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有人鼓吹投資「虛擬貨幣」民眾要投資前,先認清,台灣目前只有8家是合規虛擬資產業!! 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為何?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1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第2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3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4項,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李豫雙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淺談保險詐欺 「看不見的犯罪」—揭開保險詐欺的真相不是騙保險公司那麼簡單!一念之差,可能換來刑責與人生代價

受訪者: 法務部保護司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綜合規劃組江佳蓉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執行有愛 公義無礙-剛柔並濟的行政執行思維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胡淙惟專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 網路求職陷阱多,小心淪為詐騙幫兇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用火用電別大意、火災風險與責任「用火用電別大意!安全祭祀與居家防火全攻略從清明祭祀到日常生活的防火守則」清明將至,祭祀活動與居家用火用電需求增加,稍不留意,就可能釀成火災事故。今天我們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日常用火、用電的潛在危險、火災常見情形,以及違法放火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透過這次節目,我們將學會如何安全祭祀、合理用電,也希望每位民眾都能平安、安心過節。家庭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烘衣機等)最常見的危險有哪些?高功率電器若直接接入老舊插座、延長線過長或同時使用多台設備,容易導致插座過熱、電線老化甚至短路,引發火災。特別是夜間或長時間無人看管時,火勢可瞬間蔓延至整個居家空間,造成重大財產與生命威脅。正確做法包括使用自動斷電插座、定期檢查電線狀態、保持周邊空間無可燃物。安全用電,是避免家庭火災的第一步,每一次插上插座,都要對自己與家人負責。燃燒芳香精油蠟燭時,應注意哪些安全細節?答:燃燒蠟燭時,火源應置於穩固容器內,避免靠近窗簾、紙張、衣物或易燃物。切勿離開現場,並保持空間通風但無強風。燃燒後務必確認火焰完全熄滅,避免餘火復燃。最好在旁準備水盆或滅火器以防意外。民眾常忽視小小火苗的危險,一旦火勢蔓延,後果嚴重。提醒大家,香氛與溫馨的環境固然美好,但安全永遠是第一優先,點燃前先想後果,熄滅後再安心離開。在森林或山區拾木生火,會面臨什麼法律與刑事責任?依《森林法》第53條,任何人在森林或山區引火燒毀樹木或林地,可能觸犯刑責,並面臨最高刑期與12萬至60萬元不等罰鍰。如果火勢蔓延至民宅或公共設施,還可能構成《刑法》失火罪,責任更嚴重。火災不僅破壞自然環境,也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民眾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切勿冒險生火。安全觀念要從「不隨意用火」開始,每一次生火都等於承擔風險。即將來到清明時節,民俗焚香焚燒金紙等行為有一定危險,近日天冷民眾使用電暖器、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行為亦有一定風險,列舉可能涉犯刑責行政責任,並提供相關建議。常見態樣(一) 燒金紙或草類等其他物品未注意撲滅:燒燬建築物、物品、森林(二) 同時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吹風機、電磁爐、烘衣機、熱水器(三) 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四) 森林拾木生火 可能法律責任(一)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建築物、一般物品)(二) 森林法第50、52條(竊取森林/保安林主、副產物)(三) 森林法第53條之失火燒燬森林罪(同法第56、34條引火行為處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四)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32條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違犯方法(一) 確認完全撲滅火苗(二) 高功率電器直接使用牆壁上插座或過載自動斷電插座;注意插座及延長線溫度與老化情形適時更換 (三) 使用之電熱器或燃燒中之芳香蠟燭等物品周邊淨空,避免延燒(四) 隨時注意芳香蠟燭燃燒情形,完全撲滅才離開(五) 勿取森林竹木生火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交易虛擬資產前先等等!不是不能買,是不能亂買一不小心,你可能已經踩線投資還沒賺到,先變成洗錢共犯?你不能不知道的關鍵!合法只有 8 家,其他是風險還是陷阱?「我只是幫忙換幣」為什麼檢察官不這樣看?最近有一則新聞引起很多法律圈與金融圈的關注:台灣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業者,只剩下 8 家。很多人聽到這裡會想說:「啊我只是買個幣,又不是開交易所,跟我有什麼關係?」但我要先跟大家說一句很重要的話:現在詐騙案件裡,最常出現的角色之一,不是詐騙首腦,而是『自以為沒事的中間人』。如果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經通過洗錢防制登記,我還可以用它買賣加密貨幣嗎?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此一平臺即不能合法提供相關服務,若其仍經營,將面臨法律責任。且對消費者而言,非合規業者屬於「灰色或黑市交易」,若遇消費糾紛,甚至詐騙事件,將可能增加法律救濟之難度。法律上非常清楚:不行。未完成登記卻仍提供服務的業者,本身就已經違法;而使用這類平台的民眾,也會面臨三大風險:資金安全完全沒有保障、發生糾紛時,求助無門,最嚴重的是你可能被認定為「協助洗錢流程的一環」!「我只是幫朋友把台幣換成虛擬資產」也會有事嗎?會,而且這正是檢警近年最常看到、也最難防的風險行為之一。很多人會覺得:「我又沒騙人,只是幫忙跑個流程,怎麼會變成犯罪?」但在洗錢防制法的思維裡,犯罪不只看你是不是主謀,而是看你有沒有「讓不法資金更難被追查」。只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就可能構成刑責:你知道這筆錢來源怪怪的,或你雖然沒明說知道,但依經驗判斷「應該知道」(例如金額異常、對方說不清來源、急著要你換幣),卻仍然幫忙換幣、轉帳、交付錢包,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仍然協助」。為什麼刑責不輕?因為你的這個動作,剛好切斷了金流追查最重要的一環。詐騙款一旦被換成虛擬資產、再層層轉移,追查難度會瞬間倍增!所以法律不是在懲罰「幫忙」,而是在阻斷「洗錢鏈條」。自稱「個人幣商」現在還站得住腳嗎?幾乎已經站不住腳了,而且這正是新制上路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過去確實有人鑽漏洞說:「我只是個人對個人換幣,不是公司、不是平台。」但現在法律看的是**「你在做什麼行為」**,而不是你怎麼稱呼自己。只要出現這些行為,就高度接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持續幫不同人換幣、收新台幣、再轉虛擬資產、從中收取手續費或價差、有固定帳戶、錢包在運作,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私人交易,而是具備服務性質。為什麼一定要登記?因為登記制的本質,是要你:做 KYC(確認客戶身分)、留金流紀錄、接受洗錢防制監管、沒有登記,就沒有這些機制,自然也就沒有合法空間。幫忙「借帳戶、借錢包」會怎樣?這是所有詐騙案件中,比例最高、後果也最重的一種錯誤行為。很多人一開始只是覺得:「借一下而已,又不是我的錢。」但在法律上,你提供的不是帳戶,而是犯罪工具。可能涉及的刑責包括:詐欺罪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若金額龐大或多次協助,甚至可能構成 加重詐欺為什麼刑責會這麼重?因為沒有你提供帳戶或錢包,詐騙集團「根本無法運作」。所以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態度是:不是不小心,是關鍵角色。而且一旦成立,前科紀錄會實實在在留下來。用國外平台就不受台灣法律管嗎?這是非常常見、也非常危險的誤解。法律看的不是平台在哪裡,而是三個關鍵連結點:人在不在台灣,錢從哪裡來,行為在哪裡發生?只要這三者與台灣有實質關聯,台灣司法就有管轄權。「伺服器在國外」並不是免責金牌。合規名單會不會變?怎麼查?會,而且一定會變。因為登記制不是終身制,業者可能因為:結束營業、違規、登記被撤銷、而被移出名單。唯一正確的做法:交易前,親自到金管會官網查最新名單。不要只相信廣告、社群、朋友推薦。被要求先換幣再交付,是不是一定有問題?這在實務上,幾乎已經是「詐騙標準流程」。目的只有一個:讓金流變得難以追蹤、責任被切割。檢警看到這種流程,第一個懷疑的不是你「投資眼光好不好」,而是你有沒有被捲入洗錢鏈條。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林晏如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就業不孤單,職涯更「馨」安》主題引言: 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個家庭原本穩 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 場,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段重新站起來、重新規劃未來的 開始。然而,對許多人而言,無論是因離開職場?段時間而缺乏專 業技能,或因被害事件而必須改變原有的就業型態,甚至對未來方 向感到迷惘,都可能讓求職之路顯得格外艱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業協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支持力量。 透過政府機構與相關協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 款資源,不僅能幫助求職者重新建立信心,也能逐步找到適合自己 的工作方向,為生活開啟新的可能。協會針對「就業協助」可以提供哪些服務呢? 目前提供的服務包括轉介或媒合就業機會、協助參加政府辦理 的職業訓練、補助職業訓練費用,以及規劃技藝訓練課程。此外, 若有創業需求,也提供營銷管道媒合,以及創業補助與貸款等相關 資源,協助馨生人逐步建立經濟能力。轉介或媒合就業,?定可以找到工作嗎? 不?定,就業媒合仍需視實際職缺情形而定,包括工作內容是 否符合個人需求、勞動環境、薪資待遇、工作地點及所需技能等多 項因素。因此,媒合服務無法保證?定可以找到工作。不過,透過 持續媒合與提升自身技能,仍能增加找到合適工作的機會。 各單位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都可以免費參加或申請補助嗎? 並非所有課程都適用補助。符合補助條件的課程,必須是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的失業者職業 訓練計畫。 此外,參訓者需符合特定資格,例如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配 偶或直系親屬、重傷者本人或其配偶與直系親屬或被害案件未成年 子女的監護人,且須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 申請時需準備國民身分證影本,以及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的 「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那麼,該如何申請開立身分證明書呢? 申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職訓課程簡章或報名網頁截 3 圖,向所在地分會提出申請。分會會依據被害案件相關資料進行內 部審核,評估是否出具受保護人身分證明,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 建議若對職業訓練課程有興趣,可以先到台灣就業通職業訓練整合 網站搜尋有興趣的課程,再與承辦專員討論。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解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制重點,打造更溫暖、更即時、更有尊嚴的被害人支持體系當犯罪發生時,我們常把焦點放在「如何制裁加害人」,卻往往忽略了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這部法律不只是名稱的改變,而是從「補償」思維,走向「保障尊嚴與人權」的全面轉型。它象徵國家正式承認當犯罪發生時,國家不只是裁判者,更是守護者。接下來,讓我們透過專業說明與實務解析,一起了解這場被稱為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如何真正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人。Q: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有哪些關鍵性的實質變革?本次修法最關鍵的革新之一,便是將補償金的性質完全改變。將性質轉變為「社會福利給付」,新法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定性為「社會福利給付」,而非代位求償。這意味著國家直接承擔對被害人的照顧義務,不再要求國家先代墊賠償後再向加害人追討。被害人領取補償金後,國家並不會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此舉大幅簡化了審議流程,避免了繁瑣的行政程序。實施「單筆定額給付制」: 過去補償金的計算需耗費大量時間蒐集單據,經複雜的審查後方能核定。現在新法簡化為「單筆定額給付制」,例如因犯罪致死案件原則上可領取新臺幣180萬元、重傷案件可領取80萬元至160萬元、性自主權侵害案件可領取10萬元至40萬元。此舉旨在使被害人能在最短時間內獲得基本經濟支持,應急所需。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係: 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不影響被害人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兩者為併行關係,互不排斥,亦無須減除。實例說明: 假設曉明因隨機攻擊而重傷,本次修法前,他可能需要蒐集所有醫療收據、看護費用證明,並等待漫長的審議與核算,國家還可能要向加害人追討求償。但現在,他可依新法迅速申請單筆定額的重傷補償金,例如120萬元,以應付初期緊急開銷,且同時仍可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全額的損害賠償。國家不會因為支付補償金而阻礙他向加害人求償,使救濟管道更為多元且即時。另外的修正重點為,延長申請時效及與刑事判決脫鉤處理,認定的時間點,改以檢察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提起公訴,或者是完成偵查程序為主,和刑事審判的判決有罪或無罪來分開處理。犯罪被害補償金部份,怎麼申請及申請可獲得多少金額?核發從優-核發方式改為「單筆定額給付制」,遺屬補償金一案為新臺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定其重傷程度,分級定額給付發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則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犯法條區分,給付範圍標準為10萬元至40萬元。此外,為避免各類補償金金額追不上物價成長指數,也避免動輒修法、曠日廢時,新法爰明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同時犯保法施行細則第26條亦增訂相關計算方式之配套措施,使相關數額之檢討、調整機制更加具體、明確、迅速,也更貼近犯罪被害人之需求。另新法也增訂了許多更加保障被害人權益之規定,例如擴大「重傷」定義範圍,納入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者;申請時效從2年、5年延長為5年、10年;得開立補償金專戶避免被抵銷或強制執行;增訂補償金黃牛報酬無效條款;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以避免影響原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同時,在犯罪被害補償金核發前,如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有急迫需要,除可由審議會核發「暫時補償金」外,保護機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亦得依需求評估結果,即時核發各項經費補助,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其他必要費用等六大類,透過更多元化、更公平且更符合個案需求之經費補助方式,以避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因遭逢變故而頓失所依。建議可至各地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其分會,向志工進行諮商,協會同仁均會協助並輔導當事人如何填寫申請書及提供相關法律問題的答覆,或是也可逕行在網路上搜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該申請書格式可自行下載,再依據申請書內容填寫並提供申請書格式上所載的所需申請文件資料,向犯罪地所屬之地檢署提出或寄出即可。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侯靜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於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公布,115年1月23日施行三讀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簡稱詐防條例)修正案,核心在於「重懲詐欺、精準打擊、保護被害人」。重點包括:提高了特定詐欺行為的刑責(最高可加重至20年併科五億元),並擴大沒收範圍、提高假釋門檻、增訂「禁奢條款」限制被告生活、擴大沒收犯罪所得、加強虛擬貨幣與金融業者聯防責任,並將減刑條件與被害人賠償金額掛鉤,也增列被害人保護相關規定。在在突顯政府詐欺防制部分不僅在於偵查的打擊面,也開始「落實及強化詐欺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並建構被害人支援體系。 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規定有哪些? 若發現該被害人自己匯入未被提領的款項或虛擬資產時,該怎麼做? 發現自己被騙後自保三步驟?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忠德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鄰里髒亂法律維權 惡鄰不是沒辦法!居家髒亂的法律反擊術從惡臭、蟑螂到老鼠入侵,用法律守住你的居住尊嚴與生活品質!我們要來聊一個很多人「忍很久、卻不知道怎麼處理」的問題,鄰居太髒怎麼辦?當垃圾堆滿屋、惡臭飄進你家,甚至變成蟑螂、老鼠的溫床,這已經不只是生活困擾,而是嚴重影響健康與居住品質的問題!你可能會想:「他在自己家裡,我真的管得到嗎?」、「我可以自己處理嗎?」、「法律到底站在哪一邊?」Q1:鄰居在自家堆置廢棄物發出惡臭,有法律可管嗎?有。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施等處所堆置雜物。此外,若惡臭影響環境衛生,亦涉及《廢棄物清理法》。如果鄰居不是在公共空間,而是在「自己家裡」堆垃圾怎麼辦?若垃圾產生的惡臭、蚊蠅影響到他人,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報請環保局稽查。若是在公寓大廈內,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住戶在使用專有部分時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之行為。管委會是否有權進入鄰居家清理?沒有直接處置權。 管委會雖有管理權責,但無權強行進入住戶私宅清理。管委會應先書面通知住戶限期改善,若不履行,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工務局)依法處理。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刑事警察局預防科江配芸偵查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天下沒有白領的遺產!借錢辦理過戶都是詐騙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邱稚宸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人死了之後,該怎麼辦?淺談相驗程序死亡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事,而當一個人離開了人世當然也會有很多程序需要進行,而站在司法的角度,以下跟大家簡單說明簡單:原則上依照每個人死因,可以分先成病死或非病死作為大方向的區分如果一個人在醫院久病住院後過往或是自然死亡,經過醫生可以明顯判斷是因病或自然死亡,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醫院或衛生所醫師檢視屍體後確認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即可以該行政相驗之「死亡證明書」處理後事。然而若一個人並非自然死、也不是單純因病死亡,白話來說如果一個人由醫師無法判定是因為自然或是單純病死,屬於死因不單純的情況,這時候則是檢察官開始要介入的程序,也就是開啟司法相驗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司法相驗的程序,過程係由轄區派出所警員接獲通報後,通常會在第一時間確認遺體及死亡現場狀況並拍照,並依照個案的狀況做必要的採證及通知家屬,再向轄區分局偵查隊報告,分局偵查隊再報請遺體所在地進行之地檢署每日輪值外勤的檢察官前往相驗。檢察官前往相驗時,會有地檢署的法醫、派出所及偵查隊警察一同到殯儀館或醫院等遺體停放地進行相驗,法醫於相驗時檢查遺體、確認遺體外觀及過往病歷藥袋,並判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死亡原因大致可分為「自然死」、「病死」、「意外」、「他殺」,檢察官在相驗時會製作家屬或關係人筆錄後,若相驗完即可確認死亡原因及方式,就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並發交屍體給死者家屬處理後事。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用火用電別大意、火災風險與責任「用火用電別大意!安全祭祀與居家防火全攻略──從清明祭祀到日常生活的防火守則」清明將至,祭祀活動與居家用火用電需求增加,稍不留意,就可能釀成火災事故。今天我們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日常用火、用電的潛在危險、火災常見情形,以及違法放火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透過這次節目,我們將學會如何安全祭祀、合理用電,也希望每位民眾都能平安、安心過節。即將來到清明時節,民俗焚香焚燒金紙等行為有一定危險,近日天冷民眾使用電暖器、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行為亦有一定風險,列舉可能涉犯刑責行政責任,並提供相關建議。常見態樣(一) 燒金紙或草類等其他物品未注意撲滅:燒燬建築物、物品、森林 (二) 同時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吹風機、電磁爐、烘衣機、熱水器(三) 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四) 森林拾木生火可能法律責任(一)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建築物、一般物品) (二) 森林法第50、52條(竊取森林/保安林主、副產物) (三)森林法第53條之失火燒燬森林罪(同法第56、34條引火行為處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四)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32條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違犯方法(一)確認完全撲滅火苗(二)高功率電器直接使用牆壁上插座或過載自動斷電插座;注意插座及延長線溫度與老化情形適時更換(三)使用之電熱器或燃燒中之芳香蠟燭等物品周邊淨空,避免延燒(四)隨時注意芳香蠟燭燃燒情形,完全撲滅才離開(五)勿取森林竹木生火鼓勵民眾祭祀以「平安米」、「捐助金」代替傳統金銀紙錢,祭拜後可將白米帶回食用保平安或捐贈予弱勢團體,以減少焚化、大幅減少空氣污染與碳排放。或可預先聯繫清潔隊集中焚化,以避免空污或致生火災危險。另使用高功率電器需注意避免插座或延長線過載或老化情形。務必完全撲滅火源再離開現場。民眾在祭祀或戶外焚燒金紙、香草或其他物品時,最容易引發火災的情形有哪些?祭祀火源常因未完全撲滅而引燃周邊建築物、雜草或乾枯木材,特別在風大或乾燥季節,火勢蔓延速度極快,極易釀成重大火災。戶外焚燒祭品若靠近住宅、倉庫或林地,更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財產損失與人身傷害。曾有案例因小火延燒,燒毀整棟民宅甚至危及鄰居生命,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雙重承擔。民眾祭祀應保持火源可控,並隨時準備滅火器或水源,安全第一,切勿掉以輕心。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 吳芷 節目內容: 主題:司法體系最安靜卻最重要的角色!「不是只在法庭打字!」揭開法院、地檢署書記官忙碌又關鍵的工作日常∼相信大家前陣子都看到一則新聞,引發很多討論。像是士林地方法院書記官開缺42人,卻只有8人報到,新北地方法院開缺71人卻只有2人報到,新北地檢署書記官48個名額也只有2人報到,全國各地法院與檢察署,也都有報到率偏低的情形。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書記官不是公務員嗎?不是大家說的鐵飯碗嗎?薪水穩定、福利也不錯,為什麼考上了卻不去報到呢?」其實書記官在司法體系裡,是一個非常關鍵、卻又常常被忽略的角色。很多人以為書記官只是坐在法庭裡打字,但實際上他們的工作內容遠比大家想像得複雜,也承擔著非常重要的責任。 今天在節目中,我們就邀請到台北地檢署 吳芷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冠運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一)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二)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三)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四)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五)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六)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七)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一)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二)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我要如何求助 (一)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 (二)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教育與預防(一)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二)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三)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受害後應如何蒐證才有效?建議使用螢幕截圖或錄影保全對話紀錄、網址、帳號名稱與時間。不要自行與對方激烈對話,以免刺激對方擴散影像。可向平台檢舉並報警處理。越完整的證據,越能協助檢警迅速追查來源與散布軌跡。溫馨提醒:數位世界的每一次點擊,都可能影響他人一生。請牢記「五不四要」原則:不違反意願、不轉傳私照、不取笑被害人;要蒐證、要檢舉、要報警、要尋求協助。保護他人,也是保護自己。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強制罪的法律界線:強暴、脅迫與社會容忍範圍之淺析,當情緒越界,法律就出手,從日常衝突看強制罪的紅線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情侶爭執、鄰里摩擦、交通糾紛,甚至是親友間的債務往來,我們或多或少都曾聽過「這樣會不會觸法?」的疑問。很多人以為只要沒有動手打人,就不算犯罪;也有人誤認,只要妨礙到自己權利,就一定可以主張對方構成犯罪。其實,法律的界線並非憑感覺判斷,而是有明確要件與社會容忍範圍。 今天非常榮幸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李安蕣檢察官,以深厚的實務經驗,帶我們深入理解「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常見誤解,以及社會通念如何影響法律判斷。相信今天的分享,能讓大家在面對衝突時,多一分冷靜,少一分風險。妨害自由罪章是在保護個人意思形成、決定及實現之自由,其中強制罪常有被誤認情形,有時是誤認沒那麼嚴重,而有些情形則在刑法上並不會構成強制罪。構成要件:一般提及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常有民眾認為妨害行使權利即構成本罪,然本罪以強暴或脅迫為要件。實務上所認「強暴」指對人或物施加不法腕力,至於「脅迫」則為使人心生畏懼之事未來加害通知。程度上,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而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實務案例:債務糾紛:押人上車、強簽本票、架住想離開現場之人 情侶吵架:強取手機使無法對外連絡、以繼續交往或不交往要脅行無意願之事交通糾紛:逼車使對方無法正常行駛車輛、故意把停車貼很近讓對方無法上下車常見大樓住戶間電梯使用等爭議,須由行為人行為之原因、目的,對於他人之影響,當時雙方互動情形等綜合判斷。須注意的是,若無強暴脅迫行為,或手段目的合法,例如:不賠錢就告你、再違規就舉發你,抑或非當場,單純超車、合理時間之理論或報警等警察來確認等情形,不構成強制罪。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觀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以影響社會之正常運作,而與社會生活相當者,即欠缺違法性,尚難以該罪相繩,亦即對於業已拒絕之持續拍攝,逾越持續注視、監看、蒐證之合理範圍,超過依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線,欠缺正當理由,達到侵害公開場域隱私權、肖像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程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者,所為取走手機制止拍攝行為欠缺違法性。民眾QA:債務糾紛中,把欠錢的人「帶上車談一談」會不會構成強制罪? 若以言語邀請對方上車討論,且對方基於自由意志同意,原則上不會構成犯罪。然而若以拉扯、推擠、圍堵、限制行動自由等方式,使對方在不情願情況下被迫上車,這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甚至涉及妨害自由罪章其他罪名。強制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提醒民眾,債務問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訟,切勿以「談判」為名行脅迫之實。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Yoyo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主題:從真實案例看懂飼主法律責任與自保之道,誰對寵物應該負責?今天特別邀請許佩霖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帶大家一起了解:當毛小孩闖禍時,法律究竟怎麼看?我們又該如何在愛牠的同時,也守護自己與他人安全?讓我們一起用法律,守護幸福。誰對寵物應該負責?(一)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二)阿花覺得小王的狗狗好可愛,跟他借來玩幾天,沒想到狗狗趁阿花不注意沒關好門時,跑到路上咬人,阿花需要負責嗎?可能要,依據動保法之規定,除了動物所有人外,只要有實際管領占有寵物之人,都是法律上定義之「飼主」,因此只要有實際管領寵物的人,即使只是代為照顧幾天或幫忙遛狗,也必須擔負法律上針對飼主應有的責任。飼主要擔負什麼樣的責任?法律規定: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20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帶我的毛小孩在公共場所外出散步要注意什麼?如果不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原則上並無特別之限制,除了需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外,須回歸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認定有無善盡該義務,但原則上如果遛狗時沒有使用適當之狗鍊、嘴套等管束、防護措施,導致寵物攻擊路人、或亂竄引發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法院可能認為飼主此時未善盡防止義務,飼主可能因此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若造成重傷結果,則負過失致重傷罪;若因此造成死亡結果,則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也可能需擔負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方面,可能被處以罰鍰或沒入處分。如果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則要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 (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二)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之措施。我的狗很乖,出事一定是受到別人的狗或人挑釁才會亂咬人,飼主也要負責嗎?法律上還是須回歸具體情形認定飼主有無「盡到管理注意義務」,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對寵物已經做好防護措施,例如:狗已經有配戴牽繩、口罩、放在籠內等,如果飼主有任何管理不周導致寵物加害他人或造成財產上之損失,飼主均有民刑事之責任,只是如果經認定可能是受他人主動挑釁、逗弄或故意驚嚇為之,可能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以受到部分減免。聽眾問常見不小心觸法實例 × 刑責提醒 × 法規更新,帶狗去公園沒繫牽繩,只是想讓牠自由跑一下,也會違法嗎?很多飼主認為「只是一下下沒關係」,但若未使用牽繩導致狗衝撞行人、自行車或孩童,造成跌倒受傷,就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可處拘役或罰金;若情節重大甚至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此外,動保法也要求防止寵物侵害他人,地方政府可開罰並要求改善。即使沒有真正咬人,只要因管理疏失造成事故,飼主仍須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 家中門沒關好,狗跑出去咬傷鄰居,是否一定要負責?只要是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法律上都屬「飼主」。即使只是疏忽未關門,也屬管理過失。若造成他人受傷,除刑責外,還須負擔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善盡看管義務,例如是否設置圍欄、是否平時有攻擊紀錄等。疏忽並非藉口,管理責任是飼主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借朋友的狗幫忙照顧幾天,出事算誰的責任?依動保法規定,「實際管領動物的人」也屬於飼主。因此代為照顧期間,若未善盡管理義務導致咬人或損害他人財產,照顧者同樣須負法律責任。實務上可能與原飼主依情況分擔責任。建議幫忙照顧時要確認犬隻習性、是否具攻擊紀錄,外出務必使用牽繩與防護措施,避免好意變成法律風險。我的狗是公告的具攻擊性犬隻,如果沒戴嘴套會怎樣?主管機關公告的具攻擊性犬隻,依法須由成年人陪同,並以1.5公尺內繩鍊牽引及配戴透氣口罩,或使用堅固箱籠裝載。若未依規定防護,可能面臨高額罰鍰,甚至沒入犬隻。若再發生傷害事故,法院更可能認定飼主重大過失,加重刑責與賠償金額。這類規定屬強制性義務,不是建議,而是法律底線。狗狗在車上掙脫跳出,造成交通事故,也算犯罪嗎?若飼主未妥善固定寵物,導致跳車影響交通安全而釀成事故,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公共危險相關責任。民事上還須賠償車輛損害與人身傷害。現行法規強調飼主應妥善看管,不僅限於步行外出,搭車、騎機車時也屬管理範圍。使用寵物安全籠或固定裝置,是保護牠也是保護自己。寵物抓傷小孩,家長說小孩只是想摸牠,飼主還要賠嗎?法院會綜合判斷是否有挑釁、逗弄情形,但飼主仍須證明已盡管理義務。例如是否有牽繩、是否事先提醒孩童勿靠近、是否明顯可預見動物會緊張。若防護措施不足,仍可能負主要責任。即使對方有部分過失,也通常只是減輕賠償比例,而非完全免責。如何保護寵物也保護自己?怎麼掌握最新法規?第一,外出一定牽繩,必要時加戴嘴套。第二,居家門窗與圍欄要加強管理。第三,為寵物投保責任保險,可降低突發風險負擔。第四,定期關注農業部及地方動保處公告,留意具攻擊性犬隻名單與管理規定更新。第五,參加合法訓練課程,提升社會化程度。法律會修正,但「防範於未然」永遠是最好的自保方式。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誤入歧途的「車手」,害人又害己!新聞發想:近年來詐欺犯罪猖獗,詐騙集團為躲避查緝,經常採取分層、分工模式,招募大量人力,擔任第一線持人頭帳戶提款卡領錢或與被害人面交收款等工作,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成員,俗稱「車手」。近期有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一名被害人因誤信網路投資廣告,慘遭詐騙集團騙走數十萬元。詐欺集團食髓知味,隔日竟又與被害人相約在速食店面交50萬元,警方獲報後,喬裝成顧客在速食店埋伏,趁面交收款車手現身向被害人取款時,當場將該名車手壓制逮捕,及時攔阻被害人再度失血,並依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移送地檢署偵辦。詐騙集團為什麼需要「車手」?(一) 詐騙集團經常使用網路投放「假投資」廣告,待被害人瀏覽點擊廣告,詐騙集團成員便將被害人加為通訊軟體好友,邀請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再由詐騙集團佯裝「投資老師」、「會員」、「客服人員」等,誆騙被害人下載使用投資APP,並佯稱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等,穩賺不賠云云,見時機成熟,便誘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或面交現金。 (二)被害人受騙後,聽從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或依指示相約面交現金。詐騙集團見被害人上鉤,便派遣「車手」出面,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或到場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利用「車手」企圖形成金流斷點,然而「車手」容易遭警方查獲,成為詐騙集團斷尾求生的「工具」。詐騙集團如何招募「車手」?(一)詐騙集團常透過成員介紹或刊登廣告,以取件、收款、高薪、兼差為幌子,招攬民眾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寒暑假期間,更常出現以假職缺、假高薪廣告,吸引青少年打工,實則擔任「車手」從事詐騙。(二)常見「車手」被查獲時,辯稱係因應徵工作,受詐欺擔任「車手」云云。然而,應聘「車手」通常未經正式面試、聘僱,工作內容顯與一般社會通念之工作內容不同,且收取顯不相當之高薪,亦與常情不符,一般人對於擔任「車手」係從事與詐騙犯罪相關,均應有所認識。(三)民眾於應徵工作時,如有發現無面試、無入職、無勞健保、工作內容係與取得他人財物相關(例如提領來源不明款項、向民眾收款等),均應有警覺,勿貪圖高薪,鋌而走險。如有疑義,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以免誤入歧途成為「車手」,害人又害己。民眾應如何揭穿「車手」真面目?(一)勿輕信「假投資」話術,網路投資陷阱多,民眾瀏覽網頁看到廣告標榜高投資、高報酬,請務必詳加求證,如有投資需求,建議可向合法設立且具規模之金融機構多方諮詢,避免受騙,亦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詐騙集團經常派遣「車手」假冒投資公司「專員」等,於約定時、地到場,向被害人收款,「車手」常配戴偽造之工作證前來,佯裝任職投資公司,收款後交付偽造之收據。然而,民眾只要稍加求證,就可以知道工作證、收據所標榜的投資公司係遭冒名,且「車手」通常無法回答投資相關事宜,只是單純取款即轉交上游,此與常情顯不相符。(三)民眾如有察覺受騙,請立即保留投資廣告網頁、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至所在地之派出所報案,由警察協助查緝「車手」並溯源追查詐騙集團。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守護尊嚴的力量——從補償到保障的劃時代改革 解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制重點,打造更溫暖、更即時、更有尊嚴的被害人支持體系!當犯罪發生時,我們常把焦點放在「如何制裁加害人」,卻往往忽略了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來自**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的高永珍檢察事務官,為大家深入解析我國最新修正、於民國112年正式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這部法律不只是名稱的改變,而是從「補償」思維,走向「保障尊嚴與人權」的全面轉型。它象徵國家正式承認——當犯罪發生時,國家不只是裁判者,更是守護者。 讓我們透過專業說明與實務解析,一起了解這場被稱為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如何真正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人。鑑於近年來社會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日益重視,以及為回應國際人權潮流,我國原名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進行修正,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且於民國112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於同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幅度之大,可謂劃時代變革,此犯罪被害保護的立法、修法內容為何?其內涵做了什麼大幅度的變革?其中,最重要的犯罪補償審議金之賠償、審議過程,有什麼具體改變?,藉由以下說明,期許社會大眾能對此法有更全面的認識,共同構築更完善的被害人友善環境。立法修法過程?立法精神與核心價值有何根本轉變?以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側重於「補償」與「保護」,但本次修法將立法宗旨提升至強調被害人的「尊嚴」與「人權」,並明確宣示國家對犯罪被害人負有「照顧義務」。這代表國家承認犯罪的發生不僅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也反映了國家在犯罪預防與社會安全上的責任。依據《保障法》第一條規定,明確指出本法旨在「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這不僅是一部金錢補償的法律,更是一部以「人」為核心,強調國家責任的服務型法律,將對被害人的支持視為社會安全與福利制度的一環。實例說明: 過去,當一名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為受害時,國家提供的補償金常被視為代加害人墊付的賠償。但現在,國家將此視為自身對國民的照顧義務。例如,甲因乙的犯罪行為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國家不再僅是「施予」,而是基於「保障人權」的高度,主動提供協助,確保甲的基本生活權利與尊嚴。因此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加強被害人尊嚴、人權及同理心,讓被害人從第一個接觸的專業人員起,就能充分的獲得資訊,並著重被害人各面向的需要,修法內容增加了修復式司法之法律明文保障,例如身心醫療、重傷長照、人身安全、訴訟進度獲知內容。所謂犯罪被害人,是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可能面臨失去父母、夫妻、子女的損失,或是面臨終身癱瘓的重傷,或是性侵害被害人永遠心理創傷之情形下,國家希望能接住這些被害人,讓國家照顧這些需要幫助的國民,依個案不同需求,補助相關經費,或是協助連結其他政府或是民間機構、資源,讓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知道自己不是孤軍奮戰,由政府及社會共同給予必要的協助。本次修法另個重點,就是要加強協助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提供法律上協助,這次修正也建立了「訴訟權利告知書」,來強化被害人在訴訟上主體的地位,透過第一線人員積極的轉介,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就得以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希望被害人的傷痛,能夠在公訴法庭上,被法官看見、聽見,讓這整個訴訟制度,不再是一個傾向被告的訴訟制度,而是公平、衡平的訴訟制度。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冠運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從你我做起!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在數位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手機與網路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更近,卻也可能讓傷害無聲蔓延。數位性暴力不再只是新聞標題,而是真實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件。今天特別邀請黃冠運檢察官(任職於臺灣高等檢察署),帶領大家深入了解數位性暴力的樣態、法律責任與自我保護方法。透過真實案例與法律說明,我們不僅要知道「什麼是犯罪」,更要理解「為何不要成為幫兇」,以及「當事情發生時,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讓我們一起正視問題,從你我做起,守護每一份尊嚴與安全。 前言: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 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 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 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 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 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 我要如何求助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教育與預防: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 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

受訪者: 1. 法務部保護司 新北地檢署?婉鈺主任觀護人 2. 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張來煌榮譽理事長(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輔導理事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陪伴迷途者走回正軌:認識榮譽觀護人》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我家毛小孩好可愛,怎麼會讓我吃上官司?從真實案例看懂飼主法律責任與自保之道現在幾乎家家戶戶都有毛小孩陪伴,牠們撒嬌的模樣,真的療癒人心。但您知道嗎?一條沒有牽好的狗繩、一扇沒關緊的門,都可能讓飼主從幸福主人,變成被告身分。今天邀請到 許佩霖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帶大家一起了解:當毛小孩闖禍時,法律究竟怎麼看?我們又該如何在愛牠的同時,也守護自己與他人安全?讓我們一起用法律,守護幸福。議題發想:現在很多人都喜歡在家飼養寵物,享受毛小孩帶給人類的溫暖和陪伴,但除了要好好照顧這些寵物生活外,很多人也忽略了動物不管如何訓練,其本質上仍然具有其不可控制之獸性,因此飼主對於寵物就負有看管責任及義務,如果飼主沒有盡到看管、防護義務,導致自己飼養寵物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這些可愛的毛小孩本身是無法負責的,而是要由飼主擔負法律責任,各位飼主請千萬要注意。 2.如果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則要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之措施。我的狗很乖,出事一定是受到別人的狗或人挑釁才會亂咬人,飼主也要負責嗎?法律上還是須回歸具體情形認定飼主有無「盡到管理注意義務」,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對寵物已經做好防護措施,例如:狗已經有配戴牽繩、口罩、放在籠內等,如果飼主有任何管理不周導致寵物加害他人或造成財產上之損失,飼主均有民刑事之責任,只是如果經認定可能是受他人主動挑釁、逗弄或故意驚嚇為之,可能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以受到部分減免。帶狗去公園沒繫牽繩,只是想讓牠自由跑一下,也會違法嗎?很多飼主認為「只是一下下沒關係」,但若未使用牽繩導致狗衝撞行人、自行車或孩童,造成跌倒受傷,就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可處拘役或罰金;若情節重大甚至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此外,動保法也要求防止寵物侵害他人,地方政府可開罰並要求改善。即使沒有真正咬人,只要因管理疏失造成事故,飼主仍須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家中門沒關好,狗跑出去咬傷鄰居,是否一定要負責?只要是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法律上都屬「飼主」。即使只是疏忽未關門,也屬管理過失。若造成他人受傷,除刑責外,還須負擔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善盡看管義務,例如是否設置圍欄、是否平時有攻擊紀錄等。疏忽並非藉口,管理責任是飼主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杜靜怡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以為在投資,其實可能在觸法 虛擬貨幣法律常識 你以為虛擬貨幣只是投資? 很多人其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詐騙金流的一段。幫忙收幣、代買、轉一下帳號,看起來像舉手之勞,法律上可能已經涉及洗錢。今天節目帶你用最白話的方式了解:什麼情況是正常投資?什麼時候會從玩家變成被告?科技很新,刑法沒有消失。鎖定本集,避免下一個做筆錄的人是你。 這幾年大家一定都有聽過比特幣、USDT,身邊也可能有人賺錢、有人被騙,甚至有人突然就去做筆錄了。很多人心裡都有一個疑問:虛擬貨幣到底是投資?是賭博?還是法律管不到的世界?先問最直白的 — 比特幣算不算錢?生活中不算,法院算。這句很玄,解釋一下。它不是政府發行的法定貨幣,但法律把它當財產。 偷走比特幣是竊盜、騙你轉USDT是詐欺、幫忙轉可能是洗錢。虛擬貨幣沒有離開法律,反而現在很多刑案都跟它有關。為什麼詐騙都用USDT 現在詐騙幾乎最後一步都會叫人買USDT轉出去,為什麼? 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很多人以為查不到,但區塊鏈是永久紀錄。現金最難追、銀行次之、虛擬貨幣反而最完整,警方現在常畫金流路徑圖辦案。 等於錢會留下腳印?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而且一輩子都在。收幣打工。現在很多收幣打工,一天一兩千,只負責轉幣?九成是詐騙金流最後一段,也就是幣車手,收到USDT再轉出,看似物流,其實在幫洗錢。但他可能不知道?法院看的是「應不應該懷疑」陌生人給錢、不讓你問用途、一直催轉,已經超過合理打工。 朋友叫我用帳號幫忙買幣再轉給他?那是在借身分逃避監管,你變替身帳戶。刑法不認朋友,只認行為。 愛情投資很多是聊天聊到投資?流程通常是:聊天 → 投資 → 小賺 → 大額 → USDT → 消失,重點不是技術,是信任。冷錢包冷錢包抓不到? 只是藏起來,不是消失。只要用台幣買幣,交易所就有身分紀錄。已經轉了轉了還有救嗎?關鍵是速度,一天內報案可能凍結,拖久就難追回。 收幣打工一天1500會犯法嗎? 高風險幫助洗錢,最常被抓。 幫朋友代買?替身帳戶,責任在你。網友投資小賺後叫加碼?典型詐騙階段。冷錢包安全?查得到,抓人不抓錢包。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知道的十大法律重點」,少一步就可能變被告! 責任判定與賠償觀念,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比例,警方提供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不具責任比例效力。若對研判結果有疑義,可自費約新臺幣3,000元申請事故鑑定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為台灣車禍鑑定主管單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設置,依轄區受理聲請。為何我受傷,仍須賠對方?車禍損害賠償係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你被判定負7成過失,對方財物受損部分,你仍須賠償其中3成,自己是否受傷,與是否需負民事上財物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為不同概念。驗傷要即時,才能保障權利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診斷證明,即便當下無明顯不適,也建議驗傷,可避免日後因後遺症產生「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之爭議和解、保險與法律責任,現場和解風險高,應謹慎事故現場立即和解,常因:傷勢尚未顯現修車費用尚未確認,建議待「初判表出爐」後,再透過調解或法律途徑處理。私下和解必須「白紙黑字」和解須製作書面協議、且須全額給付完成,否則仍可能被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僅口頭和解,法律保障極低。另需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肇事逃逸的法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報警、未救助即離開現場,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常為關鍵證據車子可以移動嗎?會不會被說破壞現場?檢察官專業解析:法律允許移車,但前提是——證據已經被完整保留下來。在「無人受傷、僅財損」的情況下:? 可以移車? 甚至應該移車,避免妨礙交通,但移車前,請務必完成「證據三件套」:車輛相對位置、碰撞點、輪胎位置、標線、號誌、路況,很多案件輸在「照片沒拍清楚」,導致鑑定時無法還原事故樣貌,責任比例自然吃虧。警方給的初判表,是不是就等於責任比例?檢察官專業解析:初判表的法律性質是「行政機關的初步意見」,不是最終裁決。初判表:不具拘束力法院不一定採信檢察官也不會只看這一張,若雙方爭議大,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由專業委員依: 車速 煞車痕 撞擊角度 路權判斷這份鑑定,才是法院最重視的依據。我明明受傷,為什麼還要賠對方?檢察官專業解析:這是民眾最容易誤解的一點。刑事責任:看你有沒有犯罪民事賠償:看雙方「過失比例」受傷是「結果」,賠不賠錢是「責任分配」。舉例:你未保持安全距離(70%過失)對方突然煞車(30%過失)即便你受傷,你仍需依比例賠償對方財損, 法律不看可憐,只看責任。「現場私下說好,怎麼還被告?」檢察官:因為刑事責任,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很多人以為一句「我們私下處理」就結束,但在法律上,刑事告訴權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權利,不是一句話、甚至一張便條就能放棄。實務上常見狀況:當下說好,回家後傷勢加重,家人或朋友提醒可以提告,六個月內依法提起告訴,若沒有正式、完整的書面和解,刑事責任仍然存在。「修車錢付了就沒事?」檢察官:修車錢處理的是「民事財產損害」,但車禍往往同時涉及「刑事過失傷害」。也就是說: 你賠了車 不代表刑事責任自動消失。檢察官在辦案時會分開看:民事:錢賠得合不合理刑事:有沒有過失、有沒有傷害,很多人就是「錢賠了,卻還收到傳票」,因為這是兩條完全不同的法律路線。「對方亂開價怎麼辦?」檢察官:亂開價,通常不是法律問題,是情緒問題,如果現場爭執、吵架,只會讓事情從交通事故,變成衝突事件,正確作法是: 報警 走調解委員會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報告會從專業角度判斷責任,比任何「你覺得不合理」都更有說服力,法律不怕你不服,只怕你沒有證據。「保險會幫我擺平?」檢察官:保險公司的角色,是賠錢,不是處理刑責。保險可以: 協助理賠 協商金額,但保險不能: 幫你撤告 幫你免責 幫你面對刑事審判。實務上常看到:當事人以為「保險在處理」,結果傳票來了,才發現事情不是這麼簡單。「倒車輕碰也算肇逃?」檢察官:肇事逃逸,不看「撞得多嚴重」,而是看「你知不知道發生事故,卻選擇離開」只要: 你知道有碰撞 你沒有確認傷勢 你沒有留下資料或報警,即使只是倒車輕碰,事後對方驗傷成立,法律一樣會介入。關鍵不是「輕不輕」,而是「你怎麼做」。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甚麼叫做肇事逃逸?有些車禍是對方撞到我,我覺得我沒有責任,我也要留在現場嗎?在這類型案件中,往往還可能發生一個常見的情形,那就是車禍發生之後,駕駛並沒有停留在現場,這就是所謂的肇事逃逸,可能另外涉犯刑法第185條之1的肇事逃逸罪嫌。所以明明知道車禍發生,有人可能受傷需要協助救助或通報警方到場處理,不論過失在誰,卻沒有留在現場,自己決定逕自離開現場,就可能涉犯了肇事逃逸罪,所以還是建議民眾在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處理。那案件如果不只有人傷,而有人亡的話,駕駛的責任就會變成過失致死的責任,這個罪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了,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死亡,不論被害人家屬有沒有提出告訴,都涉及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同時還有前述肇事逃逸的行為,也會一起追究。因立法精神,希望盡量增加傷患的救助、避免警方查緝行為人的困難,所以不論有無過失、有無發生碰撞,只要車禍的發生與該駕駛的駕駛行為有關,就都應該在事故後留在現場。雙方的肇事責任要如何釐清?待警察到場,警方將製作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警方也會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就當事人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有無肇事因素進行初步的判別。若肇事原因仍有爭議,則是送交各地方交通事件裁決所進行行車事故鑑定,此種行車事故鑑定的費用是3000元,該裁決所會針對現場的監視器、雙方談話紀錄內容、現場圖等資料進行肇事原因之鑑定。鑑定後若仍對判斷結果有爭議,還可以透過司法機關再申請一次覆議。鑑定會及覆議會的結論,就可以拿來做為司法調查及保險責任分配之參考,也比較具有公信力。事故發生後,是否有和解的機會? 車禍發生後,雖然因為被害人提告而可能展開相關的司法調查程序,然而因為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案件進入地檢署或法院前私下洽談和解之情形當然是沒問題的,當事人如果在案件進入警察局、地檢署前,希望有公正的調解機構協助雙方進行洽談,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透過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協助轉介調解。很多人會問:「只是輕微擦撞、對方說沒事,我離開現場可以嗎?」檢察事務官:不建議。只要「事故發生與你的駕駛行為有關」,不論你認為有沒有責任,都一定要留在現場。因為你無法確認對方是否真的沒有受傷,有些內傷、腦震盪是事後才出現。一旦事後被認定有人傷,你卻已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提醒:「不是你撞的」≠「可以離開」,法律看的是是否發生事故、是否有人需要救助。如果我有停下來,但只是留下聯絡方式就先走,這樣算逃逸嗎? 檢察事務官:有風險。司法實務上,是否完成必要的救助、報警與確認處理程序,才是判斷重點。單純留電話、沒有報警、沒有等警方到場,仍可能被認定「未盡事故處理義務」。 很多人以為「有保險就沒刑責」,這是真的嗎?檢察事務官:這是非常常見的錯誤觀念。 保險只能處理民事賠償,刑事責任是國家追訴,保險完全無法代替。舉例:就算保險公司全額賠償,過失傷害仍可能留下前科,過失致死仍會被起訴。 如果對方沒提告,是不是就什麼事都沒有?檢察事務官:要看案件類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 → 告訴乃論過失致死 → 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只要有人死亡,不管家屬告不告,檢察官都必須依法追訴。 多民眾誤以為「談好就沒事」,這在死亡案件中是錯的。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現行科技設備監控方式 1.電子腳鐐、手環被告配戴於身上,搭配GPS定位系統,即時掌握行蹤。根據法務部檢察司的說明,台灣目前的電子腳鐐主要採用GPS衛星定位系統,GPS系統透過至少三顆衛星的三角定位原理,能夠精確計算出配戴者的地理座標。這套GPS追蹤系統能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進行全時段或全區域的行蹤軌跡分析。系統會將這些資料傳送至監控中心,形成完整的活動紀錄,讓執法單位能掌握受監控者的動向。2.居家讀取器 安裝於被告住所,用以接收腳鐐訊號,確認被告是否留在住處。若離開住所,系統即啟動定位追蹤並發出警示。(「居家讀取器」可以理解為安裝在被告住所的一個接收設備,外型類似小型基地台或分享器。它的功能不是定位,而是確認被告是否仍在家中。)3.電子圍籬 電子腳鐐系統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地理圍欄的設定。這種虛擬的地理邊界,會根據配戴者的案件性質、風險評估和生活需求來劃定。當配戴者越過這些預設邊界時,系統會立即觸發警報通知監控中心。地理圍欄的範圍大小通常由法官或觀護人決定,可能小至特定建築物,大至整個行政區域。警報觸發後,監控中心會立即確認配戴者位置,並依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電話聯繫、派員查訪,或在緊急情況下通知警方介入。在虛擬地圖上設定特定區域,作為:設定「禁止進入」或「禁止離開」區域,例如:港口、機場、證人住所、海岸線,一旦進出即自動通報。 4.個案手機提供被告專用手機,透過拍照線上報到,取代親赴警局程序,主要用於落實定期報告義務。除穿戴式設備外,實務上亦有搭配使用個案手機之制度。法院或檢察機關發給被告專用手機,被告可透過手機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取代傳統須親赴警察機關報到之程序。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則透過該手機掌控報到時間與定位資訊,並確認報到是否成功。與電子腳鐐不同,個案手機並非固定配戴於被告身上,其主要功能係輔助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定期報告義務,屬於管理性與輔助性措施。 法律效果:違反監控規定的後果如果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如一直靠近港口或是指定時間未進行線上報到,會有麼後果? A: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被告若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命令,將產生嚴重法律效果:得逕行拘提。民眾常犯錯誤 × 刑責風險 × 實務提醒很多人以為「交保=沒事了」,這個觀念哪裡錯?交保只是「不羈押」的處分,不是案件結束,也不是免責。法院或檢察官仍須確保被告不逃亡、不滅證、不妨害訴訟,因此才會搭配:定期報到,限制住居,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個案手機, 交保後違反監控規定,反而更容易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直接被拘提甚至聲請羈押。電子腳鐐是不是只用在「重大犯罪」或「性犯罪」?這是非常常見的誤解。早期電子腳鐐確實源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現在的法律依據是: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判斷標準已經不是「犯了什麼罪」,而是:有無逃亡風險、是否影響訴訟進行、是否需要程序保全,白領犯罪、偽造文書、貪瀆、經濟犯罪,都可能適用。 如果我「不小心」超出電子圍籬,會不會沒關係?實務上,「不小心」三個字,很難成立。 電子圍籬一旦設定,系統會即時通報,檢察官或法院會進一步審酌:是否事前知情、是否可預防、是否反覆違規即使沒有逃亡成功,只要違反命令,就可能構成拘提或羈押的理由。有人以為「手機自拍報到比較輕鬆」,可以自己要求更換嗎?不可以自行決定。科技設備的種類,是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比例原則裁定。電子腳鐐屬於高度即時定位監控,個案手機則是輔助定期報到的管理措施。兩者在法律強度與監控密度上完全不同,不能任意替換。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校園毒品防制觀念淺談 不是離你很遠的事,而是正在發生的選擇,從同儕認同到法律責任,青少年不能不知道的反毒真相!當毒品變成社交工具,我們如何守住孩子的未來~ 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一個遙遠的社會新聞,而是正在校園、社群、生活周遭悄悄發生的真實狀況—青少年毒品問題。很多孩子並不是因為「壞」,而是在好奇、壓力、想被接納的過程中,一步步被推向風險。今天特別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從法律實務與人道關懷的角度,陪我們一起看清毒品的真相,也學會如何保護孩子、也保護自己。 為什麼青少年特別容易接觸毒品?青少年正處於自我認同尚未穩定、情緒起伏較大的成長階段,對新鮮事物充滿好奇,也特別在意同儕眼光與群體接納。實務上多數案件並非一開始就想吸毒,而是從「不想被排擠」、「想紓壓」、「想證明自己敢」開始,加上對毒品危害與法律後果認知不足,逐步降低警覺,才誤入風險。因此,反毒教育必須在價值觀形成前就介入。青少年施用毒品因素: 青少年正值身心發展,渴求獨立、追求新奇,如果因家庭功能解組或受外在誘因影響,加以欠缺適當教導,則容易產生價值觀念偏差,進而誘發各種偏差行為。因此可以歸納出青少年施用毒品之動機因素如下:1、外在誘因:人際吸引、情感勒索、物慾需求、物質濫用;2、家庭環境:貧窮、家暴、疏忽、環境不穩定;3、學習環境:學習經驗挫折、同儕排擠霸凌、師生衝突困境等。是以平時應多注意學生的言行與個人狀況,甚至有無施用毒品之症狀,假如有即應依通報程序辦理,並對之進行訪談,以期發現其他有毒品偏差行為之學生及溯源查緝毒品來源。經研究發現好奇、同儕影響及解除壓力是青少年施用毒品原因的前三名。 毒品社交文化的形成:而青少年間的「毒品社交文化」正悄然形成,之前我們曾提到在網路媒體看到一則名為「從「沒K講沒話」到喪屍煙彈,毒品滲入青少年社交圈,恐成新世代流行文化」(台灣好報,好報企劃2025年7月16日週三下午1:12,記者蔡鳳敏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雨霓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給一個陪伴的機會,讓家庭重新走在一起」用一天的體驗,為更生家庭累積一輩子的支持力量!每一個家庭,都值得被好好理解與陪伴。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場不只是活動,而是一段「重新連結」的旅程。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為了陪伴正在努力復歸社會的更生人家庭,特別規劃「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讓孩子被看見、讓家長被支持,也讓家庭重新找到彼此靠近的勇氣。活動意義:這場活動的核心,不只是「帶孩子出門玩」,而是在更生家庭復歸社會的關鍵歷程中,補上最容易被忽略的那一塊——家庭支持與親子關係。透過攀岩的挑戰與藝術展的沉浸體驗,讓家長學習用陪伴取代說教,用支持取代指責;也讓孩子在安全環境中建立自信,重新相信「家是可以被依靠的」。這些微小但真實的互動,正是家庭重新站穩的開始。為什麼特別邀請四組「弱勢更生家庭」參與團體活動?更生家庭往往同時承受經濟壓力、社會標籤與親職不安,尤其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更容易在成長過程中出現斷裂與孤立。透過小規模、具安全感的團體活動,讓家庭在不被評價的環境中重新被看見,讓家長理解「不是只有我在努力」,這正是重建家庭信任與穩定的重要起點。為什麼選擇「攀岩+藝術展」作為活動核心?攀岩代表挑戰、突破與信任,孩子在專業引導下嘗試跨越恐懼,家長則學習在旁支持而非控制;藝術展則提供非語言的情緒出口,透過光影與沉浸體驗,讓家庭成員能安全地感受、表達與交流內在情緒。動靜結合,有助於關係自然修復。家庭一開始對活動的反應是什麼?多數家庭在一開始其實帶著緊張與防備,擔心被貼標籤、被比較。但在活動過程中,隨著互動累積,家長與孩子逐漸放鬆,發現這是一個「不用解釋過去、只需要好好相處的空間」,這份安心感,是他們少有的經驗。孩子在活動中最明顯的改變是什麼?孩子在攀岩時展現出超乎預期的專注與勇氣,也在藝術展中更願意表達感受。許多孩子第一次被大人肯定「你做得到」,這樣的經驗能有效累積自信,讓孩子重新相信自己值得被期待,這對弱勢家庭孩子的成長尤為關鍵。家長在陪伴孩子的過程中有哪些轉變?不少家長在活動中重新看見孩子的能力,也反思過去過度責備或忽略陪伴的模式。當家長學會用鼓勵取代指責、用陪伴取代命令,親子互動自然變得柔軟,這份轉變往往會延續到日常生活中。社會大眾可以如何實際幫助這些家庭?不一定要做很大的事,從理解、不歧視開始,就是最大的支持。也可以透過志工參與、資源捐助、轉發正確資訊,或在生活中給予善意互動,讓更生家庭感受到「社會願意給我一次機會」。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登記制是什麼?跟「牌照」一樣嗎?登記制是指業者要先完成 洗錢防制登記 才能合法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或相關服務,強調的是「防制洗錢與資安責任」。未來在《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可能會進一步變成像一般金融牌照那樣的許可制。所以目前登記是合規的第一步,並非等同於未來完整的牌照制度。登記制,可以把它理解成「最低限度的合法門檻」。也就是說,只要你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保管、兌換等服務,就一定要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接受主管機關的審查與監督,它跟傳統金融的「牌照制」還不完全一樣,但非常關鍵的一點是:沒有登記,就沒有資格在台灣提供這類服務。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會進一步走向更嚴格的「許可制」,但現在這個登記制,已經是刑責納管的開始。如果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經通過洗錢防制登記,我還可以用它買賣加密貨幣嗎?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此一平臺即不能合法提供相關服務,若其仍經營,將面臨法律責任。且對消費者而言,非合規業者屬於「灰色或黑市交易」,若遇消費糾紛,甚至詐騙事件,將可能增加法律救濟之難度。法律上非常清楚:不行。未完成登記卻仍提供服務的業者,本身就已經違法;而使用這類平台的民眾,也會面臨三大風險:資金安全完全沒有保障、發生糾紛時,求助無門,最嚴重的是你可能被認定為「協助洗錢流程的一環」!「我只是幫朋友把台幣換成虛擬資產」也會有事嗎?會,而且這正是檢警近年最常看到、也最難防的風險行為之一。很多人會覺得:「我又沒騙人,只是幫忙跑個流程,怎麼會變成犯罪?」但在洗錢防制法的思維裡,犯罪不只看你是不是主謀,而是看你有沒有「讓不法資金更難被追查」。只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就可能構成刑責:你知道這筆錢來源怪怪的,或你雖然沒明說知道,但依經驗判斷「應該知道」(例如金額異常、對方說不清來源、急著要你換幣),卻仍然幫忙換幣、轉帳、交付錢包,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仍然協助」。為什麼刑責不輕?因為你的這個動作,剛好切斷了金流追查最重要的一環。詐騙款一旦被換成虛擬資產、再層層轉移,追查難度會瞬間倍增!所以法律不是在懲罰「幫忙」,而是在阻斷「洗錢鏈條」。自稱「個人幣商」現在還站得住腳嗎?幾乎已經站不住腳了,而且這正是新制上路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過去確實有人鑽漏洞說:「我只是個人對個人換幣,不是公司、不是平台。」但現在法律看的是**「你在做什麼行為」**,而不是你怎麼稱呼自己。只要出現這些行為,就高度接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持續幫不同人換幣、收新台幣、再轉虛擬資產、從中收取手續費或價差、有固定帳戶、錢包在運作,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私人交易,而是具備服務性質。為什麼一定要登記?因為登記制的本質,是要你:做 KYC(確認客戶身分)、留金流紀錄、接受洗錢防制監管、沒有登記,就沒有這些機制,自然也就沒有合法空間。幫忙「借帳戶、借錢包」會怎樣?這是所有詐騙案件中,比例最高、後果也最重的一種錯誤行為。很多人一開始只是覺得:「借一下而已,又不是我的錢。」但在法律上,你提供的不是帳戶,而是犯罪工具。可能涉及的刑責包括:詐欺罪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若金額龐大或多次協助,甚至可能構成 加重詐欺為什麼刑責會這麼重?因為沒有你提供帳戶或錢包,詐騙集團「根本無法運作」。所以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態度是:不是不小心,是關鍵角色。而且一旦成立,前科紀錄會實實在在留下來。對方說「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要注意什麼?這句話本身,就是最明確的警訊。在法律與金融實務上,任何合法投資,都不可能保證獲利。只要有人這樣講,通常代表三件事之一:資訊不對稱、風險刻意被隱瞞、根本就是詐騙話術,檢察官在辦案時,只要看到對話紀錄中出現這類承諾,通常就會被視為詐欺意圖的重要證據之一。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不是壞人,卻可能已經犯法?」看懂詐騙、打工、投資與賭博的法律紅線,一步誤踩,從被害人變成被告的真實案例,檢察官帶你拆解「不小心犯罪」的關鍵陷阱很多人以為,只有「故意做壞事」才會犯法,但在實務上,卻有非常多民眾是因為相信朋友、聽從老師、單純想賺點外快或幫個忙,最後卻被認定成為犯罪的一環。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用實務第一線的角度,帶大家看懂: 1.哪些事情「看起來沒那麼嚴重」,其實已經觸法?2.一旦出事,法律責任有多重?3.民眾該如何保護自己、不被犯罪集團利用?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預防民眾不小心成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工具,不慎助長犯罪,目前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投資、代操作投資、跟老師操作,相同的詐騙集團,同樣的詐欺全組,相同的「老師」向A,B佯以投資詐欺,「老師」請A向B收取現金後,A依照「老師」指示去買虛擬貨幣,A成為收款車手、洗錢車手,涉犯詐欺案件。有關詐欺已有新修法來打擊詐欺,是真的嗎? 答: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1月23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有關第43條單一被害人受害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達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達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學生於寒暑假打工,或是平日打工,要注意那些以免打工成為詐欺集團會將車手?學生「工作」時到民眾家收款項的,配戴詐騙集團發的假「工作識別證」(識別證上面不是登載本名)向受詐欺民眾收款,並且交付與交錢者假「收款收據」,打工遇到如此情形要提高警覺。 又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教唆、幫助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會加重其刑2分之1,學生打工不要想說可以快速致富,誤入成為詐騙集團工具!!過年期間到了,親戚聚會小「玩」賭博,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依照刑法第266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賭博,涉犯賭博罪。過年期間,在親戚家中與親戚間遊玩,是不會有賭博罪嫌。但是實務上有民眾把自己住家當作賭場,讓不特定人可以進入賭博,仍會有涉犯賭博罪嫌。也不能在「網站」、「電子設備」、「電子通訊」方式「賭博」現在發現賭場有青少年(大學生等)涉入,青少年朋友間呼朋引伴到「賭場」賭博或是可以幫代收收取不明來源的款項,可以輕鬆賺錢,快速致富的「工作」要提高警覺,青少年應開培養正當興趣,實實在在工作賺錢,培養正確人生觀。所謂「跟老師投資」,為什麼風險這麼高?因為詐騙集團常用「同一套話術、同一位老師、同一種操作模式」,同時對多人行騙。當老師要求你「代收款」、「代操作」、「幫忙買幣」,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你明知或可得而知該金流異常,仍協助完成犯罪流程,刑責並不會因為你也被騙而自動免除。像 A 幫老師向 B 收錢,再買虛擬貨幣,法律怎麼看?這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收款車手」、「洗錢車手」。即使 A 本身也是被詐騙的一方,只要行為客觀上協助詐騙金流完成,就可能涉犯詐欺罪、洗錢防制法,面臨刑責與高額追償,後果遠比想像嚴重。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卓俊忠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打詐綱領 2.0 上線中全民防詐的法律底線與自保關鍵》一個帳戶、一個轉帳,就可能牽動刑責與一輩子信用|檢察官親自說清楚 現在「詐騙」早就不是新聞,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你不是詐騙集團,也可能一不小心變成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卓俊忠 檢察官,從司法實務第一線,帶我們深入了解—— 打詐綱領 2.0 最新重點 為什麼帳戶、轉帳、提款,會直接連動刑責 被害人如何「事前預警、事後保護財產」這不是恐嚇,而是讓大家知道真正的法律底線在哪裡。打詐綱領2.0推行重點及打擊詐欺施行成效(114年)。跨機關合作,源頭管理,預警保護被害人財產、溯源查緝詐欺集團。例如:人頭帳戶案件減少、車手案件成長,金融機構推行未漏臉至ATM提領款項,會有警示及相關措施,必要時通時司法警察。 勿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包括電子帳戶、電商、遊戲帳戶)交付與他人,可能涉及詐欺、洗錢刑責。 勿任意聽信網友代替轉帳、提領款項,可能會涉及帳欺、洗錢刑責。 未滿18歲之少年,協助詐欺集團提供帳戶、擔任車手或共犯,仍可能涉及刑責,且金融信用可能受到管制,並負責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被害人保護,避免地面師詐騙、金融投資詐騙,可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向金融機構申請通知指定聯絡人,於不動產異動及一定金額以上提款時,會通知本人或指定聯絡人。什麼是「打詐綱領 2.0」?跟過去有什麼不同? 卓俊忠檢察官:所謂「打詐綱領 2.0」,其實代表政府整個反詐思維的轉變。過去我們比較偏向「事後處理」,也就是等被害人報案、錢被騙走,警方再追帳戶、檢察官再辦案件,但 2.0 強調的是「不讓詐騙順利發生」。所以現在從三個面向提前介入:第一是 帳戶管理,第二是 人流監控,第三是 金流即時阻斷。也就是說,只要系統偵測到異常行為,不等錢全部被領走,就會先凍結、警示,甚至即時通報警方。 目的只有一個:讓詐騙集團「跑不完整條犯罪鏈」。民眾最常誤會的一點是什麼?檢察官: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會就是這一句話:「我又沒有騙人,只是借帳戶、幫忙轉錢而已。」但我要很清楚地說,在刑法跟洗錢防制法裡,「幫助」本身就是犯罪行為。你沒有直接詐騙,但你提供了詐騙不可或缺的工具,這在法律上就是「幫助犯」。很多人就是因為這個誤會,一腳踏進刑事案件,而且後果往往超出想像。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交易虛擬資產前先等等!台灣合規虛擬資產業者只剩 8 家!不是不能買,是不能亂買:一不小心,你可能已經踩線投資還沒賺到,先變成洗錢共犯?你不能不知道的關鍵!合法只有 8 家,其他是風險還是陷阱?「我只是幫忙換幣」為什麼檢察官不這樣看?今天這一集,我真的要拜託大家「先不要急著投資」最近有一則新聞引起很多法律圈與金融圈的關注:台灣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業者,只剩下 8 家。很多人聽到這裡會想說:「啊我只是買個幣,又不是開交易所,跟我有什麼關係?」但我要先跟大家說一句很重要的話:現在詐騙案件裡,最常出現的角色之一,不是詐騙首腦,而是『自以為沒事的中間人』。有人只是「幫忙換幣」、有人只是「借帳戶」、有人甚至以為自己是「個人幣商、在做小生意」。但站在檢察官的角度,事情真的沒有那麼單純。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用最白話、最實際的方式,帶大家一次搞懂:合規虛擬資產業者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只剩 8 家」跟你我都高度相關!哪些行為,最容易一不小心就誤觸洗錢、詐欺、幫助犯?新聞發想115年1月30日新聞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114年9月22日公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制的虛擬資產業者名單共計9家。未料不到半年,名單中的鴻朱數位(HzBit)已公告自115年1月30日起正式結束營業。」虛擬資產公會亦證實,目前完成登記的業者僅剩8家。這幾句短短的新聞節錄內容看起來有很多專業術語,似乎不好懂,今天我們不談技術、不談專有名詞,只告訴各位,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時,或面對有人跟你說要投資虛擬資產時,該如何判斷是否合法,避免中詐騙集團的圈套。投資虛擬資產(俗稱虛擬貨幣、加密貨幣、虛擬通貨)已成為這幾年的熱門投資選項之一。但虛擬資產也在犯罪層面,成為詐騙集團喜歡使用的標的,詐騙集團向民眾騙得新臺幣以後,可能轉換成虛擬資產,讓詐欺款項可以快速移轉、流通,也可能直接請受騙上當的民眾將要交付詐騙集團的款項換成虛擬資產,轉入詐騙集團的錢包。所以詐騙案件中,很常看到有分工成員的角色是負責把新臺幣換成虛擬資產,再匯入詐騙集團錢包,他被抓到後可能辯稱他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的個人幣商,不是詐騙集團分子。對於這種幣商,過去沒有明確課以刑責的法律規定時,檢警調必須花很大心力證明他的辯稱內容不實,有鑑於此,洗錢防制法於113年完成以刑責強制納管虛擬資產業者的立法,以遏止此種不法行為。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6 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受訪者: 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更生人茂哥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 更生人社會復歸的處境挑戰 很多我們接觸的個案,有長期吸毒、酗酒的歷史。他們大腦中的獎賞系統,早已習慣依賴外在刺激,來獲得短暫的快樂。這導致他們在生活中很難忍受壓力、無聊與挫折,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了「立即滿足」的方式來處理感覺。長期入監會讓人對社會節奏脫節。在監所中,一切作息固定,生活單純,而出監之後要面對複雜的人際、經濟壓力,常常讓人無所適從。再加上許多更生人原本的支持系統就已經非常薄弱,回到社會時,親友疏離、家庭破裂,這些都造成巨大的孤立感與無助感。這也是為什麼當個案來到我們面前,跟我們說「只要給我錢,剩下的我會自己想辦法」,更保這邊都會審慎的評估,因為知道這些錢很可能因為他們長期大腦迴路以及生活壓力的多重原因,會讓他們無法理性的用這筆錢。 然而,我在輔導過程中也觀察到,許多個案其實不是不想改變,而是過去不斷被否定、拒絕,導致他們對「改變」早已失去信心。他們習慣被貼標籤,也習慣了失敗。因此,當我們問他們要不要找工作,他們往往說:「我做不來啦」、「人家不要我啦」——這不是懶惰,而是習得無助。那我們要如何提供合適的輔導才能建立個案的信心、面對生活的壓力呢?案例分享: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透過實際行動關懷更生家庭,協助他們渡過生活難關。其中1名60歲甫出獄的茂哥(化名),因為患有多項慢性病,還由高齡90歲老母照顧,家庭狀況艱困,台北分會特別安排他參加這個活動,緩解其家中經濟困境與照護壓力。台灣更生保護會配合法務部,強調「柔中帶剛、剛中有柔」的施政精神,致力於推動溫暖而柔性的司法,幫助受創的個體與家庭,照亮在社會邊緣黑暗的角落,以人為出發點,連結各方面社會安全及預防網絡,期許為所有誤觸法網的更生人、更生家庭,為人民創造溫暖且穩定的生活,適逢中秋佳節,台北分會還特別舉辦「花好月圓,更生傳愛分享幸福甜」活動。茂哥因罹患多項慢性疾病,健康狀況不佳且無法自理生活,入獄服刑後保外就醫,待執行完畢後返回老家,茂哥平時與高齡90歲的老母相依為命,茂哥又因身體狀況不佳,全由老母負責照顧,老人家因年事已高且教育程度有限,無法有效尋求所需的社福資源,家庭經濟困難,醫療與照護費用成為沉重負擔。 更保在陪伴更生人時,最常介入的是哪幾個面向?生活安置、就業媒合、醫療協助、心理支持、家庭修復、法律資源、司法協商等。面對如同小楊一樣行動不便的個案,更保怎麼協助?安排就醫並協助醫療交通、連結長照服務、爭取身障補助、尋找可配合的就業單位,並設計彈性工作模式。 對於有成癮背景的個案,怎麼處理戒斷與復發風險?透過醫療院所合作,提供戒治諮商、認知行為治療,並安排參與支持性團體如「藥癮匿名會」。 更保如何處理個案「立即滿足」、「消極依賴」的行為模式? 透過陪伴探索替代因應策略,如建立規律生活、尋找正向刺激來源,並引導其認知到衝動背後的情緒需求。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陳怡利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淺談詐欺危害防制 條例之立法與修法重點 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與修法立法及修法背景:近年來詐騙犯罪在台灣日益猖獗,手法不斷翻新,從傳統的電話詐騙到現今利用網路、社群媒體、虛擬貨幣等管道進行的複雜騙局,不僅造成民眾鉅額財產損失,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與互信。為因應此嚴峻挑戰,打擊詐欺犯罪,政府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8月2日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為遏止詐欺犯罪發生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政府持續精進各項防堵作為,包含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間協力合作、預先攔阻尚未察覺遭詐欺之疑似被害人、加速發還被害人已匯(轉)入而尚未遭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即時處置必要,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又詐防條例施行後,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復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對於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犯罪所得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因從事詐欺犯罪而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而非指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為因應最高法院上開刑事裁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集司法院及各部會展開修法工作,聚焦於強化司法警察機關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擴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並將犯罪行為人豪奢行為作為科刑參考,行政院院會於114年11月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嗣於114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詐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5年1月21日公布,115年1月23日施行。以下簡單介紹當初立法目的、重點內容、對被告與被害人的影響,與此次部分修正條文之核心修法重點。簡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詐欺犯罪定義:詐防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主要針對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 ,以及觸犯本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 、第44條(複合型態加重詐欺) 之罪,還有與前述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因此,普通詐欺罪(即刑法第339條)原則上不適用本條例所規定的特別加重處罰。主要規範對象為了從源頭阻斷詐騙,本條例特別針對詐騙集團經常利用的管道,課予相關業者更嚴格的防詐義務。這些對象包括金融機構:指洗錢防制法定義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郵政儲金匯兌機構等。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ASP):即俗稱的「幣商」,依洗錢防制法指定,需進行客戶身分確認、交易監控等。電信事業:指依電信管理法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數位經濟相關產業。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青春不毒:守護下一代青少年毒品防制與家庭學校協作》揭開青少年毒品接觸真相 • 了解風險 • 建立防護網,從「好奇」到「危機」之間:父母、師長不可不知的關鍵對話與行動!刑責與法律現實:保護孩子,守護家庭共同面對一個攸關孩子安全與未來的重要問題。青少年時期是人生探索與成長的關鍵階段,但毒品的誘惑與風險也在這個年齡悄悄出現。從同儕壓力到聚會環境,再到校園周邊與網路世界,各種接觸機會可能讓孩子不知不覺走上危險的道路。 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深入解析實際案例、法律責任與家長如何及早發現與介入,希望透過專業的分享,為每一個家庭帶來力量與清晰的方向。讓我們一起開始今天的學習與對話。青少年毒品現況與趨勢(最新數據概括)目前在其他國家的調查顯示:約 7.2% 的青少年(12–17歲)在過去一個月使用過非法藥物,而其中最多人使用的是大麻等相關產品。青少年在校園或社交場合因同儕壓力或好奇而接觸毒品,是被研究指出的高風險原因之一。大麻使用(含吸食或電子設備蒸氣吸食)仍是青少年中最常見的使用型態。新興型態如電子菸與合成大麻素的使用亦不容忽視,因其更易取得、外觀隱密、危害被低估。(提醒:台灣官方近年也有校園通報案例顯示,青少年初次接觸毒品的年齡有下降趨勢,校園週邊與網路因應策略仍是重點。)毒品常見名稱與青少年接觸現象 常見被青少年接觸的毒品名稱 1.大麻(含蒸氣吸食形式) 2.K他命、安非他命等興奮劑 3.毒品咖啡包(易與飲料混合) 4.合成毒品(常見於派對、聚會)5.電子菸與新型蒸氣產品(含違法添加物質)會有的行為警示:眼睛血絲、行為反常、情緒波動明顯,不明原因的財物減少、學習成績下降,消失的社交行程。躲避家人,體味異常、服裝或背包有小包裝疑似物品。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洪晨鐘小隊長(人稱鐵釘哥)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組詹秀娟組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從黑暗深淵伸出的魔手-淺談網路犯罪」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 節目內容: 主題:過年前最容易中招的詐騙陷阱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青少年會從哪邊不小心接觸到毒品?朋友介紹,以青少年同儕壓力,召集朋友到KTV或聚會,青少年朋友召集後,不法人員會先以毒品咖啡包免費給青少年朋友嘗試,以此方式染上毒品或是控制青少年毒品分那些種類?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相類產品第二級毒品,罌粟、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第三級毒品,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相類產品第四級毒品,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實務上比較常見到是電子菸吸食第三級毒品,電子菸也是禁止使用吸食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會觸犯甚麼法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散發毒品味道或是駕車搖擺,警察會盤查而發現毒品,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吸食毒品後果為何?毒品會傷害自己身體,會造成骨骼改變,而且為了可以買到高價的毒品,對周圍親人索要錢財,社會新聞也有看到,吸食毒品後,駕車撞死警員案件,反毒也有吸食毒品過多猝死案件,千望不能碰毒品!!現行法對於施用毒品者處遇為何?將吸食毒品者送入勒戒處所觀察,或是強制治療,要承受毒癮發作的身體痛苦,,千萬不能切觸毒品。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場車禍,可能改變一生》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知道的十大法律重點」,少一步就可能變被告!不是誰撞得重,誰就有理!離開現場=肇逃?很多人就是這樣被起訴的!你以為只是小擦撞,其實法律早就介入了!每天上下班、接送孩子、出門買個東西,我們幾乎天天都在路上。但你知道嗎?一場車禍,處理方式對不對,結果可能差非常多。有人只是小擦撞,卻被告「肇事逃逸」;有人明明受傷,卻反而要賠對方;更有人一句「私下處理就好」,最後卻跑法院、跑調解、跑檢察署。今天這一集非常重要,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要用最白話、最實際的方式,帶大家一次搞懂—車禍發生後應注意的十大法律重點,幫你避開法律地雷,真正保護自己。車禍發生後應注意的十大法律重點!民眾車禍處理與權益保障法律,車禍發生後,當事人若未妥善處理,輕則影響保險理賠,重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肇事逃逸)。為協助民眾正確認識車禍處理程序,保障自身權益,特整理以下十大法律重點,供民眾參考。現場處理須知(避免觸法)車禍後務必蒐集完整資料:車禍發生後,應立即確認並記錄下列資訊:對方車牌號碼駕駛人姓名、駕照聯絡方式投保之車險資料目擊證人之姓名與聯絡方式,未交換資料即自行離開現場,可能構成肇事逃逸。是否可以立即移動車輛?無人受傷、僅有財物損失者,得將車輛移至路邊避免妨礙交通。但移車前務必完成以下動作:拍攝事故現場照片標示或記錄輪胎位置拍下道路標線、號誌、碰撞點即使小事故,也建議報警任何碰撞事故,均建議撥打110報警處理可取得警方開立之「交通事故三聯單」,作為後續:保險理賠責任釐清調解或訴訟的重要依據,未報警即離開,也可能被誤認為肇逃。責任判定與賠償觀念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比例,警方提供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不具責任比例效力。若對研判結果有疑義,可自費約新臺幣3,000元申請事故鑑定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為台灣車禍鑑定主管單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設置,依轄區受理聲請。為何我受傷,仍須賠對方?車禍損害賠償係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你被判定負7成過失對方財物受損部分,你仍須賠償其中3成,自己是否受傷,與是否需負民事上財物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為不同概念。驗傷要即時,才能保障權利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診斷證明即便當下無明顯不適,也建議驗傷可避免日後因後遺症產生「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之爭議和解、保險與法律責任現場和解風險高,應謹慎事故現場立即和解,常因:傷勢尚未顯現修車費用尚未確認,建議待「初判表出爐」後,再透過調解或法律途徑處理。私下和解必須「白紙黑字」和解須製作書面協議且須全額給付完成否則仍可能被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僅口頭和解,法律保障極低。另需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肇事逃逸的法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報警、未救助即離開現場,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常為關鍵證據。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妨礙名譽罪及其合憲性 一句話會不會被告?言論自由到哪裡算越界?憲法法庭給你的關鍵界線在網路世代,我們每天都在留言、轉貼、評論別人—但你有沒有想過,一句氣話、一篇貼文、一個轉傳,什麼時候只是情緒發洩?什麼時候卻可能已經觸法?「罵人」是不是一定犯法?「爆料」只要是真的就沒事嗎?「公然侮辱罪」到底有沒有違憲? 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從檢察實務第一線,結合113年憲判字第3號最新憲法判決,帶大家一次釐清—妨害名譽罪的法律界線、憲法怎麼看,以及一般民眾最容易踩雷的地方。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關於妨害名譽之規定,即係基於保障個人社會評價與尊嚴而設,其中以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之誹謗罪為核心構造,分別對無具體事實之貶損言語與具體指摘不實事項之行為加以刑罰規範。可知,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言論自由被視為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由各國憲法或基本權保障制度加以維護,然而,言論自由並非法外之地,當其行使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特別是名譽權時,國家有正當理由透過刑事法律予以規範與限制。然隨著社會媒體與網路言論之迅速擴張,傳統刑法規範與新興言論型態間之衝突日益顯著,遂引發「妨害名譽罪是否應限縮或除罪化」之學術與實務論爭。今日將從刑法構成要件出發,結合憲法法院針對公然侮辱罪所作出之「113年憲判字第3號」解釋,探討妨害名譽罪與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間之界線,並檢視其在法秩序中之正當性與調整可能性。為什麼國家要用「刑法」來管名譽?這不會太嚴格嗎?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名譽不是單純的「面子問題」,而是每個人在社會中被尊重、被公平對待的基礎,如果放任公然羞辱、捏造不實指控橫行,受害者不只是心理受創,甚至可能影響工作、家庭與社會參與,刑法介入的目的,不是箝制批評,而是防止言論變成對人格的惡意攻擊。主持人:那憲法法庭為什麼說「公然侮辱罪仍然合憲」?因為憲法法庭認為,刑法並沒有處罰所有「不禮貌的話」,而是只針對不具公共價值、純粹貶抑人格、且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的言論,法官必須看「整體語境」,不是看到髒話就判罪。何謂妨害名譽罪?所謂妨害名譽罪,是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名譽損害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主要分為兩種罪名:公然侮辱罪(第309條) 與 誹謗罪(第310條),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以下分別說明: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法條原文: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一般人皆可成立(不限特定身份)。客體(保護法益):他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行為:以言語、舉止、態度、手勢等方式,對特定人進行無具體事實內容的貶損、羞辱行為。公然性:須在足以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進行(如街道、網路社群、公開活動等)。主觀構成要件:須具備故意,即明知且有意圖對他人名譽造成侮辱。 補充說明:「公然性」之判斷標準為客觀上是否能讓第三人知悉,如在群組內公開貼文,亦屬之。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2項)第1項: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 以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行為主體:不限定資格。客體(保護法益):他人名譽權(社會上對其的評價)。行為: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事實(如不倫、貪污、偷竊等), 此等事實若屬虛構或不確定者,足以損害其名譽。 意圖散佈於眾:即有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知悉的意思(非僅限私下溝通)。 加重要件(第2項):若透過文字、圖畫、影片等形式散佈,因其傳播力強、傷害力更大,構成加重誹謗罪。 主觀構成要件:須有故意誹謗之意圖。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張耀仁分局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新興詐欺犯罪詐騙手法實際案例解析 《一個帳戶,兩種人生》從「幫個小忙」到「刑責上身」 揭開詐騙與洗錢最真實的法律陷阱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場車禍,三種責任:你真的知道自己會不會「吃上官司」嗎?副標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 專業解析現在幾乎人人都有汽車、機車,交通便利了,但我們也發現,交通事故幾乎天天都在發生。很多人以為:「小擦撞沒事」、「反正不是我撞的」、「保險會處理就好」,但實際上,一個錯誤的判斷,可能讓你留下前科、甚至吃上刑責。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來帶我們從司法實務角度,一次說清楚車禍後的刑事責任、法律紅線與自保關鍵。隨著時代發展,國人多使用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代步,但交通事故卻是層出不窮的,而交通事故最常發生的肇事原因,依據主管機關統計,常是未保持安全距離、轉彎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當、未依規定讓車等,可見使用交通工具代步,若未謹慎駕駛、騎乘,即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物質損失,還涉及人員傷亡,加害者是否承擔交通責任,亦為受害者及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本文針對事故的刑事責任進行說明,探討相關法律條文,尤其,一般民眾若發生車禍,就需要與警方、司法機關打交道,因需要進入司法流程,認識相關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實有必要,茲介紹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相關處理流程及刑事責任。車禍類型?處理方式為何?車禍發生後,就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駕駛人因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結果發生,而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舊法時期,如駕駛人為聯結車、大貨車、計程車等具有特殊駕駛執照之駕駛員,其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駕駛行為所致之車禍事故,則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而加重刑責,目前則已經修法廢除業務加重刑責之規定,一律論以普通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責。其中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外,過失致死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雙方縱然達成民事上和解,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但如雙方於民事上達成和解之約定,則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應勇於負責,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將有可能降低刑責。 警方處理流程,會將有民眾死亡的車禍案件類型,歸類為A1類型車禍,若是僅有人受傷,未有民眾死亡,則是歸類為A2類型,如僅有財損,現場無人受傷,則屬A3類型車禍。一般而言,車禍最常發生的就是財損跟人傷,單純只有財損的部分,當事人不會有刑事的責任,頂多只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所以一般而言,即A3類型車禍。若除了財損之外,還有人受傷,未達死亡程度,即A2類型的車禍,此種車禍涉及的刑事責任通常是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這些都是告訴乃論的罪責,也就是說,車禍當事人需要在案發6個月之內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否則過了告訴期間,被害人就不得請求再予追訴囉!簡單來說,車禍的責任以是否有人員傷亡而區分為:單純財產損失、人員輕傷車禍、重傷或殘廢車禍以及死亡車禍等四種情況。除了第一種單純的財產損失外,後三者的車禍都會伴隨著產生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包含過失傷害(刑法284條)、過失致死(刑法276條)等。 關於過失傷害的部分:如果車禍責任鑑定判定有過失責任,且對造因而受傷,基本上就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輕微之傷害例如挫傷、普通外傷等皆有可能成立本罪。但本罪為「告訴乃論」罪,若肇事者能於告訴期間六個月內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或是提起告訴後達成和解,辯論終結前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可不受本罪之訴追。若車禍鑑定報告判定雙方均有過失且均受有傷害,雙方是可能互相成立過失傷害罪的,也就是可以互告傷害罪,法律上權利是相當的。刑法第 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刑責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還是建議傾向先行民事和解後要求對方撤回本罪之告訴,以免留下前科紀錄。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常見會觸犯強制罪的行為:行車糾紛逼車、攔車、擋車:常見因「路怒症」發作,做出故意從後方緊貼、急煞、逼迫對方讓道或停車、刻意用低速行駛擋在前方或是停在路中間堵住去路:這些行為是屬於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正常行駛、自由通行的權利。即使是導因於對方不當或違規的駕駛行為,路怒症發作或自以為正義使者而做出上開行為,但因為手段和目的完全不相當,也對對方及其他用路人有危險,已超出社會可以容忍的範圍而具有可非難性。房客不付租金,房東用斷水斷電方式逼迫搬遷搬走,這樣做可以嗎? 斷水斷電屬雖然不是直接對人施暴,但會影響使用房屋、用水用電等居住權利,用間接對物品施力來達到強制效果,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強制罪。固然有部分的案例以斷水斷電時,房客不在家、沒有在用水用電而被認為不會構成,但司法判決上確實曾有在租約期間,房東因與房客有糾紛,每天晚上強制關閉電源總開關,導致房客無法使用WIFI及正常用電而被判強制罪並處以拘役的案例。也有房東在門口加裝鎖頭,阻止房客進入、將房屋斷電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與鄰居有糾紛,用震樓神器持續打擾安寧:(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使用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和震動屬於「強暴」手段,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利」和「睡眠權利」。 以不作為手段達到妨害他人權利之目的,也會構成強制罪:在車輛前後緊鄰位置放置障礙物,造成車子開不出來,或與鄰地有糾紛,地主將水泥塊、圍欄或車輛放在自己土地上,形式上沒有越界,但卻是故意擋住鄰地與公眾往來道路之出入口,即使行為時對方不在場而沒有被立即受到妨害,但受請求移除障礙卻還故意表示就是不移開,實務上也有被認為會構成強制罪之案例。我只是「擋一下」、「不讓他走」,真的算犯罪嗎?檢察官說明:是的,只要你故意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就可能成立強制罪。 很多人誤以為一定要「動手打人」才算,但實務上:攔在車前不讓走,把門反鎖不讓離開,擋在樓梯口、電梯口只要讓對方「沒有選擇、被迫停留」,就已經踩線。刑責提醒: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不是小過失。對方先違規、先挑釁,我反制也不行嗎? 檢察官說明:「對方有錯」≠「你可以用違法方式處理」。即使對方違規、插隊、亂停車,正確處理方式是報警、蒐證,而不是私刑式反制。一旦你用:攔車、逼車、鎖車,你就可能從「被害人」變成「被告」。只是口頭威脅,沒有真的做,也會構成強制罪嗎?會,而且非常常見。檢察官說明:脅迫不需要真的去做,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並被迫配合就成立。 常見危險話語包括:「你不照做,我就讓你工作不保」「我知道你住哪裡」「我會讓你家人知道」提醒:訊息、語音、對話紀錄,都是法庭上的證據。情侶吵架不讓對方離開,算不算強制罪?檢察官說明:算,而且是實務中非常多的案件類型。例如:把門鎖起來不讓走,搶手機不讓聯絡外界說「不說清楚不准走」即便是親密關係,只要違反對方自由意願,就不因感情而免責。公司主管逼員工「不答應就不讓你下班」會觸法嗎?檢察官說明:會,這是典型的「利用權勢脅迫」。 工作關係中,常見錯誤包括:威脅考績、續約、強迫加班、不准離開,要求做非工作內容的事。重點:職權不是免責金牌,反而可能被認定惡性更高。 我只是「不作為」,什麼都沒做,也會成立強制罪?會。檢察官說明:法律上的強制罪,包含「消極不作為」。例如:故意不移走障礙物,明知會妨害他人,卻堅持「我就是不處理」 提醒:「我沒碰你」不是免責理由,重點是你是否刻意限制他人權利。為什麼檢察官特別提醒「強制罪」?檢察官溫馨提醒:因為這是一個最容易一時衝動就犯最多人說「我不知道會這麼嚴重」但後果卻會跟著你一輩子留下前科,影響:工作任用、專業證照、出國、升遷、信用。很多衝突,不是因為壞,而是因為一時氣不過。 但法律不看情緒,只看行為是否越界。記住:1.正義不是你攔下來的2.公道不是你逼出來的3.自由,一旦被你限制,就可能構成犯罪。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查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開庭時到底能不能吃 東西、喝飲料?】 有人說——某位證人在接受檢察官訊問前,開口要了一包檳榔,而檢察官居然真的遞了過去,兩人「交陪」之後,竟然建立了所謂的互信共識。 看到這裡,相信很多聽眾朋友心裡都會冒出一個大問號: 這樣真的可以嗎? 開庭、偵訊時吃吃喝喝,到底合不合法? 臺灣人很有人情味,吃喝常常代表關心與禮貌;但在司法場域裡,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舉動,可能已經越過法律紅線。 就讓我們用輕鬆的方式,聊一個其實「一點都不輕鬆」的法律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慢性病服藥時間到了,可以直接吃藥嗎?不可以自行服用,務必主動報告。 即便是必要藥物,未經說明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秩序。實務上,只要合理說明,審判長幾乎都會准許。提醒民眾:合法的事,用錯方式,也會變成不合法。」網路傳說「檢察官給證人檳榔」真的合理嗎?非常不恰當,且具有高度風險。 這種行為可能引發:證詞是否受影響、是否違反程序正義、是否違反公務倫理,即便「沒有實質交換」,外觀上就已嚴重不妥。提醒民眾:司法不只要公平,還要「看起來公平」。 民眾最常犯的錯誤是什麼? 三個錯誤心態最致命: 1低估法庭規範的嚴肅性 2把生活習慣帶進司法場域 3認為「沒人說就沒事」 提醒民眾:司法不是靠「經驗」,是靠「規則」。 如果真的不舒服,怎麼做最安全?記住這三個關鍵動作: 1主動示意2清楚說明3等待同意,提醒民眾:守規矩,不是吃虧,是自保。一句話記住今天的重點?法庭不是餐桌,尊重程序,就是保護自己。在地檢署偵查程序中,雖不屬於審判階段,但檢察官作為國家追訴機關,對於中立性、專業距離的要求更高。任何私下飲食、贈與或互動,即便沒有實質影響,在程序外觀上都可能引發不當疑慮,因此並不適當。 「法庭不是餐桌,尊重程序,就是保護自己。」「你的一個小動作,可能影響整個司法信任。」守規矩,不是吃虧,是自保。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科技設備監控制度之發展與實務運作——以電子腳鐐為核心1「不是懲罰,而是司法在自由與安全之間的平衡設計」2「從性犯罪防治到刑事訴訟程序:電子腳鐐如何走進一般刑案?」3「交保不等於放任:科技如何成為司法保全的重要一環」4「你以為只是戴個腳鐐?其實牽動的是整個刑事程序設計」近來一則新聞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被告在交保後,法院命其配戴電子腳鐐進行科技設備監控,而當事人也聲請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取代。這不只是單一案件的爭議,更讓大家開始思考一個問題:電子腳鐐到底是不是一種處罰?法院為什麼可以在沒有羈押的情況下,要求配戴監控設備?科技設備監控,究竟是在限制自由,還是在保障程序正義?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帶我們從法律制度、實務運作與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一起把「電子腳鐐」這件事說清楚、講明白。新聞發想:國民黨台北市黨部前主委黃呂錦茹因涉罷免連署偽造案件,檢方起訴後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交保並命其配戴電子腳鐐及使用個案手機進行監控。近日黃呂錦茹以身體不適為由聲請撤銷電子腳鐐,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替代,該聲請仍待裁定。 科技設備監控之法源依據: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到「刑事訴訟法」電子腳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原始法源,起源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 。當初立法目的在於強化對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後的行為監控,防止再犯,保障社會安全。隨著刑事程序法制的發展,電子腳鐐的適用範圍早已不再侷限於性犯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 修正,大幅擴張了科技設備監控的適用對象與適用情境,不再以犯罪類型作為區分標準,而是以逃亡風險與程序保全需求作為判斷基礎。 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1.適用情形: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2.指揮執行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3.程序要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五、應遵守之事項。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七、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明媛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防範性影像犯罪〉 不是私事,是刑責—一張影像,可能毀掉一個人生科技便利的背後,法律早已劃下不可跨越的紅線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可能就在你我身邊,甚至正在手機螢幕的另一端發生,在數位科技與社群平台高度發達的時代,一張照片、一段影片,只要一個轉傳,就可能瞬間擴散、無法回收,而「性私密影像」一旦外流,傷害的不只是隱私,更可能讓被害人承受長期的心理創傷、社會標籤,甚至影響一生。也因此,立法機關已在 2023 年正式修法,將「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納入刑法,明確告訴社會——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刑事犯罪。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蔡明媛 檢察事務官,帶我們從實務角度,說清楚「哪些行為最常被誤踩紅線」、「一時的錯誤,法律會怎麼看」。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社會變遷,個人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關於性私密影像之犯罪越來越多,加上網路世界無遠弗界,性影像一再被轉傳及瀏覽,嚴重侵害被害人之性隱私,對被害人造成莫大的傷害。為了強化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尤其是最核心的性隱私,立法機關修訂刑法,2023年2月10日起,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強化了對隱私權的保障,特別是性私密影像的保護。法案中明確界定了性影像的定義,並新增了多項觸犯性隱私的罪名。修法通過後,未經當事人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製作關於他人不實性影像等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就算只有未遂,也需要負擔刑事責任。什麼是性影像?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對性影像之定義,所謂性影像是指內容出現性交、性器或特定身體隱私部位(如:臀部、胸部、鼠蹊部等),或是包含以身體、器物接觸性器、特定身體隱私部位等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有哪些犯罪類型?偷拍、偷錄 、以強制力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式攝錄:例如強迫他人發生性愛並拍攝影片。外流他人性影像:例如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他人裸照或性愛影片給第三人、將他人性影像上傳至情色網站等、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製作、散布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例如用利用AI技術將他人的臉換到成人影片中並做出性感動作。 案例:甲透過網路認識了網友乙,甲引誘乙拍下自己的私密照片和影片傳給他,甲拿到這些影像後,竟然把它們貼到臉書社團和Line群組,讓很多人都看得到!甲不曾徵詢乙的同意,即自行將乙的私密照傳送給他人觀看,屬於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所規定「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的行為,若乙得知後對甲提告,甲就有可能被起訴和判刑。 甲在與乙交往同居的期間,在乙不知情之下,私自以手機拍下乙裸露身體與性行為畫面。之後甲因為不滿乙提出分手,甲便將以上裸照印出,張貼到乙的車窗上,並威脅要繼續散播照片,甲的行為將構成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甲瀏覽網路時,看見竟有平台提供許多偷拍不知名女性裙底、或裸露胸部、陰部等私密部位,被迫做性行為等影片,甲為了滿足偷窺欲,便立刻下載這些影片到自己的電腦中。若甲明知這些影片是他人不法偷拍而來,還要下載存檔,甲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的「無故重製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他人性影像罪」。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題目:#路怒攔車讓你惹禍上 身「強制罪」小常識 1「你以為在討公道,其實已經觸法」 2「一個動作,從受害者變成被告」3「生活中最常被忽略的『強制罪』陷阱」您是否曾經在路上被逼車、被攔車,甚至氣到想下車理論?又或者在租屋、鄰居、感情或工作糾紛中,曾經用「斷水斷電」、「不讓對方走」、「逼他照我說的做」來解決問題?很多人以為:「我沒有打人」「我只是阻止他」「我是被惹怒的那一方」但您知道嗎?這些行為,很可能已經構成刑法中的「強制罪」,輕則拘役、重則留下前科,甚至影響工作與人生。今天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 檢察官用最白話、最貼近生活的方式,帶我們一次看懂—1.什麼情況「真的會被判刑」2.哪些行為「千萬不要做」3.發生衝突時,怎麼做才不會把自己送進法院 Q1:何謂「強制罪」?簡而言之,就是用暴力或威脅的方式,壓制別人的自由意願。刑法強制罪規定在妨害自由罪章的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強制罪有兩個關鍵構成要件。一是「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二是「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行為人是故意的,就會成立強制罪。何謂使用「強暴」和「脅迫」手段?「強暴」就是使用物理力量,像是拉扯對方、擋路攔車、鎖車、強行取走物品。直接對人,或對物而間接影響於人,都會構成。 「脅迫」是指以施以攻擊或加害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 。更具體而言,是指行為人刻意傳達不利的後果來逼迫他人就範,比如說「如果你不答應,我就散布你的私密照」、「我會找人去你家堵你」、「我會傷害你家人」這些威脅的話語,都屬於脅迫。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具體而言是指什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是逼迫別人做法律上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例如:「你如果不陪我吃飯,我就去你公司大鬧」,讓沒有法律上義務要陪吃飯之人因害怕而被迫赴約。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是指阻 礙別人行使法律上可做之事。 例如:強行取走對方手機,阻 止報警或蒐證。強制罪的違法 性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2340號判決,針對人際 往來經常存在的微小衝突,揭 示以「社會可非難性」和「社 會相當性」的判斷標準就手段 和目的整體衡量是否應予課責 (社會可非難性)依社會倫理觀 念,行為是可以容許的、或侵 害法益微小,而應容忍(社會相 當性)。例如甲、乙發生消費糾 紛,甲拿手機要拍攝存證,但 是針對性很近距離拍攝乙的 臉,乙伸手遮住鏡頭不讓拍。 表面上乙確實「妨害甲蒐證的 權利」,但考量乙只是用手遮 擋,沒用暴力,目的是保護自 己隱私,雖然甲沒有碰到乙的 身體,但乙也沒有容忍甲用侵 擾人身讓人不舒服的方式蒐證 的義務,因此認為乙的行為欠 缺違法性而不構成強制罪。所 以強制罪是否成立,不是只看 形式,還需考慮整體情境和社 會常理。常見會觸犯強制罪的 行為:行車糾紛逼車、攔車 、擋車:常見因「路怒症」發 作,做出故意從後方緊貼、急 煞、逼迫對方讓道或停車、刻 意用低速行駛擋在前方或是停 在路中間堵住去路:這些行為 是屬於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 正常行駛、自由通行的權利。 即使是導因於對方不當或違規 的駕駛行為,路怒症發作或自 以為正義使者而做出上開行為,但因為手段和目的完全不相當,也對對方及其他用路人有危險,已超出社會可以容忍的範圍而具有可非難性。 房客不付租金,房東用斷水斷 電方式逼迫搬遷搬走,這樣做 可以嗎?斷水斷電屬雖然不是 直接對人施暴,但會影響使用 房屋、用水用電等居住權利, 用間接對物品施力來達到強制 效果,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強 制罪。固然有部分的案例以斷 水斷電時,房客不在家、沒有 在用水用電而被認為不會構 成,但司法判決上確實曾有在 租約期間,房東因與房客有糾 紛,每天晚上強制關閉電源總 開關,導致房客無法使用WIFI 及正常用電而被判強制罪並處 以拘役的案例。也有房東在門 口加裝鎖頭,阻止房客進入、 將房屋斷電而被判決有罪的案 例。 與鄰居有糾紛,用震樓神器持續打擾安寧:(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使用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和震動屬於「強暴」手段,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利」和「睡眠權利」。以不作為手段達到妨害他人權利之目的,也會構成強制罪:在車輛前後緊鄰位置放置障礙物,造成車子開不出來,或與鄰地有糾紛,地主將水泥塊、圍欄或車輛放在自己土地上,形式上沒有越界,但卻是故意擋住鄰地與公眾往來道路之出入口,即使行為時對方不在場而沒有被立即受到妨害,但受請求移除障礙卻還故意表示就是不移開,實務上也有被認為會構成強制罪之案例。如果真的發生衝突,怎麼做才安全又合法?檢察官給民眾的三原則:? 保護自己,不對抗? 蒐證報警,不私了? 離開現場,不糾纏記住一句話:能用法律解決的,不要用情緒處理。

受訪者: 臺北地方檢察署 蔡毓玲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1「當傷害發生後,國家怎麼接住你?」2「不是你一個人:犯罪被害人的法律後盾」3「從恐懼到復原,法律陪你走完這一段路」4「受傷的不只是身體,更是人生──犯罪被害人權益全解析」我們常說法律離生活很遠,但其實很多時候,法律是在你最無助、最脆弱的那一刻出現的。如果有一天,你或你身邊的人,因為暴力、性侵、重大傷害而改變了人生, 你知道「國家能為你做什麼嗎?」你知道「不是只有打官司而已,還有照顧、陪伴與補助嗎?」今天要跟大家聊的主題非常重要,也非常貼近現實生活—《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北地方檢察署 蔡毓玲 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一次搞懂:誰算犯罪被害人?家屬有沒有保障? 發生事情後,到底該怎麼求助?請大家一定要聽完,也分享給你關心的人。犯罪被害人的定義是什麼?怎樣才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資格?我們常會聽到「被害人」一詞,跟「犯罪被害人」意思一樣嗎?其實兩者有些微不同,被害人定義較廣義,是指因所有犯罪類型受到影響者的統稱,如詐騙、侵權等;而「犯罪被害人」受到的犯罪類型則有所限制。 何謂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定義為「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並且犯罪行為需屬「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的行為」。若犯罪被害人是間接受害者(家屬),就不屬於犯罪被害人的範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保護資格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是用來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的法規,規定政府需對其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並協助修復事件造成的心理傷害,重新與社會接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犯罪被害人本身受到創傷,其家屬要承受的壓力也不容忽視,不只需要面對親人離世的苦痛,若其身心靈受傷還需負擔照顧責任,經濟方面也會受到偌大影響。因此,政府也將犯罪被害人的家屬納入法律的照護範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升級在過去,我國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法條名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只針對犯罪被害人「個人」保障。不過,「人權」成為國際不斷討論的熱門話題,不只犯罪被害人本身,及其家屬的人權及尊嚴也需要受到重視。因此,我國立法院於 2023 年 1 月 7 日三讀通過,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使人權照護範圍更廣大,同步升級規範內容、權益。1.放寬照顧對象修法後,照護對象除了犯罪被害人以外,更擴大到犯罪被害人的家屬,包含配偶及二等親內之親屬、永久共同生活之人,並提供其身心輔導服務及經濟支持。2.可申請保護令若犯罪被害人遭故意行為傷害致死、重傷或妨害性自主案等案件,法官及檢察官可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避免犯罪行為人進行騷擾、恐嚇。3.擴大重傷範圍 舊法中,重傷需為某眼、某耳或某手腳毀敗或嚴重減損,且還需等待繁雜的醫療證明,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心情難熬。如今修法後,將重傷範圍從《刑法》第 10 條重傷定義,擴大到只要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的重大傷病項目情形都可算重傷。4.簡化補助流程修法後,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簡化,改以單筆定額給付,不需耗時計算醫療費、喪葬費等,而是可直接領取,使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能快速得到補償。5.銜接照顧及長照補助若是受到犯罪行為而重傷、生活無法自理者,我國法務部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對其進行照顧服務、提供其醫療費用及長期照顧自付額等必要補助;在家庭照顧者方面,也會結合專業人力提供其照護指導。6.法律訴訟協助犯罪被害人可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照顧,由該協會委派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及官司服務,使犯罪被害人知悉自身法律權益,在法庭上陳述立場,保障其權益。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查官 節目內容: 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一顆檳榔、一口水,可能踩進司法紅線?法庭不是餐桌,禮貌與法律你真的懂嗎? 你以為只是「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妨害司法歲末年初,大家是不是吃得開心、喝得滿足,也好好犒賞了自己一整年來的辛苦呢?不過啊,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讓人忍不住皺眉又覺得「也太誇張了吧」的分享,有人說——某位證人在接受檢察官訊問前,開口要了一包檳榔,而檢察官居然真的遞了過去,兩人「交陪」之後,竟然建立了所謂的互信共識。 看到這裡,相信很多聽眾朋友心裡都會冒出一個大問號: 這樣真的可以嗎?開庭、偵訊時吃吃喝喝,到底合不合法? 臺灣人很有人情味,吃喝常常代表關心與禮貌;但在司法場域裡,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舉動,可能已經越過法律紅線。 就讓我們用輕鬆的方式,聊一個其實「一點都不輕鬆」的法律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在12月底耶誕假期直到新年元旦,接連而來的歲末佳節假期,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開開心心吃喝一頓,好好犒賞這一整年以來辛苦努一陣子,在網路上無意看到有網友發表了一篇文章,大意是有人去法院看別開庭後,回來轉述跟那位網友說,那個案子的證人某次接受檢察官問訊前,證察官要了一包檳榔,檢察官還真的遞了檳榔給那位證人,後來在雙方一「交陪」後,證人就跟檢察官取得「互信的共識」。 看到這則網路發文時,覺得也太獵奇。臺灣人對於「吃」、「喝」有著高度的熱情與愛好,不但很好客、也很愛分享美食給其他人來表達親切、友善與禮貌。就在2026年新年之初,就跟大家閒聊「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這個比較輕鬆有趣的議題吧∼希望也能讓大家在這新的裡,輕輕鬆鬆、開開心心、從從容容、萬事游刃有餘!(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的規定,所以關於偵查庭內飲食的部分,到法院、地檢署開庭時,可以吃東西、喝東關於開庭時應該要遵守的秩序,主要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1條第1項的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所以原則上,是不可以在開庭時吃東西或是喝東西的喔!如果有違反的話,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審判?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如果對於審判?的制止命令還是當作耳邊風,堅持就要在法庭內「野餐」吃喝,妨害法院執行職務 ,這時候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5條的規定,是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罰金-也就是說:這會有刑事責任的喔!不過,法院也不是那麼不近人情。有的人因為疾病或身體狀況的關係,可能會有過低而身體不適,需要立刻補充甜食;又或者可能因為喉嚨乾、癢而有喝在這種因為個人生理狀況而有飲食必要性的狀況下,可以徵詢審判?、告知有飲食的必要性並取得審判?同意後,在開庭過程中補充必要的食物與飲除了吃東西、喝東西外,過去也偶爾會有發生開庭的當事人,因為身體不舒服、飆高或是到了自己固定服用慢性藥物的時間等原因,在開庭時有服用藥物的需要。如果發生這種狀況時,請務必要馬上報告審判?並說明有利即服用藥物的必要性喔!最後要補充的地方是:雖然在地檢署開庭,檢察官不是審判?,所以無法依照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以強制、甚至刑罰的方式禁止、要求當事人不可以開庭飲食,但還是希望大家能遵守基本的公務往來禮節,不然可能還是會請你先到外面喝完之後再開庭,而多拖延偵訊結束的時間喔!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中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警察可以隨便查我嗎?一次搞懂臨檢、盤查、酒測的法律底線》前科≠一定被查?不配合會不會被抓?拒酒測到底有多嚴重?你我每天都可能遇到的「警察職權行使真相」這一集真的非常重要,因為我們每天出門、開車、騎車、逛夜市、回家路上,都可能遇到警察臨檢、盤查、路檢、酒測!很多人心裡都會想:「他憑什麼查我?」「我是不是一定要配合?」「不配合會不會被抓?」「我有前科是不是比較倒楣?」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中檢察官用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一次幫大家把 警察職權、民眾權利、法律紅線 全部講清楚!警察臨檢查證身分之依據為何?有前科就必須接受臨檢嗎? 單純有前科並非發動臨檢查證身分之對象。 一、警察勤務除偵查犯罪之司法職責外,尚及於預防犯罪之行政勤務。相應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警察偵查犯罪之司法程序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預設功能,則為規範警察預防犯罪行政勤務之作用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且其範圍包含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 該法第6 條就警察臨檢查證身分明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七、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警察查證身分得為之必要措施內容為何?一定要配合嗎? 對於依法查證身分之措施不配合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不得逾3小時,當然此時人民可以依提審法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見法官,但提審至少需要表明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民有約節目】(直播) 1. 法務部保護司 2.法務部檢察司 劉怡婷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筆轉帳,人生變色》 從真實案例看詐欺與洗錢陷阱——你不是被騙,是可能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