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內線交易零容忍-資訊對稱與市場誠信的最後防線》開資本市場中最隱蔽的陷阱,從法律規範到實務風險一次搞懂!今天的節目要帶您深入了解資本市場中一項極為關鍵卻也隱晦的法律議題——內線交易。在資訊飛快流通的時代,一點點提前得知的消息,可能造成千萬盈虧,也可能動搖整體市場的公平與信任!內線交易不僅違反市場倫理,更明確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違者將面臨重罰與刑責!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的高永珍檢察事務官,一起為大家揭密「內線交易」背後的法律雷區與實務應對方式,讓我們的資本市場更透明、公平!在資本市場中,資訊對稱是維繫交易公平與效率的關鍵。然而,當企業內部人士因職務或特殊關係,提前掌握尚未對外揭露之重大訊息,並將其利用於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買賣,不僅剝奪一般投資人基於同等資訊做出判斷的權利,也扭曲市場供需機制,導致價格異常波動,破壞市場信心。為了維護市場透明度與公信力,我國《證券交易法》專章全面規範內線交易行為,明定內線人範疇、資訊未公開期間之禁止交易義務,並設定嚴格的行政罰則與刑事責任,以強化威懾效果,確保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證券交易法中,內線交易的法律規定為何?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57-1條之規定,主管人員、受僱人或與公司有特別關係者,利用在職務上或因與公司具有特別關係而知悉之未公開重大消息,或將該消息提供他人,使其交易該公司股票或有價證券,無論是自營或代理人交易,均屬違法。主管機關得對違規者處以罰鍰,並可命令停止交易、沒入不法利益;情節重大者,並可移送司法偵辦,處有期徒刑並科罰金,並追繳沒收其犯罪所得。 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有哪些?資訊要件:必須是「重大未公開消息」──足以影響該公司股票或有價證券價格之資訊,如合併重組、資金異動、重大虧損、股利政策等。身份要件:必須是「內線人」或與內線人有特別關係之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以及與公司具控制、合資、委託或其他法定關係者。行為要件:利用該重大未公開消息,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他人買賣該公司有價證券;或為他人提供該重大消息。因果關係:該交易行為與消息之利用具有因果關聯,即若無該消息,該人不會進行交易。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洪晨鐘小隊長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 詹秀娟專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小心!他們看的不是A片,是犯罪影片!」-如何防制網路犯罪及兒少性剝削?」《小心!他們看的不是A片,是犯罪影片》 破解數位陷阱,守護兒少安全——一起了解網路性剝削的真相與防治之道! 暑假將至,對許多孩子來說,是最開心的時光,但也可能是最危險的時刻——因為當你以為孩子在看卡通、打遊戲,實際上他可能正身處一場網路犯罪的陷阱之中! 今天的節目我們邀請到三位打擊犯罪第一線的專家,一起來破解看不見的危機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舒怡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不能洩的秘密 周杰倫曾經自編自導自演一部電影「不能說的秘密」,造成轟動,秘密不能說,但在法律上秘密更不能洩,今天要來談談洩密。法律上的秘密有哪些: (一)私人秘密:個人秘密(刑法第315條)、業務秘密(刑法第316條)、工商秘密(刑法第317條)、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2條)、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國家安全法第18條) (二)國家秘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國家機密、國防秘密以外之公務秘密。 公務秘密: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違反保密義務者,除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外,且應視其當時身分、所洩漏機密之內容、有無對價關係等情節,分別適用刑法或相關之刑事特別法予以論罪科刑。公務員依法所應保守之秘密,包括國防上應保守之秘密、軍事上所應保守之秘密、經核定的國家機密、職務上所保管或持有之公務秘密等,實務上最常發生且與公務員攸關的違法類別,為刑法132條「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0 元以下罰金。」;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300 元以下罰金。」依該條文內容,分項析論其構成要件 若員警不慎洩漏檢舉人之身分資料,將檢舉人個資遺留在值班台而遭到民眾偷拍上網,是過失行為。
受訪者: 1. 法務部保護司張哲銘專門委員 2. 法務部保護司劉政宰行政組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錯付的信任-破解詐騙陷阱,並從打詐專法談詐欺被害人 保護》錯付的信任:揭開詐騙真相,守護民眾資安防線聚焦打詐專法,建構更完善的被害人支持網一起來破解詐騙的真面目,深入解析《打詐專法》,也告訴大家:如果不幸受騙,政府有哪些制度來保護你?錯付的信任,我們今天幫你討回來!」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宜蘭分會 李安柔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重傷不孤單:讓愛與信仰陪伴前行的路從進香祈福到唱歌釣蝦——犯保宜蘭分會的溫柔行動力,我們將用一段段溫暖的故事,帶您走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宜蘭分會」的馨生世界。 面對人生突如其來的意外與傷痛,有人選擇沉默,但也有人選擇陪伴與支持。今天我們邀請到的是在第一線陪伴「重傷被害家庭」走出創傷的溫暖推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宜蘭分會李安柔專員,讓我們一起聽她分享如何透過進香、釣蝦、唱歌等創意活動,點亮每一位馨生人的生活希望與勇氣。犯保協會各地分會在去年五月份全台大串連辦理重傷被害家庭團體關懷活動,帶著「重傷被害人家庭」走出家門,辦理的形式可能是戶外踏青、電影欣賞、關懷餐會等等;其中,犯保宜蘭分會規劃了十分有趣且獨特的活動,他們帶著馨生朋友到廟宇進香,現在就邀請宜蘭分會李安柔專員來跟我們分享一下,當初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發想?我們希望透過這次進香活動,為重傷被害家庭帶來心靈的撫慰與支持。當一個家庭經歷重大傷害時,除了身體上的痛楚,更難以承受的是內心的創傷與壓力。因此,我們決定帶著馨生朋友走進廟宇,透過祈福與參拜,讓他們感受到關懷與陪伴,並在莊嚴寧靜的氛圍中獲得片刻的安定。宗教信仰不僅是一種心靈的寄託,更是一種療癒的力量,讓他們在受傷的旅程中找到慰藉,感受到社會的溫暖,進而重新獲得面對生活的勇氣與力量。其實帶著重傷馨生人出遊是件不那麼容易的事情,有些人可能因行動不便,需要他人攙扶或者乘坐輪椅,以及不同的身心狀況而需要注意許多不同的細節,過程中特別印象深刻的事情?對於馨生人有沒有給予什麼回饋?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張耀仁分局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反毒宣導跟青少年涉詐宣導「別讓毒騙上你線!」青春要High,不要被害! 毒品好假、詐騙真壞,一起練功防中招! 來~一起 停、看、聽! 教您這些事!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官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惡中之惡的詐騙手法-假投資詐騙《惡中之惡的詐騙手法——揭開假投資詐騙的真面目》高報酬?穩賺不賠?警惕那些話術陷阱,小心錢財不翼而飛!今天的主題,跟你的錢包息息相關!你是否曾看過「穩賺不賠、高獲利保證」的投資廣告?或曾被加入某個神祕的「投資群組」,裡面有老師、會員、客服,甚至還有「專人」到你面前收錢?這些可不是真的好投資,極有可能是——假投資詐騙!根據165反詐騙統計,光是今年5月,假投資詐騙財損就超過44億元,可說是「詐騙之王」!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要帶大家一起識破這場金錢騙局,守住自己的荷包與未來!萬一家人或朋友也被拉進群組怎麼辦? A:可以委婉提醒對方,不要急著投資,可以主動撥打165反詐騙諮詢,或協助他到派出所詢問。千萬別等到出金失敗才來後悔。如果我真的給了錢,還來得及追回來嗎?馬上報警是唯一希望追回損失的機會,但成功追回的機率其實不高。預防永遠比補救重要。 那些車手有沒有法律責任? 假冒專員收錢的人,可能觸犯: 偽造文書罪(5年以下) 加重詐欺罪(最高12年) 洗錢罪(最高10年) 未合法登記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罪(2年以下或罰金) 我該怎麼保護自己不被騙? 三不原則:不相信高獲利廣告 /不下載不明APP/不交付現金給陌生人,另外也請記得,有疑問就打165,這是最簡單、最實用的防詐策略!提醒所有聽眾朋友:「穩賺不賠」的投資,只存在於詐騙集團的劇本裡。你的每一分血汗錢,都值得被保護。也請大家幫我們多提 醒身邊的長輩、朋友與孩子,如果有人正在「投資」卻一直看不到錢,或是要面交現金給陌生人,一定要停下來、查證清楚。防詐沒有假期,保護從你我開始。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玉華檢察官 節目內容: 如果遇到醫療糾紛或醫療爭議,目前解決的法律依據,以及醫療暴力處理的流程。 立法院在111年5月30日三讀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以解決長期以來,醫療爭議訴訟衍生之醫病關係對立、高風險科別人才流失及防衛醫療等問題。衛福部的前身也就是衛生署在民國89年即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並從106年起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近年法院受理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已明顯下降。為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促進醫病和諧關係,並營造重視病人安全文化,以提升醫療品質,衛福部於107年提出醫預法草案,歷經兩屆會期終獲立法院通過,本法案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並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全文共計45條,他的名字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是有典故的,醫療事故預防擺在前面,意味著主要是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再來才是爭議的處理。醫預法重點如下: 一、溝通關懷: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99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受限於規模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團體提供;醫療機構於醫療事故發生後,應即時進行病人關懷及協助,適時說明、建立互信,以緩和醫病緊張關係避免發生爭議。二、爭議調解:地方衛生局應組成醫療爭議調解會,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另一方面,中央主管機關應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醫事專業諮詢及醫療爭議評析,以協助爭議調解過程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調解成立送法院核定,具司法效果,以減少訟累與社會成本。三、事故預防:醫院應建立內部病人安全管理制度,形塑不責難的病安通報與風險管控機制;醫療機構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根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之醫療事故則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內容應以發現事實真相、共同學習為目的。 衛福部表示,醫預法係以營造病人安全文化為目標,鼓勵自主發掘問題追求改善,因此,本法明定關於溝通關懷、爭議調解過程所為之陳述,及醫療機構內外部自主通報、根因分析與改善之內容,均不得採為訴訟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住要是鼓勵大家在醫療事故發生時勇於關懷主動關懷,在調解過程中,積極參與調解,所以如果當事人之一方沒正當理由不到場,會被罰錢(行政罰緩),希望大家都到場調解,且法律規定案件在偵查中或審理中應該移付調解,強制檢察官或法官(不論民事或刑事案件)應該先將案件移付給調解會調解,是強制規定,而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例如,醫事機構應指派具決策權的代表參加、應該對涉及訴訟有關員工提供關懷及具體協助、醫事機構不能妨礙同仁進行調解或因為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而給予不利的處置。四、民眾如果遇到醫療事故解決方式。 醫院主動啟動關懷機制:關懷過程中所為的陳述不能當作證據使用,主要是鼓勵醫院放心關懷、主動關懷,了解民眾的需求,避免衍生糾紛、爭議。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認識交通事故後的法律責任與自我保護從車禍現場到司法程序,一起了解刑責、和解與自我保障之道現代人生活忙碌,機車、汽車是我們每天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然而,交通事故也時常成為新聞上的主角,一次不小心,就可能影響一輩子。 「發生車禍後該怎麼辦?」不僅談談刑事責任,也教大家如何釐清責任、尋求和解與保障自己權益。我們希望這一集,不只是法律資訊的分享,更是送給每一位行車人的一份安心!現代人多使用交通工具代步,但交通事故卻是層出不窮的,而交通事故最常發生的肇事原因,依據主管機關統計,常是未保持安全距離、轉彎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當、未依規定讓車等,可見使用交通工具代步,若未謹慎駕駛、騎乘,即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一般民眾就需要與警方、司法機關打交道,因需要進入司法流程,認識相關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實有必要,茲介紹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相關處理流程及刑事責任。 車禍類型?處理方式為何? A:車禍發生後,就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駕駛人因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結果發生,而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舊法時期,如駕駛人為聯結車、大貨車、計程車等具有特殊駕駛執照之駕駛員,其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駕駛行為所致之車禍事故,則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而加重刑責,目前則已經修法廢除業務加重刑責之規定,一律論以普通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責。 其中除了普通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外,其餘罪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雙方縱然達成民事上和解,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但如雙方於民事上達成和解之約定,則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應勇於負責,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將有可能降低刑責。 交通事故,往往發生在一瞬間,但影響卻可能是一輩子。 不論是駕駛、行人還是乘客,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責任為自己的安全與他人的生命負責。 面對車禍時,不驚慌、不逃避、懂處理,才能真正保護自己與他人。願每一次的行車出門,都是平安出門、平安回家!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收到傳票要當證人,我必須去嗎?收到法院傳票不用怕當證人你該知道的事!從法律義務到實際權益,讓你安心出庭、不怕作證!你是否曾經收過法院或地檢署寄來的傳票,心中一驚:「啊!我犯事了嗎?」其實很多時候,我們只是被請去當證人而已,不需要過度驚慌,但也不能輕忽。 收到傳票該怎麼辦?證人能拒絕出庭嗎?作證有什麼法律效果?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這些問題,看似離你我遙遠,但其實生活中可能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希望今天的節目,能幫助大家從「怕被叫上法庭」變成「安心知道該怎麼做」! 作證的注意事項? 應準時出庭、服裝儀容端正。於開庭過程中,勿搶先回答,聽清楚檢察官、法官訊問之問題,再行回答。對於檢察官或法官訊問有不理解或有疑問的地方,可以向法官或檢察官請求釐清,在作證過程中,據實陳述,切勿猜測、引申問題,對於自己記憶不清之事實,也不要猜測或腦補。如此才能有助於刑事司法真實的發現。 國民有納稅、服兵役、受教育之義務外,就司法案件則有出庭作證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就其所見所聞,以證人身分到法庭或地檢署作證時,以助於法官、檢察官及國民法官,發見事實真相。 面對司法程序,我們不必害怕,也不能逃避。作證不只是義務,更是協助伸張正義的重要一環。一句實話,可能幫助無辜者洗清冤屈,也可能讓真相早日浮現。若你收到了傳票,不要慌張、不需害怕,記得:據實陳述、不虛構、不誇張;有疑問,提前請教法律專業人員;你不是孤單的,法律會保障你的權利。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鄧定強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車禍受有傷害是否有提出訴訟車禍受傷後該怎麼辦?訴訟、調解與和解的法律指南 現代人日常生活中,汽機車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但不幸發生車禍意外的情況也時有所聞。當我們因車禍而受傷,或者車輛受損,面對肇事者態度消極,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要不要提起訴訟?還是先選擇和解或調解呢? 解析車禍後受傷的法律問題,從責任認定、證據搜集、訴訟流程到調解和和解的選擇,希望能讓大家對於車禍後的法律救濟途徑有更清楚的認識。以汔機車為日常交通工具為一般人日常不可或缺之活動,難免一時疏忽違反交通規則,甚至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或身體受有傷害,面對肇事之一方不聞不問或係消極之態度,應如何處理。是否要提出民(刑)事訴訟加以救濟,還是選擇以調解、或是雙方自行和解?首先要判斷交通事故之雙方何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違反道路交通規則之過失,再就交通事故致被害人之車損、身體受傷之程度加以審酌,若肇事者過失致被害人車損、受傷之程度輕微者,則可試著自行和解,反之被害人車損、受傷程度較重者,則可先行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再決定是否提起民、刑事訴訟,以便適切的處理交通事故後之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過失責任之搜證(車禍現場之處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交通事故後損害賠償責任 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死亡之結果告訴時,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於受傷起6個月內須提出刑事訴訟,逾告訴權行使期間失效。 過失致死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交通事故車損、受傷輕微者,其損害賠償較低額,若逕自提出民、刑事訴訟,將面臨出庭及要提出訴狀、指訴及提出證據?及敗訴之風險?不僅耗費時間及支出之成本,訴訟之結果亦不如預期。反之若能先行整理其受車損、傷害之損害及所失利益,若請求賠償金額不大、過失責任明確,則採取適當之方式和解、調解,若請求賠償金額較大、過失責任不明確,始有提出民、刑事訴訟之必要。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切勿任意交付帳戶 當心淪為詐欺幫助犯一時好心,可能變成共犯!洗錢、詐欺刑責不可不慎!今天要帶大家關心一個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可能一時不察就誤觸的法律陷阱——提供帳戶給人使用,可能變成詐欺或洗錢幫助犯!為什麼只是借帳戶、幫提個款,就會惹上官司?今天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來跟我們深入聊聊這些「人頭帳戶」、「假交友」、「帳戶美化」背後的法律風險與真實案例。讓你我都能睜大眼睛、保護自己與家人! 切勿任意交付帳戶 當心淪為詐欺幫助犯 (一) 地檢署詐欺案件已遭詐欺案件癱瘓,詐欺集團對於取得人頭帳戶或將詐欺贓款洗錢之手法也在更新,值得民眾注意,避免淪為洗錢工具因而觸法。(二) 提供人頭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要負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刑責。如進一步協助提領詐欺贓款(車手行為),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洗錢罪之正犯,所涉刑責更重。(三) 相關刑罰規定 1.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3. 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第2條(洗錢行為定義)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罪)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交付帳戶罪)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外幣匯兌、國外代購之三方詐欺常見於網路上兌換外幣社團或國外代購業者,詐騙集團成員一方面先與從事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接洽,請求兌換外幣或協助代購國外商品之後,另一方面又向民眾詐騙後,讓受騙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指定帳戶」後,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即誤以為所匯入款項是對方要兌換外幣或代購國外商品之對價,進而依對方指示將外幣匯入不明國外帳戶,後來外幣匯兌、國外代購業者之帳戶即因流入詐欺贓款而遭警示,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轉為外幣匯往不明國外帳戶,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洗錢)。 提醒:網路上個人匯兌、代購行為要小心,宜透過金融機構或第三方平台交易。 佯裝協助辦理貸款帳戶美化金流: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貸款代辦公司,以美化金流為名義,請欲申辦貸款民眾提供個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將民眾受詐欺之款項匯入該帳戶中加以提領。另也有請民眾只需要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降低民眾戒心,以美化金流之名義請民眾將匯入個人帳戶內不明款項領出後,交給佯裝為貸款代辦公司之詐騙集團成員。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隱匿詐欺贓款之去向(洗錢)。提醒:美化金流話術勿相信 不要隨便交出帳戶或提領帳戶內不明款項。 假交友請求協助購買虛擬貨幣或交付帳戶:以網路交友名義,取得民眾信任後,以在國外不便為理由,請求民眾提供個人帳戶協助代為購買比特幣,或請民眾提供在臺灣帳戶以便收款,並將他人受詐欺之款項匯入該帳戶中,在請求民眾去提領帳戶內款項購買比特幣到指定錢包或提領帳戶內現金,詐欺集團則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轉為虛擬貨幣、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洗錢)。提醒:網路交友要小心 不要隨便提領帳戶內不明款項。
受訪者: 1.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2.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 節目內容: 主題:《守護不沉默的你我-家庭暴力防治法律知多少》 家不是戰場,法律是我們最堅強的後盾!常見生活法律常識,家暴案件時有所聞,家暴包含哪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成員是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血親之配偶。 家暴事件發生時,要如何自保? 答:自行蒐集證據,如錄音、錄影。手機、錄音筆、行車紀錄器安裝在自己房間,隨身攜帶錄音筆等方式蒐證,蒐集好證據後,自行作逐字稿、影片截圖。 如何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分3種;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何?自核發起生效,期間為2年以下。可聲請延長1次, 最長期間2年。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甚麼是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是指加害人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3. 遷出住居所4.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5.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違反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被害人可以立即打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家暴只有肢體暴力才算嗎?精神壓力也算嗎?不只肢體暴力,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精神虐待、言語羞辱、限制行動、經濟控制(如不給生活費)、性侵害等,也都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受害人都可以求助與蒐證。若家人不讓我看手機、管控金錢,也算家暴嗎? 如果是過度控制個人自由或經濟資源,已涉及精神或經濟暴力,也屬於家暴的一種,可依法申請保護令。家暴現場要報案嗎?不想報案只能忍耐嗎? 不需要忍耐!當下可撥打 110 或 113 尋求協助,也可以到派出所報案或找社工單位介入處理。警方會依法保護受害者,必要時也會協助送到庇護所。 我不是配偶,只是同居人,也能申請保護令嗎?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家庭成員」範圍很廣,同居人、前配偶、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甚至配偶的親屬都包含在內,只要有家庭關係,都可依法申請保護令。 2.台高檢強化跨部會合作 召開嚴防台版地面師研商會議 台灣高檢署為防制民眾因詐騙導致不動產抵押或過戶損失,保護財產安全,日前舉辦「防制民眾遭詐將不動產抵押或過戶措施研商會議」,邀集內政部地政司、刑事警察局、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地政士公會,以及台北、新北、士林地方檢察署共同與會,檢視懲詐及防詐相關措施,研商精進策略,以遏止不動產詐騙犯罪。
受訪者: 1.臺灣高等檢察署王盛輝檢察官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主題:《洩密代價!國軍被吸收案的警示與反思》 保密法律紅線不能踩—從被收買到自毀前程的真實案例解析 最近新聞上出現了一些令人震驚的消息,幾位現役軍人居然被吸收、對岸拍影片、還洩漏國防機密……到底這些人是被設計陷害?還是自己貪圖小利鑄下大錯?今天節目就邀請到王盛輝檢察官來幫我們解開這背後的真相。」「檢察官,最近我們看到有幾起軍人被吸收洩密的新聞,很多聽眾很好奇,這些人是被陷害了嗎?還是怎麼回事?」是不小心還是被設計? 檢察官:「這不是單純『被設計』或『不小心』,而是明知違法還選擇配合。從我們偵辦的案件來看,多半是出於貪圖報酬,或是因為法律意識薄弱,故意洩漏軍中資訊、文件或拍攝保密內容。」「比如有士官為了幾萬塊,答應拍攝影片說『我願意投降』;甚至有軍官偷開保密櫃,拍照內部戰術文件,只為了換幾千塊的報酬。這些行為不只是法律問題,更重創我們的國家安全信任體系。」 「哇,那真的很嚴重欸。這有點像什麼?像便利商店店員把保險箱鑰匙拍照傳給詐騙集團,換1000塊?這也太不划算了吧!」「這比喻非常貼切。洩密行為的風險其實很高,但對方就是利用軍人資訊接觸方便、收入不高、心理壓力大的弱點,以小利誘使洩密。」 「那這些行為會觸犯哪些法律啊?」「很多。像是《刑法》裡的洩密罪、洩漏國防機密,還有如果有收錢,就涉及貪污治罪條例,而且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只要未經授權擅自接觸、傳遞,都會構成犯罪。」 「所以這些人最後不只被開除,還可能要坐牢,人生完全翻船了?」「有人被判重刑,退伍也沒退休俸,整個前途都沒了。原本是守護國家的英雄,卻變成危害國安的破口。」 回答重點:透過實際案例說明,這些行為多半是出於貪圖報酬或缺乏法律意識,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仍故意洩密,已違反多項刑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最終不但自己身敗名裂,也重創國家安全。「那軍中自己能做什麼預防我們民眾又該怎麼幫助?」 應注意誘惑對象,並加強法律宣導:本案包括何姓少校在內等多位被告均供稱渠等有經濟上之困難,才會在網路上找賺錢機會時,遭到誘惑而被吸收。顯見中國大陸之情工人員多針對有經濟困難之軍人進行誘惑,因此針對軍人之各種情況,諸如是否沉迷遊戲課金、是否買賣股票、是否發生意外而急需用錢,應予掌握,並加強法律宣導為宜。 2. 虐童加重刑責 法務部:討論提高至無期徒刑、死刑先前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加重虐童刑責至無期徒刑、死刑,但法務部以「不符罪責相當比例原則」不予採納,引發爭論。不過,法務部長鄭銘謙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中表示,虐童零容忍,法務部正討論規劃,將凌虐7歲以下幼兒致死以特別殺人罪最高處無期徒刑、死刑、不得假釋,且會儘速提出修法版本。 涉虐死男童「剴剴」的保母姊妹遭重判。網友先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加重虐童刑責,包括刑法第271條增列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第286條增設凌虐未滿16歲者處10年以上徒刑,最重可判處死刑,獲上萬人附議。但法務部日前卻表示,不符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不予採納,引發爭論。 虐童零容忍,法務部有聽到社會各界的聲音,會以最嚴格的態度保障兒童,並檢討、充實法制,各界的意見都會參採,法務部近期有召開會議,正討論規劃將凌虐7歲以下幼童致死者的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死刑、不得假釋。鄭銘謙說:『未滿7歲凌虐這些用殺人,凌虐用殺人罪的時候這種我們認為是不是可以更重,比一般殺人罪更重,它屬於特別殺人的加重犯刑,是不是可以到死刑或無期徒刑,把10年以上拿掉,直接就判無期徒刑或死刑。另外286條這邊我們也考慮,凌虐致死這部分是不是可以死刑也納入我們討論的修法。』 「柔心關懷,以剛止惡—守護台灣」 法務部施政周年記者會 「司法的力量,不只是劍與盾,更是一雙溫暖的手,能夠懲惡,也能扶正。」這句話是法務部工作的核心信念。希望司法不只是冷冰冰的起訴、判決與執行,更應該有溫度、有關懷、有希望。因此,我們希望透過「柔性司法」,在堅定執法的同時,也為社會帶來更多和解、重生與支持的力量。之後分別由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林秀敏、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卓俊忠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翊妘簡報說明三大主題。 林副司長說明,法務部以「貫穿式保護」為核心理念,串聯更生保護、觀護輔導、被害人服務等面向,並透過跨域整合與創新措施,致力打造更溫暖、更安全的司法保護制度。其中,「復歸社區轉銜制度」自去年11月實施以來,已召開35場會議,協助124名精神疾病受保護管束人逐步重返社會。此外,法務部攜手更生保護會及犯保協會,成立「司法保護醫療聯盟」,已與全國逾1,500家醫療院所簽約合作,提供弱勢族群之醫療援助。同時,為落實對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法務部增補犯保協會專任人力從70位增至184位,服務人次也從每年10萬人次提升至21萬人次,並在全國積極布建49處馨生保護據點,以提高服務可及性及便利性。未來,法務部將持續健全制度,接住需要的人;深化保障,修復受創的心;營造共融、友善社會網絡,以貫徹「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 卓檢察官則將法務部懲詐策略、成效及未來展望一一呈現,具體落實行政院新世代打詐綱領懲詐目標,經統計,自去年520新政府上任以來迄至今年4月止,共偵破2923件詐欺集團、查獲25,622犯嫌、查扣犯罪不法利得新臺幣(下同)242.23億元、偵審中和調解返還被害人之金額達20.47億元;並偵破詐騙被害人5,080人、詐騙金額157億餘元、起訴80人之全國最大金手集團、102國人赴印尼詐欺、台美詐團聯手詐騙等亮點案件。從「預警保護及溯源查緝」、「跨國合作」及「公私協力」三大面向,要讓「想騙的不敢騙、已經騙的會被抓,騙到手的沒得花」。 楊檢察官則分享打擊跨國販賣、運輸毒品集團的經驗, 4年內破獲台人所涉數個跨國販毒集團,累計查獲各類毒品共3.8公噸、運毒船舶4艘,市價超過20億元。讓我們看見檢察官對於守護正義的堅持,今年楊檢察官也因查緝毒品榮獲國際檢察官協會特別貢獻獎,為全世界展現我國檢察官的卓越奉獻,無上光榮。
受訪者: 1.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吳秉霖諮商師 2. 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節目內容: 「這樣的陪伴過程需要很大的耐心和專業能力。您認為這樣的成功案例對於其他更生人的啟發是什麼?」更生人的需求與社會支持「從您的觀察中,您覺得更生人最需要的是什麼樣的支持?」「每位更生人的背景和需求不同,需要因人而異地提供支持。例如,有些人需要心理健康支持,有些人需要就業機會,也有些人需要重新建立家庭關係。因此,我認為最重要的是提供靈活且多元化的支持方式。同時,我們作為個案管理師,也需要具備敏感度和資源連結能力。」「對於許多聽眾而言,他們可能對更生人有一些疑慮甚至防備心。您認為社會大眾應該如何看待更生人?」「當生活陷入困境且缺乏選擇時,人們更容易走向錯誤的道路。我理解許多人對更生人懷有防備心,而這種防備心是可以理解且必要的。但如果我們也能看到他們生活中的苦難,在力所能及範圍內給予機會,那將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例如,一份穩定工作、一個傾聽的機會,都可能成為他們重新出發的重要支柱。」 今天讓我們了解到,更生保護不僅是在幫助個案,也是為社會創造更多可能性。如果您是更生人或家屬,需要協助卻不知道該如何開始,我們鼓勵您主動聯繫更生保護會。我們隨時準備好提供支持,幫助每一位需要的人重新找到人生方向。」 2. 臺高檢署持續和犯保協會合作 強化被害人法律一路相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犯保法」)新法於民國112年7月施行即將滿二年,國民法官法於同年1月1日施行亦已滿二年,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稱臺高檢署)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犯保協會)於今(23)日共同舉辦記者會,說明新法施行後制度之推動及服務成果,臺高檢署並以重大兒虐案件為例,說明檢察機關在國民法庭上與犯保協會依照「法律一路相伴」計畫合作,強化重大兒虐案件犯罪被害人在國民法庭上之各項權益,讓犯罪被害人之形象在法庭上重現,不再是法庭上之隱形人。 回顧這兩年來的推動成果,從完善制度面,到擴展服務網絡,再到深化個案陪伴,我們看到不只是法治的進展,更是對生命價值的尊重與同理。兩年前,我國也正式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對於刑事審判程序帶來深刻的變革。在重大兒虐案件中,被害人的形象及其家屬的處境與聲音,考驗了司法程序對人性的回應。臺高檢署侯千姬主任檢察官開場時提到新《犯保法》係以「人」為出發進行各項規範,也明定各項權益,包含保障犯罪被害人訴訟權益,也強化維護犯罪被害人的生活尊嚴,以同理的方式,提供專業且有溫度的服務;藉由今日所報告的兩個主題,並邀請三名馨生人分享心路歷程,讓我們看見這兩年來努力的成果外,馨生人的回饋也讓我們感受到勇敢與堅毅,這對於我們而言無啻為莫大的鼓舞,期待大家可以持續秉持犯保法精神,落實相關措施並擔任被害人最有利的後盾。 臺高檢署洪淑姿檢察官於主題報告時特別強調,保護兒少為國家責無旁貸之責任,法務部已訂定「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做為檢察官提早介入重大兒虐案件偵辦之參考,以達到快速並完整蒐證之目的。若兒童因不明原因死亡時,檢察官在相驗時將填寫「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並運用法務部所建置影像中心「電腦斷層掃瞄」,釐清兒童死因,避免漏接隱性被害兒童。此外,法務部並積極參與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召集各相關單位組成的「兒童死因回溯分析工作小組」,共同參與個案討論,並提出改善措施,供政府擬定政策之參考。重大兒虐致死案件,檢察官在相驗同時更轉介被害家屬予犯保協會,讓犯保協會在第一時間介入服務,即時給予家屬情緒支持並維護被害家屬權益。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林盈秀中級專員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重傷個案關懷活動分享 牽一線溫暖,為你而行:重傷馨生人的陪伴旅程從創傷走向希望,用行動擁抱每一位堅強的你《重傷個案關懷活動》本次受訪人:中級專員-林盈秀 主題說明:我們都知道,犯罪被害事件之發生,往往造成家庭的劇烈變動,這些變化大多使人心酸難過,馨生人承受著因被害案件所生之各式生活、精神壓力,甚而難以負荷。為此,協會經常舉辦各式關懷課程活動,期待能帶領馨生人出門踏青轉換心情,減輕馨生人生活壓力。為什麼需要關懷活動?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統稱「馨生人」)常因突如其來的重大傷害事件,而陷入身心失衡、經濟中斷、社會隔離等困境。研究指出,適當的心理支持與人際連結,有助於創傷後復原(Post-Traumatic Growth)。因此,結合戶外活動、心靈課程與社會陪伴的設計,能有效減輕他們的心理壓力、重建生活動力。 重傷個案的特殊處境 重傷個案因為:需長期復健、醫療、家庭照顧壓力沉重、難以參與公共活動、這些因素使他們容易被「遺忘」。本次活動的特點在於主動「接住」這群平時較難走出來的家庭,提供客製化的關懷與陪伴。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戴東麗檢察官 節目內容: 漫談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不等於無罪?」破解你我身邊的法律迷思從不起訴談起,檢察官帶你認識法律背後的選擇與保護親愛的聽眾朋友,你是否曾在新聞中聽到某位當事人「遭檢察官不起訴」,就忍不住皺起眉頭:「蛤?都已經鬧上新聞了怎麼會沒事?!」帶大家一起破解這個超常見的迷思:「不起訴」到底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就代表他無罪?會不會是法律太偏袒某些人?我們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戴東麗檢察官一起用最簡單的語言,陪你我走進法律世界! 檢察官辦理偵查案件,在如何之情形下,會做出不起訴處分?1.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此又稱為「絕對不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又稱為「相對不起訴」或者「職權處分」。也就是對於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包括最重本刑在 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竊盜、侵占、一般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比較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依被告犯罪的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手段、犯罪後的態度等,認為以不起處分為適當,把本來有犯罪之證據,應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得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本文後段的規定,可依「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意思是指法律所規定應該不起訴的原因,例如告訴乃論的犯罪,其告訴不合法,則以本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是否說明什麼是「曾經判決確定者」?是指同一被告之同一事實有實質確定力之判決,例如有罪或無罪之判決等。若是無實質確定力之判決,也就是以程序上之事項為判決的,例如不受理判決或免訴判決,仍得再行起訴。是否說明什麼是「時效已完成者」?刑法第 80 條就追訴權,有規定因多少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例如: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此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2.臺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翁麒豪隊長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詹秀娟專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鋌而走險的青春少年郎-如何防制青少年涉詐?
受訪者: 1.法務部保護司 2.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毒癮戒治科 羅茂榮科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矯正機關毒品防制介紹/關鍵少數的關鍵改變——科學實證的毒品處遇新模式
受訪者: 1.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 2.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桃園分會 林春子主任 節目內容: 《跨國界的守護——移工在台遇害後的那一條回家路》 你我的生活中,移工是夥伴,更是家人。他們在台遇害後,我們能做些什麼?外籍被害案件有哪些類型?以及能提供的服務範圍,是否會因為國籍的不同而有差別?根據統計數據,臺灣目前約有數十萬名外籍移工,主要在製造業、建築業、家庭看護等領域工作,而桃園中壢區因為有大量的製造業和電子業,所以成為臺灣移工人口數縣市之冠;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外籍人士於我國領域內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亦屬犯保協會服務的對象,接下來讓我們邀請犯保桃園分會林春子主任來分享,他們服務的外籍被害案件有哪些類型?以及能提供的服務範圍,是否會因為國籍的不同而有差別?(可以提到各類型的案件,如車禍、情殺、職業災害等都可能遇到,其中可能因為桃園產業類型的關係,職災的比例比較高,如工廠大火、工程意外等,然後說明服務的內容其實不會因為我國國民或外籍人士而有差異,而是以個案的需求進行評估後提供服務),只要是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隻被害事件,不論是外國人、本國人皆是分會協助的對象,案件類型為車禍(強制險200萬元)、職災(勞保職災死亡給付)、情殺(被害補償金)、財殺(被害補償金)都有,提供的服務範圍為法律、經濟、心理為主要(但要以在台灣期間,若回國後可能無法提供後續的服務)。針對剛來台工作的移工朋友,有什麼實用的法律或自保觀念建議?非常重要,我們鼓勵移工朋友要記住幾個自保觀念:若遭遇工安事故、性騷擾、暴力對待或被恐嚇勒索,請務必立即向警方報案,不要怕被遣返或被解雇,警方與協會都會保護你。 可隨身記下這些重要聯絡方式:1955 勞工諮詢專線(多語)165 反詐騙專線 112 緊急報警電話 保留證據:錄音、訊息截圖、拍照等都有幫助,協會可協助你整理這些資料。 如果聽眾朋友是工廠老闆、家庭雇主,或是社區志工,有什麼提醒或協助方式可以讓移工在台更有安全感?雇主與社區的支持是最關鍵的第一道防線。建議:雇主可以在移工剛來台時,提供基本權益說明書,並協助參加地方政府辦理的文化適應課程。鼓勵雇主與移工間多一些對話、理解彼此文化差異。社區志工可成為「在地移工守護員」,平常就關心移工的生活狀況、是否有異常徵兆,並協助他們與地方資源連結。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他說打你是為你好?這不是愛,是犯罪!】從語言控制到經濟暴力,你被家暴了嗎? 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常見生活法律常識,家暴案件時有所聞,家暴包含哪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成員是指?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血親之配偶。 親等如何計算?生自己為一親等。自己與父母是一親等。自己生,自己與小孩是一親等。兄弟姊妹,自己到父母一親等,父母到手足,為一親等,故手足間為二親等。若結婚,配偶與自己相同綁在一起計算,如配偶與自己父母為一親等;家暴事件發生時,要如何自保?自行蒐集證據,如錄音、錄影。手機、錄音筆、行車紀錄器安裝在自己房間,隨身攜帶錄音筆等方式蒐證,蒐集好證據後,自行作逐字稿、影片截圖。如何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分3種;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 陳娟娟執行長 節目內容: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認識犯罪被害人協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依據修法前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於民國88年成立至今邁入第26年,犯保協會在全國皆設有服務分會,並受到法務部的監督與指導。但是犯保協會是怎麼樣的單位?服務的對象又是誰呢?今天很高興可以邀請到犯保協會的陳娟娟執行長來到節目中與大家介紹協會。依照剛剛執行長跟大家的介紹,可以知道犯保協會主要服務的案件類型為死亡、重傷、性侵害、家庭暴力及人口販運等,但是犯保可以提供這些對象哪些服務呢?我想一般民眾在道路上遇到小擦撞即使只有車損也是會受到相當驚嚇,若再嚴重一點從做筆錄開始一直到後面要談和解,面對這些事情其實內心是會徬徨不安的,而這個時候有個人或單位可以陪著自己處理這些事情,我想會感到心安很多。而發生一個被害案件時,家屬的內心不只是有像剛剛提到的徬徨不安,還有失去親人的傷痛,以及家屬們怎麼再繼續生活的現實問題。協會的作用,就是讓他們在這一路上能感到溫暖以及安心。目前在重大案件發生後,協會的第一時間到場,陪同家屬們在相驗或解剖的過程,提供相關的諮詢,最重要的是讓他們感受到溫暖的陪伴,比如剛剛所提到的高雄連環殺人案件,我們橋頭分會的同仁便在接獲通報後隨即前往陪伴家屬。此外案件發生後,往往面臨到的第一個問題是訴訟,面對繁瑣的訴訟過程加上被告可有強制辯護律師,家屬在法律上的弱勢是需要被關注的,也因此協會首要可以提供的協助是在法律層面上,透過律師的諮詢、撰狀,甚至是協助代理,讓家屬在訴訟上不孤單。除了訴訟之外,被害人若是家中經濟支柱,也會因為這個犯罪事件而導致短期或長期之經濟協助,協會這邊經評估後可以提供相關的經濟協助或媒合資源。案件發生後,對被害人或家屬來說有可能造成生理或心理之創傷,協會也結合了長照團隊及心理師,透過復健或輔導協助他們進行創傷復原。如果被害人或家屬想習得一技之長,協會也提供就業輔導及媒合,讓他們也能透過一些訓練能有謀生的力量。
受訪者: 1.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林炳耀主委 2. 亞杜蘭關懷協會張麗珍行政主任 3. 亞杜蘭關懷協會阿川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114年端午節社區關懷活動-更生送暖粽享幸福好滋味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檢察官 節目內容: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保護服務!《守護馨生的力量:從法律出發,照亮被害者的重生之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全面解析 × 保護服務實務剖析。在社會每一個角落,有人因為犯罪,遭受突如其來的傷痛;他們可能失去了親人、受了重傷,甚至承受無法言說的心靈創傷。我們要談的,不只是悲傷,而是「希望」。 我們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檢察官,帶您深入了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及我們國家如何透過法律與保護機構,給予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真正的支持與陪伴。不只是制度的介紹,更有實際的溫暖行動,一起認識「犯保協會」,一個一路相伴的力量。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保護服務機構?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7款「保護機構:指由主管機關捐助成立,提供本法所定保護服務之專責機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88年1月由法務部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專責提供犯保法所定的保護服務。犯保協會之宗旨:以「一路相伴」的精神協助犯罪被害人(馨生人)及其家庭「解決困境」、「撫平傷痛」及「重建生活」。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 節目內容: 從偵查到審判的角色差異: 實務上,檢察官的業務內容有分為偵查、公訴及執行三大部分,民眾在新聞中可能常常看到「檢察官針對某某弊案,指揮警察、調查局兵分好幾路執行搜索、扣押」、「檢調單位約談數十人漏夜偵訊,訊後可能分別交保或者向法院聲請羈押」,又可能會有「檢察官到庭詰問關鍵證人、與律師在法庭中針鋒相對」等等的內容,其實分別代表了檢察官在偵查、公訴的不同角色,但是大家可能分不太清楚,這邊主要想跟大家解釋一下檢察官在偵查、公訴程序中不同的階段的角色定位還有權限差別,讓大家可以比較瞭解實際上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還有流程。 偵查、公訴階段的程序區別 首先要談到所謂偵查階段跟公訴階段的差異,偵查階段的意義是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司法警察因為有人告訴、告發、自首或以任何方式自己發現某個人、某件事情有犯罪嫌疑時,而開始調查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蒐集相關證據釐清事實的一個程序;公訴階段則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調查完相關事證以後,根據偵查結果判斷是否提起公訴,一旦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後,才會進入到法院的審判階段,由法院依據檢察官提出的事證來審理判斷被告有沒有構成犯罪,如果有構成犯罪,那要判多少刑度,或是要沒收多少犯罪所得。 也就是說,在(一)偵查階段: 檢察官的任務是「查明有沒有犯罪、有誰犯罪」→ 這個階段檢察官會依據不同案件類型,以指揮警察調查、訊問被告或證人、函調資料等方式調查證據,並依據調查結果以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方式偵查終結。 我們舉一些例子來解釋應該會比較清楚,例如在比較單純的竊盜案件,有人去超商偷了兩個麵包沒有結帳就離開的這種單純案件,案件的來源可能是超商的店長在盤點的時候發現麵包有少,因此去警局報案,這時候警察會對店長或在場證人做一些初步的詢問,也可能會去調閱超商的監視器來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身分,再對犯罪嫌疑人製作警詢筆錄來確認案發事實,這種單純的案件經過這種初步的查證後,警方就會移送到地檢署,這時候檢察官通常會再傳喚犯罪嫌疑人跟超商店長來地檢署偵查庭親自再確認雙方的說法,核對案發事實跟客觀上的監視器到底是不是相符,如果確認就是警方移送的嫌疑人偷的,那檢察官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讓法院審理這件竊盜案件是不是成罪,那如果檢察官判斷卷證不足以認定嫌疑人涉犯刑事犯罪,那就會用不起訴的方式去終結偵查。 (二)公訴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如果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會「提起公訴」,也就是把案件送到法院,由法官審理。此時檢察官身份就轉為「公訴人」。如果這件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就會變成由法院去審理被告到底有沒有偷東西,這時候檢察官的身分就會轉變成公訴人,也就是代表國家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跟意見,去說服法官被告有偷東西,這時候法庭會變成審檢辯三方的狀況,也就是由法院去主持、指揮整個訴訟程序,檢察官、被告分別提出證據或發表意見,去說服法官被告到底是有、還是沒有偷東西< 這時候檢察官跟被告或辯護人的地位就是平等的,並不存在上下或是主被動的關係。 為什麼會說在法庭中檢察官跟被告、辯護人的地位其實是平等的呢,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就在於強制處分這件事,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詹常輝檢察官 2. 刑事警察局預防科蔡尹齊偵查員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假買家騙賣家透過「假綠界科技」交易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吳秉霖諮商心理師 節目內容: 臺北分會攜手諮商心理師,以體驗式學習打造青少年防詐新防線:在當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的時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積極創新,將心理健康專業引入矯正體系,為青少年建立全方位的防詐意識。 怎麼判斷孩子可能被詐騙集團盯上?家長能注意哪些徵兆?「當孩子突然多出名牌鞋,卻說是用零用錢買的,這就像松鼠藏松果總有破綻。」有位媽媽發現兒子書包有來路不明的提款卡,機警通報學校輔導室,後來查出是詐團在補習班發「租卡賺外快」傳單。關鍵警訊包括:突然擁有高價物品、手機常關靜音、出現不明聯絡人。建議家長用「好奇取代質問」,例如:「這雙鞋設計好酷,哪家店買的?我們週末去逛逛?」請問這次臺北分會與諮商心理師合作的防詐教育活動有什麼特別之處?這次活動最大的特色,是我們打破了傳統宣導的框架。過去防詐教育往往是單向的知識灌輸,但我們發現,對於正處於身份認同關鍵期的青少年來說,這種方式效果有限。因此,臺北分會特別邀請專業諮商心理師,共同設計了「暗黑心理學:我們與套路的距離–是愛情、友情或一場騙局?」講座。我們不只教授防詐知識,更透過體驗式學習引導青少年親身參與、感受詐騙的心理歷程,讓他們從「心」理解防詐的重要性。這個活動在臺北少年觀護所進行,參與者約30位15歲左右的少年。看到他們在活動中從最初的不以為然,到慢慢投入,最後能主動分享自己或身邊朋友被騙的經驗,真的讓我們感到非常欣慰。因為這代表防詐意識已經開始在他們心中紮根了。為什麼更生保護會特別關注青少年的防詐教育?這個問題問得太好了。根據我們的觀察和數據,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率有上升趨勢,而且在詐騙案件中,青少年既是受害者,有時也會被不法集團利用成為加害者。更生保護會在防詐教育中扮演什麼角色?與其他服務有什麼不同?更生保護會的使命是「以仁愛精神,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防詐教育正是我們預防再犯工作的重要一環。 與其他機構提供的防詐教育相比,更生保護會有幾個獨特的優勢:我們有豐富的實務經驗。每天我們都在接觸因詐騙入獄或成為詐騙受害者的個案,對詐騙的手法和影響有第一手的了解。 其次,我們能夠直接進入矯正機構,接觸到最需要幫助的青少年群體。這次活動就是在臺北少年觀護所進行的,讓我們能夠直接幫助那些可能已經誤入歧途或處於高風險的青少年。 最重要的是,更生保護會提供的不僅是單次的教育活動,而是一個完整的支持網絡。除了防詐教育外,我們還提供就業輔導、技能訓練、就學協助、家庭支持服務等多元服務。這意味著我們可以全方位地支持青少年重返社會,不僅教他們如何避免詐騙,還幫助他們找到正當的生活和工作途徑。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洪淑姿檢察官 節目內容: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要件及時效,很重要、但可能許多人並不熟悉的法律資源,那就是「犯罪被害補償金」。你知道嗎?如果因為他人犯罪,導致自己或親人死亡、重傷,或性自主受到侵害,其實除了刑事訴訟,國家還有一套補償機制可以協助你度過難關。 但這個制度有條件、有時效,如果不清楚,可能會錯失補償權益。到底誰可以申請? 可以申請多少?又有哪些申請期限、常見誤區?這幾年我們常聽到「國家要站在被害人這一邊」,但具體怎麼站?其實「犯罪被害補償金」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制度。是不是可以請您幫我們簡單說明一下這項補償金的立法目的和核心精神是什麼? 誰可以申請犯罪害被害補償金?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一個「犯罪行為」,不管是殺人、毆打、公安事件、車禍或妨害性自主的行為,也不管這個犯罪行為是故意或過失,只要因為這個犯罪行為而導致被害人「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在這種情形,被害人或他的家屬才能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而一般例如自殺、車禍自撞的情形,因為沒有人涉及犯罪,所以不能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但在這裡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這個犯罪行為是一個車禍, 例如司機不小心撞死人,或者把路人撞成重傷,因為這個車禍案件的被害人或遺屬,如果可以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來請求保險金的話,依現行犯保法之規定,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為什麼犯保法要把這樣的可以請領汽車強制責任險的車禍案件之被害人及遺屬排除在外,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汽車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及遺屬之損害,所以特別這樣的立法。但如果車禍之被害人或遺屬因為特殊情形,例如加害人根本沒有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情形,被害人或遺屬就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在這種情形下,被害人或遺屬仍然可以依本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那我們常常在實務上會遇到一些爭議或難判定的情況,例如:受害人當下未達重傷,是後續才惡化,那時起算來得及嗎?被害人是小孩,家長也不懂法律,那時效怎麼算? 接下來我們請洪檢察官幫大家進一步解析。可以申請之被害補償金之金額是多少?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石惠鈴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交通事故之刑事過失責任認定:交通事故可說是極為普遍的問題,大多數民眾都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驗,任何交通事故發生後,不外乎引發「刑事」、「民事」、「行政」三項法律責任問題。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應負的責任。撇除故意肇事行為,在此單純就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的「過失責任」來做?明。什麼叫做「過失責任」?在交通事故中,怎麼判斷誰要負責?刑法對於「過失」的定義,規範在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以交通事故而言,行為人最主要的注意義務就是「有沒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例如:行人車輛應遵照號誌、標誌、標線行駛、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先行、支道車輛要禮讓幹道車輛先行,這些規定在我們考駕照時,都能朗朗上口,但在手握方向盤或機車龍頭時,卻為了想要快速到達目的地,就疏忽這些規定,而造成自身「應注意交通規則」,卻「疏未注意」遵守,所以遇到前方號誌已經閃黃燈了,還想要搶黃燈或闖紅燈,又或者遇到單行道,不想繞道行駛而逆向,如果因此跟對向來車發生碰撞,導致對方受傷。這些違規行為,是行為人在未盡到注意遵守交通規則義務情況下,致人受傷或死亡,行為人就可能擔負過失罪責。如果被害人也違反交通法規,是否會影響行為人之過失責任認定?車禍事故的發生,通常會有肇事主因及肇事次因之分,有可能雙方都有肇事原因,但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但不管行為人是肇事主因或肇事次因,只要行為人就車禍的發生,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造成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就會被認定應負刑法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罪責。至於被害人也有肇事因素部分,是法官在量刑時的考量因素,以及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上,可以作為減輕賠償的事由,但是刑事責任並不會因為被害人也有過失,而解免行為人要負過失責任。 遵守交通規則不是選擇題,是基本義務。 行車時要保持警覺、適時減速,不逞快、不搶秒、不分心。 如果真的發生事故,一定要報警、蒐證、保留行車紀錄,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 交通安全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法律與生命的責任。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黃怡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發現受虐兒,我能做什麼?》孩子不僅是父母的寶貝,更是國家社會的資產,值得每個人用心呵護,關懷守護。讓每個孩子都能夠健康平安地長大,不受暴力的威脅,是我們共同的責任,所以,當您發現身旁的孩子疑似受到疏忽、遺棄、身心虐待,都需要我們伸出溫暖的雙手,勇於通報檢舉,一起幫助他們平安快樂地成長。 Q1:如何發現孩子可能遭受「不當對待」?孩子受到之不當對待,分為身心虐待及疏忽兩種型態,以下分別說明: 1. 身心虐待的樣態包括身體虐待、精神虐待及性虐待,身體虐待是指對孩子施加任何非意外性的身體傷害,導致孩子受傷、死亡;精神虐待包括言語的羞 辱、孤立、控制、漠視孩子的情緒需求等;性虐待是指直接或間接對孩子做出與性有關的侵害,如性騷擾、猥褻及性侵害等。 2. 疏忽則為孩子的基本需求,如飲食、穿著、居住環境、教育、醫療照顧等,受到嚴重或長期 忽視,以致危害或損害兒童健康或發展,以及將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照顧的孩子單獨留在家 中,或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 3. 如果最後有時間,可以再更詳細說明怎麼去判斷小朋友身上的傷勢是不是遭虐待的典型傷勢。 哪些人有兒虐通報「義務」?也就是不通報是會遭受罰則。 A:《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範「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里長身為最基層的民選官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有時候相較於社工人員,更能即時有效掌握村里家庭狀況,因此也是具有法定通報義務的人喔!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呂建興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解讀「碰瓷」與「維護權利行為」 何謂碰瓷:常在法庭上聽被告說告訴人是碰瓷,但什麼是碰瓷呢,依維基百科所述,碰瓷一詞源自北京的方言用語,指騙徒拿假貨偽稱古董,藉故碰撞摔壞假貨,再向他人要求高額金錢賠償的詐財行為。後來常見的是製造假車禍,藉以敲詐勒索他人的行為。 遇到碰瓷行為應該如何處理?最好的方式是報警處理,或者是委婉表示自己有行車紀錄器,檢視後如果真的有過失願意賠償,但如果碰瓷行為已經提升到人身安全疑慮,建議把商談地點移動至公眾場合或人多的地方,或暗示附近店家幫忙報警,如果這些都做不到應以人身安全為第一考量,事後報警處理,以杜絕相同事情再次發生。 網路上圖片複製貼上很方便,為什麼這樣就構成侵害著作權個人拍攝的圖片屬於攝影著作,著作就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複制貼上,就是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如果放到網路上使用,就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又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上述這些行為都是告訴乃論,如果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但前提是付出一大筆和解金或賠償金。 該如何避免誤觸法律或被誤認為碰瓷受害者? 車禍時堅持報警處理,避免私下和解。 拍照錄影保留現場證據。 使用合法授權的圖片與影片。 碰瓷是什麼罪?碰瓷危險嗎? 碰瓷對公共安全有何影響?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何處理「碰瓷」違法犯罪行為?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吳秉霖諮商心理師 節目內容: 主題:臺北分會攜手諮商心理師,以體驗式學習打造青少年防詐新防線,在當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的時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積極創新,將心理健康專業引入矯正體系,為青少年建立全方位的防詐意識。 本次講座的具體內容和最大亮點?這次講座的內容非常豐富且有針對性。講座以「暗黑心理學:我們與套路的距離–是愛情、友情或一場騙局?」為主題,分為幾個主要部分:首先,心理師以三個真實故事為例,分別是「沒那麼便宜的計程車」、「一百萬的朋友」和「中華電信優惠詐騙電話」,生動展示了詐騙如何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 接著,心理師細緻拆解了詐騙的常見手法和話術。比如,詐騙者如何利用偽裝身份來降低我們的防備心,如何設計話術引導我們提供個資,以及如何透過情感操弄建立信任再誘導行動。最精彩的部分是互動環節,除了前面提到的「兩真一假」遊戲外,還有一個讓青少年分組討論「如何識別詐騙」的活動。講座最後還提供了具體的防詐工具和資源,包括「Who's Call」應用程式、165反詐騙專線等,並教導青少年「不輕信、不交付個資、遇疑即查證」的三大防詐原則。整個講座的最大亮點,就是它不只是傳授知識,而是真正觸動了青少年的心,讓他們從內心深處建立起防詐意識和自我保護機制。 更生保護會平常都在做什麼?為什麼要特別關注青少年防詐?「我們就像社會的安全網,專門接住那些跌過跤的人。」更生保護會主要協助更生人重新適應社會,提供就業培訓、心理輔導等服務。近年發現許多青少年不僅被詐騙,更被吸收成車手,去年就有位16歲小傑為買新手機,把帳戶租給詐騙集團,結果變成警示帳戶還吃上官司。這讓我們意識到,與其等孩子犯錯再輔導,不如從預防做起,就像在懸崖邊築欄杆。 現在青少年最常掉入哪些詐騙陷阱?「不是孩子笨,是騙術太會抓心理。」去年有位高中生小林,在IG看到「代購潮鞋」廣告,對方傳來的倉庫照片還有網紅打卡,結果匯款後只收到兩包零食。我們分析發現,青少年最常中招前三名是:假網拍(佔42%)、遊戲點數詐騙(31%)、打工陷阱(27%)。詐團甚至會用「分期付款」、「試用體驗」等話術,讓孩子覺得像在玩手遊課金。 怎麼判斷孩子可能被詐騙集團盯上?家長能注意哪些徵兆?「當孩子突然多出名牌鞋,卻說是用零用錢買的,這就像松鼠藏松果總有破綻。」有位媽媽發現兒子書包有來路不明的提款卡,機警通報學校輔導室,後來查出是詐團在補習班發「租卡賺外快」傳單。關鍵警訊包括:突然擁有高價物品、手機常關靜音、出現不明聯絡人。建議家長用「好奇取代質問」,例如:「這雙鞋設計好酷,哪家店買的?我們週末去逛逛?」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何謂加重竊盜罪? 生活中有些民眾可能會認為順手牽羊只是小罪,被發現後只要和被害人和解就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易科罰金了事,但實務上有所謂加重竊盜之犯罪,其刑度是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比民眾想像中更容易成立,最常見的例如以螺絲起子、油壓剪等撬開腳踏車鎖頭偷腳踏車、偷車牌等,民眾可能會覺得情節很輕微,但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刑法上之加重竊盜罪。 單純的徒手竊盜所造成的可能只是財產損失,但是如果竊盜者是有攜帶凶器、三人以上、入侵住宅等方式進行,因為物品、人數或是地點的升級,會增加 竊盜者在犯罪時傷害被害人或發現人的可能,所以法律上針對此種類型的竊盜,會給予比較重的處罰。而民眾在發現竊盜者之情形時,盡量不要發生正面衝突或近距離之接觸,以自身安全為重點,因為你可能不知道該竊盜者身上攜帶了哪些東西,又是否有同夥在四周接應,如貿然進行追捕,可能導致發生身體危害之可能,而應冷靜保留監視器、錄影蒐證並盡速報警方為上策。另外也要提醒民眾,一般竊盜如果不是累犯或竊取大量財物,通常法院也很少判到有徒刑6個月以上,但加重竊盜的刑度卻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也就是最少會被判處6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判處6個月以上即無易科罰金之機會,除非可以爭取緩刑,否則可能需要入監執行,該刑度不可謂不重,民眾千萬不要認為順手牽羊都是小事而可以罰錢了事。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節目內容: 4招防詐:1、投資,請循合法管道,例如銀行或券商,才有保障。 如何辨識及防治?詐欺集團說的話語中會提及之關鍵字「身分證件遭冒用」 「有人幫你代辦戶籍謄本、冒領保險金」「涉嫌刑事案件、洗錢案件」「派員到府收款監管帳戶」「可視訊或通話製作筆錄」詐欺集團會以「偵查不公開」為由要求受害人不能告知身邊親友。 被詐騙之後該怎麼辦?儘快完成報案程序 被騙和發生交通事故一樣,不論是到哪個階段,都應該優先報警,或是撥打 165 專線協助。特別是有些人帳號、手機落入詐團手中,報警才可以釐清經過確保自身的權益。 如果擔心自己的帳戶或個資會被詐團冒用,也可以向 165 專線確認是否需要掛失或是重辦。 勿相信律師、駭客可以追回損失,網路上有許多宣稱是律師、駭客可以追回被詐損失金額,實際上都是二次詐騙!這些詐團會利用受害人焦急的心情,要求先給「律師費」或是「保證金」,收到以後就神隱不回。特徵是照片由 AI 產生,而且按讚數極低。 被詐騙之後該怎麼辦?蒐集證據,如通話紀錄和訊息,迅速向警方報案並通報165反詐騙專線,爭取追回資金。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樊家妍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淺談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害人權益之規定 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第1項)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詢問、訊問之權益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第1項)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3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第1項)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 檢察官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第1項)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第2項) 前二項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之。(第3項)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 法院於審判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第1項)被害人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第2項) 請求移付調解、聲請轉介修復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
受訪者: 法務部保護司侯淯荏科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法務部保護司保護您 直播 主題:主題:「更生八十 溫暖有感 以愛復歸」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 陳娟娟執行長 節目內容: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對象新法實施QA 主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認識犯罪被害人協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依據修法前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於民國88年成立至今邁入第26年,犯保協會在全國皆設有服務分會,並受到法務部的監督與指導。但是犯保協會是怎麼樣的單位?服務的對象又是誰呢?今天很高興可以邀請到犯保協會的陳娟娟執行長來到節目中與大家介紹協會。 A1:有些聽眾朋友可能比較年輕,也許不知道這個案件,但在民國86年,曾經發生一起震驚社會的白曉燕命案,那時政府開始發現對於被害人權益保障及協助的不足,於是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共同成立了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來協助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被害案件發生後的相關需求,而犯保所服務案件類型約有三類:1.死亡案件,比如今年在高雄發生的連環殺人案件、臺中新光三越的氣爆案,或車禍案件,如106年發生之蝶戀花遊覽車翻覆案件。 2.重傷案件,比如說105發生於新北,員警於執勤時遭酒駕車輛追撞導致雙腳截肢之案件以及104年發生之八仙塵爆案件3.性侵害、家暴及人口販運案件。 上述這些案件中車禍案件約占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案件中的六至七成左右,另有關性侵害、家暴及人口販運案件則是以支援專責單位為主。 依照剛剛執行長跟大家的介紹,可以知道犯保協會主要服務的案件類型為死亡、重傷、性侵害、家庭暴力及人口販運等,但是犯保可以提供這些對象哪些服務呢?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教你識破「假檢警、真詐財」!Q1:詐騙集團利用民眾對於政府機關的信賴,假冒檢警詐騙被害人,常見 手法是什麼? A1: (一) 近期常見詐騙集團先假冒戶政事務所、健保署、電信業者等,向民眾表示其身分遭盜用,再由詐騙集團自稱「警察」、「檢察官」等身分,向民眾佯稱涉及詐欺、洗錢等案件,要求配合提供帳戶提款卡、密碼,或提領現金交付「監管」。只要聽到關鍵字「監管」,就是詐騙! (二) 常見詐騙集團假冒「警察」、「檢察官」,以通訊軟體傳送身著警察制服照片,或傳送「扣押條」、「監管證明」等假文件圖片,甚至向被害人收取提款卡、密碼或面交現金時,交付偽造之卷宗或公文,以取信被害人。 (三) 近期更有詐騙集團假冒政府機關架設網站並投放廣告,聲稱可幫助遭詐騙的被害人追回款項,藉此收取手續費、保證金,使急於彌補損害的被害人再次上當受騙。 Q2:檢察官和警察是否會要求民眾交付提款卡、密碼或面交現金? (一)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絕無「監管帳戶」之情事,不會要求民眾交付提款卡、密碼,更不會派員與民眾面交現金。 (二) 檢警偵辦案件,如有必要請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均依法通知或傳喚,並寄送通知書或傳票。民眾接獲通知書或傳票,如有疑問,均可自行至官方網站或撥打機關服務電話洽詢。 Q3:民眾接獲疑似詐騙電話,應該如何處理? (一) 接獲疑似詐騙電話,應落實「一聽、二掛、三查證」:詢明來電者自稱的服務機關、服務單位、職稱、姓名、聯絡方式後,立刻掛斷電話,並撥打24小時提供服務的「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可就近前往各警察機關(分局、派出所等)諮詢、檢舉或報案。 (二) 留意周遭親友,如察覺有異常狀況而疑似遭詐騙,請多加關懷,亦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就近前往各警察機關(分局、派出所等)諮詢,或通報警局處理。 Q4:詐騙集團假冒檢警詐騙被害人,有無相關刑責? 詐騙集團假冒檢警,或假冒政府機關架設網站並投放廣告詐騙被害人,可能構成以下罪名,切勿以身試法: (一)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障協會臺北分會王盈惇主任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犯罪被害保護協會專員工作解密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彥琿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如何防範偽基地台假冒政府機關發送釣魚簡訊詐騙!引言:前一陣子有新聞報導民眾因收到假冒政府機關名義發送釣魚簡訊,例如「監理所通知:您有未處理之交通違規,請於收到簡訊後24小時內處理,以免產生後續高額罰款。詳細違規情形及繳費可聯繫監理所(服務電話:XXXX),或連結下列網站查詢:https://XX.tXXgov.com」,因而受 騙上當情形。這邊想分享為何會發生這種狀況、相關罰則為何,及如何避免受到這種釣魚簡訊詐騙。 為防止詐騙集團透過釣魚簡訊方式,發送例如繳費、申辦業務等資訊進行詐騙,數位發展部自民國113年1月起推出「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台」,作為行政部門發送簡訊的管道。所有簡訊只有透過「111政府短碼簡訊平台」發送,發送者識別號碼才會顯示「111」,用以確保政府機關發送簡訊的真正性。所以看到發送簡訊者部分有「111」代碼者,基本上都可以相信是政府機關發送的簡訊。但,詐騙集團為使民眾上當,常刻意偽造「111」簡訊短碼的詐騙簡訊,再利用偽基地台,將偽造的「111」詐騙簡訊以2G訊號發送,使開啟接收2G訊號功能的手機接收,因而發生民眾收到有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卻被詐騙的情形。 什麼是偽基地台及其相關罰責?以近期查獲偽基地台詐騙的情形來看,詐騙集團多是在汽車內私裝可發送2G訊號的電信設備,再僱人駕車於某地區內四處遊走,以干擾合法電信業者基地台正常運作或「蓋台」方式,以2G訊號發送詐騙簡訊,使該區域內手機未關閉接收2G訊號功能的不特定民眾接收簡訊以進行詐騙。在相關罰則部分,私裝電信設備發送2G訊號之人,依電信管理法第74條第3、4、5項規定,可處新臺幣50萬元至1000萬元罰鍰。如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持續再犯,或造成公共危險時,將處最重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名義發送詐騙簡訊的相關刑責。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士軒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政府採購法語談 依照工程會最新公佈之統計,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 決標總金額為1兆1367億餘元1,占了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的60%2,已足見政府採購金額之龐大。而在此龐大的金額下,也提高了有心人犯罪之誘因,如公務員可利用職權之便,從中獲得利益;廠商之間為求分配利益,在招標階段透過圍標、 綁標的手段,一方面共謀不為競爭或迫使競爭對手放棄公帄競爭的機會;一方面藉由不當投標條件的限制以圖利特定廠商,在此等不法行為交互作用下嚴重扭曲 公開招標及市場公帄競爭的機制3,而此種破壞市場競爭之行為在犯罪學上被稱 為「白領犯罪」。是為防止上開所述之採購弊案,除有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等規範外,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於第87條至92條亦定有刑事責任,以作為維持採購公正、防弊之手段。 然縱有上開防弊手段,採購弊案仍層出不窮,如近期的立法院電腦採購案5、國防部之雲豹甲車採購案6等,此類採購弊案之發生,不僅破壞了採購的公正性,也破壞了市場的公帄競爭。吾人更頇思考者,係採購弊案發生 之頻率愈高,會反映出兩種可能性,其ㄧ為現行法下之規範是否具有嚇阻、預防犯罪之功能,另ㄧ則為某些行為是否具可罰性,法院實務及採購實務間是否有所落差。而欲了解採購弊案發生之原因是規範不足或是不具可罰性之行為入罪化, 必頇回歸到法院實務之對於採購弊案之認事用法,始能釐清。以下為幾種常見之投標廠商採購犯罪行為態樣: 1. 協議圍標行為 2. 暴力圍標行為 3. 陪標行為 4. 借牌投標行為 5. 偽造投標文件而投標行為。什麼是協議圍標行為
受訪者: Yoyo 空中大人物 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主題:檢察總長邢泰釗化身領銜出版人 台灣首本德國檢察實務專書問世!最高檢察署表示,德國司法制度影響台灣深遠,幾乎遍及各項法學領域,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台、德實務變遷,難免發生「名同實異」,亦即司法用語相同,內容實已大相逕庭,在立法例的比較援引極可能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德國檢察實務》藉由10位台、德檢察官在不同地區、對不同案型的實地觀審報告,使讀者瞭解刑事訴訟法在兩國實務操作上「名同實異」之處。本書採用動態、即時的觀察分析方法,介紹德國這個法律人既熟悉又陌生的實務體系,由台、德學術、實務界通力合作完成,過程史無前例,8日起公開販售,每本300元,價款全數撥入國庫作為公益之用。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宋文宏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權利?提出告訴的權利哪些人可以提?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提出告訴方式?《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如今受害者終從暗處現身,聲請釋憲挑戰現行法律的規定,能成功找回真相與正義嗎?美國與日本,又是如何看待兒童性侵案件的追訴期? 犯罪被害人有什麼權利? 被害人如何參與刑事訴訟? 我國刑事訴訟法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訴訟參與制度是什麼? 為何我國自108年間正式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保護新篇章? 刑事審判程序如何保護隱私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拒絕毒害,勇敢向毒品說「不」清明連假期間某日凌晨,臺北市一名男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之電子菸彈後,開車上路,衝撞人行道路樹。經警到場處理,調閱現場監視器,發現駕駛衝撞路樹前,又踩油門又踩煞車。後續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名報告檢察署偵辦。近年常見國人吸食「電子菸彈」、服用「咖啡包」,暗藏毒品危機,甚至內含新興毒品「依托咪酯」,除了造成人體重大危害,更進而衍生許多犯罪問題。什麼是「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是毒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依托咪酯於113年11月27日經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 依托咪酯的危害:依托咪酯原為麻醉用藥,濫用依托咪酯可能造成意識混亂、昏迷、肌肉痙攣,故有稱之「喪屍毒品」。另一方面,依托咪酯會抑制呼吸中樞,若合併酒精等其他中樞抑制劑使用,容易造成呼吸衰竭、昏迷,可能致命。此外,依托咪酯具腎上腺毒性,會抑制腎上腺素合成,長期濫用將對腦部及內分泌系統造成嚴重損害。常見濫用型態:常見將依托咪酯類毒品稀釋後混合菸油、水果甜味調味,再注入電子菸專用菸油殼(俗稱菸彈),加熱霧化後,吸食氣體;或將依托咪酯混合多種毒品製成咖啡包沖泡飲用。不肖人士常透過網路、社群軟體販售含有依托咪酯之「電子菸彈」、「咖啡包」等混合性毒品,不可不慎。施用依托咪酯類毒品,是否涉及刑責?不慎接觸施用毒品,有無戒除毒品途徑?成年人初次犯施用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甚至強制戒治,或由檢察官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等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及遵守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同時亦協助轉介被告至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獲得所需之各項服務。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最新詐騙手法簡介及防治!現在的詐騙話術真是無奇不有。許多網友看到對話後,也驚呼「這新梗,好玩」、「7月欸兄弟,你家樓上很熱鬧齁」、「我也遇過,對方說他搬到11樓,啊我們這棟也才9樓,哪來的11樓」、「我也收到過,想說怎麼可能剛搬來就有我的手機還可以加LINE,才發現有鬼」、「我也遇到過,我直接質問他為什麼有我的聯絡方式,還說是大樓管理員給他的,我說我要去開除他」、「今天早上才收到耶,說搬到我樓下,小孩晚上有點吵,問我們做什麼的,我住一樓耶...」。詐騙集團常想出新話術、手法,讓人防不勝防。最近,就有網友貼出LINE訊息截圖,只見有非好友用戶禮貌傳訊表示,「不好意思打擾你一下,我是樓上新搬來的鄰居。」不過,收到訊息的人一眼就看穿對方是詐騙,「洗北七逆?老子住透天啦!」令原PO直嘆「現在的詐騙話術真的無奇不有∼」提醒您,以上即是假檢警詐騙話術,請勿聽信詐騙集團所言交付金融卡、帳戶、財產,提到「涉及刑案、需監管帳戶、偵查不公開、要你匯款、解除定存、抵押房產」 就是詐騙,接到詐騙電話請把握 3C原則。 Calm (冷靜)、Check (查證)、Call (求助)多一份警覺,保障您的財產安全!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洪三?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被害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何救濟途徑---聲請再議!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種類何人可救濟 救濟方式—聲請再議程式 對聲請再議結果之救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種類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55條第1項前段、第253條規定,分為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後者又稱為職權不起訴處分。 絕對不起訴處分 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255條第1項因法定理由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檢察官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如(1)釋字第48號解釋:告訴不合法(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觀察勒戒期滿無繼續施用傾向,或經強制戒治期滿為不起訴處分。相對不起訴處分 包括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54條規定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規定罪名,類型如下: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0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實務上比較常見是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因而不起訴處分,至於職權不起訴處,通常會審酌被害人意見,再決定是否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何人可聲請再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限於告訴人。 所謂告訴人:因犯罪【直接】被害並有表示訴追之人。 所謂直接被害:乃指個人法益因犯罪而直接遭受損害,如果該條規定【僅】保護國家法益者,則非直接被害,如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砲、行賄罪、收賄罪、偽證罪等。但如果同時有保護個人法益者,則屬於被害人。另一方面還需要直接受有損害,如公司職員竊取公司物品,被害人是公司,也就是法人,不是股東,能提出合法告訴者,僅為公司代表人並以公司名義提出。救濟途徑—聲請再議程式(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朱立豪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電商網拍、照片自己拍!案例:老朱某次前往日本,發現某廠的商品價格,較國內售價便宜3成,於是靈機一動,想說如果自己從日本批貨回台灣賣,順利的話,除了機票食宿外,還可以再小賺一筆,於是一口氣買了一堆熱銷的商品回台灣。然後在網路上找到總代理的網頁,不客氣的把商品照片複製貼上在自己的電商帳戶,準備銷售賺錢。沒想到過沒多久,竟然接到自稱為權利人的電子郵件說已經侵權,接著又陸續接到警方的通知和檢察署的傳票,到底那裡出了問題?說明:老朱未經著作權利人允許,重製商品照片並再上傳到自己的網路商城帳號加以使用,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的違法重製、第92條所示違法公開傳輸等罪嫌,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不幸無法與權利人達成和解,法院通常對於這類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網路圖片著作的案件,會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可以易科罰金,很高的機率不用入監服刑。所以當民眾要從事網拍的時候,千萬記得上傳拍賣網站用的圖,最好一定要自己拍,或者一定要得到有權利的人的授權,才能重製上傳商品圖檔,不然的話,很可能要支付上萬元的損害賠償或易科罰金,因小失大,很不值得。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許旆璟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臺灣常見詐欺樣態簡介 近年來,詐欺案件在台灣層出不窮,詐騙集團手法不斷翻新,受害者不僅限於長者,許多年輕人、高知識分子甚至企業人士也曾受騙。以下是目前最常見的詐欺樣態:假投資詐欺:詐騙集團透過社群媒體、YouTube 廣告或 LINE 群組,偽裝成投資專家、名人,推薦「高報酬、低風險」的投資機會,甚至提供假投資網站、APP,讓受害者看到虛假獲利數據,誘騙更多資金投入。近期詐騙集團更有出金手負責匯款予被害人,讓被害人以為有假投資網站為真並有實際獲利,誘使被害人投入更多款項,用養套殺的方式讓被害人受騙金額比一般投資詐欺損害更大。解除分期付款或其他操作ATM詐騙:詐騙者冒充銀行或電商客服,聲稱受害者的信用卡「誤設為分期付款」,必須操作 ATM 解除,但實際上是引導受害者完成轉帳,將款項轉入詐騙帳戶。釣魚簡訊與詐騙電話:詐騙集團透過簡訊或電話,偽裝成銀行、政府機關、物流公司,要求點擊連結填寫個資,或指示下載惡意軟體,盜取帳戶密碼或綁定詐騙支付方式;亦有詐騙者尋覓被害人要售出商品,並表示有購買意願,但因為被害人網路購物帳號沒做金流驗證等,導致無法下單,要求被害人點選其所提供之客服連結,而掉入詐騙集團陷阱,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愛情詐騙:詐騙者透過交友軟體、社群平台與受害者建立感情關係,博取信任後,以「投資機會」、「家人急需醫療費」等理由詐取金錢。 假檢警詐騙:詐騙集團假冒警察、檢察官,交付偽造之地檢署文件,聲稱受害者涉及刑事案件,要求配合資金監管或交保金,恐嚇受害人匯款,甚至交付帳戶而遭提領一空。 這些詐欺手法的共通點是利用人性的貪婪、恐懼或情感依附,讓受害者在短時間內做出錯誤決策。因此,提高警覺,學習正確的防詐觀念,是保護自己財產的關鍵。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是好吃懶做?還是真的有病?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的毒品個管師王士榮。因為我最近服務的個案中,時常會遇到疑似身心障礙的情形,所以今天想要整理類似這樣的個案服務經驗來分享出來。 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個案跟家人之間無法有效的溝通,個案常常無法跟家人說明自己的需求,此時分會的角色比較像是橋梁,讓家人想要的跟個案想要的之間取得一個較平衡的方案。比如,家人很擔心個案亂花錢,又很擔心不給錢的話個案又會有其他犯罪行為,當時我們就在討論由其他家人買一些食物、水餃之類的,個案可以自己煮。這樣的狀況持續幾個禮拜後,個案因為煮東西、煮到冒煙差點失火,家人很擔心房東會把一家子趕出來,家人會很擔心警察來會不會造成鄰居有不良觀感,當時分會還是鼓勵直接報警也可以直接將案主強制就醫,最後案主在醫院進行了比較長期的治療。後來,案主出院後,整個人的意識與反應變得比較清晰,甚至有一陣子跑去找工作。最後因為考量家中缺乏約束力、生活也越來越邋遢,因此家屬跟分會也算是連哄帶騙的讓個案可以去到康復之家,訓練在群體中生活。整個輔導的過程經歷了好幾年,從家人感到心疲力竭,到分會提供了支持家庭也輔助家庭成員一起來處理個案的問題、同時也潤滑了家人與案主的衝突,到越後來心理衛生資源可以進入案家協助。這其實也體現出更生保護會的角色就是運用民間力量補足政府所不足,為弱勢家庭搭一座橋梁銜接社會資源的角色。 在輔導類似這樣併有身心疾病的個案時,如果家屬還願意幫個案一把,我覺得中間很難的就在於我們能夠付出多少,以及我們希望能從個案身上得到多少正向的回饋,這兩個之間是否能得到平衡。而今天分享的這個個案,因為我們掌握到「吃」的渴望很影響他,因此我們也是不斷嘗試與個案談條件,讓他知道,我們願意提供他需要的,前提是他也需要接受我們的條件,而藉由條件的交換,也逐步讓個案的生活作息更規律、更穩定,這才是對於彼此都是好的。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王聖涵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淺談個人資料保護法 引言:民眾也越來越重視隱私權保障,一旦個人資料遭不法利用,可能造成名譽、財產損害,所以除了民眾平時要小心避免自己的個資外洩外,也要避免洩漏他人的個人資料,否則除了會可能導致他人受有損害以外,也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違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規範,而需負擔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個人資料」?(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特種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6種,在各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有針對這6種個人資料做立法定義,簡稱為特種個人資料,因為這些個人資料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所以個資法對於特種個人資料的保護是更為嚴格,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較一般個人資料更為嚴格,除法律特別許可的情形外,原則上禁止任何機關進行蒐集、處理與利用。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或男女朋友交往期間得知對方之特種個人資料而於訴訟上加以利用,是否違法?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簡介檢察官勤務工作 檢察官的工作,除了偵辦案件外,還有輪值外勤及內勤也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外勤、 檢察官的工作中其中一環,是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承辦這類工作時檢察官要離開地檢署前往殯儀館或屍體所在地點進行,所以稱之為外勤。 檢察官為什麼要執行相驗的工作?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另外,檢察官在司法體系的定位,屬於偵查犯罪機關,這個從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看的出來檢察官對於死亡事件,而可能有人需要對死亡結果負責,有人會因死亡事件涉及犯罪嫌疑的時候,檢察官應該擔負起偵查犯罪工作,而偵查犯罪的方法之一就是相驗、勘驗屍體。所以,檢察官會依據轄區內警察單位的通報,在接獲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狀況,應該前往執行相驗的工作。 相驗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屍體上會留有各式各樣的訊息需要檢察官、法醫去調查,例如:屍體真實的身分是誰、透過屍斑分布的狀況推估死亡時間、透過傷口的部位判斷是什麼凶器造成、有無解剖確認死因之必要等等,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檢查屍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都是在勘驗屍體時,檢察官可以進行的工作。 具體來說,檢察官在相驗時的工作流程?