為此,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辦理馨生人關懷課程活動,除了帶馨生人出門踏青轉換心情,也時常辦理如繪畫、歌唱等課程活動,用藝術創作來減輕馨生人壓力。 「用藝術療癒身心」聽起來有些抽象,請先和我們說明什麼是「用藝術療癒身心」? 透過藝術重啟內心 在繁忙的生活中,透過藝術療愈來重拾內心的平靜與寧靜,無疑是一個絕佳的選擇。心靈繪畫課程、禪繞畫、療愈著色本以及情緒繪畫,都是我們能利用的工具,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自我,療愈自己。 不論是透過簡單的塗色,還是深入的自我探索,重要的是我們能夠在這個過程中與內心進行對話,找到真實的自己。讓我們從現在開始,嘗試用藝術的方式去療愈心靈,重拾生活的美好與喜悅。透過藝術,讓自己的心靈得到滋養,走向更美好的明天。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什麼是刑事被告的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何辦理刑事被告的具保?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刑事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請求發還?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之判決,應如何提起上訴?對法院的刑事判決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若遭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可否不到庭?這些刑事訴訟程序中常會遇到的問題,我們今日就來探討說明如下。 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 羈押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不會被干擾,具體方式則是透過拘禁被告來避免其逃亡、湮滅證據。但被告畢竟尚未受到有罪的確定判決,而羈押已經嚴重侵害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的替代手段可以達到避免被告逃亡、滅證的羈押目的時,就會依上開方式來取代羈押被告。 什麼是具保? 具保是指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在無羈押必要的前提下,命被告提出一筆擔保金,並透過該筆金額來保證被告不會逃亡,也就是俗稱的「交保」。至於說如果具保後被告卻逃亡、隱匿而不出庭,法院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將被告的保釋金沒入,而保釋金的高低,則是由法院依個案來決定。 什麼是責付? 法院指定某個適當的人選或機關(通常是家人、律師)看管被告,並督促、確保被告受法院傳喚時會準時出庭。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其中的責付,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A填寫保證書。 B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C繳驗國民身分證。 D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免具保證書。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鍾曉亞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替毛小孩節育了嗎? 犬貓絕育政策從104年起已上路多年,然而仍有少數飼主未依規定替犬貓完成絕育或提出免絕育申報,倘若家中犬貓不慎懷孕產子,飼主將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動保處表示,每年都會查獲數起犬貓未絕育案,通常是飼主未替犬貓絕育亦未做好管理措施,使犬貓不慎懷孕產下一窩窩的小狗小貓而遭人檢舉而遭裁罰。 但您知道這規定嗎?您有替毛小孩節育了嗎? 法律規範的目的? 很多人都聽過的紀錄片『12夜』,就是在真實呈現這個議題,當然在106年2月已經透過修法廢除流浪動物安樂死,但法規廢止是一回事,不能安樂死,民眾在街上看到流浪犬貓就要舉報來抓,那麼多的流浪動物又要怎麼處理呢?為什麼從以前可以安樂死流浪動物,還是一樣有一堆殺不完?因為根源問題就是:抓跟殺的速度趕不上生的速度,母狗跟母貓,基本上一胎都可以生大約4-7隻的小狗或小貓,一年可以生2-3胎。也就是一隻母貓或母狗,保守估計,一年可以生最少10隻以上的寶寶!所以結紮才是控制流浪動物數量的根本方法! 我能保證我的狗不會受孕,不想讓牠挨刀絕育,且即使牠受孕、生下幼犬我也有能力飼養,這樣不行嗎?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郭昭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不要提供帳戶給他人,防騙請打165查證 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https://165.npa.gov.tw/#/ 常見的詐騙手法有:假投資詐騙、假檢警詐騙等,詳情請參閱警政署之165防騙網。 近年來,隨著網路安全意識抬頭,許多人開始關注個人資訊保護與防範個資外洩的重要性。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仍然可能在不經意間成為詐騙集團的目標。律師提醒,只給銀行帳號就可能遭到詐騙,民眾千萬要提高警覺。面對日益猖獗的詐騙活動,民眾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銀行帳戶安全?又該如何避免自己的帳戶被當成人頭帳戶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這些常見的詐騙手法,提升網路安全意識,守護個人資訊不外洩。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今年的反詐騙月曆: 3 月「您遇到投資詐騙了嗎」:「網友」→是否從網路廣告得知此次投資消息?是否網友邀請您加入投資群組?是否網友介紹您安裝投資專屬平台APP?「秘密」→是否說這是賺錢機密,不要告訴別人?是否說這是特殊技術抽籤必中,不要告訴別人?是否說這是VIP用戶獨享權益,不要告訴別人?「地點」→是否要求您於超商賣場、速食餐飲、交通要點面交款項?是否表示可以主動到府收款?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廖詩涵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高齡化趨勢,老年同時又是更生人的人變多。 65歲以上-75歲左右,仍然需要工作的人數增加許多,並且面臨居住問題。 更生人普遍理財觀念不佳,通常都是拿到即花掉,零存款,甚至有債務。 這樣的狀況疊加上年紀的障礙,將會遇到更多困難。 雖然個案可能會有一些老人福利,但是剛出監的個案會有一段時間重新恢復福利身分的時間,幫助他們渡過這一段時間,是我們主要協助的部分。 更保臺北是否有適合遊民安置或是老人安置的地方? A1.由於我們臺北分會主要的中途之家是在安置HIV的朋友或是需要遠離毒品有一個新環境的朋友,讓他們有個地方可以重新開始。因此就不適合一般犯的更生同學或是較高齡的更生人作安置的使用。 這時我們就只能透過社會安全網,橫向聯繫,透過跨網絡的方式與其他單位進行連結,期能協助個案找到解決的方式。例如與個案戶籍地的社福單位聯繫是否可以協助轉介遊民收容中心,身體狀況許可,能工作的個案,還是以介紹有住宿的工作為主。
受訪者: 1.臺北地檢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 主題:#網路購物的美麗與哀愁-如何預防網路購物詐騙?新聞發想:新聞報導指出,過年前夕,詐騙集團也忙著「賺紅包」,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假投資」詐騙件數以及金額依然居冠,但每逢年節,「假包裹」又會悄悄重出江湖,113年春節前夕,「假包裹」詐騙金額單日達到近300萬元,原因是大多數民眾,都會為新的一年採買,網購愈多,愈容易落入陷阱;另外,近期報載知名藝人遇「包裹詐騙」,到超商付款千元領取包裹,打開全是垃圾,驚覺受騙,並於臉書提醒粉絲不要被騙。 網路購物是科技時代的新型態購物方式,民眾可輕鬆於網路選購各式商品,除了貨到付款,更可利用信用卡、各式行動支付付款,節省時間及金錢,是現代人必備生活技能之一,然而隨著民眾經常網路購物,也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利用網路購物商機進行詐騙。常見網路購物詐騙手法有哪些? 2. 本部與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攜手舉辦「臺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座談會」 深化國際司法交流 強化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實踐。 本部與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共同舉辦「臺日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座談會」,邀請青山學院大學刑事法學教授葛野尋之分享「重大刑事案件量刑趨勢與課題」,說明如下: 一、 日本裁判員制度運作多年,葛野尋之教授來臺與我國檢察官交流「重大刑事案件量刑趨勢與課題」為促進臺日雙方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交流,本部與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合作舉辦「臺日國民參與審判制 度座談會」,特別邀請日本青山學院大學葛野尋之教授,並由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林裕順理事長協助翻譯,座談會針對日本裁判員制度的發展歷程、量刑趨勢等議題,與我國檢察官進行深入討論、互相交流。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黃文綦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網拍商品,確認來源!案例:小君在臉書上經營小本代購之生意,某日在網路上認識了知名玩偶之供貨商,其表示可提供Hello Kitty、皮卡丘等卡通人物系列商品,與原廠製造廠相同,小君便以原廠價格1/3進貨,並開始自己在自己臉書上 張貼販賣訊息,經營銷售賺錢,沒想到過一段時間,竟然接到自稱為權利人的電子郵件說已經侵權,接著又被搜索,陸續接到警方的通知和檢察署的傳票,到底那裡出了問題? 一般而言,如果民眾遇到像小君這樣的情形,通常誠心的與商標權利人達成和解,給予相當數額的損害賠償,然商標法之罰責屬非告訴乃論 之罪,即所謂之公訴罪,就算達成和解,也僅是民事方面,刑事方面檢察官還是會依法處理,若小君是初犯,檢察官可能給予「緩起訴處分」,決 定暫時不起訴被告,通常會附加條件,如要小君書立悔過書、向國庫繳納一定金額的處分金或賠償被害人、或參加法治教育課程等等,如果小君履 行條件並經過了一定的時間,表現良好,沒有再犯或受撤銷緩起訴處分的話,檢察官不會也不能再起訴小君。 2. 北檢四波「斬金行動」 最大假出金水房首腦落網。 機房多半位於境外的假投資詐騙集團,為便於洗錢及提高民眾砸大錢投資的成功率,會與國內假出金集團合作,檢警為消滅跨國詐團,須一併瓦解假出金集團。台北地檢署自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二月,指揮新北市刑警大隊接連執行四波「斬金行動」,抄掉包括全國最大假出金集團在內,共逮捕七十三人、收押五十二人,國內最大的機、水房首腦歐俞彤也到案遭押。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不小心成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工具有哪些? 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預防民眾不小心成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工具,不慎助長犯罪,目前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 假交友、租借帳戶、投資、代操作投資、網拍無法下單各種手法萬變不離其宗就是要交出數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千萬要小心。或是受騙而到超商購買APP STORE點數、遊戲點數。要注意,一旦其中一個銀行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後,其他所有銀行帳戶都會被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 新修法提供人頭帳戶,會有刑事處罰是真的嗎? 1、依照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2、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若違反會由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5年後再犯,也會開立裁處書 3、一次提供3個以上帳戶、收取對價、收取裁處書後5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除了出銀行帳戶、網戶銀行帳戶之外,還會以那些方式使民眾成為人頭帳戶? 2. 「假出金」詐團騙走170億! 北檢「斬金行動」四波搜索建功 52人羈押,檢警發動「斬金行動」,破獲全台最大假出金詐欺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