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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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


    • Oct 29, 2025 LATEST EPIS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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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29,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康惠龍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 賣房買房小心! 「假房價真詐財」當心超貸陷阱,別讓甜頭變陷阱! 房價灌水不是小事,貸太多恐成詐欺!你以為賺一點頭錢,實際上可能讓你背上刑責、信用全毀!今天的主題跟我們每個人的人生大事有關——「買房、賣房」。房價高高低低大家都在關心,但更要小心的是,有人趁你焦慮、想貸款多一點時,悄悄設下陷阱,讓你誤踩法律地雷!今天一起來聊聊這個看似「金融小技巧」、其實是「法律大地雷」的案件—最近房價是大家最關心的話題之一,但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房價漲跌,而是房產交易裡一個很可怕的陷阱,叫做:「假房價,真詐財」! 簡單來說,就是故意把房價灌水,騙銀行多貸錢。這種行為非常危險,不只騙了銀行,還會害自己惹上官司,我們來好好聊聊。 什麼是「房價灌水」超貸手法? 想像一下,您買了一個價值 1,000 萬元的房子,銀行最多可能貸給您700 萬元,但詐貸集團想方設法要多拿錢。詐貸集團會做的,就是讓銀行誤以為這個房子值1,500萬元,這樣就能貸到 1,000 萬元。多出來的 300 萬(1,000萬元700 萬元),就進了他們的口袋! 他們是怎麼「灌水」的呢?主要靠五招: (一)契約造假:明明議價後只賣 1,000 萬元,買方哀求賣方同意抬高價格,一起偷偷做份假契約給銀行,寫成 1,500萬元。這就是偽造文書! (二)找人頭:找一些信用看起來不錯的人來當假買家(人頭),說他們要買房,但其實人頭根本沒錢還貸款。 (三)信用造假:找不到信用好的人作為人頭時,就直接做假的在職證明或假 的薪轉帳戶交易明細,讓銀行以為人頭的收入好。 (四)串通銀行員:這是最糟糕的!有銀行員為了賺業績或拿好處,對假資料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幫忙把人頭的收入證明「美化」,讓貸款順利通過。 (五)實價登錄也造假:把這個假成交價 1,500 萬元,也報給政府,讓大家都 以為這區房價這麼高。 詐貸集團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根據中央銀行現行規定,個人名下已有不動產者,申請貸款會受到信用管制限制,主要包括:無寬限期、第 2 戶貸款成數降為最高5成(全國適用),第 3 戶以上貸款成數降至3 成。所以,有些不肖不動 產投資客為規避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 務相關規定(自 99.6.25 起),利用人頭炒房,做假契約、假信用,墊高房價。 那我們民眾要怎麼避免「被利用」或「誤觸法」? 任何買賣契約金額,一定要與實際成交價一致。 拒絕「雙契約」或「灌水報價」。 確認申貸文件、薪轉資料都是真實的。 找合法房仲、正派代書,不要為了省手續費落入陷阱。提醒重點: 「誠實登錄、安全交易」是保護自己最好的防線! 法律是保護誠實人的,也是懲罰心存僥倖的人。希望今天的宣講能幫助大家看清楚這個陷阱。買房賣房,一定要透過合法正當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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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28, 2025 30:00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保護司保護您】直播 法務部保護司朱念慈科長 節目內容: 主題:再犯防止-如何幫助曾經犯錯的人,重新走回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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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28,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檢察事務官受訓制度簡介《揭開司法幕後推手的力量:檢察事務官的養成之路》 從考試到實務,9個月養成訓練如何鍛造檢察體系的中堅力量。今天,我們要一起走進司法體系中,一個大家或許耳熟卻不一定了解的重要角色——「檢察事務官」。在每一起案件背後,不只是檢察官在堅守正義,還有一群默默耕耘、專業紮實、行動敏銳的夥伴,他們是司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骨幹,是「法治信任」能夠真正落實的幕後力量。 而要成為一位檢察事務官,不僅要通過嚴格的考試,更需經歷長達九個月的專業養成訓練,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臺北地檢署的楊舒雯檢察官 為我們深入解說這段充滿專業與使命感的旅程,一起來了解這群司法推手,是如何從學員到專業人員的蛻變之路! 檢察事務官介紹!1.檢察事務官的角色:襄助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提升檢察官偵查犯罪之效能與品質。2.檢察事務官的多元與專業:檢察事務官的法律專業,除了在應試科目中要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礎科目外,也針對不同組別的檢察事務官調整應試科目: 偵查實務組:智慧財產權法,強制執行法。財經實務組: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稅務法規,審計學。電子資訊組:電子學與電路學,計算機網路,資通安全,程式語言。營繕工程組:營建法規,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結 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設計)。二、受訓制度介紹1.學員來源:我國檢察事務官之任用,主要是透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俗稱: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考試取才,經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錄取者,須再接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為期 9個月之養成教育,於完成養成教育經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而得以依志願分發為檢察事務官。 2.訓練期間9個月,原則上每年的3月中旬開訓,每年12月結訓分發成為檢察事務官。訓練期間,可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A.第一階段:為期11∼12週,學員在司法官學院接受法律課程、檢察實務課程講習,並練習撰寫檢察書類(包含: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B.第二階段:學員前往各檢察署學習實務工作內容,為期21週。C. 第三階段:學員回司法官學院接受口試測驗、檢討第二階段實習內容及研討年度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最後結算受訓期間成績,依據志願分發。 1.學習檢察事務官可否看卷?可以。無論是哪一階段,均重視實例卷宗訓練,透過真實案例的演練,讓學員得以掌握檢察實務運作流程,而學員們依照相關訓練規則,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如何識別學習檢察事務官?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時,即會給予學員識別證區別身分。於第二階段實習時,也會要求學員們進出各地檢署需配戴識別證。

    csbc
    114年10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27,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柏青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從容容游刃有餘-淺談生成式AI與著作權 AI幫你創作?小心幫出一身官司!懂法律,才是真正「從容」創作的開始。今天要聊的主題,跟你我越來越密不可分∼生成式AI越來越厲害,不論是畫圖、寫文案、作曲、寫論文,好像什麼都能幫你做! 但∼你知道嗎?這些「AI創作」如果不注意法律細節, 可能一不小心就踩到著作權的紅線!帶大家從從容容、游刃有餘地看懂「生成式AI與著作權」的那些眉角!最近網路上有一首超紅的歌曲《沒出息》,原來靈感來自立委王世堅早期質詢時的經典台詞——「本來應該從從容容、游刃有餘,現在是匆匆忙忙連滾帶爬!」結果被大陸音樂人改編成歌曲、再被AI加工成影片,網友們紛紛用AI remix、改曲、加特效,整個變成「病毒式傳播」。哇∼那這樣算不算侵權呢?我們先請陳檢察官來幫大家解惑! 這個案例其實非常典型∼牽涉到「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問題。目前各國普遍認為,完全由AI自動生成、沒有人工創作的部分,並不具著作權。因為法律要求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 舉例:美國法院甚至判過猴子自拍照不具著作權(Naruto v. Slater),因為「非人類」不能當作者。但如果是「AI輔助、人主導」的作品,例如輸入提示詞後多次修正、挑選、合成,那就可能有創意成分,具備原創性、才可能受到保護。【用AI寫報告或論文,不說可以嗎?】那如果我用AI幫我寫報告,結果老師問我是不是自己寫的,我沒說用AI∼這樣會怎樣嗎?目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要揭露AI使用,但「學術倫理」或「比賽規章」通常會有誠信條款。像去年有學生用AI參賽,因未揭露被取消獎項。【溫馨提醒】誠實註明使用AI不會扣分,反而是尊重他人智慧財產的表現。Yoyo:原來如此∼不說不代表沒事,誠實反而是最安全的保護色! 【AI用了別人的資料訓練,我用AI創作算侵權嗎?】我們都知道AI是「學別人的作品」訓練出來的,那我用它生成作品,會不會也算侵權? 這問題非常關鍵。法律上分兩部分:AI開發商在訓練階段若未取得授權,可能構成侵權。一般使用者若只是使用AI生成內容,除非明知是抄襲、仍使用,否則刑事上不構成犯罪。但民事上若造成損害,仍可能被求償。【實務提醒】別直接用AI生成的內容去商業販售或投稿比賽,要先確認內容來源,必要時請求授權。Yoyo:這就像開車一樣∼AI是駕駛助手,但方向盤還是在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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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22,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生活中常見的大小事,常常不小心就踩到法律紅線,今天,我們邀請到您我生活中的好朋友——來自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李安蕣檢察官,為大家解析:「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您知道嗎?不是看到警察上銬,就一定代表對方有罪;不是看到有人跑掉,就代表警方可以隨便抓人。逮捕,看似緊張,其實處處依法有據!今天的節目,我們會用白話文方式,釐清大家最常搞錯的法律觀念。 現在就讓我們進入今天的主題!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之保障,例外為現行犯逮捕、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以及法院依法定程序之審問、處罰。逮捕,指現行犯之逮捕,以及依法定程序逮捕。目的在於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維護公共秩序。為刑事訴訟對人強制處分之一種,以下簡要說明程序上注意事項及常見疑問。何時行逮捕程序?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即時」: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院解3395被追乎為犯人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通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實務上通常係拘提無著之情形。當庭逮捕-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者。緊急拘提-犯嫌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規定(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執行或在押脫逃、盤查逃逸、最輕5年以上重罪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要件,情況急迫者逮捕之限制。 1.民意2.強制力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3.留置時間法定障礙時間之扣除。逮捕人犯交給誰?無偵查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交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除最重本刑1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外,其餘應即解送檢察官。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事由,可為拘捕程序證人,亦可供作確認是否誣陷追訴刑責之用。 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可以逮捕嗎?可以,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係判決之訴訟要件(32院2505)可否上銬?警察、法警可以(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以手銬為原則,必要得合併使用腳鐐等戒具(重刑、拒捕、劫持之虞、脫逃、自殘、暴行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避免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人員安全等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警方需衡量若人犯脫逃可能涉犯縱放人犯罪嫌)。拘提或通緝自行到案者,得審酌下列情形使用戒具 1. 精神狀況2. 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3. 所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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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21,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個資有界,隱私無價!》「從手機到生活,每一次點擊都可能留下法律痕跡!」今天要聊的主題,可能跟你我每天的行為都有關喔∼想想看∼我們打卡、拍照、加好友、丟履歷,甚至用外送App、醫療掛號系統…… 你知道,這些看似平凡的小動作,其實都在「分享個資」嗎? 一不小心,「個資外流」就變成「隱私危機」!今天聊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到底在保護什麼? 以及「妨害秘密罪」跟「個資法」的界線要怎麼拿捏? 別以為跟自己無關∼其實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在「拍一張照」、「傳一段訊息」時就踩線啦!你是不是也有過這樣的經驗?朋友傳給你「某某人的八卦影片」要你幫忙轉一下? 或者懷疑另一半外遇,就想裝個GPS或偷錄音?再或者,辦公室主管要你「順便查一下客戶資料」?這些行為,也許只是出於好奇或「幫忙」,但在法律上,都有可能踩到紅線! 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要來跟大家聊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實際應用∼到底「傳一張照片」會不會犯法?偷拍、錄音、GPS追蹤又算不算侵權?今天就讓我們一次搞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法律見解為何?特別是最高法院大法庭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中的統一見解做了什麼新的結論?此外,將分析該條文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間適用關係。以下將分為三個部分進行說明: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背景與核心爭議2. 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見解與解釋3. 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的介紹:該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法條競合關係!個人在訴訟進行中若有蒐集證據之需要,有哪些法律紅線需要注意?在蒐集證據時,應避免以下行為: 1. 安裝GPS追蹤器,這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2. 侵入他人住宅,這會觸犯侵入住居罪。 3. 竊聽或偷拍他人私密活動,這同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4. 非法取得個人資料,這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只是幫朋友轉傳別人的照片或影片,這也會犯法嗎?現在大家手機一滑、影片一傳,很快就散出去∼很多人都覺得「我又不是原始上傳的人」應該沒事吧? 高檢事務官:其實這樣也可能違法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如果行為人明知照片或影片含有他人個資(像是姓名、樣貌、病歷、住址等),卻未經當事人同意轉傳,那就是「非法利用他人個資」。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就算你不是原始拍攝者,只要你「轉傳」,都可能構成犯罪。

    114年10月20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20, 2025 30:00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林厚蒼偵查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主題:真假難分?小心AI幫你「編」出麻煩!

    114年10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2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為什麼被羈押?淺談羈押及其替代處分當自由暫時被收走,你知道原因是什麼嗎?羈押不是懲罰,而是保全正義的暫時手段。 今天要聊的主題,可能很多人聽起來覺得有點可怕:「羈押」。欸∼有人可能心裡想:「羈押不就是被關嗎?」 但其實,「羈押」並不是刑罰!而是一種為了確保偵查與審判能順利進行的法律手段。 今天我們要來了解:為什麼有人會被羈押?法院要怎麼判斷有沒有「羈押的必要」?還有,有沒有可能用其他方式取代羈押?那我們就跟著陳檢察官,一起走進法律現場,解開「羈押」的真相吧! 說明:(一) 羈押制度目的非在處罰被告,並非刑罰,而是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簡言之,羈押係在避免被告在判決確定前逃亡、串供或滅證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二)羈押之形式及實質要件 1.羈押是一種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憲法第8條第1項關於人身自由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關於一般性羈押及第101條之1關於預防性羈押,均規定除有各該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實質)原因外,並須先經法官訊問之正當法律程序,於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2.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地2項)。酒駕撞人但願意賠,就能避免羈押?不一定。若涉「公共危險罪」且有逃亡或串供之虞,仍可能羈押。案例:某酒駕肇逃男子,事後自首並願賠償,但因先逃逸、有前科,被法官認定有逃亡風險,仍裁定羈押。法律重點:有誠意賠償不等於羈押解除。 被逮捕後,多久內會決定是否羈押?24小時內!檢察官應在拘提或逮捕後24小時內,說明理由聲請法院羈押。 案例:某嫌犯被警方帶回偵訊,檢方隔日即向法院聲押,法院審理後改裁具保。 提醒:程序有時間限制,確保人權不被濫用。 可否「花錢交保」就不用坐牢?這是民眾最大誤解!「交保」只是羈押替代,不代表無罪。若最終判刑,仍須執行。 案例:商人涉重利罪,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判決確定後仍需入監執行。交保=臨時自由,不等於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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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15,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鍾曉亞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紀念珍古德博士,同理動物的權利從珍古德博士談起讓善意成為行動,讓理解帶來改變「關心動物、尊重生命!」「了解?關心?行動─一起讓生命更有希望!」 十月,是屬於動物與關懷的月份,10月4日是「世界動物日」,也是提醒我們思考:在追求人類文明進步的同時,我們是否也對動物懷抱足夠的同理心?今天,帶我們從「珍古德博士」的一生,看見「同理動物」的重要性。珍古德博士在10月1日於睡夢中安詳離世,享年91歲,她用一生讓世界了解動物的智慧與情感,也提醒我們「小小的善意,也能產生改變世界的漣漪」。接下來,讓我們一起聽鍾檢察官分享──當我們談動物權利時,法律、行為與同理,如何連成一條守護生命的線。去年10月廣播時,適逢10月4日世界動物日,談到動物保護法規範了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等相關案例和罰則,現在又是10月,在10月4日世界動物日前夕,珍古德博士在10月1日於睡夢中安詳離世,享年91歲。她用一生建立了世人對黑猩猩行為的完整基礎知識,更致力於讓動物、人類及自然環境變得更好。珍古德博士在多項領域的付出及貢獻,已讓她成為動物保護及氣候保護的全球大使,她希望並堅信著,即使是小小的善意行為也會產生漣漪效應(Ripple Effect),為世界帶來改變。我們今天在紀念她的同時,也來想想我們可以怎麼向她學習。從「法律」回到「教育」的角度,在推廣動物保護時,學校或家庭教育可以怎麼做?提醒重點: 動保教育應從「同理」出發,培養孩子尊重生命、拒絕暴力、理解責任飼養。 容易觸法提醒棄養、遺棄、放養動物都可能觸法網傳虐待影片會構成二度傷害經營寵物業若疏忽照護有刑責當飼養、環境不潔會受罰非法捕捉、宰殺、販售寵物有刑責 公眾場所虐待或刺激動物會被舉發動保團體進入民宅需依法辦理消費者支持友善畜牧,是最溫柔的改變力量 結論: 珍古德博士說過,「唯有了解,才會關心;唯有關心,才會有行動;唯有行動,生命才有希望。」、「每個選擇都能改變世界,關鍵在於你想創造怎樣的痕跡」、「最偉大的威脅是冷漠」以及「至少我能做到的,就是為那些不能自己說話的發聲」。當你了解人與動物是一起生活在這地球上,你就會自然而然地理解,動物和我們一樣有基本的生存權、發揮天性及避免遭受傷害的權利,並思考能採取甚麼行動,讓我們和動物、地球共好。

    114年10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14, 2025 30:00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奕佑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網住被遺忘的家庭-攜手守護社會弱勢 「一份關懷,連結無聲的角落」「讓每一個被遺忘的家庭,都能被看見、被擁抱」 今天的主題非常特別,也非常有溫度,我們要一起聆聽——一段從「監所」到「家庭」、從「被遺忘」到「被守護」的真實故事。這是關於茂哥,一位剛出監、身體虛弱卻仍努力活下去的更生人;也是關於他90歲母親的故事,一位不識字、卻用盡全力照顧孩子的母親。他60歲,剛出監、身體不好,家中只有90歲的母親照顧他,母親不識字,社會資源聽不懂、什麼也不會用,在那個家裡,病痛、孤單、貧窮、老邁,全都擠在一個屋簷下。 但他們不是孤單的。因為有一群人—來自「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的個管師、社工與志工,在他們最需要的時候,送上醫療輔具、營養品、紙尿布,更重要的是,送上了「有人還在乎你」的那份溫度。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沒有讓他們被社會遺忘,他們出現在最需要的時候—送去的不只是物資,更是「希望的溫度」。 今天我們邀請到的分享者——周奕佑 毒品個管師,要帶我們看見「社會安全網」如何讓一個幾乎被遺忘的家庭,重新被接住,帶我們了解「如何透過社會安全網,陪伴更生人與他們的家庭重新站起來」。更生保護會服務宗旨為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重新建立起家庭、社會支持系統,預防更生人再次誤入歧途。 社會大眾若想協助像茂哥這樣的家庭,可以怎麼做? 加入更生保護志工捐助物資或小額善款主動回報社區中孤立家庭分享正向更生故事、破除偏見我們每個人都是社會安全網的一環。也許你的一通電話、一個微笑、一個分享,就能讓某個家庭不再被遺忘。 為什麼社會安全網需要「每個人」的參與?因為真正的安全網不是制度,是人心。只有當我們願意理解與包容,網才能更密、更穩。社會安全網不是掛在牆上的政策,它是活的,是有溫度的。每一次的理解、每一次的伸手,都在織出一條新的線—那條線,會連回每一個需要被看見的家。其實在社會的角落裡,還有許多「茂哥的家」。他們不會上新聞,也不會發聲,但他們在等待—一份理解、一句問候、一雙願意靠近的手。請大家記得,更生人不是問題的代名詞,而是「重新開始」的代名詞。每一次改變,背後都需要一個願意相信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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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13, 2025 30:00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陳純宜志工 節目內容: 「農場渡假.慢活中秋」 在自然中重拾笑容與勇氣陪伴馨生人走出傷痛,讓月光與微風療癒心靈!今天要帶大家一起走進一個充滿陽光、綠意與笑聲的地方——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舉辦的「農場渡假•慢活中秋」兩天一夜關懷活動。 在這個月圓人團圓的時節,對許多經歷過創傷的家庭來說,節慶有時反而特別安靜、特別難熬。而這場活動,就是希望讓馨生人能在自然中放鬆身心,感受陪伴的溫度,找回笑容與能量。 今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的志工 陳純宜,一起來分享這次「慢活中秋」的美好故事。 說明:又到了月圓人團圓的時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為了讓馨生人在節慶期間能走出家門、放鬆心情、感受大自然的療癒力,特別於中秋佳節前夕在台一生態休閒農場進行兩天一夜的關懷活動。活動中安排了手作課程、農場導覽與採果體驗,讓參與者在自然中重新找到笑容與能量。這次活動或體驗有什麼特別的故事嗎?活動過程中,講師曾帶領馨生夥伴們一起製作紙蜻蜓,並邀請大家挑戰飛行、換取小獎品。只用一張紙,就讓現場充滿歡笑與驚呼聲。除此之外,講師也向大家介紹大自然中的天然小童玩,從葉片、花瓣到果實,讓大小朋友都聽得聚精會神,親手體驗自然的樂趣,也透過這樣的活動重新感受到童心,找回久違的放鬆與笑容。每一位犯罪被害人與家屬,都在用力地重新生活。 協會與社會大眾能做的,不只是補償,更是陪伴——陪他們走出陰霾、走進陽光。讓我們一起成為溫柔而堅定的力量,用理解取代冷漠,用陪伴取代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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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8, 2025 30:00


    受訪者: 1.臺灣高等檢察署詹美鈴檢察官 2.法務部徐錫祥次長 3.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4.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1.車禍(過失)案件之處理及相關法條一念之差,可能改變一生!認識車禍責任與法律底線開車上路,誰沒遇過小擦撞?但你知道嗎——有時一個「不小心」,不只是一張罰單,可能是一場官司、一輩子的後悔。今天帶大家了解「車禍(過失)案件」中,什麼叫「過失」、什麼情況會觸法、又該如何正確處理現場? 讓我們用法律的角度,好好釐清「責任」與「安全」,一起當守法駕駛、安心上路的好國民!一、相關法條 (一)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害,刑度不同。(三)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害、死亡,刑度不同。 發生車禍處理方式(一)不要移動現場,等候警察處理。 (二)若有人受傷,撥打119,視情形協助傷者,不要任意移動傷患,以免加重傷勢。(三)保全證據:行車紀錄器影像、拍照(現場環境、車輛及人,雖然警察會拍照,但可能不清楚或遺漏)、尋找證人、立即驗傷(避免對方爭執非車禍受傷)等。有些人說「對方也沒怎樣,反正我修車就好」,那是不是只要我自己處理好就不用報警?這是許多駕駛的錯誤觀念。只要「有車輛碰撞」或「有人受傷」,就應該報警。若事後對方聲稱「身體痛、受傷」再提告, 你若沒有報警紀錄,反而會變成「肇事逃逸」或「無證明不利方」。提醒:只要有碰撞,報警就是保命。警察筆錄,是日後釐清責任的法律依據。 那如果我租的是共享汽機車或是公司車,出事後誰要負責?是我?還是車主?原則上,刑事責任由「駕駛人」負責。但如果車輛維修不良、煞車失靈導致事故,車主或公司也可能要負「連帶民事責任」。若是共享車平台,也需配合提供駕駛紀錄與保險理賠。提醒:使用租車、共享車時,先檢查車況、確認保險內容,以免出事後權責不清。 1. 「攜手相伴 馨心相惜」 法務部表揚114年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 2. 最夯鐵窗牌相約到臺南- 法務部主辦《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技訓作業聯合展售會》十月連假登場 3. 2026「神探 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限量預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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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7,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節目內容: 別以為「沒收到傳票」就沒事!從生活疏忽到誤觸法網,教你如何自保、不成為下一個「通緝犯」。今天要聊一個讓人聽了會嚇一跳的主題: 「我被通緝了,怎麼辦?!」 前陣子新聞報導,一位在捷運上因博愛座爭執的曾姓婦人,被警方以通緝犯身分逮捕,結果一查發現她原來早已因竊盜案被通緝在案。 很多人會想:「蛤?我也可能被通緝嗎?」答案是——有可能!有些人只是搬家忘記改地址、沒去領傳票、甚至欠罰鍰不繳、沒出庭,都可能一步錯,變成司法系統裡的「通緝對象」!我們聊聊通緝的真相、誤區,以及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甚麼是「通緝」?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及第87條規定,「通緝」是指對正在「逃亡」或「藏匿」之被告,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通知或公告的方法,向全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表示,得逕行對之逮捕,強制被告到法院或檢察機關接受訊問。一旦被通緝,檢察官、司法警察或案件利害關係人,得以使用強制力逮捕被告,解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換言之,通緝的對象僅限於刑事案件被告,包括偵查中、審判中或待執行的被告。如果是民事事件的被告,或刑事訴訟程序其他關係人,例如:告訴人、證人、鑑定人或辯護人等等,均不適用通緝的規定。什麼情況會被通緝? 刑事案件之被告,有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之義務,依法也有應於指定時間到檢察署、法院開庭之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法官亦不知被告行蹤時,即得按程序拘提或發布通緝。檢察官或法官通知被告開庭或執行時,會先以傳票傳喚被告,被告收到開庭傳票通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則命司法警察前往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甚至如果已經確認被告逃亡海外或被告明顯行蹤不明,無從送達傳票甚至拘提時,就會由檢察機關或法院直接發布通緝。通緝到案後的程序為何?當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案件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被通緝的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通緝犯經逮捕時,會先由司法警察完成通緝到案相關程序及筆錄後,即解送發布通緝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如果被告同時經數個檢察機關或法院發布通緝,則會依順序分別解送不同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由檢察官、法官進行案件訊問或依法執行已確定的刑責。而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被通緝的被告,一旦經逮捕歸案,亦有可能因前面已有逃亡之事實,而由檢察官、法官為相對應之強制處分,例如:交保、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等。如果發現自己被通緝,也可自行到原發布通緝的地檢署、法院法警室報到,由承辦檢察官或內勤檢察官或法官進行訊問。經通緝歸案的被告,在檢察官、法官訊問完畢後,即會依法撤銷通緝,並可取得歸案證明書。但因為撤銷通緝作業需要時間,建議歸案證明請帶在身上至少1至2週,萬一遇到警察臨檢,就可以拿歸案證明書證明自己已經被撤銷通緝了,否則可能會再被緝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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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6,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不知道各位聽眾是幾歲呢?不知道有沒有聽過、甚至親身經歷過那個只要在學校講台語,就會被老師要求掛上「我要說國語」、「我不說方言」,俗稱「掛狗牌」的歲月呢?檢察官,法律上說的「國語」是不是就等於「北京話」? 並不是。《國家語言發展法》明文規定,台灣所有固有族群的語言(包括台語、客語、原住民語、手語等)都屬於「國家語言」,而國家語言是一律平等的。因此,並不是只有北京話才算「國語」。那為什麼法院、檢察署常說「應使用國語」?《法院組織法》第97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但這裡的「國語」不是狹義的北京話,而是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認定的廣義「國家語言」。所以檢察官用台語開庭,其實不違法。如果被告或證人只會說台語,能不能直接用台語答?可以的!這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任何人都能用最熟悉的語言表達。 那如果被告講客語、原住民語,法官或檢察官聽不懂怎麼辦?這時候就需要通譯。《法院組織法》第98條有明定,只要不通曉國語者,就必須由通譯協助,確保程序正義。 法院會主動幫忙找通譯嗎? 會,但前提是當事人要事先告知。建議民眾若知道自己將使用非普及語言(如客語、原住民語),應在開庭前主動告知法院或檢察署,好讓他們安排通譯。那英語算不算國語?外國人怎麼辦?英語不是國家語言。外國人若只會英語,法院仍要由通譯轉譯,法官檢察官原則上還是要用「國語」提問。如果當事人用台語回答,筆錄會怎麼寫?《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訴訟文書必須用中文書寫,但可以附記原文。因此,台語回答會被翻譯成中文記錄,必要時附上原文備註。「台羅拼音」能直接用在法庭筆錄嗎? A8:不能直接取代筆錄正字。台羅拼音只能作為附記,正規記錄還是要用正體中文。 語言不只是溝通的工具,更是我們文化與身份的一部分。在法庭裡,每一個人都擁有用母語表達的權利,不需要因為「怕麻煩」而放棄。如果你或家人即將出庭,記得:可以用最熟悉的語言回答。 需要通譯,務必提前告知。 不論使用哪種語言,法律都一樣保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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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10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Oct 1,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啟聰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發生車禍,好像沒事就走?小心已經踩到「肇事逃逸」的紅線今天要來聊一個很多駕駛人心裡可能出現過的念頭:「啊∼小擦撞、對方說沒事,那我先走應該沒關係吧?」但是!這個「隨口的沒事」或「自以為的小事」,一旦處理錯誤,就可能踩進了 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紅線,不只要面臨刑責,還可能背負一輩子的遺憾。今天帶大家釐清迷思,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告訴大家:發生事故到底該怎麼做才合法又安心。前言:車禍發生後,駕駛人往往面臨緊急且複雜的情境:事故現場該怎麼處理?是否可以先離開?尤其當事故看起來不嚴重,或雙方對責任有爭議時,有些駕駛人可能會想:「好像沒事,就先走吧!」這樣的行為真的合法嗎?又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本篇文章將用生活化的方式,帶你了解肇事逃逸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以及常見錯誤觀念和案例,最後提供正確的處理方式,幫助你避免踩到紅線。常見錯誤觀念與案例1.以為對方沒有受傷案例:發生輕微擦撞後,對方表示「沒事」,駕駛人就直接離開。法律提醒:很多傷害,可能當時沒有發現,或位置、傷勢不明顯的小傷不易發現,駕駛人不能憑自己的判斷就離開現場。2. 以為對方只是小擦傷,不影響案例:對方僅有皮膚擦傷,駕駛人認為不嚴重,於是自行駛離。法律提醒:不論傷勢大小,都屬於人身傷害範疇,駕駛人必須依法停留處理。3. 沒有發生碰撞,以為與自己無關案例:駕駛人突然衝出巷道,導致機車騎士急煞摔車受傷,因為沒有直接碰撞,駕駛人就離開。法律提醒:是否構成事故,不以「碰撞」為必要,只要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係,就必須負責。只要遵守這些原則,就能合法應對交通事故,避免踩到肇事逃逸的紅線,也能保障自己與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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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30, 2025 30:00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橋頭分會嚴冠儀主任 節目內容: 主題:犯保協會和地檢署、警察機關之間有什麼樣的合作關係~提供被害人什麼樣即時服務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其實跟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有關。當社會發生重大刑案,往往讓人震驚不已,但在案件背後,有一群人默默在第一時間伸出援手,陪伴被害人及家屬走過最困難的時刻。他們就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犯保協會並不是單打獨鬥,而是和 地檢署、警察機關緊密合作,建立起一條「保護網」,讓突然陷入巨變的家庭能夠立刻獲得支持。要帶大家了解:當不幸發生時,協會到底能幫助什麼?我們平常人又該知道什麼自保與資源管道?今年1月份於高雄市前鎮區發生一宗震驚全國的連續謀殺獨居婦女的案件,前後共有三名被害人遭殺害後分屍,突然的劇變不僅讓被害人家屬難以接受,後續亦有一連串的法律訴訟需要面對;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橋頭分會在接獲楠梓及左營分局通報,即時聯繫家屬,並安排前往關懷慰問及了解需求以提供保護服務,本集節目邀請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橋頭分會嚴冠儀主任來跟大家分享。首先,我想問問冠儀主任,為什麼分局會將案件通報給犯保呢?是因為有什麼合作機制,或者規定在嗎?分享犯保與檢警機關的合作模式,以及殺人案件發生時,家屬可能會遇到的困境與需求。在新法修訂後,從以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變更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其中第10條第1項說明司法警察機關在知悉本法鎖定重大犯罪被害案件時,應即時通報所轄的保護協會,一方面在被害人及家屬在突然面臨重大劇變時面臨身心壓力,可能會頓時失去重心而導致無法更好的尋求幫助,通報的機制可以讓協會的專業人員提供最即時的協助也減少司法黃牛的介入(ex.像是喪葬或是急難救助及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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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30, 2025 30:00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告誡書(帳戶)v.s警示帳戶 現在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帳戶安全成了全民必修課題。很多人一旦遇到「告誡書」或「警示帳戶」,常常霧煞煞,不知道自己到底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帳戶會不會不能用?甚至影響到生活、薪水或貸款。 今天要帶大家一起釐清「告誡書」和「警示帳戶」的差異,幫助大家正確認識自己的權益,也避免不小心掉入詐騙陷阱告誡書的意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至2項: Ⅰ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Ⅱ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告誡處分後效果告誡處分後,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規範 1.每日轉帳、提領限額:各為新台幣 1 萬元。2.禁止使用網路銀行。3.得拒絕臨櫃交易或開戶。4.電子支付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 1 萬元,每月代理收付上限為 3 萬元。 該5年內將被視為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及服務業者可拒絕開戶。如何救濟?收到告誡書次日起算30天內向原機關提起訴願,如果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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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30, 2025 30:00


    受訪者: 保護司保護您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1. 法務部保護司 2.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郭曉菁科長 節目內容: 主題:未雨綢繆,守護未來——認識「意定監護」制度從自主選擇到安心託付,陪你一起規劃高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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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29, 2025 30:00


    受訪者: 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主題:司法醫療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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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24,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洪敏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聘僱外國人,兩三事不可不知在我們的生活中,照顧長輩是一件既重要又不容易的事。我們都知道,台灣逐漸邁入高齡社會,很多家庭都需要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幫忙。但最近法令有了新修正,讓80歲以上長者、以及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的患者,可以不用評估直接申請。這看似便利,但同時也帶來新的挑戰和爭議,像是「棄重擇輕」現象、仲介亂開條件,甚至有人因為不懂規定而踩到法律紅線。 今天要來為大家解答「聘僱外國人」最容易忽略的法律陷阱,還有大家日常生活最關心的疑問。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46條修正草案,包含80歲以上長者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醫療機構評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法令今年初經總統令公布,勞動部與衛福部歷經半年時間多次會議研擬衝擊配套,並於今年7月29日召開記者會宣布政策8月1日正式上路。 依據勞動部相關資料,8月1日前聘請外籍看護工的中重症家庭約19.7萬;而80歲以上健康亞健康長輩大約有53萬人,而70到79歲罹患二期以上癌症也有約12萬人,預估就業服務法46條新法上路後,可能會有10萬人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但新法通過後,陸續已有不少重症家庭反映「棄重擇輕」衝擊加劇。有重症家庭反映,最近家裡原本穩定工作的外籍看護工突然要求加薪,甚至希望能轉到照顧工作更輕鬆的家庭,部分人力仲介公司也廣告「80歲以上免評申請外看」,爭搶申請案源,將加劇棄重擇輕現象。 在新法修正後,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意思就是(1)80歲以上,不用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拿身分證明即可申請。(2)70-79歲癌症二期以上,不用巴氏量表,有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 請外籍看護會不會排擠本國看護?有些人說,太多外籍看護進來,台灣自己的看護就沒工作了?法律設計上,外籍人力引進前,必須先刊登「國內求才7日」,確保優先媒合台灣本國看護。換句話說,政府是想「先本國、再外籍」。這樣一來,兼顧了國人就業與家庭需求。 如果看護工突然要加薪怎麼辦?聽說有外籍看護會提出加薪,甚至想換到比較輕鬆的家庭,這樣可以嗎?外籍看護不能隨便轉換雇主,除非遇到法定情況(如雇主死亡、虐待或違法對待)。如果是仲介惡意操作,可以向勞動部檢舉。所以雇主要冷靜,不要因為害怕失去看護就私下加錢,這樣反而落入非法仲介圈套。雇主不小心違規了,會有緩衝嗎?如果真的不是故意違法,還是會被重罰嗎?原則上必須依法處理,但主管機關會依比例原則判斷。情節輕微或初犯,可能在裁罰金額上有所斟酌。「事前查清楚、事後不後悔」。民眾最常忽略的陷阱?您覺得最常見的違法陷阱有哪些?第一,「語言交換」家教;第二,「試用看護」;第三,「文件未齊就偷跑」。這些都很容易誤觸法律。 主持人補充:聽眾朋友記得,法律就像「看不見的紅線」,你可能覺得小事,卻可能導致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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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23,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交通與傷害法律宣導:保障自己,避免觸法」 — 當意外發生,懂法律才能保護自己與他人 —日常生活中可能會遇到的「交通過失傷害」與「一般傷害案件」的法律知識。在生活中,不管是開車、騎車或步行,有時候意外就是一瞬間發生。當事情發生時,如何合法、正確地保護自己?又有哪些行為可能觸犯法律?今天我們就帶大家一次搞懂。 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民眾在生活中可能會遇到交通過失傷害問題,不論是不小心撞到其他人,或是遭人碰撞,事情發生後要做那些作為來保障自己?裝設行車紀錄器是最佳的,也可以在車上準備粉筆,車子倒下,白色粉筆畫車子倒下外框,沒有倒下也同樣畫車子外框;人倒下,畫人躺下的外框。自行拍照,由近而遠拍,拍自己車子再拍車子與道路標線、交通號誌關係,再拍整個遠景之後再移動汽車 若有人受傷,當然就先醫治受傷人員,也請一定要報警,不要說私下當下決定都不要報警,另一方反悔事後報警,事後很難調取現場相關事證(刮地痕)、路口監視器畫面、個人行車紀錄器影像(遭新的影像洗去)若雙方無法和解,提起告訴,提告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 要在事發後6個月內提告。同樣若等到快到6個月才提告,相關路口監視器影像、或是附近店家所攝得影像會因為時間過長而遭洗去風險,事發當下請報警由交通警察紀錄案發情形,立刻保存證據,若事後雙方和解不成,若案發當下有報警,就有案發時所保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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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刑事伯來開講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22, 2025 30:00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刑事局偵查第三大隊潘靜怡偵查正 節目內容: 主題:不明包裹不收領,小心包藏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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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22,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吳子新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實體門市的新陷阱-變化多端的虛擬貨幣詐欺手法 看得到的櫃檯、看不到的陷阱— 小心「冷錢包申請+出金限制」的誘騙套路最近新聞上出現一個很狡猾的新招:詐騙集團不只藏在網路,還開起了「實體門市」——外表看起來很像合法交易所,門面、服務人員、還會手把手教你申請錢包,讓人一看就放心,但一轉眼,錢就出不來了。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臺北地檢署的吳子新檢察官,來跟大家剖析這些新型手法,教你怎麼保護自己、遇到問題怎麼處理。提醒大家:投資前三分鐘,多做一次確認,可能就能保住你的血汗錢! 出金被拒或被要求繳保證金,該怎麼處理?我還有機會要回來嗎?立即蒐證:保存對話截圖、匯款憑證、門市收據、App截圖、交易紀錄、門市名片、監視器位置等。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並同時向檢調或專責詐欺偵辦單位提出告訴。遞交蒐證資料給警方,請求凍結相關帳戶(若能立刻提供資訊)。 通知你的銀行/支付機構,請求協助追蹤或凍結可疑款項。 聯絡金管會/主管機關通報該交易所/門市非法情形(提供案件資料協助行政查處)。 (能否追回視金流、被害資產分散與時間點而定,越早報案越有利偵辦。) 若我透過「個人幣商」買幣,之後發現被詐騙,幣商是否也要負責?以前有案件因幣商抗辯而不了了之嗎?依現行修法精神,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應完成公司登記與洗錢防制登錄,否則屬非法提供服務。若幣商未完成合規登記、又參與誘導入金或與詐騙集團有配合行為,檢調可朝詐欺或共犯方向偵辦。但若幣商能證明獨立交易、雙方銀貨兩訖且無與詐騙集團聯繫,法律上會比較複雜,需由司法調查釐清。對民眾來說,避免與未登記的「個人幣商」交易是最實際的自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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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17,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跟蹤騷擾防制法,人身安全多注意保護自己、尊重他人——從生活中識別跟蹤騷擾,建立安全防護網今天我們要談一個非常重要,但常被忽略的議題——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個人身安全保護。你可能以為「跟蹤只是浪漫的表現」,但實際上,這些行為可能嚴重影響被害人的生活作息、心理健康,甚至危害人身安全。為了讓大家清楚辨識哪些行為是違法、如何保護自己,我們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為大家詳盡解說,並回答大家最常遇到的問題,提供實用的法律常識與防護技巧。今天,讓我們一起學會說「不」就是「不」,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觀念:跟蹤騷擾,被迫影響、更改作息,違反意願,豈有浪漫。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免於受跟蹤騷擾、維護人格尊嚴。常見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監視跟蹤、盯梢尾隨、威脅辱罵、通訊干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有害名譽、濫用個資侮辱言語、動作(三字經、你他媽都不配合、廢物、大量傳送簡訊等)至工作場所守候(找人)、堵人、尾隨社交軟體持續張貼不雅留言(例如:連續貼文標記被害人)電話、簡訊干擾(奪命連環扣、夢到你、無聲電話)要求約會、聯絡或追求(大量傳送簡訊,例如:當我女友、約會、單獨出來…)持續寄送禮物(花)寫信、紙條效果: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罪第2項加重跟蹤騷擾罪: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可能與恐嚇危害安全罪、散布私密照等罪競合若有身體觸摸,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刑法第224條若無反覆持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我覺得有人一直盯著我,甚至在我下班路上出現,我該怎麼辦?這可能屬於「監視跟蹤」行為。如果你感到害怕或生活受到影響,應該先收集證據(拍照、錄影、保存訊息或通話紀錄),並可向警察報案。若情況符合跟蹤騷擾行為,警方可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啟動告誡或保護令程序。社群軟體上有人連續標記我、留言不雅內容,這算跟蹤騷擾嗎?是的。持續在社群平台騷擾、留言辱罵、標記不雅照片或訊息,屬於通訊干擾或名譽侵害,影響生活或心理健康,也可作為警察或法院介入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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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16,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丁煥哲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強扭的瓜不甜」—淺談跟蹤騷擾行為從新聞案例談起:愛若變執念,可能一腳踩進法律紅線!今天我們要聊一個跟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但很多人卻可能忽略的議題——「跟蹤騷擾」。前陣子有一則新聞,引發社會關注:一名男子分手後不斷求復合,不但在女方機車上夾紙條,還常常出現在女方住處徘徊,最後被依照《跟蹤騷擾防制法》判刑三個月。這樣的案例提醒我們:有些人以為「只是想挽回、只是想關心」,卻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早已超越「愛的表達」,變成「恐懼的來源」今天,來為大家解說「什麼是跟蹤騷擾?」「哪些行為會觸法?」「遇到時該怎麼辦?」面對跟蹤騷擾行為,應如何加以遏止?首先,如果滿足前面所述跟蹤騷擾行為的各項要件,行為人就至少會成立本法第18條第1項的跟蹤騷擾罪,所以向檢警報案是我們可以採取的應對方式。不過要注意的是,因為本罪是告訴乃論,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有機會起訴,但若行為人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時,又攜帶了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會構成本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更嚴重的跟蹤騷擾罪,此種犯罪即便沒有被害人提告,檢察官一樣可以進行追訴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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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15,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防詐先修課 × 不當工具拒當幫兇」檢察官帶你破解最新詐騙手法,守護財產、守護清白!您知道嗎?在詐騙集團不斷翻新的手法之下,很多人不是「被害人」,而是無意間成了「幫兇」。交出帳戶、交出提款卡,甚至只是一張自拍照,都可能讓自己變成犯罪集團的共犯!和大家分享最新的詐騙態樣、法律責任,以及如何保護自己與家人。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預防民眾不小心成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工具,不慎助長犯罪,目前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投資、代操作投資、未上市股票等各種手法,要求交出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虛擬貨幣交易所帳號、密碼。或是要求民眾交出民眾與其身分證一起自拍照,作為申請虛擬貨幣帳號使用。詐騙集團拿到被害人有身分證及個人自拍照片後,向線上銀行申請銀行帳戶,不需要本人,使用雙證件即可申請,受騙民眾即成為提供人頭帳戶之犯人。遭假冒申請之線上銀行帳戶一旦列為警示帳戶後,被害民眾所有其他銀行帳戶都會被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 現在有哪些新詐騙手法,民眾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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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1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林俊傑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怎麼辦?我睡不著-跟親友拿,或上網買安眠藥? 安眠藥不亂吃,守護健康與守法意識,才是真正的安心入眠! 今天我們要聊一個和許多人生活息息相關的議題「安眠藥」。 根據臺灣睡眠醫學學會的調查,全臺每十個人,就有一位長期被失眠困擾,特別是女性與長者比例更高。很多人因為睡不好,就想著:「是不是隨便拿一顆親友的安眠藥?或者在網路上買就好?」 但大家知道嗎?安眠藥不是維他命,它既關乎健康,也牽涉法律!隨便亂吃、亂給,甚至轉賣,可能不只傷身,還會觸法,輕則罰錢,重則坐牢。 今天我們深入了解安眠藥的正確知識、使用風險,還有背後的法律責任。讓我們一起來守護健康、守護法律,也守護身邊的人! 安眠藥不亂吃 據2017年臺灣睡眠醫學學會調查顯示,全臺大約每10人就有1人受慢性失眠所苦,其中女性失眠比率高於男性,60到69歲長者慢性失眠比率高達 22.7%。其中狀況嚴重的,可能會靠服用安眠藥來改善或治療。但狀況是否嚴重到要吃安眠藥,應該是要經過醫師診斷。雖然大部分的人應該都有這樣的認知,這邊還是要提醒民眾,不要隨便自己拿親友的安眠藥來吃,更不要在網路上買來路不明的安眠藥來吃。即使是來自合格藥廠的安眠藥,也都可能有副作用,以下,我們引用醫療院所的網頁資料 、 ,來科普一下安眠藥種類、副作用或相關注意事項?亂給,甚至販賣安眠藥,觸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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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9,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我是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的毒品個管師王士榮。更生保護會是由民間的財團法人,並運用社會上許多善心人士的協助,希望能協助更生人在復歸社會的時候,能夠更安穩並且有足夠的資源走出不同的生命歷程。覺得社會沒有給更生人提供足夠的機會。看到之後讓我聯想到,真正阻礙他們回歸社會的,不僅是三餐、住宿、交通這些生理條件,而是更深層的心理與整體連結的困境。更生人社會復歸的處境挑戰,很多我們接觸的個案,有長期吸毒、酗酒的歷史。他們大腦中的獎賞系統,早已習慣依賴外在刺激,來獲得短暫的快樂。這導致他們在生活中很難忍受壓力、無聊與挫折,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了「立即滿足」的方式來處理感覺。長期入監會讓人對社會節奏脫節。在監所中,一切作息固定,生活單純,而出監之後要面對複雜的人際、經濟壓力,常常讓人無所適從。再加上許多更生人原本的支持系統就已經非常薄弱,回到社會時,親友疏離、家庭破裂,這些都造成巨大的孤立感與無助感。這也是為什麼當個案來到我們面前,跟我們說「只要給我錢,剩下的我會自己想辦法」,更保這邊都會審慎的評估,因為知道這些錢很可能因為他們長期大腦迴路以及生活壓力的多重原因,會讓他們無法理性的用這筆錢。面對如同小楊一樣行動不便的個案,更保怎麼協助? 安排就醫並協助醫療交通、連結長照服務、爭取身障補助、尋找可配合的就業單位,並設計彈性工作模式。 對於有成癮背景的個案,怎麼處理戒斷與復發風險? 透過醫療院所合作,提供戒治諮商、認知行為治療,並安排參與支持性團體如「藥癮匿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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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8, 2025 30:00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 臺北分會 鄭淑櫻志工 節目內容: 主題:《家庭服務—重傷陪伴與自我修護》 把愛活成力量,陪你走過傷痛的路 今天我們要一起聊一個溫暖卻也很重要的主題:當家庭成員或我們自己遭遇重傷時,除了身體的復健,心靈與家庭的修護同樣重要。這是一條不容易的路,但絕不是孤單的路。因為有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的支持,有專業護理師、心理師與志工夥伴的陪伴,每一步都能走得更安穩、更有力量。讓我們一起來認識「重傷陪伴與自我修護」,把照顧變成愛的實踐,把修護變成勇氣的養分! 主題說明:重傷事件對個案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的衝擊,不僅影響患者的身體功能,也對心理 健康及家庭照顧資源造成長期挑戰。為提升重傷者本人及其照顧者的照護知能與 身心調適能力,協會規劃重傷照護課程,內容涵蓋生理與營養照護、心理陪伴技 巧及照顧者自我照顧,期望協助馨生人在照顧歷程中獲得實務支持與情緒強化。 淑如護理師帶來的生理營養及照護:簡潔說明就是「營養與身體照顧的重要性」,現在大家外食、速食、手搖飲料 很普遍,導致三高、肥胖的比例持續上升。健康其實來自於正確的飲食習慣。 所謂均衡飲食,就是多樣化、不偏食,按照國健署飲食指南,多全穀雜糧、 足量蔬果,少油、少鹽、少糖,這樣才能維持理想的體重與身體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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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3, 2025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沈念祖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3. 台灣高等檢察署 節目內容: 1.主題:「無人傷亡」的「車禍」究竟有何法律責任車損、責任與保險全解析──別以為「沒人受傷」就等於「沒事」! 說到「車禍」,大家第一個反應是不是會想到受傷、送醫、刑事責任?但其實,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案例是 「只有車子受損,沒有人傷亡」。那麼問題來了—這種狀況是不是就沒有任何法律責任?是不是就拍拍屁股走人?今天帶大家深入了解「無人傷亡的車禍」背後的法律細節、實務案例,還有每個駕駛人必須注意的風險與保險觀念!討論範圍:排除有人傷亡的車禍→有人傷亡是有刑事責任的。 所謂車禍當然是「不小心」的,如果是故意的,那就不叫車禍。 單純車子碰到車子(含汽機車)的事故,如果沒有人傷亡,只有發生車損,會不會有刑事責任: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並未有處罰過失行為之特別規定,則刑法毀損器物罪之處罰對象自僅有故意犯而不及於過失犯。所以單純的車損事故事不會有刑事責任的。 沒有刑事責任,難道就沒事了嗎?其實在實務上常見未有人傷亡的車禍事件,車損反而都十分為嚴重,而車損的處理當然就是民事賠償。相信大家常常看到新聞媒體報導有人騎車或開車撞到了「超跑」「千萬名車」,此時假設真的有過失,那麼天價民事賠償恐怕難以想像。所以,法律上如何保障自己避免「一不小心」就陷入高額賠償呢?除了法定的「強制險」,務必加保 第三責任險、超額責任險,一年只要幾千元,卻能避免幾十萬、上百萬的賠償壓力。如果有保險,發生車禍後是不是只要交給保險公司就好?不行!保險公司需要依據警方提供的事故資料(例如現場圖、照片、初步分析),所以駕駛人仍要 報警處理,否則理賠恐有爭議。 2.南投成立第5個馨生保護 服務據點 鄭部長強調「在地扎根、溫暖守護」馨生保護服務據點希望藉由「在地扎根」,讓被害人與家屬在熟悉的社區中,就能夠獲得即時且貼近需求的協助。據點的廣泛設立象徵國家與社會各界的資源連結與持續整合,共同承諾溫暖守護犯罪被害人和家屬,協助他們逐步走向復原。 3. 臺美簽署跨境緝毒合作備忘錄 首度在美舉辦論壇 臺灣高等檢察署指出,臺美日前簽署「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簽署就打擊跨境毒品犯罪進行情資分享及交流合作瞭解備忘錄」,並首度移師美國舉辦論壇,深化國際緝毒合作,具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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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2,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淺論透過第三方支付 系統洗錢網購時代的隱藏陷阱——從蝦皮帳號出租到跨境洗錢,民眾如何自保?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關!大家可能都有在網路上買過東西,蝦皮、綠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很方便,但您知道嗎?最近警方查出,有不法集團用「每月2000元」的租金誘惑民眾出租蝦皮賣場帳號,結果帳號竟被用來販售假貨、進行跨境洗錢!光是一個案件,牽涉的帳號就高達290個,金額超過3億元!很多人以為:「我只是把帳號借出去,沒差吧?」但實際上,這樣的行為可能讓自己淪為洗錢共犯,甚至面臨刑責!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的陳雅詩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洗錢」與「第三方支付」的真相,以及如何避免誤觸法網。 洗錢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這麼嚴重?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是指隱匿或掩飾特定犯罪所得的來源、持有、使用或交易。看似單純的轉帳、收款,若與犯罪資金掛鉤,就可能構成洗錢。洗錢嚴重在於它讓詐騙、販毒、走私、甚至國安相關的犯罪「資金合法化」,助長黑數犯罪,危害金融秩序。最高刑度7年徒刑、併科500萬元罰金,不是小事。 那第三方支付跟洗錢有什麼關聯?第三方支付平台像是交易中介,合法用途是保障買賣安全。但若平台帳號遭濫用,成為不法資金的「跳板」,金流就能快速轉移、分散,不易追查。舉例:詐騙集團要求受害人把錢打到「蝦皮賣家帳戶」,再透過第三方支付層層轉移,警方要追查就更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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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9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Sep 1,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不是說北京話也能通 -淺談開庭時語言的選擇與解決方案 不知道各位聽眾是幾歲呢?不知道有沒有聽過、甚至親身經歷過那個只要在學校講台語,就會被老師要求掛上「我要說國語」、「我不說方言」,俗稱「掛狗牌」的歲月呢?關於「說國語」,最近就有某件社會矚目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某位被告的律師,質疑檢察官在訊問另外一位被告時,是全程說台語而沒有說「國語」,所以主張 檢察官訊問過程不合法。新聞一出,也引發了許多的討論。 法官、檢察官開庭時,只能說「國語」不能說台語、客語嗎? 一般人民到偵查庭、法庭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時,是否也一定要說「國語」而不能說台語、客語甚至原住民語或外語呢?而所謂「國語」,又是怎麼認定的呢?今天就以這個主題為核心,跟大家進行法律小常識的分享。 (一)法官、檢察官開庭時所應使用的語言 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7條、第100條的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前 三條之規定,於辦理檢察事務時準用之」。 所以簡單來說,法官、檢察官在開庭時, 原則上應該使用「國語」;即便法官、檢察官的英文能力超級棒,在訊問以英語為母 語的外國人時,也是一樣「應用國語」。 只是在這裡,就會衍生出另一個基本但是重要的問題:什麼叫做「國語」?也許有很多人在下意識,會將「國語」與「北京化」直接連結在一起,認為「國語」就是「北京話」。但是在法律的操作跟運用上,可不是單純憑「直覺」或是「大家都這麼 想」,就會發生法律效果的喔!原則上,如果法律對於一個詞彙有特別在法條中給予 定義的話,那麼那個詞彙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認定。 「國語 」的全稱,在法律上稱為「國家語言」,而依照《 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的 規定:「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與此 同時,同法第4條也有特別規定:「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 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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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7,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營業秘密為何與 國家安全有關?從台積電案看科技機密與國安紅線的距離,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從職場保密到國安風暴──你不能不懂的法律紅線!什麼是營業秘密?是不是只有大公司才有?不是喔!不管是大企業、小公司、甚至個人接案者,只要有保密資訊、有經濟價值,又有採取保密措施,就算是「營業秘密」!舉例來說: 台積電的奈米製程技術是營業秘密!便當店的獨門醬汁也是營業秘密!開發 App 的原始程式碼、商業策略、市場名單…都算! 溫馨提醒: 只要有價值又非公開的資訊,都有可能是營業秘密,不是只有科技業要注意! 洩漏營業秘密一定要「偷」才算嗎?不一定!只要是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不論是刻意竊取還是不小心傳出去,都可能構成違法。可能的違法行為: 偷偷拷貝公司資料離職後繼續用原公司的文件把公司技術貼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口頭轉述給外人溫馨提醒: 保密,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法律責任問題!營業秘密怎麼跟國家安全扯上關係?因為有些企業技術不只是公司財產,更是國家競爭力的核心。 如果被敵對國家拿去使用,可能會導致整個產業崩盤、國防受威脅。 例如:半導體製程技術國防工業設計關鍵基礎設施(如通訊、能源技術) 溫馨提醒: 當你手上的資料,是被行政院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那它就不只是公司機密,而是國家機密!一般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差別是?一般營業秘密是公司自己的資訊;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被國家認定如果外洩會嚴重損害國安、產業與經濟發展的技術。 洩漏「一般營業秘密」 民事+刑事責任洩漏「國家關鍵技術」可能違反《國安法》,情節重大會被視為洩漏國家機密!溫馨提醒: 一旦涉及國家核心技術,不管你是誰、什麼角色,都不能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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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6, 2025 30:00


    受訪者: 法務部保護司被害保護科 賴玥蓉科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法務機關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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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6, 2025 30:00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雲林分會 李青晏主任 節目內容: 愛不孤單,守護馨生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雲林分會 陪伴走過風雨、重建希望要談的主題,或許不是那麼輕鬆,但卻跟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根據交通部統計,113 年 1 月到 11 月,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高達 35 萬 5 千件,而其中因車禍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案件,更占了犯保協會每年服務案件的六到七成。這代表,在我們身邊,其實有許多人因為突如其來的意外,家庭瞬間陷入困境。那麼,在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和家屬究竟會遇到哪些難題?又該怎麼跨出復原的第一步?協會能夠提供的幫助,還有那些充滿愛與勇氣的故事。 依據交通部於2月份公布之113年1-11月份道路交通事故總件數為35萬5,000餘件,而因車禍致死或致重傷害之案件占犯保協會每年服務案件總數的6-7成,一直以來都是犯保協會所接觸的最主要核心服務類型,本集節目邀請到犯保雲林分會李青晏主任來跟聽眾朋友們分享,如果遇到車禍時,犯罪被害人或者是家屬可能會遇到哪些問題?以及基本的處理流程為何? 一、 醫療與身心問題 醫療照護:受傷後需要立即就醫,可能涉及手術、住院、復健,醫療費用龐大。長期復原:重大傷害可能造成肢體失能,需要輔具、復健或長期照顧。 心理創傷:被害人可能出現焦慮、憂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家屬也會因突如其來的事故承受巨大悲痛或焦慮。 法律與司法程序肇事責任認定:需要釐清加害人是否有、超速或其他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這會影響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訴訟程序:被害人或家屬往往對地檢署及法院的程序不熟悉,感到困惑或無力。出庭困擾:被害人或家屬必須多次出庭,既耗時又可能再度喚起創傷經驗。經濟與生活問題經濟壓力: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增加,若被害人是家庭經濟支柱,家計可能瞬間陷入困境。工作影響:因傷無法工作,或家屬需請假照顧受傷者,造成收入減少。後續生活:若被害人死亡或重大失能,家屬可能需要長期調整生活方式。 犯保協會可以提供的服務真的很多元,就像剛剛主任提到的,不論是法律的諮詢、委任律師,還是經濟的協助及生活上的重建等,但是犯保協會是如何做到第一時間的即時關懷,以及取得道這些案件資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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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刑事伯來開講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5, 2025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張耀仁分局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反毒、青少年及識詐! 來~一起 停、看、聽! 教您這些事! 青春無悔~用行動守護青少年,用關懷築起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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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5,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見網友先買點數卡?!-不可不知的假交友詐騙假交友陷阱多,點數卡也能成為詐騙工具?!檢察官教你識破套路,守護荷包與安心生活。 今天我們要聊的主題,很多人可能都覺得「啊∼這應該不會發生在我身上吧!」,但其實就在你我身邊,天天都有人上當。新聞才剛報導,有民眾滿心期待與網友見面,卻被要求先去超商買點數卡,幸好警方及時攔阻,才沒有損失慘重。 原來,詐騙集團最愛利用「假交友」套路,結合點數卡這種青少年跟上班族常用的支付方式,一步一步讓人掉入陷阱。今天帶大家拆解假交友詐騙的手法與防範秘訣,保護我們的錢包與安全!Q1: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購買點數,常見手法是什麼?(一) 詐騙集團盜用帥哥、美女照片,上網交友,佯稱可援交、性交易云云,待被害人受騙,即以見面為由,要求被害人須先購買點數(例如在超商或網站購買APPLE-App Store卡、MyCard、GASH卡),並告知序號、密碼,用以繳納「保證金」、「風險金」云云,實則根本為詐騙話術。 (二) 被害人如有不從,或為使被害人購買更多點數,詐騙集團更會自稱黑道、知悉被害人姓名、住居所、個人資料等,作為要脅,來電恐嚇要求被害人加碼購買點數。 (三) 部分被害人認為自己上網援交、性交易,羞於告知家人親友,或因遭恐嚇,不敢報警,詐騙集團常利用被害人此種孤立無援的處境一再犯案。 (四) 詐騙集團取得點數序號、密碼後,常會上網或刊登廣告出售獲利,或由不肖人士、不肖通訊行等,收購大量詐騙得來的點數卡後,再透過特定通路,出售給第三方折價銷贓。如何避免「假交友」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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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20, 2025 30:00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侯靜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犯罪被害人(或 其遺屬)如何向國家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守護受害者與家屬,讓國家成為最溫暖的依靠。我們要聊一個跟「你我生活」息息相關,但往往在新聞事件中才會被關注的議題——犯罪被害補償金。前陣子,信義區發生震驚社會的殺人案,一位年輕的夜店女公關,不幸在工作崗位上遭遇前男友傷害而失去生命。這樣的事件,不只帶來新聞震撼,更讓我們思考:在面對這樣的悲劇時,被害人或遺屬該怎麼辦?誰能伸出援手?深入了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與「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這項制度,在112年2月8日修法通過,7月1日全面實施,是近年來最大的修正,目標就是讓被害人 「申請從簡、審議從速、核發從優」,真正得到及時的支持與溫暖。 Q:申請的種類?(補償金種類) 一、遺屬補償金:180 二、重傷補償金:80至160(依傷勢程度認定) 三、性侵害補償金10萬至40萬 四、境外補償金:20萬。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犯罪行為被害 提醒:這些金額屬於「單筆定額給付」,避免拖延。 如何申請?申請流程會不會很複雜?第62條: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流程比以前簡單多了:準備書面申請書(可向檢察署、被害人保護協會索取或下載)檢附證明文件(死亡證明、驗傷單、診斷書、關係證明…) 向 犯罪地審議會 提出;若是境外案件,則向被害人 戶籍所在地審議會 申請。小提醒:被害人保護協會可以全程協助,避免您因不懂法律程序而錯失權益。補償金審議多久會有結果?修法後原則採 書面審查,流程簡化。受理後,通常在 2∼4個月 內會有結果。符合條件的,補償金會直接撥入申請人帳戶。過去動輒 1 年以上,現在速度加快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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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9, 2025 30:00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 陳冠宇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Q1:檢察官,像甲這種「高 薪打工」結果變成詐騙集團共犯的案例,在法律上會怎麼被認定?只要明知或「應該知道」這是詐騙行為,仍然參與,就會構成詐欺取財罪(刑法339條),最高可判5年以下徒刑。若涉及幫忙丟包、轉帳,更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刑度更重。提醒:天下沒有不勞而獲的高薪打工,看到「輕鬆月入十萬」一定要特別警覺!如果只是「幫忙收錢、轉交」這樣的角色,真的會被認定是洗錢嗎?是的。丟包、轉交、幫忙轉帳,都是洗錢集團的典型操作,法律上屬於幫助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將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提醒:即使只拿幾千塊跑腿費,也可能換來幾年刑責,得不償失!如果甲或丙「心裡覺得怪怪的」但還是去做,法院會怎麼看?只要有「明知可能犯罪卻放任發生」的心態,就屬於故意,不能主張「不知道」。法律上不會因為「心裡懷疑」就免責。提醒:覺得怪=危險警訊,不要心存僥倖! 丙把自己的金融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法律責任有多嚴重?這是典型的「人頭帳戶」,觸犯刑法幫助詐欺罪與《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提醒:帳戶是自己的身分證明,隨便交出去等於把「犯罪工具」借給別人用! 現在很多詐騙都結合「虛擬貨幣」,這部分法律有什麼新修正嗎?自113年11月30日起,未完成登記就從事幣商行為,會有刑事責任(2年以下徒刑或罰金)。這是因應虛擬資產詐騙氾濫的新修法。提醒:買賣虛擬幣務必透過合法平台,不要在網路上隨便找陌生人!如果民眾已經不小心捲入,該怎麼自保或減輕責任?應立即停止參與,並主動報警或自首,這樣有機會爭取減輕處罰。若拖延,後果只會越來越嚴重。提醒:發現自己踩雷,不要怕丟臉,趕快向警方求助才是止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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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8,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吳啟維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掌握投資技巧 看破詐團手腳!新股申購、虛擬幣陷阱一次破解,檢察官帶你投資不踩雷!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可說是「投資新手必聽」——在投資熱潮下,不管是股市抽籤,還是聽起來每天都能獲利的虛擬幣,總是有詐團趁勢混水摸魚。最近新聞就出現「男子被騙三百萬投資假配股」以及「投資泰達幣天天領利息」的案例,最後才發現全是陷阱! 到底詐團常用哪些手法?投資又有哪些法律保護?遇到損失怎麼求償?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吳啟維檢察官 來和大家分享,讓大家學會「聰明投資、遠離陷阱」! (一)何時可以申購新股? 俗稱的「抽股票」、「股票抽籤」,正式名稱為「公開申購」,係指初次上市櫃公司或已上市櫃公司進行現金增資時,為了募集資金,依股權分散原則,提撥一定比率之股份委託承銷商對外公開銷售。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7條之規定,在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或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者應至少提撥10%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而我們申購之新股便是從這而來。為了避免詐團任意向民眾捏造可申購新股之公司標的,可在申購前先前往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申購公告-抽籤日程表」查詢近期有開放申購之股票標的,切勿僅因對方向你表示該公司有開放申購新股,就直接予以下單。 (二)有無可能先抽中再付款?沒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之規定,在申購股票後會預先圈存帳戶內之款項,如帳戶內之餘額低於申購價額及相關費用之總額,依同伴法第58條之規定,即會剔除申購資格。因此不可能發生先中籤才要求民眾繳納股款之情形,且相關股款均是預先自申購人之銀行帳戶內圈存,所以也不可能發生要求申購人透過面交現金之方式交付股款,如果遇到以上情形絕非正常合法之申購管道,一定是詐騙!有無可能重複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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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8, 2025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刑事局偵查第二大隊廖為能副隊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 主題:假投資詐騙陷阱多,虛擬貨幣成洗錢工具假投資陷阱多,虛擬幣也能洗錢?!守好荷包防詐術 檢警聯手解密最新詐騙手法,帶你看懂假投資與虛擬貨幣背後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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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4,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豫雙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簡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經立法院於113年12月27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14年1月22日公布,並自114年7月22日施行,為我國泛公部門(含公部門、特定事業、團體或機構)防堵重大弊端,以及確保機關管理和運作符合法紀,增添重要的利器。 本法為勇敢挺身而出揭發弊端之人,提供更佳的保護傘,在制度面建置各項保護措施,以避免揭弊者事後遭到「秋後算帳」,保護他們免受到不利處置,甚至各種報復,藉以激勵揭弊者願意勇於出面揭弊,以期建立廉能政府及公益社會的專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也有人稱是「吹哨者保護法」。而「吹哨人」(Whistleblower),這個名詞,據說是起源於19世紀時,當警察發現有犯罪發生時,就會吹響哨子示警的動作,藉以引起同僚或民眾的注意,更讓犯罪者不敢犯罪,或停止犯罪。這個名詞後來演變成為組織內部人員,基於公益目的,挺身揭發弊端之人的代名詞,更加傳神及清楚地表達出揭弊者的意涵及功能。 「守著陽光,守著你」。「吹哨人」在各國實踐上,不論是對於弊案的查緝或定罪率等面向的表現,都扮演著非常重要及顯著的角色。因此,「吹哨人」更需要你我共同的保護。然而,我國除了有「證人保護法」對於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的證人,加以保護外,其他的保護規定,則散見在不同的法規裡,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0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等,並沒有專法加以規範,致造成法律或保護空窗的窘境。由以往許多實際的個案來觀察,確實讓無數吹哨者在面對報復時,處於無助及無援的困窘狀態,大家只好隱忍不敢揭弊,沉默以對。因此,有人發出:「我們可以檢舉路人,但是你不能檢舉權貴!」的感嘆心聲。然而,隨著「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上路,完善了吹哨者的保護制度,讓每一位吹哨者在勇敢揭弊後,身分受到保密,人身安全可以受到保護,免於生活在被報復的恐懼之中,這也是本法立法主要的規範目的所在。 為達成保護揭弊者的個人權益,並防範及杜絕被報復,本法設計有諸多保護及防範機制。

    114年08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3, 2025 30:00


    受訪者: 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總長 節目內容: 《軍法三策》啟動軍司法共構新紀元軍紀、司法與國安的三重守護!今天我們聚焦一場前所未有的跨機關合作——由最高檢察署與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共同編纂的《2025軍法三策》正式問世!這三本專書,包括《軍法法令彙編》、《軍法案件偵查彙編》與《軍法案例宣導彙編》,不只是文字記錄,更是軍法實務、偵查智慧與法紀宣導的總體結晶。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來與我們深入對談。一起了解這套三書背後的理念、目的與對軍紀、司法、國安的重要意義。 首先請您談談,《軍法三策》的編纂緣起與核心目標是什麼?:本書目的在於承先啟後、強化專業、貫徹軍紀,並因應軍事審判制度的調整與未來可能回歸之需求,進行制度傳承與作業交接。三書聚焦於彙整法令、強化偵查與加強案例宣導三面向,提升辦案智能與跨部會合作效率。 為什麼檢察機關與軍事法制官需要聯手合作?軍法案件涉及特殊軍事背景與紀律文化,司法體系若能充分理解軍隊任務特性,更能兼顧程序正義與實務需求。本次合作即是雙方「互補專業」與「共學共研」的展現。 這套書與以往軍法實務資料的最大差異在哪裡?《軍法三策》首創以「案例型編纂」,不只列法令與程序,更深入分析偵查策略、起訴條件與實務操作,具高度操作性。 請舉例《軍法案件偵查彙編》中具代表性的內容?書中收錄如「違反部屬職責」、「貪瀆類」、「效忠國家職責類」等案件,針對不同情境設計偵查應對策略,強化檢察官與軍法官的實務應變能力。 這樣的彙編是否也有助於犯罪預防?當然。透過案例宣導與違法風險提示,部隊幹部與基層官兵可事先了解法律紅線,達到「防範未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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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2,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李安兒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打擊詐騙,人人有責,一起成為防詐小天使 拒絕成為下一個受害者,也別誤踩紅線變加害者!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個「每個人都可能遇到、但不願承認自己會被騙」的議題——詐騙! 你知道嗎?根據最新新聞,台灣人在短短 7 天內,就被騙走 17 億元,等於每天超過 2.4 億,而且受害者裡面不分年齡、不分職業。更可怕的是,有些人原本是受害者,卻因為一時疏忽,把帳戶、提款卡或工作機會交給不對的人,結果從被害人變成「詐欺、洗錢被告」,不只要坐牢,還可能被判賠上千萬元! 1. 詐騙手法前3名? (1) 假投資詐騙詐騙集團透過網路社群或交友軟體主動認識被害人,並假借股票、虛擬通貨、期貨、外匯及基金等名義,吸引民眾加入LINE投資群組,初期會先讓民眾小額獲利,再以資金越多獲利越多說詞,引誘民眾加入投資網站或下載APP並投入大量資金,後續再以洗碼量不足、繳保證金、IP異常等理由拒絕出金,民眾發現帳號遭凍結或網站關閉才發現遭詐。 (2) 假交友詐騙詐騙集團透過社群網站或交友軟體等管道隨機加好友,並盜用網路上帥哥、美女照片,假冒戰地軍官、軍醫、服務於聯合國官員,讓民眾誤入情網,再以境外寄送跨境包裹、禮物需要關稅或儲存結婚基金介紹投資管道等方式詐騙民眾匯款,直到遭對方封鎖才知道受騙。例如:金桔汁詐騙。 (3) 網路購物詐騙詐騙集團攻擊資安防護不足電子商務平臺或基金會之後臺資料庫,取得民眾的交易紀錄與個資,再假冒商家或基金會與銀行來電,謊稱因設定錯誤,將重複扣款,要求民眾操作ATM、網路銀行或至超商購買遊戲點數進行解除設定。民眾依照指示操作後,發現帳戶餘額減少,才知道上當受騙。 預防策略: (1) 不要下載不明投資APP,不要加入不明投資LINE群組、聽到「保證獲利」、「穩賺不賠」必是詐騙。 (2) 接獲陌生人要求加好友,請保持警惕,切勿透露個人資訊。網友若拒不見面,且要求高額禮物或借款,有高度可能為詐騙,請謹慎交友。 (3) 接到來電以「誤設為重複扣款」、「升級VIP會員」、「系統出錯」等詐騙關鍵字就要提高警覺,應將電話掛斷後,自行查詢客服電話並撥打確認,或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諮詢。ATM只能「提款」與「轉帳」功能,不能解除分期付款或退款 (4) 有疑惑時先停下來想想,並利用警政署165電話確認是否為詐騙。

    114年08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11, 2025 30:00


    受訪者: 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主題:《不能說的卷宗?偵查中辯護權的界線攻防》 是保護還是洩密?法律人帶你看懂辯護權利與偵查秘密的微妙平衡!今天我們要來聊一個「神祕卻關鍵」的主題:偵查中的辯護權。 大家可能有聽過「律師陪偵」、「卷證閱覽」、「偵查不公開」,但你知道嗎?這背後其實藏著很多法律攻防的拉鋸戰,尤其當辯護人不小心洩露了卷宗內容,竟然可能涉及刑法第132條的洩密罪! 邀請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查總長,帶你從憲法、人權、實務與風險全方位剖析:辯護人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被告權利如何保障?制度該怎麼修,才能真正平衡人權與司法效能?如果你是法律人、律師、準備考司法人員,甚至是一般民眾,今天這一集你絕對不能錯過! 偵查中辯護權的憲法依據是什麼?根據憲法第16條及釋字第654號、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辯護權為正當法律程序的核心保障。 刑訴法第33條之1修法後,賦予辯護人哪些新權利? 包含閱卷、閱覽證物、陪同羈押審查程序等,提升防禦能力。偵查不公開原則是什麼?為何重要?為避免外洩證據造成湮滅、勾串等偵查障礙,故要求偵查內容不得隨意公開。 辯護人可以影印卷宗嗎? 不一定。需經檢察官或法院許可,否則影印或拍照可能構成洩密。刑法第132條第3項所謂「洩密」,適用律師嗎?若律師在公務程序中接觸到秘密並非法外洩,有可能構成洩密罪。 實務上有哪些案例造成律師被起訴洩密?如律師拍照筆錄轉傳給第三人、勾串共犯、散布羈押裁定內容等。 哪些類型案件容易發生辯護人涉洩密?詐欺、組織犯罪、洗錢案等涉共犯者,因資訊敏感而風險高。律師向被告家屬說明案情,算洩密嗎?若內容屬偵查秘密且對象未經允許,有可能構成違法。羈押聲請書和裁定是否屬偵查秘密?多數見解認為屬秘密,但仍有少數認為送達後不再具秘密性,見解分歧。 學者建議如何釐清辯護權與洩密罪的界限?可參照《營業秘密法》,設置「保密命令」明確界定保密範圍與責任。 如何詮釋「秘密」的意義? 須具公務性與國家利害關係,不是所有未公開資訊皆為秘密。檢察官認定洩密罪時會考慮哪些因素?行為是否違反職務、對司法是否造成損害、是否具主觀故意等。所謂「幽靈律師」指什麼?為何須防範?未受當事人知情或同意而由第三方委任律師,有潛在勾串風險。刑訴法第27條是否應修訂以防假委任? 實務建議增訂:須經被告本人明確同意,家屬才能代為委任律師。未來制度改革方向可能有哪些?強化律師倫理規範、建立明確保密制度、促進檢辯對話平台,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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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6, 2025 30:00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王正皓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1. 主題「球場風雲,絕不放水」——打假球與運動賭博 守護公平競技的榮耀,用法律對抗假球陰影,關心運動賽事公平與法律制度的好朋友過來!運動帶來熱血,也凝聚全民的情感,但如果在場上出現了「假球」、在網路上充斥著「非法簽賭網站」,那麼原本單純的熱情與比賽的榮耀,可能就會變了調。深入剖析「假球行為的手法與法律責任」、「網路簽賭是否違法」、「合法參與運動刺激的方式」等重點議題。希望透過節目,我們不僅能提升對運動公正性的認識,也能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拒絕陷入賭博陷阱。 什麼是「假球」?打假球是指在體育比賽中,選手、裁判或其他相關人員有意地進行與比賽結果相牴觸的行為,以獲取非法利益或進行賭博等目的。假球可能包括故意失誤、漏判或是做出不正當干擾比賽之行為,以改變比賽結果。 假球行為損害了體育運動的公正性和競爭性,對比賽、對選手、對觀眾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假球在我國以及大多數國家都被視為違法行為,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假球進行的方式類型分為哪幾種? 2. 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南下關懷風災受損的馨生個案家庭,發放慰問金和災後重建金 為協助丹娜絲颱風中受災的更生人與馨生人家庭重建生活,日前財團法人台新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與財團法人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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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5,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從依賴到自信: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分享他在第一線陪伴更生朋友的故事與心路歷程。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 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 我是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的毒品個管師王士榮。更生保護會是由民間的財團法人,並運用社會上許多善心人士的協助,希望能協助更生人在復歸社會的時候,能夠更安穩並且有足夠的資源走出不同的生命歷程。最近在網路上一部影片,立委請一位更生人出面分享,他覺得社會沒有給更生人提供足夠的機會。看到之後讓我聯想到,真正阻礙他們回歸社會的,不僅是三餐、住宿、交通這些生理條件,而是更深層的心理與整體連結的困境。 更保在陪伴更生人時,最常介入的是哪幾個面向?生活安置、就業媒合、醫療協助、心理支持、家庭修復、法律資源、司法協商等。 面對如同小楊一樣行動不便的個案,更保怎麼協助? 安排就醫並協助醫療交通、連結長照服務、爭取身障補助、尋找可配合的就業單位,並設計彈性工作模式。 對於有成癮背景的個案,怎麼處理戒斷與復發風險?透過醫療院所合作,提供戒治諮商、認知行為治療,並安排參與支持性團體如「藥癮匿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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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8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Aug 4, 2025 30:00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林晏如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社區共好•你我同馨》 陪伴創傷後的重生旅程,用理解與支持擁抱每一個需要被看見的角落歡迎大家來到今天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所舉辦的溫馨分享時光——《社區共好•你我同馨》。 不談法律條文,也不只聚焦在某個悲傷的案件,而是一起用溫柔的視角來看見:如果你我身邊有人曾經受過傷害,身心都被撕裂過——我們可以怎麼做?我們該如何陪伴?又有哪些資源,其實早已靜靜地存在,只等待被知道、被理解、被運用?我們很榮幸邀請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林晏如中級專員,來與我們分享這些第一線的故事、那些陪伴走過傷痛的心聲,也讓更多人知道:協會不是遙遠的組織,而是一條看不見但真實存在的保護網。接下來,我們一起來認識協會的溫暖力量,也請大家敞開心,帶著理解與愛,走進這段共好的旅程。主題:《社區共好•你我同馨》說明:很多接觸過協會的馨生家庭會感嘆社會上有這麼好的資源,為什麼我們都不知道?我想我們今天要來談談,若從一般民眾的角度切入,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可以從三個方向來思考:「我會遇到嗎?我該怎麼幫?如果是我,會怎麼想?」民眾可能想知道的協會服務內容:我不是法律人,也不是加害人或被害人,這個協會跟我有關嗎?有關!你我都是潛在的目擊者、家屬、鄰居,甚至是第一時間的陪伴者。協會提供的資源不只給被害人,也協助社會了解如何支持、理解、陪伴那些經歷過創傷的人儘早被街住。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到底在做什麼?可以幫哪些人?協會有提供法律服協助、急難救助、醫療照護補助、心理輔導等服務,陪伴像是因重大車禍、職業災害、暴力犯罪等案件而導致死亡、重傷或重大傷病的被害者或其家屬走過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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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3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防範青少年新興毒品次文化團體之形成提到,青少年接觸毒品的新現象日益漸增,青春期也是嘗試及開始使用非法藥物的高峰階段,對於生理、心理、社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根據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究指出,曾使用非法藥物的國中生,家庭經濟弱勢、家人用毒比例都較一般國中生高,但若有接受高風險家庭服務,可減少43%再用毒風險。這是國家衛生研究院神經及精神醫學研究中心合聘研究員陳娟瑜團隊針對2013年至2016年教育部藥物濫用學生個案輔導管理系統資料進行分析,研究成果在2025年1月登上《成癮醫學權威期刊》(InternationalJournal of Drug Policy)。報導並就該研究發表整理重點如下:一、國中生吸毒與「家庭」有關研究發現,1,605名曾使用非法藥物的國中生中,有81%使用第三、四級毒品,且其中有35%在4年內再次被通報;家庭相關因子當中,有「低收入、貧窮狀況」的達25.6%;有「毒品使用家人」者則有16%,分別為全國12歲至14歲者平均的3倍與8倍。此外,曾用毒國中生當中,有11.4%曾被通報來自「高風險家庭」,為一般國中生的14倍;6.4%曾被診斷為「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並有35%曾「就學中斷」,為整體國中生平均的81倍。 二、「中輟生」增46%再被通報風險

    114年07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30, 2025 30:00


    受訪者: 直播 來賓: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基隆分會莊夢如主任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主題:用鼓棒敲擊出心情與希望的音符-馨鼓樂團在鼓聲中與自我療癒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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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7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Play Episode Listen Later Jul 30, 2025 30:00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如何防制網路散布性影像及兒少性剝削?從校園、家庭到網路空間,全面守護青少年數位安全,防止悲劇發生近期媒體頻頻報導網路性影像外流事件,尤其青少年在暑假期間接觸網路時間大幅增加,更容易被不肖人士利用。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以專業司法觀點,為大家解析網路散布性影像及兒少性剝削犯罪手法、刑責與防範方法。我們希望透過本次周主任檢察官,提醒大家如何在數位時代自保,也幫助父母師長、教育人員與青少年學習正確因應。歡迎周芳怡主任檢察官!為我們解答解決問題~~ 網路可見兒少性影像外流,例如近期「創意私房」案件受到國人關注。此等取得兒少性影像,因而觸犯兒少性剝削犯罪的案例情形? (一)常見不肖人士利用網路交友名義,誘騙被害人同意「裸聊」,或利用網路交友、性交易等方式誘騙受害人發生性行為,藉機取得自拍或偷拍的性影像(例如近期「紅姐」新聞事件)。被害人年齡層廣泛,除了成年人,也包括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於事後得知自己性影像被廣為流傳後,身心產生嚴重創傷! (二)近期網路色情案例為網路「創意私房」論壇,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架設,並有人員負責在臺業務,協助處理不法金流,及提供付費會員以匯款方式儲值購買論壇代幣(價值等同人民幣),再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將不法利益轉匯給幕後主使者。該論壇係提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以付費方式加入會員,並由論壇會員提供性影像標價販賣。相關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拍攝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有無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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